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提戈涅谈自然法与实在法
古希腊戏剧《安提戈涅》:个人信仰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古希腊戏剧《安提戈涅》:个人信仰与国家法律的冲突1. 引言1.1 概述古希腊戏剧《安提戈涅》是一部备受赞誉的文学作品,讲述了个人信仰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该剧由古希腊作家索福克勒斯创作于公元前441年左右,历经千年依然具有重要的艺术和思想价值。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对该戏剧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不同观点和解读在不同时期所产生的影响。
1.2 文章结构为了更好地呈现全面而深入的分析,本文章将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二部分:古希腊戏剧《安提戈涅》的背景。
首先会简要介绍古希腊戏剧及其重要性,然后会详细介绍《安提戈涅》的作者和创作背景,并概括剧情以及主要角色。
第三部分:个人信仰与国家法律的冲突主题分析。
此部分将着重探讨主要角色安提戈涅对于个人信仰的坚守以及克里昂代表的国家法律观点。
同时,我们还会探讨这种冲突引发的道德困境和对人性的深入探索。
第四部分:不同观点和解读对比分析。
本部分将通过对比孟子与庄子在个人信仰与国家法律冲突问题上的看法,以及文艺复兴时期对《安提戈涅》的再评价与解读,来展示这一主题在不同时期所引发的思考和讨论。
此外,我们还将进行当代社会中类似冲突案例的分析,并从中寻找启示意义。
最后,文章将进行结论和总结,总结全文讨论的要点并得出结论。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古希腊戏剧《安提戈涅》的研究和分析,深入探讨个人信仰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在不同历史时期和思想背景下产生的影响以及现实社会中类似情境的启示意义。
通过深入了解这一主题,并通过对相关观点和解读进行对比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个人信仰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并为当今世界面临的道德困境和冲突提供一些思考和启示。
2. 古希腊戏剧《安提戈涅》的背景2.1 古希腊戏剧简介古希腊戏剧是指在古希腊时期兴起并发展成熟的一种表演艺术形式,它包括喜剧和悲剧两种类型。
古希腊人对戏剧具有浓厚的兴趣,他们将其视为一种娱乐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方式。
2.2 《安提戈涅》的作者和创作背景《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大师索福克勒斯创作的一部作品,约写于公元前441年左右。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
生命、财产和自由:从自然法到人权理论作者:程萌来源:《理论观察》2019年第01期摘要: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人的权利”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主线之一。
自然法萌芽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并由斯多葛派正式提出。
现代社会以来,霍布斯首次将自然法发展为自然权利理论,并以生命权为核心。
洛克进一步将霍布斯的生命权发展为财产权,认为财产是生命和自由的基础,这种理念深深地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并使自然权利开始向人的权利演变。
卢梭重新发现了社会,主张人的根本权利不是霍布斯认为的生命或洛克强调的财产,而是比生命和财产更重要、更宝贵的自由。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权利;生命;财产;自由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9)01 — 0048 — 04一、自然法的兴起(一)“自然”的发现理解自然法的前提是理解“自然”。
在古希腊神话时代,诸神是世界的起源和最高权威,如果人们违背其神圣法则,就必然受到惩罚。
但由于不同神法关于诸神关系的表述不同,如荷马认为乌基诺斯是众神和万物的共同来源,而赫西俄德主张混沌或者说卡俄斯是众神之源,神圣权威就逐渐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
早期希腊的自然哲学家为了摆脱这种神话世界观的困境,不再从神而开始从自然本身来理解世界。
“自然一经发现,区别于神话的哲学就出现了,第一位哲学家就是第一个发现自然的人。
”〔1〕这里的自然不是现代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理自然,而是代表了自然目的和自然命运的“本原”,是作为变化的、暂时的具体事物的根本来源。
在这种自然目的理论的影响下,公元前5世纪索福克勒斯发现了自然和习俗之间的冲突,他的《安提戈涅》“或许是第一部诉诸某种高于人定法或实在法的高级法的著作”〔2〕。
安提戈涅违背国王克瑞翁的命令,埋葬了反叛城邦的兄长波吕尼克斯,却被克瑞翁判处活埋;克瑞翁的儿子哈蒙因反抗父亲的残忍而自杀,他的夫人在得知儿子死讯后也一道自尽。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浅论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摘要: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而实在法,是与自然法相对的一个概念,它强调现实中实际存在的法律,即国家制定的法律。
关于自然法学说,林林总总,各有不同,但却在以下表现其共性:(1)自然法是永恒的、绝对的。
(2)人的理性可以认识、发现自然法。
(3)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
