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南京工程建设审批制度
南京工程建设审批制度一、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需向南京市城乡建设局提交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
同时,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二、初步审核城乡建设局在接到项目申报后,将对项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保要求等相关规定。
初步审核通过后,项目将进入下一阶段。
三、详细规划审查详细规划审查是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建筑图纸等进行深入审查的阶段。
审查内容包括建筑风格、结构安全、消防设施、无障碍设计等,确保项目设计合理、安全、符合标准。
四、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是项目建设前的重要环节,需要专业机构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是否能够继续推进的重要依据。
五、公示与公众参与为了增强审批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项目信息将在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公众有权对项目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质疑。
六、施工许可经过上述阶段的审核和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获得施工许可证,正式进入施工阶段。
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是对项目建设单位资质、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等多方面的认可。
七、现场监管项目施工期间,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派出监管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八、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质量、设施运行、环境保护等方面,确保项目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九、后续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并不意味着监管的结束。
城乡建设局将对已竣工的项目进行后续监管,包括建筑物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等,确保长期的安全和稳定。
江苏省、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年7月2日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南京市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南京市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营造和谐、健康的建设环境,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南京市水利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担任,市水利局基建处、工管处、农水处、机关党委、监察室、财审处、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基建处。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方法,包括以下内容:(一)现场考核。
包括一般要求,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基坑支护,施工机械、临时用电和消防安全,现场环境和生活卫生设施,质量管理八个方面(详见附表四)。
由市水利局基建处、项目主管处室、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成的现场考核组负责考核评分。
(二)精神文明和党建。
包括文体生活、职工教育、党组织机构、党组织活动四个方面(详见附表五)。
由市水利局机关党委负责考核评分。
(三)廉政。
包括廉政合同签订、廉政合同履行两个方面(详见附表五)。
由市水利局监察室负责考核评分。
(四)资金管理。
包括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内控制度、价款结算三个方面(详见附表五)。
由市水利局财审处负责考核评分。
(五)其他评价意见。
包括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和投诉、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日常检查意见等,以书面材料为依据。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评分。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由工程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负责申报:(一)市水利局所属项目,由施工单位向市水利局申报;(二)区(县)水利(务)局所属项目,经区(县)水利(务)局初审后向市水利局申报。
南京市文明工地土建(新版)
南京市文明工地土建(新版)————————————————————————————————作者:————————————————————————————————日期:附件1:附表一: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管理考核评分表(土建工程)项目名称:项目经理:序号分项内容扣分标准标准分扣减分数实得分数1 安全管理1、★总包或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2、★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无安全目标管理;4、★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公众责任险;5、★未按规定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的;6、★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7、★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或未按规定设立民工业余学校的;8、未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的扣10分,未建立安全、保卫、防火、治安等制度扣2-5分;9、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履行签字手续的扣2-10分;10、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的扣10分11、未制订施工现场事故应急预案的扣10分;未宣讲演练或未配制应急物资的扣2-10分12、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不到位的扣2-10分;13、无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扣10分,交底手续不规范的扣2-10分;14、未进行班组安全活动的扣10分,或者活动记录不规范的扣2-10分;15、未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扣10分,未对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的扣2-10分;1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扣2分;17、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的扣5分,未按平面布置图布置安全标志的扣2-4分;18、对市政管网和周边建、构筑物、供电设施未制定防护措施的扣2-10分。
19、用工未登记造册的扣2-5分;20、未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台账的扣10分,台账不规范的扣2-10分;21、未按规定配备劳监员的扣5分;22、未在工地周围张贴便民标语或者告示牌的扣1-5分;23、未配备急救器材、医药箱和常备药品的扣5分;考核时间总计100 考核人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清理意见备注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1宁房管[1998]88号关于办理房改政策性售房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宁房管[1998]22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操作办法》的通知√3宁房管[1999]1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4宁房管[1999]103号关于印发《房改售房的审核、过户、发证的程序》的通知√5宁房管[1999]114号关于进一步作好落政发还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及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6宁房管[1999]279号关于涉外房产交易国家安全事项的协作意见√7宁房管[2000]135号、宁房改办[2000]31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8宁房管[2000]178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9宁房管[2001]43号关于企业改革涉及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宁房管[2002]123号关于企业改革中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11宁房管[2002]1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12宁房管[2002]221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和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13宁房管[2002]230号、宁价房[2001]278号关于2002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14宁房管关于当事人申请新建房屋所有权√[2002]233号初始登记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批复15宁房管[2002]320号关于同意《简化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建议》的批复√16宁房管[2003]55号关于简化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和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等请示的批复√17宁房管[2003]61号关于清理开发企业欠房欠费等问题的通知√18宁房管[2003]85号关于对已确权商品房再销售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宁房管[2003]204号关于原大厂、浦口两区房改售房审批和办理权属证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0宁房管[2003]299号关于推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1宁房管[2003]328号、宁工商厂[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22宁房管[2004]67号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的通知√23宁房管[2004]69号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4宁房管[2004]111号关于代管房产和无租拨借房产拆除补偿的有关规定√25宁房管[2004]114号关于房改房办理户名变更登记的批复√26宁房管[2004]128号关于批转产权市场出《关于印发〈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27宁房管[2004]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业务的通知√28宁房管[2004]189号关于同意发放《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批复√29宁房管[2004]322号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30宁房管[2005]