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论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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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析法学一、分析法学的含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就是对于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者说,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国家有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就存在对于这种法律制度分解释和适用,这种对于法律的解释,就是最原始意义的分析。
因而,我们可以说,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是与成文法的发达密不可分的。
如果我们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那么,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发端于古罗马,特别是罗马共和国时代。
在西方法理学文献中,我们经常发现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关的名词是“分析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新分析法学”。
在不太严格区分这些名词的法学家那里,这些名词是可以通用的。
如果我们要严格地区分这些名词之间的细微差别,这里可以作出这样的界定。
“分析法学”更多的是指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他们在法律研究的方法方面,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用奥斯丁的话说,是“一般法理学”所采取的科学的方法,他们严格区分立法学(或者他们称为伦理学)和和法理学,将法理学的范围严格地限定于一个国家的实在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即所谓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
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律领域,便有了实证主义法学。
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对于制定法的实证法学,即所谓分析法学,又包括对于法律历史的实证法学,即所谓历史法学,还包括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分析,即所谓的社会法学。
“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另外一种表达形式,广义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法学同义,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特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从内涵上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泛指自奥斯丁到哈特,以及到拉兹、麦考密克的法律理论。
“新分析法学”泛指20世纪对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最新发展,严格地讲,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但是,从广义上看,“新分析法学”同时包括了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论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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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析法学论分析法学一、分析法学的含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核心就是对于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者说,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国家有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就存在对于这种法律制度分解释和适用,这种对于法律的解释,就是最原始意义的分析。
因而,我们可以说,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形成,是与成文法的发达密不可分的。
如果我们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那么,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发端于古罗马,特别是罗马共和国时代。
在西方法理学文献中,我们经常发现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相关的名词是“分析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和“新分析法学”。
在不太严格区分这些名词的法学家那里,这些名词是可以通用的。
如果我们要严格地区分这些名词之间的细微差别,这里可以作出这样的界定。
“分析法学”更多的是指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他们在法律研究的方法方面,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用奥斯丁的话说,是“一般法理学”所采取的科学的方法,他们严格区分立法学(或者他们称为伦理学)和和法理学,将法理学的范围严格地限定于一个国家的实在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即所谓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
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律领域,便有了实证主义法学。
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对于制定法的实证法学,即所谓分析法学,又包括对于法律历史的实证法学,即所谓历史法学,还包括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分析,即所谓的社会法学。
“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法学”的另外一种表达形式,广义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法学同义,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特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从内涵上讲,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泛指自奥斯丁到哈特,以及到拉兹、麦考密克的法律理论。
“新分析法学”泛指20世纪对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最新发展,严格地讲,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但是,从广义上看,“新分析法学”同时包括了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详尽版)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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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尽版)分析法分析法(详尽版)分析法是一种常用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用于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决。