作者;吴琼法学80902 学号090001240关键词:自然法实在法恶法统属关系一、自然法的演变历史所谓“自然法”,按《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是指全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而就其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原则而言,它通常是‘实在法’即经国家正式颁布并强制执行的法规的对称。
”[1]也就是说,自然法并非实在的、具体的法律,是一种“正义”和权利的体系,一种形而上的法哲学观念。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个概念。
在古希腊思想家看来,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则和秩序的,不仅自然界存在着规则,社会之间、民族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有他们先前已经确立的秩序。
这个秩序或者叫做“自然法”,或者叫做理性,并有待于人们用智慧去发现。
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葛派信奉决定论的宇宙观,宇宙的一切受自然律的严格决定。
其按照泛神论的方式解释自然法,也就是说,自然法并不只是作为盲目力量的自然律,而且具有某种理性的品质,它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神出于善良而理性地制定的。
所以,自然法作为神的法律也就获得了正义性。
中世纪自然法在神学面貌下出现,在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体系中,自然法具有一席之地,托马斯认为,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认定法和神法。
但是,自然法只是人这个理性动物对源于神的智慧的永恒法的参与,是人定法通向永恒法的桥梁。
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的法学思考
奥古斯丁神学自然法思想的法学思考奥古斯丁是中世纪早期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
其论著涉及哲学、神学、历史、文学、美学等诸多领域,用博学多才来形容这位神学家并不为过。
然而,虽然奥古斯丁本人对法律多有涉猎,同时也精于修辞学和雄辩术,但却几乎未曾对法律进行过专门的论述。
如今,学者们只能从他浩如烟海的著作中摺取有关其法学思想的只言片语,以此总结出他的法律思想体系。
但尽管如此,在法律思想史上,特别是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中,奥古斯丁却是一个绕不开的人物:他所提出的“永恒法”的概念,正是古希腊、古罗马自然法转化为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理论的关键所在,其从“原罪”出发对世俗统治的合理性与人的守法义务所作的论证,使基督教教义成功地融入了中世纪早期政治法律制度的构建当中。
因此,尽管我们不能称奥古斯丁为一个纯粹的法学家,但他对中世纪法学理论之发展所做出的卓越贡献却应当得到肯定。
一、永恒法与世俗法(一)永恒法与世俗法的涵义1. 永恒法。
自古希腊时代以来,似乎就存在这样一个共识:在世俗法之上存在着更高的标准,它是衡量世俗法的尺度,可使世俗法归于无效。
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在《安提戈涅》中的台词至今仍被人们频繁引用为自然法学派的标志性观点。
从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定义中我们也能看出古希腊哲学家浓厚的自然法思想。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明确指出了自然法的特征:至上性、普遍性和永恒性。
至古罗马晚期的法学家又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三种,并认为万民法是自然法之体现。
因此,在进入中世纪之前,人们对自然法的认识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尽管没有人能说明它到底意味着什么(或是自然规律,或是伦理道德,或是二者的合体),但所有人又坚信它确实存在。
奥古斯丁同样肯定了这种高级法的存在,在与伊阿丢斯(Evodius)的对话中,他说道:“我认为他们处于一种完全隐秘的、更大的律法之下,假如万物都是由神的安排所掌管的话。
安提戈涅自然法
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现代法律在应对社会问题时可能存 在局限性,而安提戈涅自然法则提 供了一种补充和完善的思路。
融合发展的趋势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安提戈涅 自然法与现代法律之间的冲突逐渐 减少,两者之间的融合趋势日益明 显。
03 安提戈涅自然法的哲学思 考
安提戈涅自然法的伦理思考
01 02
社会进步与文明
安提戈涅自然法认为,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应以尊重自然法则为基础。通过科技创新、 文化交流和社会改革等方式,人们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同时也要关注环境保护和 可持续发展。
04 安提戈涅自然法的现实意 义
安提戈涅自然法对环境保护的启示
尊重自然
安提戈涅自然法强调人类应当尊重自然,将自身视为自然界的一部分,而非凌驾于自然之上。这启示我们在环境保护 中,应尊重自然规律,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要点二
公正审判
安提戈涅自然法强调公正审判的重要 性,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公正、公 平的审判机会。这启示我们在司法实 践中,应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保 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要点三
