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判力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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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
1、维护司法权威 ▪ 既判力首要目的
➢ 为当事人的利益而解决权利不明状态 ➢ 禁止当事人重新起诉而拒绝其滥用诉讼程序的
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 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T141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 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T158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
立法的弊端
▪ 立法缺位:
➢ 没有规定关于判决、裁定应当具有哪些法律效 力的问题
既判力理论
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 第二节 既判力的本质 第三节 既判力的范围
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
▪ 掌握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 ▪ 了解既判力的作用方式以及既判力的范围
▪ 本章预计授课时数:1课时
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
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 二、既判力的作用 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 五、既判力理论的意义
一、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的概念
(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 (二)既判力
(一)法院裁判及其效力
▪ 法院裁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
中,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诉讼中 所发生的各种问题依职权所作出的判定。 ➢判决书 ➢裁定书 ➢决定书 ➢调解书
判决的效力
1、拘束力 ▪ 法院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性质一旦以
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 ➢当事人不得另行起诉,不得提出与此矛
盾的主张 ➢法院不得作出与此矛盾的判决
(二)既判力(res judicata)
▪ 既判力: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 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 终局判决:一经作出即终结审级程序的判 决。 ➢大陆法系:确定判决 ➢我国:生效判决
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宣布并送达当事 人,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不能任意 加以变更或取消。
➢对本院的拘束力 ➢对其他法院的拘束力
2、确定力(既判力) ▪ 形式上的确定力:当事人不能以上诉
的方式请求推翻或变更判决。
▪ 实质上的确定力:当事人在判决决定 后,不能就判决决定的法律关系另行 起诉,也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 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 -----既判力
▪ 终局判决具有既判力
既判力的效力
▪ 既判力的效力:实质上的确定力 ➢当事人:
不得对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不得在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
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
➢法院:
不得作出与该判决所确定的内容相矛盾的判 断
二、既判力的作用
▪ 既判力的作用方式:判决确定后,在另一 个诉的诉讼程序中,前诉判决对当事人和 后诉法院的作用。
两作用说 1、消极作用 2、积极作用 ▪ 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相互弥补,完整地构
成了既判力的拘束性内容
1、既判力的消极作用
▪ 当事人:不能在后诉中提出与产生了既判 力的前诉判断相反的矛盾主张和请求
▪ 法院:排斥违反既判力的当事人的主张和 证据
▪ 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
▪ “为禁止同一事件之反复,当事人不得就 同一事件另行起诉,法院亦不得受理(应 以不合法驳回)”
三、既判力与一事不再理原则关系的学说﹡
1、同一说百度文库▪ 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既判力的概念范围
➢ 既判力当属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特 殊表现,因为禁止法院就同一既判事项重复审 理,这一效力的基础实际上贯彻了解决纠纷的 一次性原则,亦即一事不再理精神。
▪ 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认为系 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不应视为存在于 既判力之外的另一项独立的制度。
▪ 宽松的再审制度
➢ 终审不终
实践中的问题
▪ 判决很难产生既判力之效果
➢ 同一个案件被反复多次审判 ➢ 法院、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某些党组
织等各种各样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领导人都可 以对判决提出异议、干涉
▪ 矛盾判决
➢ 对于同一事件,不同的法院先后作出相互矛盾 的判决
➢ 有牵连关系的两个案件,后诉法院完全抛开前 诉法院的判决而作出与其存在冲突的判决
➢ 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有着 一致的内容
4、包含说 ▪ 既判力:积极作用、消极作用 ▪ 一事不再理:既判力消极作用的表现
➢法院对同一诉讼事项不得重复受理
四、我国对既判力的立法和实践
《民事诉讼法》 T111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
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
➢ 刑事裁判是以审判过去所为的具有可惩罚性的行为为 目的,其同一性不变。
3、交叉说
▪ 诉讼系属效力:对于已经起诉或正在诉讼 中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即使再 行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
➢ 既判力的积极效果:一事不再理中的诉讼系属 效力则不为既判力所包含
▪ 既判力的消极效果:即对于已经作出确定 判决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法院 也不得受理。
2、排斥说
▪ 既判力:禁止法院就同一事件为前后矛盾的判决, 并非一事不再理。
▪ 一事不再理:判决一经确定,法院不得就同一事 件再为审理。
➢ 一事不再理是刑事诉讼制度中重要的审判制度,保护 被告的正当权益,符合法律正义。
➢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有不同,作为民事判决对象的 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已被确定,也有发生重 复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加进时间因素来考虑的话,从 严格意义上说,不存在同一案件
➢一事不二诉
3、形成力 ▪ 生效判决的结果有时可以引致法律关
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离婚判决 ➢终止收养关系的判决
4、执行力 ▪ 判决中有给付内容时,当事人可以据
此在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形下,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的核心与效力
▪ 法院裁判的核心:
➢对诉讼标的的实体内容的判断
▪ 法院裁判的法律效力:法院终局判决确
▪ 禁止当事人和法院对已经产生既判力的事 项再行起诉和重复审判
➢法院:一事不再理 ➢当事人:一事不再诉
2、既判力的积极作用
▪ 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受前诉确定判决的约束 ➢后诉法院应当尊重前诉法院的判断 ➢后诉法院的审理和判断应当以产生既判 力的前诉判断为前提
▪ “为在同一事件禁止发生矛盾,关于基准 时点之权利状态,当事人不得为与既判事 实相反之主张,法院也不得为相异之认定, 应以既判事项为基础来处理新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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