(项目管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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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发[2009]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九月八日衡阳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保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更好地为重点建设项目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所有重点建设项目(工程)。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投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档案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项目档案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纳入项目负责人责任状,列入建设单位工作计划。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体制、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组织本级项目档案的档案登记和专项验收,必要时,组织对上级建设项目档案的预验收。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接收与集中保管本辖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档案,并进行接收前的质量认定把关,业务上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京档发(2011)14号《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京档发(2011)14号《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北京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京档发〔2011〕14号发布时间:2011-10-20各区、县档案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高等院校、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为全面加强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管,我局依据国家及本市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登记表的电子版请从北京市档案信息网()下载。

北京市档案局2011年7月29日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一条为及时掌握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本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登记工作组织(一)市档案局统一部署、监督指导和检查本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每年年初根据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委下达的本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任务,于次年3月底汇总、通报上一年度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由项目责任单位档案部门负责档案管理登记表的汇集、报送工作。

1.市属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该责任单位档案部门按项目汇集当年的档案管理登记表,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市档案局。

2.区、县政府为项目责任单位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由相关区、县档案局汇集当年的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档案局报送登记工作情况。

(三)各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汇总项目参建各方档案工作情况,按要求填写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及时报送项目责任单位档案部门。

第四条登记工作要求(一)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工作应与项目建设进度保持同步。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有关事项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有关事项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有关事项概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查、鉴定和认可的过程。

档案验收是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之一,对项目结算、实现效益等具有重要作用。

档案验收的必要性档案是建设项目的重要信息载体,包括方案、设计、施工、竣工等各阶段的重要资料,是诸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力证据。

档案鉴定和认可的结果,直接关系到项目结算和后续效益的实现。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对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对象是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

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档案工作,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建立、整理、归档和交接档案材料。

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档案材料搜集和整理,包括各阶段重要资料、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质量信息、勘测数据等。

2. 档案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进行档案鉴定和认可,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3. 档案材料归档和保存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分门别类、编号、归档、存储和保管。

4. 档案材料交接和验收,确认档案材料的数量、类型和保存状态,并签订档案移交证明。

验收标准和要求档案验收的标准和要求是档案鉴定和认可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1.档案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齐备性和准确性。

2. 档案材料的编制和归档规范性和严密性。

3. 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耐久性,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

4. 档案材料的分类和存储的科学性和适宜性。

5. 档案材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档案验收的程序和流程档案验收的程序和流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包括下列步骤: 1. 档案材料的搜集和整理,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完成。

2. 档案鉴定和认可,由政府部门对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和确认。

3. 档案材料归档和保存,由政府部门对档案材料进行分门别类、编号、归档、存储和保管。

4. 档案材料交接和验收,由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签订档案移交证明。

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
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相 关要求
内容提要
一、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要求及标准规范 三、处理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几个关系
一、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要求
(一)相关要求
1.转变职能,深化改革: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2.强化责任,加强监管
3.不断完善,细化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 国档发 [1988]4号文,1988年国家档案局、国家 计委合发,共五章二十条。
• 第十一条,设计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时,均应 设计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 资料库房,并为档案资料保管和提供利用配置必 要的设备,其费用列入工程总概算。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的法规和标准
1.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 2.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3.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4.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6.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7.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8.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9.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0.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1.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于流向暂行办法》 12. 《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2002版 • 第1章:范围 •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 第3章:术语和定义 • 第4章:总则 • 第5章:项目文件的收集 • 第6章:项目竣工文件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广东电网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试行

广东电网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试行

附件:广东电网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细则(试行)1. 总则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关于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电网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水平,规范电网工程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程序和方法,结合广东电网公司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根据《广东电网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称省公司)及直属的供电局、中心机构、基建等单位的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3000万元及以上技改工程、1000万元以上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35千伏输变电工程和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3000万元以下技改工程、1000万元以下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参照执行。

3. 相关文件3.1 《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广电办〔2006〕137号)3.2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92〕8号)3.3 《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中电建协工〔2006〕6号)3.4 《广东电网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广电办〔2007〕49号)4.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4.1 申请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4.1.1 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运行的需要;4.1.2 工程项目指标考核符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下发的《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版);4.1.3 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4.1.4 完成工程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4.2 工程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投运三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向省公司提出专项档案验收申请,并提交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广东电网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录A2)和《广东电网公司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自查情况(附录A3)。