个人责任
安提戈涅自然法认为每个人应当承担 起保护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 这启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关注环 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 影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安提戈涅自然法的社会思考
社会秩序与和谐
安提戈涅自然法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通过遵循自然法则 ,人们可以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减少冲突和纷争。
平等与公正
安提戈涅自然法强调平等和公正的重要性。所有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无论其 种族、性别、信仰或社会地位如何。社会应该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和保护。
对安提戈涅的思考
一.苏格拉底之死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什么。
关于这一点有几种不同的解释,以英国学者A•E•泰勒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苏格拉底死于民主党的政治迫害。
[②]苏格拉底经常抨击雅典民主政治,这使很多民主派的有影响力的人物对他怀有戒心,早就想把他除之而后快。
第二种解释是苏格拉底主动找死,希望以死来表明自己观点的正确。
换句话说苏格拉底是为真理而死。
第三种解释,我们称之为“民众迫害说”。
民众把追求真理的人视作破坏他们安宁的威胁。
法国人让•布伦在其所著的《苏格拉底》一书中,认为是民众的鲁莽与怯懦,又有民主政体这种可以让民众的愚鲁和怯懦真正发挥作用的条件,导致了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诞生。
布伦认为像苏格拉底这样“在平庸的日常生活外追寻真理问题”的人往往会被列在人民公敌的黑名单上。
[③]下面是我们来做进一步分析。
我们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来分析,先看主观的原因。
从苏格拉底的角度来说,他的言行确实为针对他提出的指控提供了可能性。
苏格拉底确实没有直接去否定过去的神,但他的很多主张,比如要求人们做心灵的转向,却是与过去以神为核心的哲学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我们在《理想国》经常可以看到,苏格拉底用看似站不住脚的论点驳倒看似强大的论点,这确实有可能被扣上误导年轻人的帽子。
因此,苏格拉底的言行遭到起诉并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另外导致苏格拉底死亡的主观原因是他在法庭上的不妥协。
他在法庭上桀骜不驯的态度,以及他毫不作出让步与妥协的表现,完全是出于苏格拉底自己的选择,换句话说,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表现可以影响到最终的判决,而这也是苏格拉底能够控制的,但他自己并没有选择那么做。
这一点我们在色诺芬的《苏格拉底的申辩》中可以明显地看出。
在苏格拉底受审之前,苏格拉底与海尔莫盖尼斯的对话中,海尔莫盖尼斯对苏格拉底说,雅典的法庭常受到申辩言辞的影响,判无辜的人有罪或判有罪的人无罪,但苏格拉底却说:“现在,如果我还继续活下去,我知道龙钟老太就是不可避免的,目力变坏了,听觉减弱了,学习也越来越困难了,而且学过的东西也记不住了。
从《安提戈涅》看自然法的精神
中图分 类号 :9 D0
文献标识 )4— 00— 3 10 4 0 (0 6 0 0 8 0
《 提 戈 涅 》。是 古 希 腊 伟 大 的悲 剧 诗 人 索 在 自然法 的环境 中得 到永 生 。 安 。 福 克勒斯 的杰 作 。这 部古 典 悲 剧 对 社 会 科 学 , 特 别是 法学 的影 响 力 是 不 可低 估 的 , 至 超 出 了作 甚 在《 提戈涅 》 部 著 作 中 , 含 着对 自然 法 安 这 蕴
一
理性 ; 奥斯 汀则认 为 自然 法 是应 然 的法 , 是理 想 的 法 。即使在 当 时 , 同 的社 会 阶层 也 以不 同 的 方 不
、
《 安提戈涅》 自然法精神之概述 中
式来描述 自然法 , 贵族 把它 看成古 老 的 始祖 规章 ,
民 主派 则将 新 的社会 关 系 的理 想 赋予 其 中:《 安
的最 高理 性 , 永 久 存 在 、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 是 不
的。然而 , 深 刻 理 解 自然 法 的精 神 并 非 易 事 。 要
的诞 生和 发展 起 了首 要 的铺 垫 作 用 。 而该 著作 多年 来 , 法哲学 家们 尝 试 着 从 不 同 角度 来 挖 掘 自 然法 的精 神实 质 , 的将 其 与 实 证法 进 行 比较 分 有 的从不 同历 史 时代 要 求 赋 予 自然 法 不 同 的 内涵 就 被一些 哲学 家视 作与 自然 法 的形成 有 莫大 的关 析 , 的从 女性 主 义法律 观来 解说 自然法 精神 , 有 有
《 安提戈 涅 》 部 古 典 悲 剧 的 影 响 力 随 着 自 这 然法影 响力 的扩 张 而 深 入 人 心 , 戏剧 中 主 要人 物
从《安提戈涅》看自然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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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璐旸: 从 《 安提戈涅》 看自然法的精神