在法学领域,分析法的应用广泛,并且在各个专业和学科中都有不同的特点和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分析法的概念、原则和应用。
概念分析法是一种通过对问题进行逐级分解和分析的方法。
它通过研究问题的各个方面和详细的细节,以便更好地理解问题的本质和内在关系。
分析法可以帮助研究者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并提供全面和系统的解决方案。
原则在使用分析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细致入微:对问题进行细致入微的分解,将问题拆解成更小的部分,并深入研究每个部分的特点和相互关系。
2. 全面考虑:考虑问题的各个方面和维度,包括经济、社会、法律等,以获得全面的分析结果。
3. 逻辑严密:进行逻辑上的推理和论证,确保分析过程的思路清晰、合理,并达到一定的说服力。
4. 数据支持:借助实证数据和事实,对问题进行定量或定性的分析,提供客观的依据和证据。
应用分析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非常广泛。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应用领域:1. 法律问题分析: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逐级分析,分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适用性、相互关系和影响,为问题提供明确的解释和解决方案。
2. 司法裁决分析:对司法裁决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法院的理论基础、司法思维和判决结果的合理性,以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和提高司法效率。
3. 公共政策分析:通过对公共政策进行细致分析,研究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效果,为政策制定者提供具体的建议和改进方案。
4. 法律制度分析:对特定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研究其历史渊源、发展趋势和理论基础,为法律改革和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总之,分析法是一种强大而灵活的研究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全面深入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在法学领域,合理正确地运用分析法,能够提高研究的准确性和实用性,为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张三. (2010). 分析法研究. 清华大学出版社.- 李四. (2015). 分析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探索. 法学论坛, 10(2), 56-78.。
第4讲-实证分析法学讲解学习
![第4讲-实证分析法学讲解学习](https://img.taocdn.com/s3/m/21fbb45d52ea551811a6873c.png)
一.分析实证法学相关概念
1.实证主义:以自然科学方法为指导来研究法; 否弃一切假设性的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 事实的联系。反对先验的思辨。实证主义渗透到 法律领域,形成法律实证主义。 2.分析法学:奥斯丁将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 了一条明确的界线。实在法与理想法无关。 3.新分析法学:哈特:法理学学科的关键问题在 于两类规则的结合,即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但罗马法学总体是运用性的,法律技术恢复了分析 实证法学被中断的传统。
波尼亚大学系统地注释、评注罗马法, 并向欧洲输送了大批专业法律人才。
11-13 世 纪 前 注 释 法 学 派 对 《 国 法 大 全 》编辑、解释。
13-15世纪评注法学力图结合实践抽象 出法律的一般原则、原理。
休谟则瓦解了传统的自然法的本体论, 他认为“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是两个不 同的问题,一个人不能从‘是’中推出 ‘应当’。有关事物实际如何的知识并 不能告诉我们它应当如何。 ”
直至边沁和奥斯丁,分析实证法学终得 以确立。
三、分析实证法学的核心命题
奥斯丁作为创始人,核心思想: 1.法律命令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为 后盾。。 2.严格区分法律与道德,法理学研究法律,不论
分析法学
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 令说”,在研究法律上,主张采用分析 的方法,总结概念、范畴、原则。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边沁明确区分了立法 学和法理学:前者是 批判性的,是伦理学 的一部分;后者是阐 述性的,科学的法理 学应该严格限定在实 在法领域。
分析实证法学
分析实证法学属于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 分
分析法学:对于制定法的实证研究 历史法学:对于法律历史的实证研究 社会学法学: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研究 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通常指分析实证法 学,即自奥斯丁到哈特、拉兹等一派。 而新分析法学,指战后奥斯丁法学的新 发展,主要是哈特开创的语义分析。
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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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分析法学的含义第一节四个相关的概念一分析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二学者的解释————法律实证主义的主要观点哈特:1 法律是一种命令2 法律的概念是值得研究的,但是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的研究,也不同于批评的价值评价前者是社会法学,后者是自然法学3 判决时可以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中逻辑的归纳出来的,而无需求助于社会的目的、政策或是道德4 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或证明来建立或捍卫5 实际上设定的法律不得不于实然的法律保持分离第二节前分析法学一古希腊\古罗马的贡献二注释法学派的贡献波伦亚法学派1 前期条文注释2 评注法学从单纯的对发条的注释转为了理论的研究,力图概括和抽象出法律的一般原则、原理,探索车法律规范的结构第三节分析法学一边沁的创意二奥斯丁的法理学1 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这种命令以制裁作为后盾2 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恶法亦法”3 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第四节凯尔森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一纯粹法学1“核心是从结构上研究法律,而不是从心理上和经济上论证律的作用,也不是从政治上和伦理上探讨法律的价值”“从结构上研究法律是指研究法律的一般概、原则和原理,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规范,即一个国家具体的实在法,或者说是法律的实然,从心理上和经济上研究法律是社会法学的任务,从政治上和伦理上研究是自然法学的任务。