4.3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4.3.1 工程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4.3.2 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4.3.3 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4.3.4 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4.3.5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将项目档案管理及验收工作列入项目督查工作范围,协调解决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厦门市档案局统筹规划、协调全市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开展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和培训工作。

各区档案局协助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并参与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

厦门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的管理和督查,要将项目档案管理与专项验收纳入对项目建设单位的检查考核范围。

项目建设主管(责任)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在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检查项目建设情况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建立和开展情况,使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要加强与市档案局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成立项目档案管理部门,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项目各参建单位,均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项目档案工作,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二章项目档案管理职责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要确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管理办法(试⾏)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北京市重点建设项⽬的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按计划推进实施,保证⼯程质量,提⾼投资效益,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是指从下列投资规模较⼤的基本建设项⽬中确定的、对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影响的项⽬:(⼀)基础设施、三次产业、社会事业中的⼤型项⽬以及公共服务⼤型建设项⽬;(⼆)带动⾏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新技术项⽬;(三)对全市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影响的跨区县项⽬;(四)本市区域内或者跨省、市、⾃治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五)具有⼴泛社会影响⼒、市政府和⼴⼤市民重点关注的其他项⽬。

其中,第(⼀)、(⼆)、(三)部分涉及的项⽬总投资原则上应在⼈民币⼀亿元以上。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市重点建设项⽬分为重点推进前期⼯作项⽬和年度重点建设项⽬。

(⼀)年度重点建设项⽬是指当年列⼊年度计划的新开⼯和结转的重点建设项⽬。

(⼆)重点推进前期⼯作项⽬是指拟列⼊重点建设项⽬,尚不具备开⼯条件,但拟于未来两⾄三年内开⼯的项⽬。

第四条市发展改⾰委应对照本办法第⼆条,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国家宏观政策,编制年度重点建设项⽬计划和重点推进前期⼯作项⽬计划,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进⾏统筹安排,确保投资落实和项⽬推进。

第⼆章相关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的相关机构包括市政府管理部门、项⽬所在区县的⼈民政府和法⼈单位。

第六条市政府管理部门包括重点建设项⽬的计划编制机构、施⼯监督机构和⾏业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委是重点建设项⽬的计划编制机构,主要负责:1. 贯彻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项⽬的⽅针、政策;2. 拟订重点建设项⽬年度计划,并会同市建委上报市政府确定后下达重点建设项⽬计划通知;3. 组织重点建设项⽬的调研论证及可⾏性报告的编写与申报⼯作;4. 组织对项⽬建设内容、⼯程进度、筹资⽅式的评估⼯作;5. 协调重点建设项⽬与市、区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业务关系,协助解决项⽬⼿续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6. 负责每季度向市政府汇报年度重点建设项⽬的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对阶段性投资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浙交办〔2009〕31号)各市交通局(委),省公路局、省港航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分别于2004、2005年公布。

几年来,我省大部分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能较好地执行交通部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但还有部分项目特别是一些国、省道的省重点建设项目,未完成档案专项验收即进行竣工验收。

为进一步规范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做好工程档案的归档、验收工作,现就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各市交通局(委)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做好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

二、根据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和《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各市交通局(委)要进一步规范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市交通局(委)报厅,由厅和省档案局联合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委托验收)。

申请文件需附上档案专项验收行政许可表(浙江档案网下载)、工程档案整理情况汇报材料、《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评分标准》自查评分表。

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提出档案专项申请报告的同时要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申请文件由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厅,由厅转报部档案馆组织验收(委托验收),邀请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

天津市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天津市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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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项目招标和合同签订工作应提出的要求:
施工合同:明确档案的内容、套数、违约责
任等 设计合同: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图套 数及主管机关要求套数 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文件的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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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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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档案网的下载专区可下载 网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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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天津市档案局企业档案管理处
地址:南开区复康路11号增1号, 邮政编码: 300191 联系电话: 23678923、23678934 23678980(传真) 电子邮箱:tjdajqyc@
11三纳入,三参加,四同步21三纳入,三参加,四同步



