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亲属法与继承法考试所需要的部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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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5讲
• 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 女的生父母。
三、特殊收养的成立要件
•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 相差40周岁以上。 •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无需是父母有 困难无力抚养;即使男性收养女性也无需相差40周岁; 背后样人可年满14周岁。 • 3.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 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 4.对孤儿、弃儿或者残疾儿童收养的特殊规定:不受收 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5.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不受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 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不满14周岁的条件限制;收养 人不受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 力的限制。
第五节 养父母子女关系
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 • • • • • 收养,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拟制血亲 收养VS 寄养 VS 抚养 VS 公养 收养法律特征: 1.收养是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特殊要件+程序要求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产生VS 消灭 3.发生在非直系血亲或不同辈旁系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案例:张某与吴某育一女4岁半,遇车祸张某死亡,吴某基本丧 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后吴某与唐某准备结婚,但 唐某不接受女儿。这时邻居刘某夫妇表示自己无子女愿收养吴女 儿。吴某见两全其美,双方达成协议,办理收养登记。后张某父 母得知,起诉要求解除这一收养,由自己收养孙女。 • 《收养法》第18条: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 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 4. 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依法解除。
• 案例:张某与吴某婚后未育,收养了同村有4个孩子唐某夫妇 的2岁儿子,取名为张小明,办理了收养登记。10年后,张某 因病去世,吴某下岗,家庭生活困难,吴某觉得自己没办法再 扶养小明,找到唐某夫妇,要求其领回张小明。唐某夫妻以自 己家庭生活困难为由不愿领回。且小明与养父母生活多年,也 不愿意离开养母。吴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 否会得到支持? • 原则是 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 可以解除收养有两种方式: • 1.协议解除。 • 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10岁以上经其同意 。《收养法》第26条 •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议解除。《收养法》第27条。 • 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3讲
第二章 结婚制度
第一节 结婚的实质要件
• 结婚,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 结婚的实质要件:(男女本身情况和相互关系等) • 1. 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 有效结婚合意须符合以下条件: • 1)当事人必须是具有 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 思考:双方通谋成立虚假婚姻,有效?无效?可撤销? • 《民法通则》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4、146条适用? • 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缔结婚姻,效力如何?《民法总则》 147、148适用? • VS 遭受胁迫,《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 • 同意结婚意思表示: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婚姻法律效力不能附加条件和期限,身份行为,效力法定
• 例1: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女方怀孕,奉子成婚,但女方仅 18 岁,于是乙制作假身份证,修改年龄;或乙给登记员送 礼,直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甲与乙因纠纷欲离婚,如 何处理?
• 尚未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无效,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应 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 • 已达法定婚龄: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正了瑕疵,为有效 婚姻。按离婚处理。 • 例2:甲男和乙女 2006年 11 月认识,同年 12月登记结婚, 结婚时乙向甲索要彩礼2万元。12 月 10 日乙说要回娘家一 趟,自此下落不明。经调查,乙婚姻登记时用的身份证为伪 造,伪造的身份信息是毫不相干的丙的。 • 问题:甲和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结婚合意不真实,骗婚 ,无长期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关系自始不成立。 • 甲和身份信息上的丙缔结的婚姻是否有效?被冒用,不符合 结婚实质和形式要件,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问题
• 《婚姻法》 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继承概述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继承概述。

继承法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继承概述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婚姻法讲义:父母子女关系
司法考试婚姻法讲义:夫妻关系
司法考试婚姻法讲义:离婚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抚慰金
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继承权原则
(2)男女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养老育幼原则
(5)互谅互让、协商原则
2、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法律敎育网
考点:遗嘱与遗赠的区别: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3、继承权放弃:
(1)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明示表示,否则视为接受;
(2)对比:遗赠的接受在知道受遗赠2个月内明示做出,否则视为放弃。

考点:继承权的明示放弃与受遗赠权的明示接受(略)
4、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注意动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动机)(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考点:明确分辨丧失继承权的原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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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一下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一下