”2 区分了法律的静态理论(界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专门概念)和法律的动态理论(法律是由强制性规范构成的,法律秩序是由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为标准的体系)二新分析法学1新分析法学的产生《法律的概念》2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每一条法律或规则(就能恰当地给以这一术语最为广泛的含义而言),是一个命令,或者,恰当指称的(properly so called)法律或规则,是一种命令。
””3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第一性规则是设定义务的规则,第二性规则事授予权利的规则4 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第五节拉兹、麦考密克和魏茵贝格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拉兹“要分析一个法律制度,需要从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法律制度的存在问题、二是法律制度的确认问题,三是法律制度的结构问题,四是法律制度的内容问题”二制度法论三语义法学第二章分析法学的形成第一节边沁的分析法学一功利主义——避苦求乐判断是非的标准,也是制定法律的标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二立法理论边沁认为应该把功利主义贯穿于立法、执法、守法的个方面1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增进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不过,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生存和富裕的实现不需要法律,担不是一点作用都没有,法律可以间接的促进和保障。
浅析分析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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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2009年第7期[作者简介]丁小琼,女,江西宜春学院政法学院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江西宜春336000。
浅析分析法学派□丁小琼[摘要]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西方法理学派的主要流派之一。
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曰对国家的制定法进行客观分析。
[关键词]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
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分析法学在近2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四种理论形态,即古典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制度法理学。
各个理论形态中的法律制度理论都有所不同,尤其是制度法理学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前三种理论中的观点更是大相径庭。
一、古典分析法学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奥斯汀。
奥斯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定义分析等方面有着创新性的研究。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
”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
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
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
奥斯汀在其理论中并没有对法律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理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1](P125)以及“我所称之为的‘一般法理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它所关注的阐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所公有的原则、概念和特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即那些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
法学研究方法如何深入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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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方法如何深入了解法律法学研究是对法律领域的系统深入研究和分析,学习法学研究方法对于理解法律、解决法律问题以及进行法学研究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几种深入了解法律的法学研究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学研究的过程和方法。
一、概念分析法概念分析法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其目的是通过对相关法律概念的定义和分析,来深入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外延。
在运用概念分析法时,研究者需要明确概念的内涵,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法学文献以及相关案例等来获取所需信息。
例如,在研究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概念时,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分析其定义、约定内容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问题,从而深入了解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通过对不同法域或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进行比较,来深入了解法律制度的异同、特点和演变趋势等。
这种方法可以帮助研究者拓宽视野,了解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在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时,可以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了解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具体政策,并分析其差异和共同点,从而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和发展。
三、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通过对法律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轨迹进行研究,来深入了解法律规定的由来、背景和演变过程等。