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1宁房管[2005]11号关于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意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税款的通知√32宁房管[2005]1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33宁房管[2005]209号关于做好职工备用金保全及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34宁房管[2005]27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的通知√35宁房管[2006]5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反担保问题的函√36宁房管[2006]8号关于天地新城周边商品房不予涉外出售、出租事宜的通知√37宁房管[2006]115号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38宁房管[2006]119号关于明确西善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房源分配计划的通知√39宁房管[2006]163号关于直管公房权属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40宁房管[2006]207号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41宁房管[2006]23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的通知√42宁房管[2006]2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宁房管[2006]27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44宁房管[2007]6号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规定》的通知√45宁房管[2007]9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46宁房管[2007]96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规定√47宁房管[2007]10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的通知√48宁房管[2007]12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49宁房管[2007]151号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筹集产权调换房源的实施意见√50宁房管[2007]18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营性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51宁房管[2007]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52宁房管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监[2007]233号管办法》的通知√53宁房管[2007]25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的通知√54宁房管[2007]311号关于调整劈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标准的批复√55宁房管[2007]3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56宁房管[2008]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57宁房管[2007]310号《关于调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58宁房管[2008]150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9宁房管[2008]25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60宁房管[2008]278号《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61宁房管[2008]293号《关于处理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62宁房管[2009]77号《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63宁房管[2009]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64宁房管[2009]232号《关于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65宁房管[2009]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66宁房管[2008]298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7宁房管[2009]23号、宁发改投资字[2009]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68宁房管[2006]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拆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69宁房管[2002]1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70宁公用字[99]118号南京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71宁公用字[2000]60号关于城市自来水计量到户的实施意见√72宁公用字[2000]203号关于对在我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实施安全适配性管理的通知√73宁公用字[2000]112号南京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水纯净水管理暂行办法√74宁公用字[2001]157号关于实施液化石油气充装钢瓶阀门封口管理的通知√75宁公用字[2001]164号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76宁公用字[2001]254号南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资质自营转经营管理办法√77宁公用字[2001]501号南京市有奖举报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暂行办法√78宁公用字[2002]22号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79宁公用字[2005]149号南京市玄武湖及市区内河引水补水实施办法√80宁公用字[2005]332号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81宁公用字[2006]377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82宁公用字[2006]355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指导意见√83宁公用字[2006]314号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指导意见√84宁公用字[2008]8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5宁公法字[2008]43号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86宁公用字[2008]415号南京市企业(单位)计划与定额用水考核办法√87宁公法字[2009]29号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细则√88宁建法字(2006)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32号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89宁建法字(2006)67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排名办法(暂行)》的通知√90宁建法字(2006)778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91宁建法字(2007)29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92宁建法字(2008)197号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93宁建法字(2008)22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治理暂行办法√94宁建法字(2008)27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95 宁建法字(2009)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96宁建法字(2009)45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通知√97宁建规字(2009)1号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98宁建规字(2009)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9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 市建工局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101 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土石方固化的通知√102 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03宁建工[2008]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宁建工字〔2008〕4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05宁建工字〔2008〕4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06宁建工字〔2008〕4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7宁建工字〔2008〕5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的意见》的通知√108宁建工字〔2008〕104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管理的通知√109宁建工字〔2008〕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宁建工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劳务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1宁建工字〔2008〕1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实名制申报工作的通知√112宁建工字〔2009〕66号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113宁建工字〔2009〕41号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114宁建工字〔2009〕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5宁建工字〔2009〕56号市建工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16宁建工字〔2009〕61号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117宁建工字〔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118宁建工字〔2009〕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19宁建工字〔2009〕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120宁建工字〔2009〕119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桩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宁建工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2宁建法字[2004]82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123宁公法字[200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124宁公法字〔2009〕7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旁站与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5宁公法字〔2009〕7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宁公法字〔2009〕78号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127宁建工字[2008]139号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8宁建工规字〔2010〕2号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129宁建工字[2005] 