玛权威’ , 而 ‘ 人伦’ 才是我们民族发自内心的、 心 悦诚服的、 导引我们民族不断向前发展, 同时也给 民族史留下深刻创痛的 ‘ 奇理斯玛权威’ 。 ” 不 朽的文学著作给了我们法律以人性的启示, 法律 不能过于理性化, 否则会走上极端, 成为脱离人性 的工具。安提戈涅最终成了克瑞翁统治集团的牺 牲品。海蒙的一席话代表了许多人的心声: “ 啊, 父亲, 天神把理智赋予凡人, 这是一切财宝中最有 价值的财宝。我不能说, 也不愿意说, 你的话说得 不对……他们说: 她作了最光荣的事, 在所有的女 人中, 只有她最不应当这样最悲惨地死去! ” 安提 戈涅的鲜血警醒了许多人, 法律如果不关怀人性, 最终只会成为统治阶级背离人性、 欺压人性的工 具。实体法所要强调的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并不 意味着与人性、 人伦甚或人的尊严对立, 人的至尊 与法的至上完全可以实现有机的统一, 而人伦精 神所指向的正是人基于其天性所做出的价值选 择, 它体现和追求的是作为个体的人的本性和尊 严, 所以, 人伦精神应自始至终地融汇于法律之 中, 成为其正义的支撑力。
[ %] !!# 。从这个意义上讲, 安 理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性与男性”
提戈涅无疑就是女权主义法律观的代表人。然而 在那个男性主导的世界中, 一个女性的呼声是不 会引起任何实质性改变的, 这意味着悲剧结局的 必然性。 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 苏力在 《 自然法、 家 庭伦理和女权主义— — — 〈 安提戈涅〉 的重新解读 及其方法论意义》 一文中指出, 仅仅从性别的角度 来对 《 安提戈涅》 作女权主义解说注定缺乏说服 力。女性主义法律观已经不再指某个个体女性的 法律观念, 它成为一种代称。虽然这种法律观念 不能等同于自然法精神, 但却为我们提供了一条 窥探自然法本质的绝佳途径。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自然法与实在法是法学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法制理论。
自然法强调社会规范的根源是人类天性,而实在法则认为法律的制定应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概念,并分析它们在法律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自然法的概念和理论基础1. 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和自然规律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认为人类拥有天赋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法律应该保护这些权利并不受侵犯。
自然法将法律制定与人的天性和理性联系起来,强调道德和正义的原则。
2.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自然法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的哲学思想。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质决定了他们的行为和目标,因此法律应该以人的本性为基础制定。
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如洛克和卢梭也主张自然法的理念,他们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基本权利。
二、实在法的概念和实践意义1. 实在法的含义实在法是以现实世界的需要和现实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它强调法律制定应考虑社会的实际状况、价值观和文化差异,并根据这些因素来确定合适的法律规范。
实在法注重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具体规则,强调法律应与人民生活的现实需求相匹配。
2. 实在法的实践意义实在法的理念在现代法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应与社会的需求和价值观紧密相连,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实在法理论的基础上,现代法律通过适应和调整法律规范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实在法的实践意义在于使法律更加灵活、全面和具有适应性。
三、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比与结合1.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比自然法和实在法在法制理论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自然法注重道德和正义的原则,强调法律的理念和原则应该超越社会条件;而实在法则更着重于法律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匹配。
自然法主张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类的本性,而实在法认为法律权威来自于对社会需求的准确把握。
2.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结合自然法与实在法并不完全对立,而是可以结合应用的。
从“安提戈涅”的故事谈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范文
从“安提戈涅”的故事谈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范文第一篇:从“安提戈涅”的故事谈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范文从“安提戈涅”的故事谈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利斯的著名悲剧作品。
安提戈涅是剧中的女主人公。
故事发生在底比斯。
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
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暴尸田野。