通过对历史背景和当时的社会环境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制定目的和原则。
例如,在研究宪法领域时,可以通过对相关历史事件、宪法草拟过程以及宪法修订历程的研究,了解宪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以及宪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意义,从而深入了解宪法的具体规定和效力。
四、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通过对法律实践的观察和分析,来深入了解法律的执行情况、实际效果和问题所在。
这种方法强调对实证数据和事实的收集和分析,帮助研究者了解法律规定的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情况和效果。
例如,在研究刑事政策时,可以通过对相关案例、法院判决和监狱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深入了解刑事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从而对刑事政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
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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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
第一章、分析法学概述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分析,或者说,是对于一个国家制定法的客观分析。
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国家有了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就存在对于这种法律制度的解释和适用,对这种法律的解释,就是最原始意义的分析。
西方分析法学发端于古罗马,特别是12、13世纪注释法学的兴起。
第一节、分析法学的含义1、四个相关概念(1)“分析法学”:主要指19世纪边沁和奥斯丁所创立的法律命令说。
他们在法律研究的方法方面,采取一种分析的方法,总结出法律制度的一般概念、范畴和原则,用奥斯丁的话说,是“一般法理学”所采取的科学方法。
他们严格区分立法学(或者他们称为伦理学)和法理学,将法理学的范围严格地限定于一个国家的实在法。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实证主义”的概念来源于孔德,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实证主义时期。
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
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律领域,就是实证主义法学。
(3)“法律实证主义”: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特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4)“新分析法学”泛指20世纪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最新发展,严格地讲,哈特的法律规则说是新分析法学的典型代表。
2、学者的解释哈特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定义是:(1)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理论与边沁和奥斯丁有关;(2)对法律概念的分析首先值得研究,其次它不同于社会学和历史学的研究,再次,它不同于批判性的价值评价;(3)判决可以从事先确定了的规则中逻辑得归纳出来,而无需求助于社会的目的、政策和道德;(4)道德判断不能通过理性论辩论证(5)实际上设定的法律不得不与应然的法律保持分离。
1第二节、前分析法学1、古希腊古罗马的影子罗马共和国末期的法学家格伦卡留斯把《十二铜表法》以来的立法文件,系统地加以整理,并根据自己的见解进行诠释,这是罗马注释法学的起点,也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源头。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二章 分析法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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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是近 代分析法学的真正奠基者。奥斯丁所开创 的一般法理学,不仅在当代人们通常将其 (在狭义上)理解为就是分析法学的别称, 而且它使法学同其他学科真正区分开来, 从而使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被最终确立 下来。
一、法理学的对象与范围
奥斯丁认为,“法理学”一词广义上具有多种含 义,有时指“立法学”,有时指“一般法理学”, 有时又指“特殊法理学”。而分析法学所指称的 法理学是指一般法理学。
(二)规范等级体系 1 (1)宪法规范。 (2)一般规范。处于宪法规范之下的是一般规范 (3)个别规范。个别规范是由法官针对一定的人
执行的一定的制裁,即法院的司法判决。 2 没有无效法律规范 凯尔森认为,只要是法律规范都具有效力,否则
就不能称为法律规范。
一、界定法律的概念为什么如此之难
(1)是法律的特性问题。 (2)是人类认识的局限性问题。 (3)是认识的标准问题。 (4)是语言本身的问题。
二、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缺陷
(一)法律内容上的缺陷
(三)起源方式上的缺陷
一、分析法学的含义
总体来说,分析法学的核心是对于法律进 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者说,对于一个国 家制定法进行客观的技术分析。从法学方 法论的角度来看,分析法学是“实证主义 法学”的一部分。在本书中,除非特别强 调,我们对“分析法学”的概念采取宽泛 的理解,狭义理解时,将会在其前面冠以 法学家的名字。
二、凯尔森对自然法学理论和社会法 学理论的批判
1 自然法的理论基础是形而上学的二元论 2 3 自然法理论违背正义相对论,是一种道德的幻影 4 自然法理论不能被科学地证明 (二)对社会法学的批判 1 社会法学本质上仍然是因果科学而不是规范科学 2 社会法学不具有纯粹法学的科学程度
分析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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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metaphysic或拉丁語metaphysica一詞源自希腊語:μετά(metá),意思是之后或之上,而υυσικά(phýsis)在希腊语原意是「自然,自然的产物」,兩個字根組合起來metaphysica的意思就是「在自然之后」。
metaphysica 的出現其實由於亚里士多德把它写于他的另一篇著作《物理学》之后。
因此這編寫於物理之後的著作所探討的問題就成了現在形而上學研究的基本問題。
中文譯名「形而上学」取自《易經》中「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一語,由日本人(明治时期)井上哲次郎metaphysic翻译而来形而上學是指通过理性的推理和逻辑研究不能直接通过感知所得到的问题。
形而上學是指哲學的基本法則。
形而上學關注理論哲學的核心問題,如基礎、前提、成因、第一原因,和基本結構,如所有真實存在的意義和目的。
形上學研究的範圍很多時是超形態的。
形而上學也叫「第一哲學」,如笛卡兒的《第一哲學沉思錄》(Meditations on First Philosophy)也稱為《形而上學沉思錄》。
亞里士多德把人類的知識分為三部分,用大樹作比喻:第一部分,最基礎的部分,也就是樹根,是形而上學,它是一切知識的奠基;第二部分是物理學,好比樹幹;第三部分是其他自然科學,以樹枝來比喻。