112号关于加强对预拌砼企业分站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130宁建工字[2008]143号关于印发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通知√131宁建字〔2010〕315号关于在混凝土管桩端部设置安全防护筋的通知√132宁建工字〔2004〕233号关于明确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133宁建工字〔2005〕64号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134宁建工字〔2006〕66号关于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的通知√135宁建工字(2006)201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136宁建工字(2002)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的通知√137宁建工字(2002)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138宁建基字(2004)19号宁建工字(200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139宁建工字(2005)11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140宁建工字(2006)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宁建工字(2006)16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2宁建工字(2006)2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43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44宁建工字[1999]1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标准》的通知√145宁建工字[200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使用、改造、更新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146宁建工字[2002]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7宁建工字[2002]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48宁建工字[2003]182号关于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通知√149宁建工字[2004]48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因工重伤事故管理的通知√150宁建工字[2004]129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屋使用管理的通知√151宁建工字[2004]2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2宁建工字[2005]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企业法人安全生产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153宁建工字[2005]11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4宁建工字[2006]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实施意见155宁建工字[2006]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156宁建工字[2006]10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157宁建工字[2006]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宁建工字[2006]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9宁建工字[2006]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60宁建工字[2006]1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161宁建工字[2006]147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162宁建工字[2007]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63宁建工字[2007]3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工局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4宁建工字[2007]8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165宁建法字(2003)525号关于印发《区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66宁建工字[2009]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解除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话意见》的通知167宁建工字[2003]19号关于加强在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登记管理的通知√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在“清理意见”相应的项目中打“√”即可。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0一一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2.02
•【字号】宁建质字[2012]94号
•【施行日期】2012.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二〇一一年南京市建
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2]94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市各相关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宁各施工企业不断强化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推进我市文明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新发展,文明施工水平新提升,经现场考评、审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授予“林景雅园二期住宅楼工程”等538个施工工地为“南京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予以公布。
附件一:2011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附件二:2011年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附件三:2011年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附件一:2011年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
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
(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
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宁公综[2007]8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发布日期】2007.02.28
【实施日期】200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
通知
(宁公综[2007]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编制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文明工地申报评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发[1995]136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1995年10月23日宁政发〔1995〕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的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综合考评的实施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电力、交通、港口、化工、市政等专业建设项目除外)不分建筑业企业,建设(业主)、监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细则,接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
第二章考评内容及评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
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施工组织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签订及履约、总分包、施工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关键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情况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宁政发[2013]13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2013)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3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
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车辆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
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