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毅然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她哥哥,于是她被克瑞翁下令处死。
之后,安提戈涅被关在一座石洞里,悲伤孤独的死去。
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
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
克瑞翁的儿子,也是安提戈涅的情人,站出来攻击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责备克瑞翁而后自杀。
克瑞翁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的经典,对该剧的隐喻意义一直有不同解释。
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
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然而,从法学的角度看可怜的安提戈涅两难的困境,其实是王权下属恶的“实在法”与更高级的“神法”(自然法)的矛盾。
故事里安提戈涅认识到了自然法,并且坚信如苏格拉底所说的:“恶法行为对其行为者而言是有害的,因为恶法会伤及他们的灵魂。
”她宁愿被处死也要捍卫神律和自己的良心。
认为哥哥即使是叛徒,也应当得到安葬,因为人死了入土为安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
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法令,代表了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或高级法((higher law,准确翻译应为“更高的法律”)对实在法的挑战。
浅谈法律之二元模式
浅谈法律之二元模式【摘要】:在法律文明发展史上,人类精神总是循着已然的法制构建探索深邃的本质基点,并将这一基点定义为人类理性。
从而,出现了应然的人类理性与现实法律的二元模式。
在法的实践探悉中,自然法与实在法曾经一度对立;而其后频繁的派系较量与沟通,推动此种对立模式历经嬗变,逐步重构,建立起自然法与实在法的新二元关系。
【关键词】:自然法;自然;偶然性因素在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中,有一个源远流长且经久不衰的的法律概念,即”自然法”。
何谓”自然法”?《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这样定义:”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用的术语,通常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
作为一般承认的正当行为的一组原则,它常和国家正式颁布及由一定法令施行的’成文法’形成对照”。
【1】该定义在构建自然法本体论的同时,也清晰地揭示了自然法与实在法间的微妙关系。
在西方法律史上,这种微妙的关系即诠释为法的二元分裂及其嬗变。
一、二元模式之源中世纪,在地中海文明淬火历练中,理性、自然等源性概念被推崇为科学精华而得以提炼。
历史的车轮碾过数世纪的文明,几千年的积淀铸造了自然法元素。
(一)自然法的历史变迁自然法诞生之后,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和新自然法四个阶段。
古代自然法的源头溯至古希腊、罗马时期。
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念论,亚氏的自然正义说,到斯多葛学派明确提出的自然法思想,都不约而同地坚信宇宙存在支柱性的”自然法”或”世界理性”。
在此基础上,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提炼出经典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
从西塞罗自然法理论来看,法律(自然法)的本源并不是人类智慧的产物,法律始终和人类行为保持一种同行的态势,”法律是最高的理性,从自然生出的,指导应做的事,禁止不应做的事”,”最高的法律(即自然法)是万世存在的,发生于成文法未制定,国家未成立以前的。
……”【2】故此,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先哲们已本着批判的精神,站在自然法的高度审视着实在法,并深信只有符合理性原则、自然正义的实在法才具备法的效力,才是真正的法。
像神一样活着——浅谈法律人的信仰(《爱与正义》读后感) (2)
像神一样活着——浅谈法律人的信仰惟耶和华坐着为王,直到永远,他已经为审判设摆他的宝座。
他要按公义审判世界,按正直判断万民……恶人,就是忘记神的外邦人,都必归到阴间。
穷乏人必不永久被忘,困苦人的指望必不永远落空。
耶和华啊,求你起来,不容人得胜,愿外邦人在你面前受审判。
——《旧约》诗9:7 一、朽坏的人与不朽的神自从人出现的那一天开始,人们对这个世界就充满了好奇、恐惧、敬畏。
我们现在也不得不承认,根据达尔文的进化论,人起源与动物更确切地说是起源于猿猴。
从那个最早的变成人类的猿开始,人就不能再被称为猿而应当称为人,从此,人作为一种动物便以一种高于其他动物的观念而自我存在。
在人的自我意识中,人天然地高于其他的生物,理所应当的是这个世界的主宰,然而,人又与其他的动植物共存于这个世界上,关于万物的起源、人类的起源,我们的祖先自然是得不出答案的。
对于这个世界,瞬息万变的变化和无处不在的危险有太多是人所无法预见的,白昼黑夜的周而复始和万事万物的生老病死是人所无法掌控的,我们的祖先有理由相信,在这个世界上存在一种高于人类的事物,先于人来到这个世界,创造了人和万物,全知并且全能,控制着这个物质世界的某些领域。
所有对于人类原始状态的忠实观察者现在都能清楚地看到,在人类的初生时代,人们对于持续不变的或定期循环发生的一些活动只能假用一个有人格的代理人来加以说明。
这样,吹着的风是一个人,并且当然是一个神圣的人;上升、上升、到达极顶然后下落的太阳是一个人,并且是一个神圣的人;生长庄稼的土地是一个人,也是神圣的人。
在物理世界中如此,在道德世界中也是如此。
11[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页在古希腊的早期概念中,“地美士”(Themis)与现在的法律观念和生活规律有很大的联系。