代位继承1.本质继承权的转移,一次继承且代位继承人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权利主体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4.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1)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即“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4)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5.地位相当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即“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以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分配被代位继承人(若活着时)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遗产管理人」1.确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3.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4.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1.继承的通知(1)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7讲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 • • • • • • • • • 《继承法》第10条:继承人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 基于婚姻关系:配偶 2. 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血亲的(被送养后与生父母没有相互继承 权); 尚未出生胎儿,应继份保留。出生时为活体。 3. 基于扶养关系: 养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继父母都有);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的 继承人。《继承法》第12条。
•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相同处:都因继承人死亡无法行使继承权而发 生的;都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 不同之处: • 1.性质和效力不同。对被转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VS基于代位继承 权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两次继承VS 一次 • 2.发生时间不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VS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 • 3. 主体不同。 •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 被转继承人:可以是法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 VS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 • 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 4. 适用范围不同。 • 转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 VS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
• 客体: • 遗产: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的合法财产,即积极的财 产和财产权利。(继承关系产生的前提) • 包括:存款;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生活用品等动产;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如专利转让、商标许可使用权等) ; 债权;承包权、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使用权等。 • 注意: • 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才是遗产; • 人身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其先死亡或丧失、放弃受 益权,则保险金为遗产; •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非遗产;除非已起诉或赔偿义务人书 面承诺赔偿的,是遗产。 • 已经获得的赔偿金,是遗产; •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不是遗产。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法与继承法
•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 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 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立法中对亲属定义的混乱
• 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 父母 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亲等的计算方式(续1)
•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 中世纪寺院法计算直系血亲与罗马法计算法相同。
旁系血亲,则从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直系血亲,再 从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计算亲等的亲属, 代(世)数相同,可按一方的代(世)数来定亲 等;如果代(世)数不同,则按代(世)数多的 一方来定亲等。如计算己身与伯叔的亲等,先从 己身上数到同源的祖父母,作为2亲等,再从同源 的祖父母下数到伯叔,作为1亲等。这两个方面的 代(世)数不同,从其多数一方定为2亲等。这种 计算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 近的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亲等的计算方式
• 1. 罗马法的计算方式: • 罗马法计算法 古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是从
己身上数或下数,以一代(世)为1亲等。如父母 和子女间为1亲等,祖父母和孙子女、外祖父母和 外孙子女为2亲等。旁系血亲,是从己身上数到同 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到所要 计算亲等的亲属,合计其代(世)数以定亲等。 如兄弟姊妹为2亲等,叔侄、舅甥为3亲等。
亲属的范畴
•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 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1讲
祖父母、 外祖父 母(三 代直系)
父母 (两代 直系) 己身 (我国、 一代) 子女 (两代 直系)
孙子女、 外孙子 女(三 代直系)
• 祖父母(二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三亲等) 父母(一亲等)
表、堂兄弟姐妹(四 亲等) 己身(罗马、不算) 兄弟姐妹(二等亲)
祖父母(二 亲等)
姑姑、叔伯、姨妈、 舅舅等:二亲等旁 系 父母(一亲等)
我国:采用代的表述方式。 • 直系血亲计算法:从自己算起,自己是一代,往上或是往下数 ,一世为一代。 • 旁系血亲计算法:己身为一代,从自己往上数到所指亲属同源 直系尊亲属,两边相等为代数;两边不等大的为代数 • 法律意义: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同 • 直系血亲计算比较: • 祖父母、 己身 孙子女、 父母 子女 外祖父 (罗马、 外孙子 (一亲 (一亲 母(二 寺院, 女(二 等) 等) 亲等) 不计算) 亲等)
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可撤销婚姻 事实婚姻
婚姻法
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其他家庭成 员间关系 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离后子 女监护、抚养问题;离婚时的财产分 割与救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收养成立:条件;程序 收养法 收养的效力:当事人权利义务 收养解除:法定事由;程序;解除 效力
亲属法
法定继承
• 3. 姻亲关系的终止。 • 姻亲关系 因有一方死亡或是双方离婚而终止。 • 争议: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 消灭主义:离婚导致姻亲关系存在的基础丧失,故消灭 姻亲关系。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 不消灭主义:之间本无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无必要规定 姻亲随着离婚而消灭。德国和瑞士。 • 争议:配偶一方死亡,是否会消灭姻亲? • 不当然消灭,除非再婚或声明消灭VS 自然消灭,除非 声明保留 • 我国《婚姻法》无规定,按照习惯,离婚一般会终止姻 亲关系。配偶一方死亡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由当事人自 己决定。 • 亲属与家属的概念区分:家属相当于近亲属。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2讲