“三纳入”:即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 理计划,纳入项目工作程序,纳入项目岗 位责任制 “三参加”:即档案人员参加项目建设协 调会会议,参加重要设备的开箱工作,参 加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同步”:即档案工作与项目管理计划、 建设、工作检查、验收同步
建设项目档案是随着项目的建设逐渐 形成的 档案的积累是档案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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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义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性质


1 、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整个项目建设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缺少的环节; 2、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一项以项目管理为中心 内容的专业性和服务性工作 ; 3、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实现建设项目科学管理 的基础性和技术保障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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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意义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外在和内在方面要求


外在要求: 是贯彻国家、天津市有关项目 档案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 内在要求:建设项目自身的需求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经贸投资[1999]1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过程,包括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工程实施进度及质量、项目投产达标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

地方经贸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举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对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无关的投资活动。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七条对资金到位、使用实行监督的重点是: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补助及贴息资金到位情况;投资概算调整、项目财务收支及财务管理情况;项目资本金及自筹资金来源、银行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第八条对工程质量及设备选用情况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情况;土建工程和设备质量情况;在性能价格比满足项目需要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国产设备情况。

第九条对项目责任制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内容、进度及落后生产能力淘汰情况;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经贸委落实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负责制情况。

第十条对项目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标志性目标实行监督的重点是:项目按工期投产达标、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第三章监督机构、程序和方法第十一条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督查办公室。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内部事项注意保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文件文件编号:BSZ01028 第1版签发:艾宝俊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1总则1.1为规范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1.3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各单位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1.4凡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为上海市或集团公司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统称:集团公司重点项目)以及集团公司自管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自管项目),竣工验收前均须按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1.5项目档案验收依据为: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颁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发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上海市档案局颁发的《上海市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用新版《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等国家和行业档案管理标准。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秦政[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秦政〔2014〕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秦皇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2月14日秦皇岛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冀政〔2012〕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项目;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项目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支持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及项目建设工作目标考核。

市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所在地县区(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加强本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点项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市重点项目的确定和申报第五条市重点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政策,符合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选定范围及条件:(一)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运输等基础产业项目;(二)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项目;(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四)总投资0.5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生、金融、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农业产业化及特色农业项目;(五)现有企业技改项目总投资限定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低于0.5亿元;(六)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2〕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三日丽水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依法监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册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与建设项目各项活动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电子业务数据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指市档案局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依据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对项目档案进行的专项检查、验收。

第三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

负责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综合管理。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将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管理之中,在下达项目计划、检查项目进度时,要同时部署、检查项目档案工作。

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市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五条为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项目计划工期的进度,及时对已经完工的重点建设项目提出档案验收的要求。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DA,T28—2002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着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GB,T10609(3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档发字[1997]20号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建设项目construction project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单位( 3(2单项工程unit of project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3单位工程subunit of project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3(4项目文件records of project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3(5项目前期文件prophase records of project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3(6项目竣工文件records on completion of project指项目竣工时形成的反映施工(指建筑、安装)过程和项目真实面貌的文件,主要由项目施工文件、项目竣工图和监理文件组成(3(7项目施工文件Implementing records of project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项目建筑、安装情况的文件( 3(8项目竣工图drawing on completion of project指项目竣工后按照工程实际情况所绘制的图纸(3(9项目监理文件records of supervision指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等进行控制的文件( 3,10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reoords of test on completion指项目竣工后试运行中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时形成的文件( 3(11项目档案archives of project指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3(12项目文件归档filing of project records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完成时向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承包单位移交经整理的全部相应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各机构将项目各阶段形成并经过整理的文件定期报送档案管理机构(3(13项目档案移交transfer of project archives项目竣工验收后。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试行)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验收工作。

第五条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一般在一年内进行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独立建设的办公楼、教学楼、住宅等一般民用建筑,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九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五)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六)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七)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八)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九)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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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行政许可程序,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的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
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六条县发改局组织验收或委托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由县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

第七条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县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档案验收,由县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凡在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县城建局档案工作负责人员。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章验收申请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相关要求,依照《卢氏县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和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情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第四章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档案项目验收组全体人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检、抽查案卷的方式。

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抽查数量按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对项目档案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管理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

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镇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2、《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附件1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
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得力。

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7、保证档案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1、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标准》,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符合"八防"要求并采取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和档案阅览室、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符合档案管理的标准和要求。

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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