“地美士”在后期希腊万神庙中是“司法女神”,把审判权交给国王或上帝的神圣代理人,万王之中最伟大的国王,就是地美士。
各法学大家的思想汇总
各法学大家的思想汇总古希腊古罗马法哲学思想苏格拉底:1.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认为美德即是知识,道德规范就必须奠基于知识,来源于知识;2.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的标准所致;3.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苏格拉底为了坚持自己的原则和信念,甘愿以身殉道(原则、信念),而不愿苟且偷生,这是他的最伟大之处。
4.苏格拉底之死与守法精神•他认为,自己应遵守雅典的法律,他和国家之间有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
•他把作为一个公民而对国家所负的义务,与作为一个儿子对父亲所负的义务作了比较。
•苏格拉底承认了人为法的权威,而且把遵守法律作为道德的要求,并认为是神圣的、绝对的不公正的法律,也必须遵守,不正义不就成了正义。
柏拉图《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1.正义就是和谐,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
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
”2.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
每个等级都必须将其活动严格限制于适当履行本等级的具体职责。
其正义理论是在等级制度下的正义。
3.法官是在“以心治心”,应当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不应受固定呆板的规则约束。
4.倡导贤人政治,轻视法律。
认为国家是由出色的人的智慧管理的,不是依凭法治。
一个城邦国家如果实行法治的话,就会限制和妨碍哲学家的统治,用法律条文来束缚哲学家-国王的手脚是愚蠢的,就好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
5.轻视法律的原因:认为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
然而,简单的原则是无法解决复杂的纠纷的。
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最具智慧的统治者以最高权威。
6.晚期法律思想第一,仍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完善的统治形式,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二,在晚期的《法律篇》中,描述了国家统治当局的司法权力受法律的限制,他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
安提戈涅论文古希腊自然法精神论文:从戏剧《安提戈涅》看古希腊的自然法精神
安提戈涅论文古希腊自然法精神论文:从戏剧《安提戈涅》看古希腊的自然法精神悲剧,即是把有价值的东西活生生地毁灭给人看!索福克勒斯是同埃斯库罗斯、欧里庇得斯并称的古希腊三大悲剧家之一,一生共写过120多部剧本,得过24次奖,现存完整的剧本包括《埃阿斯》、《安提戈涅》等共7部作品。
索福克勒斯生活时期适值雅典民主制全盛时期,因此他的剧本反映的也是雅典民主制繁荣时期的思想意识。
他拥护民主制度,主张公民平等,以法治邦。
他赞扬人的自由意志,赞扬人在同恶运斗争中的坚韧精神。
他的宗教观念偏于保守,主张维护传统的宗教观念。
《安提戈涅》创作于公元前441年。
故事故事发生在底比斯。
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
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暴尸田野。
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毅然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她哥哥,于是她被克瑞翁下令处死。
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
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
克瑞翁的儿子海蒙是安提戈涅的未婚夫,在疯狂而万念俱灰的状态中,自杀在安提戈涅的尸体旁,克瑞翁的妻子得知儿子已死,也愤而自尽,克瑞翁王因此而陷入绝望的深渊。
——一个家族的亲情全被活生生的毁灭!剧中的安提戈涅一出场就面临着生死抉择:是遵守人间的国王的命令,还是信守神律?遵守国王命令是生;而信守神律,等待着她的将是死亡。
为了遵守神律,安提戈涅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死亡之路,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以维护天条的神圣地位。
安提戈涅的悲剧性就在于她敢于藐视非法、挑战世俗权威的那种悲壮和惨烈。
她留给世人一个直到今天也没有定论的悬案——法律是什么?当法律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时,当城邦的律令或统治者的意志与世所公认的“神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当人们面对着服从“神律”,还是服从现存的律令的两难选择时,正义站在哪一边?安提戈涅给出的答案是:人间的法律必须符合“神律”,而神律就是天性和公理。
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变迁——从荷马史诗到柏拉图-兰州大学历史文化
古希腊自然法观念的变迁——从荷马史诗到柏拉图张嘉友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基地班2011级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古希腊语境中“自然”、“法”、“习俗”等观念之内涵及变迁的梳理和诠释,从而分析其中蕴含的“下降”、“统一”、“张力”和“上升”之关系。