在西方,形而上學共有三個傳統分支:本體論——研究存在的問題。
神學——研究神或眾神及關於神的問題。
普遍科學——研究第一原則,當中引發其他的詢問。
例如:非矛盾定律。
在特定的範疇下,一個客體不能同時存在又不存在。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基本分歧自然法学的理论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种自然法,自然法指导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即法律的“应然”问题。
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精选五篇)
![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精选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c0199d17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2c.png)
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精选五篇)第一篇: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简述分析法学派的分析方法一、逻辑分析方法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逻辑原子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它将法律概念在逻辑上分割为不同的信息单元,并赋予每个单元以标签,这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分析法学家的目标就是通过辨别法律概念并将其分解成构成它们的基本成分来阐明法律的概念”。
①二是符号学上的本质主义,它着重从词义方面对法学词汇和概念进行分析,发现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准确地使用它们,并从语言中词语的功能角度来分析法律概念的本质。
前者指的是逻辑分析方法,后者则是语义分析方法,它是逻辑分析方法的一种辅助性工具。
简而言之,分析法学通过对法律本身的构成要素、结构及逻辑构成进行逻辑、语义等方法的实证分析,从而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则和体系。
分析法学的逻辑分析方法始于奥斯丁。
他认为一般法理学不同一国或特殊的法学,它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实在法律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义务、损害、制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法律概念。
奥斯丁的这种逻辑分析方法对后来的分析法学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凯尔森继承了奥斯丁的逻辑分析方法,他依靠逻辑分析来认识法律,将法学与政治、道德和伦理思想划清界限。
他说:“它之所以被称为纯粹法理论,是因为它旨在集中认识法律本身,并从这种认识中清除一切不属于被恰当地确定为法律认知对象的东西。
这就是说,纯粹理论旨在将法律科学从所有外在因素中解脱出来,这是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②正是凯尔森对分析法学的分析方法作出了最为一致的表述,才使之成为了纯粹性的方法。
二、语义分析方法从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奥斯丁和凯尔森的分析方法更多的是一种逻辑分析方法,但是哈特却更侧重于对法律进行语义分析,尽管他也坚持基本的逻辑分析方法。
事实上,尽管从边沁和奥斯丁开始,语义分析便已经存在,但是这种语义分析仍然属于实证主义的范畴,属于规范—逻辑的语义学,然而哈特却转向了社会学意义上的语义分析。
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方法的述评
![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方法的述评](https://img.taocdn.com/s3/m/2f9518e2e009581b6bd9ebde.png)
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方法的述评[摘要]概念分析是现代分析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概念分析通过区分概念和范畴的逻辑结构或必然与本质属性来探求我们的世界的某些方面的真。
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方法源于早期分析法学的分析传统和日常语言哲学。
自H. L. A.哈特把日常语言哲学中的概念分析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之后,这种方法在现代分析法学中得到广泛的运用。
“法律是什么?”和“权利的性质是什么?”这类的问题必须借助概念分析的方法才能回答。
运用概念分析方法探讨法律的一般性问题是一种求知的体现。
[关键词] 概念分析日常语言哲学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学法社会学一、何谓概念分析在谈及语言哲学的研究方法时,人们常常提到“语言分析”( linguistic analysis)、“概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逻辑分析”( logical analysis)、“语义分析”(semantic analysis)这几个术语。
语言分析是现代分析哲学家普通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
分析哲学家认为,“我们关于世界的认识是通过我们的语言表达出来的。
因此,关于我们这些认识的讨论,可以归结为对语言的讨论,对于我们所表达的认识的理解可以归为对我们所说的句子的意义的理解。
这样,就从关于世界的探讨转为对语言的探讨。
”〔1〕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
日常语言学派认为日常语言是最基本的,因而是不应改造的,决不存在一种高于它的逻辑语言,抛弃或否定日常语言是脱离生活,脱离实际的抽象。
他们主张分析日常语言,通过分析日常语言而澄清思想的混乱和谬误,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摩尔、奥斯汀、赖尔和后期维特根斯坦等人。
《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对“概念分析”的界定是这样的:“运用逻辑方法以图澄清概念或观念的意义的活动。
它力图发现组成一个概念的要素和这些要素是怎样相互联系的。
它也陈述某些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给定概念之运用的充分必要的条件。
”〔2〕概念分析被广泛地运用于现代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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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喻意义上的 法
在隐喻或者比喻意义上使用“法” 一词所指涉的对象,如自然规律
奥斯丁:主权论
主权=独立政治社会
形成独立政治社会的条件
(1)一般大众习惯地服从一个明确和共同的优势者, (2)这一优势者“并非”必“最高权力受实在法的限制”本身就是一种 矛盾。构成主权的个人或集体可以受主权体制定 的法律的合法束缚。
反对法律形式主义,承认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
批判规则怀疑主义
规则怀疑主义 起源于美国 “法律不过是对于判决的预测”
哈特坚持法律的规则性,承认规则对于法 官判决的指引作用。
(1)不能体现法律的持久性 (2)不能体现法律的连续性 (3)不能体现法律的多样性。 (4)与“主权者受到法律限制”观念相悖。
内在观点与外在观点
被迫(be obliged
to )
有义务(have
an obligation)