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市住建委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宁建质字〔2012〕153号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建质字〔2012〕153号各区县住建局(建工局),市各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和专业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附件: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2012年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的各项活动,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文明施工行为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建设美好新南京构建安全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遏制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指标范围内;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突出抓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控制工作。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1、提升安全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紧紧抓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这个主题,学习贯彻和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从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的高度,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进一步完善促进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
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
一: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二:南京市市级文明工地项目考核表(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南京市市级文明工地项目考核表(房屋建筑工程)四:南京市市级文明工地项目考核表(装饰工程)五:南京市市级文明工地考核汇总表一: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企业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址:申报日期: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制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申报表二:南京市市级文明工地项目考核表(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表三现场临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考核评分表(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表四现场文明施工考核评分表(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三:南京市市级文明工地项目考核表(房屋建筑工程)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表三现场临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考核评分表(房屋建筑工程)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表四现场文明施工考核评分表(房屋建筑工程)四:南京市市级文明工地项目考核表(装饰工程)表一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管理考核评分表(装饰工程)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表二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防护考核评分表(装饰工程)注:1.★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2.若现场无脚手架按缺项计算分值。
表三市级文明工地现场临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考核评分表(装饰工程)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表四市级文明工地现场文明施工考核评分表(装饰工程)注:1.★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省级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评选。
南京市市政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考核细则附表电子版--
南京市市政工程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考核细则附表电子版--
作者:
日期: 2
附件1:
南京市市政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现场考核申报表
附件2:
南京市市政工程市级文明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现场考核汇总表
i
附件3:南京市市政工程市级文明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
现场考核评分表
3.1市政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
(保证项目)
3.2市政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
(安全管理)
3.3市政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
(文明施工)
3.4市政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
(安全防护)
3.5市政工程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现场考核评分表
(临时用电和机械设备)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考核时间:。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防止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是省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最高荣誉奖。
省级文明工地依据考核得分情况设置“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示范工地”。
评审管理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联合发文表彰。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按照企业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现场综合考评、审定委员会审查、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二次。
第二章范围和条件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1)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或14层及以上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及以上群体建筑。
(2)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
(3)工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单跨24米及以上的单体工程,或造价为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
(4)市政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市政工程。
(5)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工厂(车间)、装置、设施等工业安装工程。
(6)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装饰装修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及以上或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工程。
(7)轨道交通附属配套工程:造价为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8)交通工程:造价为1亿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单孔跨径50米及以上或多孔跨径总长300米及以上的桥梁工程;长度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精)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联合编制了《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文明工地申报评审工作中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和《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共同成立的创建市级文明工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申报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领导小组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工作由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相关业务部门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成市级文明工地考核组负责;审定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造价必须在300万元以上,并在工程开工前申报。
第六条工程量完成进度达到约70%时,由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自评,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评价认可后,向办公室提出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申请。
第七条组织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开工之前已办理文明工地申报手续;(二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三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四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未发生群体性中毒事件或火灾;(六对群众投诉或新闻曝光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七按要求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八无拖欠民工工资情况。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南京市城市环境综合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范、有序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把工程建设给百姓带来的影响减轻到最低限度,现就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政府237号令)及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等有关要求,结合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及现场管理的实际,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具体目标是:建设工地实施封闭作业,围挡设置符合相关规定;施工现场通道、出入口等实施硬化处理,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及夜间警示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布局合理,搭建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现场材料、设备摆放规范有序,土方堆放及覆盖措施符合规定;工地保洁、防尘降尘措施到位;方便市民和社会车辆通行的临时通道设置科学合理;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综合监督管理规范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的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工地、储备用地工地的监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拆违工地、土方运输、渣土处置的监管和工地外侧道路保洁。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监管。