本文的结构建立于上述四个词的排列顺序之上,而本文的线索体现在打破上述四个词的排列顺序。
关键词:古希腊;自然法;自然;法引言从总体上讲,自然法(natural law或the law of nature)指一种“高级法”(higher law),它是一个关于合法和道德原则的哲学体系。
据称它源自一个关于人之本性和神圣正义的普遍观念(或者说源自宇宙中的最高主宰),而非源自立法或裁断之行为,并与实在法(positive law)相区别。
它用以判定孰对孰错,判定何者具有权能(power),何者依据自然本性(by nature)从而与生俱来地、因此也是时时处处地正当①。
依据自然法的这种最普遍适用的含义,它最准确的写法就应当是拉丁文的①参阅Bryan A.Garner edit.,Black's Law Dictionary9th ed.,WEST,2009,p.1127.并参《元照英美法词典》,薛波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949页。
并参Leo Strauss,Natural Law,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11,David L.Sills edit.,The Macmillan company&The Free Press,1968,p.80.英国法学家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Sir Frederick Pollock)说:“自然法拥有一个完美连贯的历史。
”(见Alexander Passerin d’Entrèves,Natural Law: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9,p.14.)这无疑堪称迄今对“自然法”最简明精当的概括。
西方法律思想史
①尔思想的主旨:研究社会能够对个人行使权力的正当限度。
“权力能够违背文明共同体成员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预的惟一目的,在于防止他对他人的伤害。
若说为了他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或者道德上的好处,都不成为充分的理由。
②密尔的自由原则:(1)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
他人可以对他忠告、劝说以至远而避之,但也仅限于此。
(2)对他人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
③密尔论言论自由(1)人类无法掌握绝对真理。
任何人都可能犯错。
我们所反对的意见可能恰好是正确的。
2)只有经不同观点的碰撞才能得出真理的火花。
3)即使公认的、主流的观点完全符合真理,只有通过公开的辩论,才能让人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它,而不仅仅是僵化地信守它。
(二)中国古人眼中的法律1、法即刑。
灋,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东汉·许慎《说文》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书·吕刑法者,刑罚也。
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诏圣》杀戮禁诛谓之法。
——《管子·心术》2、追求实质正义,缺少程序观念。
3、立法、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4、法律工具主义。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德治论:1、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末,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义》2、法律与道德冲突时:“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儒家德治、人治观的理论前提——性善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4、情理法结合的司法能动主义“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精选】对安提戈涅的思考
一.苏格拉底之死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是什么。
关于这一点有几种不同的解释,以英国学者A•E•泰勒为代表的一批学者认为,苏格拉底死于民主党的政治迫害。
[②]苏格拉底经常抨击雅典民主政治,这使很多民主派的有影响力的人物对他怀有戒心,早就想把他除之而后快。
第二种解释是苏格拉底主动找死,希望以死来表明自己观点的正确。
换句话说苏格拉底是为真理而死。
第三种解释,我们称之为“民众迫害说”。
民众把追求真理的人视作破坏他们安宁的威胁。
法国人让•布伦在其所著的《苏格拉底》一书中,认为是民众的鲁莽与怯懦,又有民主政体这种可以让民众的愚鲁和怯懦真正发挥作用的条件,导致了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诞生。
布伦认为像苏格拉底这样“在平庸的日常生活外追寻真理问题”的人往往会被列在人民公敌的黑名单上。
[③]下面是我们来做进一步分析。
我们从主观和客观两个角度来分析,先看主观的原因。
从苏格拉底的角度来说,他的言行确实为针对他提出的指控提供了可能性。
苏格拉底确实没有直接去否定过去的神,但他的很多主张,比如要求人们做心灵的转向,却是与过去以神为核心的哲学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我们在《理想国》经常可以看到,苏格拉底用看似站不住脚的论点驳倒看似强大的论点,这确实有可能被扣上误导年轻人的帽子。
因此,苏格拉底的言行遭到起诉并不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另外导致苏格拉底死亡的主观原因是他在法庭上的不妥协。
他在法庭上桀骜不驯的态度,以及他毫不作出让步与妥协的表现,完全是出于苏格拉底自己的选择,换句话说,苏格拉底在法庭上的表现可以影响到最终的判决,而这也是苏格拉底能够控制的,但他自己并没有选择那么做。