• “持枪抢劫”情形 • 有关行为由以作出之确信和 动机的心理学陈述 • 为了避免后果 法律的外在观点:受约束的人 仅仅作为一个本身不受这些规 则约束的观察者
边沁(Bentham)
奥斯丁(Austin)
哈特(H.L.Hart)
边沁的功利主义
痛苦与快乐是自然赋予人 们的两大主宰。
避苦求乐就是道德的准则、Bentham(1748-1832) 政治上的正当选择与法律 上的权利。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立法改革
二、奥斯丁(John Austin ,1790-1859)
四、哈特
1907年出生,牛津毕业,
1952年成为牛津法理学教 授,主要著作包括《法律 的概念》(1961)《法、 自由与道德》(1963), 被成为新分析法学创始人。
法学的基本概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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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基本概念简介法学是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重要知识体系。
它以法律为对象,通过研究法律的起源、发展、内容、制定、适用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则和基本原理,旨在培养学生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它包含了多个分支领域。
其中,最重要的分支之一是宪法学。
宪法学研究宪法的性质、功能和制度,研究宪政原则、宪政体制和宪政过程,旨在揭示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研究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另一个重要的分支是刑法学。
刑法学研究刑法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和刑罚制度等问题,旨在揭示刑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问题,研究刑法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作用。
此外,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都是法学的重要分支领域,它们分别研究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
法学不仅研究法律的内容和形式,还研究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法律的起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与社会的组织形式、经济关系、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关。
法律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它与新的社会问题和需求密切相关。
法学通过研究法律的起源和发展,可以揭示法律的内在规律和历史演变,从而对法律的现象和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
法学还研究法律的制定和适用。
法律的制定是政府行为,它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法律的适用是司法行为,它要依法审理案件,需要研究和解释法律的意义和要求。
法学通过研究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可以揭示法律的形式和效力,从而对法律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是系统性和历史性。
系统性是指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整体体系,法学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推动法律的发展和完善。
历史性是指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的历史现象,法学的任务是揭示法律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理论法和实证法。
分 析 法 学
![分 析 法 学](https://img.taocdn.com/s3/m/ea04a3878762caaedd33d48b.png)
2、主要观点
④法学的任务只限于从逻辑上分析实 在法规范(如权利、义务、制裁、惩罚、 损害赔偿等)和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 共同原则、概念与特征。 ⑤ “恶法亦法” 。 (实在)法与道 德无关或至少不存在必然联系,只要是合 法地制定的法律,不管是否合乎道德,仍 应具有法律效力。
Reference:
分析法学的创立使西方法理学彻底 争脱了神学、伦理学的传统束缚,法理 学(jurisprudence)作为最一般的研究 法律的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而正 式确立。
Reference:
分析法学创立的法律规范理论举要
法律部门以部门法典(如《刑法》、 《劳动法》等)为核心,每一部法典由法 律条文(如《刑法》有452条、《劳动法》 有107条)组成,法律条文以法律规范为 主要内容(还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 每一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 部分或只有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可以推定) 组成。
分析法学创立的法律规范理论举要
②只有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婚姻 法》第2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 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 利。”
Reference:
讲授内容
第一节 第二节
分析法学概论 奥斯丁的分析法学来自Reference:
第一节 分析法学概论
一、特征: 1、理论基础:实证主义和功利主义; 2、研究对象:实在法。认为法律与道 德无关; 3、分析方法:逻辑分析实在法规范的 概念、原则等。
Reference:
第十章 分 析 法 学
分析法学: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analytical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19世纪上半叶由英国的边沁和奥斯丁 创立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别。主张法学的任 务限于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规范。
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f45ded15901020206409c7f.png)
作者: 朱振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出版物刊名: 法制与社会发展
页码: 129-14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1期
主题词: 概念分析;实践;一般法理学
摘要:法实证主义的概念分析是以命题的形式来展示关于我们的法律实践的某些本质的、重要的、令人感兴趣的方面。
它指向的对象是law,而非对“law”的语词分析;它是关于法性质的判断,揭示了法律实践的某些实质的方面,呈现出了关于law的概念性定义;它也许是具有普遍性的,但主要是地方性的,是关于“我们”的法律实践的判断。
概念分析内在包含了对法理论的建构,其基础是法律实践。
分析法学的法理论建构采取实践参与者的视角,是对法律实践的二阶诠释,二阶诠释的本意就是判断法律实践的重要性.。
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断思.