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地铁指挥部、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及各功能板块指挥部等应加强对各责任区域内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2003 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 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以上;(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 4000 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只20000 平方米以上;(三)安装工程造价为 800 万元以上;(四)市政工程造价为 1000 万元以上;(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 300 万元以上;(六)桩基工程造价为 200 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三) 主体工程量完成 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 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评审暂行办法
(2003年7月2日江苏省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省级文明工地的申报与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的申
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的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管局、省建设工会
共同负责。
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现场考核与审定分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聘请建筑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考核组进行;审定工作组织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
进行。
第五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平方米以上;
(二)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为20000平方米以
上;
(三)安装工程造价为800万元以上;
(四)市政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以上;
(五)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为300万元以上;
(六)桩基工程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三)主体工程量完成70%以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省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八条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
省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
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
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但一个工地只能申报一次。
第九条省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评分标准分现场安全考核、安全管
理和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基本知识三部分,分别占总分的55%、35%、10%,具体评分标准
附后。
安全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省建筑工程
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85分以上的工程及其承
包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复核后
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经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
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
申报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市级文明工地的
申报与评审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
工地评审暂行办法》、《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有关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工地创
建等相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日常管理
工作。
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实行考核与审定分级离的原则。
现场考核由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负责,每月组织一次现场考核;审定工作由市建工局负责,组长由市建工局分管局长担任,局质安处、法规处、安监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半年审定一次。
第四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工程范围如下: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以上;
(二)小区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三)安装工程、建筑装饰造价为200万元以上;
(四)桩基工程造价为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工程范围;
(二)已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三)工程项目已通过标准化现场管理达标考核,考核分数在80分以上;
(四)工程量完成进度已达到70 %。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市级文明工地:
(一)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设备设施的;
(三)符合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而未安装的;
(四)在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七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南京市区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宁办事
处经过初审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二)三区两县区域内的工程,由工程项目部向本公司或者驻宁办事处申报,公司或驻
宁办事处经过初审后向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三区两县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
出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申报;
市级文明工地由总承包单位申请,实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分包工程量达总包工程量的
30%以上的,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
并签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住宅小区工程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统一申报。
第八条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当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每月十五
日后申报的市级文明工地,于下月的十五日后进行现场考核。
第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的现场考核实行百分评分制。
评分标准分安全管理、安全防护、临
时用电和施工机械、文明施工以及管理人员安全基本知识五部分,具体评分标准附后。
安全
基本知识主要考核项目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程度,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市级文明工地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的工程,由考核小组汇总,在行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反馈意见经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提交审定小组审定。
审定通过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授予“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上半年、下半
年各公布一次。
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以后,放松管理,现场脏、乱、差,达不到标准或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以及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地,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二条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隐瞒工
程施工安全问题,否则经查实后取消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建筑工程文明工地评审办法(试行)》和
《南京市建筑工程文明工地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一: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
附表二: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考核评分表(土建工程)
附表三: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考核评分表(装饰装修及设备安装工程)附表四: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考核评分表(基坑支护和桩基础工程)
附件一:
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审批表
工程名称备案号
附件四: 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现场考核汇总表(基坑支护与桩基础工程)
附表一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管理考核评分表
(基坑支护与桩基础工程)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附表二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防护考核评分表
(基坑支护与桩基础工程)
项目名称:
项目经理:
注:1 .★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2 •若现场无脚手架按缺项计算分值。
附表三市级文明工地现场临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考核评分表
(基坑支护与桩基础工程)
项目名称:项目经理:
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附表四市级文明工地现场文明施工考核评分表
(基坑支护与桩基础工程)
项目名称:项目经理:
注:1 •★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
2 •若现场无生活区,按缺项计算分值。
附表五市级文明工地现场平安创建考核评分表
(基坑支护与桩基础工程)
项目名称:项目经理:
注:★项目为保证项目,缺少保证项目的工地不得参加市级文明工地的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