这一点我们在色诺芬的《苏格拉底的申辩》中可以明显地看出。
在苏格拉底受审之前,苏格拉底与海尔莫盖尼斯的对话中,海尔莫盖尼斯对苏格拉底说,雅典的法庭常受到申辩言辞的影响,判无辜的人有罪或判有罪的人无罪,但苏格拉底却说:“现在,如果我还继续活下去,我知道龙钟老太就是不可避免的,目力变坏了,听觉减弱了,学习也越来越困难了,而且学过的东西也记不住了。
城邦中的自然与礼法——《安提戈涅》政治哲学视角的解读
第22卷第2期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01.22 No.2 2011年4月Tongji Un i v e r s i t y Jo u r na l S o c i a l S cie nce S ect ion Ap r.2011【政治哲学与法理学】城邦中的自然与礼法——《安提戈涅》政治哲学视角的解读孙磊(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上海200092)摘要:自然与礼法的关系是政治哲学的重要主题。
古希腊悲剧是描述城邦中自然与礼法冲突的典范。
本文试图以《安提戈涅》为例。
在黑棒尔与海德格尔实践哲学解读的基础上,从城邦立法与政治智慧的角度,重新审视如何处理城邦中自然与礼法的冲突。
关键词:自然;礼法;安提戈涅中图分类号:B5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11)02—0080—07诗人是城邦的教化者。
从荷马与赫希俄德到后世的行吟诗人,都在故事中诉说着城邦的风俗、礼法和命运。
在城邦礼崩乐坏后,诗人是这一切敏锐的洞察者。
诗人能洞察人的心灵,能教导立法者。
诗人不是道德的仆人,而是其创制者。
公元前5世纪前后,当智者着力以理性主义的方式构建希腊城邦新的自然时,悲剧和喜剧诗人则在人与城邦的故事中嘲笑这种“自然正当”。
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就洞察到人的自然与城邦礼法的变化,并揭示了城邦与人的命运。
对《安提戈涅》的解读,至今最有影响的仍然要数黑格尔的正反合的辩证和谐论,它代表理性主义的法理政治观i海德格尔对《安提戈涅》的解读不多也不全面,但在其独具匠心的神恩中,我们可以窥见他对physis与nomos之间关系高远而隐微的洞察。
在考察两位哲学家的解读后,我们试图从城邦立法与政治智慧的角度,重新审视如何处理physi s与nomos的冲突。
在黑格尔看来,古代悲剧不同于现代悲剧,前者着眼于伦理实体,后者以主体性为原则。
①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清晰地将其哲学体系概括为从主观精神到客观精神,从抽象法到道德到最高的阶段——伦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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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提戈涅”的故事谈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利斯的著名悲剧作品。
安提戈涅是剧中的女主人公。
故事发生在底比斯。
克瑞翁在Oedipus垮台之后取得了王位,Oedipus的一个儿子Eteocles 为保护城邦而献身,而另一个儿子Polyneices却背叛城邦,勾结外邦进攻底比斯而战死。
战后,克瑞翁给Eteocles举行了盛大的葬礼,而将Polyneices暴尸田野。
克瑞翁下令,谁埋葬Polyneices就处以死刑,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毅然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她哥哥,于是她被克瑞翁下令处死。
之后,安提戈涅被关在一座石洞里,悲伤孤独的死去。
与此同时,克瑞翁遇到了一个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
克瑞翁后悔了,去救安提戈涅时,她已死去了。
克瑞翁的儿子,也是安提戈涅的情人,站出来攻击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听说儿子已死,也责备克瑞翁而后自杀。
克瑞翁这才认识到是自己一手酿成了悲剧。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的经典,对该剧的隐喻意义一直有不同解释。
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常常被法学家所引用的台词:“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
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
然而,从法学的角度看可怜的安提戈涅两难的困境,其实是王权下属恶的“实在法”与更高级的“神法”(自然法)的矛盾。
故事里安提戈涅认识到了自然法,并且坚信如苏格拉底所说的:“恶法行为对其行为者而言是有害的,因为恶法会伤及他们的灵魂。
”她宁愿被处死也要捍卫神律和自己的良心。
认为哥哥即使是叛徒,也应当得到安葬,因为人死了入土为安是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
安提戈涅挑战克瑞翁的法令,代表了永恒不变的、普遍的自然法或高级法((higher law,准确翻译应为“更高的法律”)对实在法的挑战。
就像西方法学所认为的,许多规则是高于成文法的,例如中世纪对宗教的信仰高于法律的效力。
有些自然而然的人性的规则,高于法律。
她认为埋葬自己的兄弟只是违反了克瑞翁国王的法律,而不是那种更高的法律,这种最高的法律,“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永恒地存在着”,“它们永不消亡,也无人知道它们何时起源”,这就是高于国家法的自然法。
由《安提戈涅》我们看到:自然法首先是同自然---理性相连,继而与上帝---理性相接,最后与人---理性相合,它始终高于实在法,被看做实在法的根据。
自然法有以下的共同要素,第一是自然,第二是理性,第三是正义,第四是平等,第五是法。
君王在法律之下。
这样就注定了,自然法不断推进实在法理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