![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断思.](https://img.taocdn.com/s3/m/4fae2d20eff9aef8941e06ba.png)
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断思一、对“法理分析”、“法律分析”现象的认识陈金钊:近十年来,中国法学界出现了一种可以称为“法律分析”、“法理分析”和“法哲学思考”的现象。
从清华学术期刊网的搜寻点击中可以看到,自1994年-2002年的法学论文中,冠以“法律分析”题目的论文1166篇,冠以“法理分析”的87篇,冠以“法哲学思考”的26篇,冠以“法理思考”的40篇。
近来还发现,有许多博士、硕士论文题目也都以相似的名称命名。
所以,称“思考”“分析”为一种法学现象并不足为怪。
但这种现象能说明什么?其背后还存在着什么问题?以及我们是否应对“法律分析”“法理分析”进行分析,或对“法哲学思考”,“法学思考”进行思考,就十分庄重地摆动理论法学工作者面前。
在今年评审的博士和硕士论文中,我看到了几篇以“法理分析”命名的文章,看了其内容以后,感觉有点发闷,我想提出一些问题,如文章内容的法理分析表现在什么地方?如果说某些地方是“法理分析”的话,那么,作者凭什么说这样的分析就是“法理分析”?但这样问法,被问者同样可以反问:你说法理分析是指什么?如果不进行仔细思考,恐怕对这样的问题一时也难以回答。
一般来说,在“分析”之前冠以经济、法律、哲学等限定词,都应该有用于分析的图式(或范式),如典型的经济分析是指成本效率分析,典型的法律分析是权利义务关系、行为、责任关系的分析。
依此类推,我们的问题是:法理分析的范式(或图式)是什么?是不是所有的理论分析都是法理思考?法理学科的发展已有150多年的历史,应该说法理学已走过了其幼年期。
法理学为法学的发展也贡献了许多知识、原理和方法等,但法理学是不是也为法学界贡献了分析范式,或者说贡献了学术研究意义上的分析工具,是值得法理学者认真思考的问题。
通过对部分冠以“法理分析”“法理思考”篇名的论文分析,我们很难看到法理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分析,更多是借用法理之名叙述作者对某一问题的简单认识。
虽然这种认识也勉强可以说是“法理”,但肯定不是系统化、理论化的法理,而是对某一问题从具体上升到抽象,大多数没有运用现成的法理学理论进行分析,甚至许多作者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法理分析”为何物。
法律的解析
![法律的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af3e2c24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2c4b574.png)
法律的解析法律解析是指对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性分析和阐述,旨在阐明法律的涵义、适用范围、解释方法和适用规则等问题。
法律解析的目的是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内涵和外延,为法律的实施提供指导,并促进法律的健康发展。
法律解析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例如法律的定义、分类和特点,法律的形成和效力等。
在法律解析过程中,可以运用逻辑思维、比较分析、案例比对等方法,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鉴别,以求得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首先,法律解析需对法律的定义进行阐述。
法律是指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的集合。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是社会强制力的表现形式,具备公正性和严肃性,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为了使法律具备可操作性和解释性,法律的表达方式多样,包括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判决和法学文献等。
其次,法律解析需要对法律的分类进行讨论。
法律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
不同领域的法律针对不同的社会问题和利益关系,具备各自的特点和实施规则。
法律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特定领域的法律,实现社会公平和秩序。
其次,法律解析需要对法律的特点进行分析。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并具有长期效力。
法律具备一般性原则和具体的规定,以确保公正和秩序。
法律的效力需要国家机关和司法机构的支持和保障,对违法行为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措施。
法律还具有可变性和适应性,通过法律修正和补充等方式,可以适应社会变迁和新问题的出现。
再次,法律解析需要对法律的形成和效力进行研究。
法律的形成可以通过立法、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司法机关的判决等方式实现。
法律的效力取决于其地位和权威性,优先遵循宪法和国家法律,履行国际公约和条约,以及适用相应的地方法规。
法律的效力还需要由相关机构的强制力和公众的普遍支持来保障。
最后,法律解析应当运用逻辑思维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判决和法学文献进行综合解读,得出合理的解释和结论。
案例比对可以帮助找出法律适用的规则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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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什么是分析法学的概念分析?
一、法律概念分析的意涵
法律的概念分析作为法律哲学的一种研究方法是随着现代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在法律哲学中的应用而出现的,是哈特《法律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Law) 开创了自觉地对法律进行概念分析的先河。
在论证的结构上,本部分首先介绍Scott J. Shapiro 关于law、the law 和law的明确区分,然后再分析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及其后记( Postscript) 中所隐含的区分,以此来总结法律是什么?这个提问方式或概念分析指的是什么。
下一部分再讨论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及法律实证主义的回应,主要是哈特的回应。
这两部分内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分别讨论概念分析是什么和不是什么。
首先从《法律的概念》开始讨论关于law 的各种用法的微妙含义。
二、概念分析与语词分析: 对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回应
Brian Bix 认为,概念性定义( conceptual definitions)
瑐瑥可以指向三个不同的对象: ( 1) 追踪并解释语言用法( linguistic usage) ; ( 2) 发现一个概念的重要性( significance) ,而这个重要性隐藏在我们关于用法的实践与制度中; ( 3) 概念性定义也能够强加一个道德的标准,而这个
意义; 第二种主要涉及到对实践的总结与判断,在道德上至少是
有可能( 或意图) 中立的; 而第三种则对道德判断是开放的。
Brian Bix 指出,概念分析与用法相连,但是这个联系是松散的。
尽管如此,但是也会导致混淆,即认为讨论法律是什么?就是探寻语言的用法,这就是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
这个论证实际上就是认为,实证主义把What is law?与What is thelaw?等同起来,而德沃金认为这样是行不通的,它无法解释并解决法律中
样的主张吗?
( 一) 德沃金语义学之刺的论证
德沃金为论述的需要而建构了一种他所批评的靶子,即法律的单纯事实观点( the plain-factview of law) ,他把其描述为: 法律只是依赖于单纯历史事实( plain historical fact) 的事物,关于法律的唯一明智的分歧是关于法律机构在过去实际上所做之决定的经验分歧( empirical disagree-ment) ,而我称之为理论分歧( theoretical disagreement) 的东西被认为是虚幻的,且最好被理解为关于法律应当是什么而非关于法律是什么的看法。
德沃金还认为,他在《法律帝国》中所举的四个样本案例似乎构成了单纯事实观点的反例: 在这些案件中的论证似乎是关于法律的,而非关于道德或忠诚或修补( not morality or fidelity or repair) 。
因此我们必须提出关于单纯事实观点的如下挑战: 为什么这一观点坚持[理论分歧的]出现( appearance) 在此仅是一种幻觉呢? 某些法律哲学家提出了
一个令人惊异的回答。
他们认为,关于法律根据( the grounds of law) 的理论分歧必定是一种托词,因为正是法律这个语词的意义( the very meaning of the wordlaw) 使得法律依赖于某些特定的标准,而且他们还认为,拒绝或挑战这一标准的任何法律人都将是在自相矛盾地胡言乱语。
在德沃金看来,他提出的关于法律的理论分歧也是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而非关于道德、忠诚或修补的争论。
他基本上是在提出一种新的概念框架在对法律进行解释,但引起争议的并不在此,而是在这段引文的最后他对法律的语义学理论所做的一种概括。
德沃金在语词的意义( themeaning of the word) 、标准( criteria) 、共享规则( the shared rules) 和单纯历史事实之间建立了关联,这四者构成了对德沃金意义上之法律语义学理论的完整说明。
标准提供了语词的意义,我们共享的规则设定了这些标准,而这些规则( 在上述那些法律哲学家看来) 又是和单纯历史事实联系的一起的。
对于这些规则和标准,我们也许会有分歧,也许并不能完全意识到它们的存在,但这些都不影响一个共同的预设,即我们确实共享着关于语词之用法的标准。
对于这种法律的语义学理论,德沃金做了这样的概括: 某些哲学家坚持认为,法律人都遵循着判断法律命题的某些特定的语言标准( certain linguistic criteria for judging propositions of law) ,他们也许是在无意中提出了确认这些标准的理论。
德沃金把这些理论统称为法律的语义学理论,在他
的概括中,似乎法律的语义学理论的标志是判断法命题的语言标准。
结语
在《法律的概念》的序言中,哈特指出他的这本书可以视为一个描述社会学的尝试( an essayin descriptive sociology) ; 并指出,这是因为就语词而探究其意义的做法是错误的,诸多类型的社会情形或社会关系之间的重要区分,通过检视相关表述的标准用法和这些表述依赖于通常未言明的一个社会语境的方式,就能得以澄清。
这段表述带有明显的语言哲学色彩,提出了一个引起很大争议的主张,即他的研究既是描述社会学的,又是概念分析的。
至此,关于这两种方法我们可以总结道: 第一,描述社会学和概念分析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可以说正是概念分析构成了描述社会学的重要内容; 第二,描述社会学并非对法律经验的定量研究,而是对人们的法律实践之重要面向的抽象判断; 第三,描述社会学并非单纯的社会科学式判断,而是一个诠释的过程; 第四,描述社会学是道德评价中立、而非价值中立的。
描述社会学和概念分析的基础在于怎样认识法律实践,从本文关于法律实践之基础性作用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认为: 第一,实践包括司法审判以及相关的法律经验,但法理论的建构并不以它们为出发点; 第二,认识法律实践的关键在于注意到规则具有内在面向,持内在观点的实践参与者会做出关于规则的内在陈述; 第三,法理论家所做
的工作是对上述参与者之理解的二阶理解,他所采取的论述视角会引发描述性与规范性法理学的争议,描述性理论家会采取诠释的观点,而规范性理论家会和参与者一样采取内在观点; 第四,二阶理解的本旨就是法理论家对法律实践的重要性方面做出本质性判断。
由此,我们可以从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这个角度总结出概念分析的一些关键点,也是对法律性质之判断在方法论上的一些说明。
法实证主义的概念分析就是展示关于我们法律实践的某些本质的、重要的、令人感兴趣的方面,它指向的对象是法律( law in general) ,而非对law的语词分析。
因此,法实证主义关于法律的概念分析: 第一,涉及到语言用法的分析,但要旨并不在这里; 第二,揭示法律实践的某些实质性的方面; 第三,它是关于法性质的判断,呈现出关于法律的概念性定义; 第四,它也许是具有普遍性的,但主要是地方性的,是关于我们法律实践的某些重要性面向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