• 一夫一妻原则: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任何人只能有一 个配偶,不得同时拥有两个或以上的配偶。 • 两层含义: • (1)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也只能嫁一个丈夫。 •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 (2)婚姻应当是一男一女的结合,同性间不能形成婚姻。同性婚 姻合法化问题? • 意义: • (1)反映男女比例的自然要求 • (2)符合伦理本质,保证子女血缘清白,利于其成长 • (3)符合婚姻家庭的会属性,符合男女平等保障。 • “多偶制与乱交在性选择上更有效,其雄性后代将更强悍。一夫一 妻制在这方面逊色一筹,但它削弱了性资源上的激烈冲突,给了成 员们更多的平等,在人类这里得以开启以合作为基础的狩猎,实现 了一种新的适应。而后人类在文明上的脱颖而出,很可能是因为性 资源竞争上节省出的精力所致”。——郑也夫《文明是副产品》
• 2.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 VS与婚外同性同居?同妻之苦 • 构成要件: • (1)主体,有配偶者 VS未婚同居 • (2)不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VS 事实重婚 • 同居目的不同;同居名义不同。 • (3)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VS 通奸、一夜情
三、男女平等原则
• 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和家庭生活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 ,承担平等义务。
• 表现为:在夫妻关系中、父母子女关系中、其他家庭成 员关系中,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平等。 • 三方面内容: • (1)男女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 结婚、离婚自由 •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姓名权、财产处理权、 相互扶助、相互继承权等 • (3)男女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子女都要赡养 父母、平等享有继承权。
• • • • •

亲属法与继承法1

亲属法与继承法1

二、婚姻的一般效力
夫妻身份之取得:《婚姻法》8条3句 忠实义务:《婚姻法》4条1分句前段 同居义务:《婚姻法》3条2款2句 住所设定自由:《婚姻法》9条 地位平等:《婚姻法》13、14、15条 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16条 抚养义务:《婚姻法》20条 家事代理权:《婚姻法》17条2款,《婚姻法解
绪论
《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 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 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
历史与神话之间
《白虎通》:“古之时,未有三纲六纪。人民但 知其母,不知其父。”
俄瑞斯忒斯的审判
从俄狄浦斯情结到厄勒克特拉情结
雅典娜的隐喻
婚姻的社会解释
社会的由来:协作、分工与互助。(休谟)
《婚姻法解释一》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 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 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 算。”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一、概说
婚姻的效力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三章,包括 一般效力与财产效力。前者规定夫妻的一般权利 义务,是《婚姻法》本身固有的效力;后者即是 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三、婚姻无效

《婚姻法》10条
效 事 由
重婚: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 关系
禁婚亲属:《婚姻法》7条1项;拟制血 亲?
禁婚疾病:“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达婚龄:《婚姻法》6条前句 《婚姻法解释一》8条
《婚姻法解释三》1条1款
三、婚姻无效

效 宣告无效:《婚姻法解释一》13条
结婚能力
收养能力
财产行为能力
监护能力
三、亲属法行为的代理
身份行为原则上不得意定代理,属于亲为行为。 但允许法定代理。

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学大纲

亲属法及继承法教学大纲

《亲属法与继承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2、课程名称(中文):亲属法与继承法课程名称(英文):Family Law3、学时/学分:36学时/4学分4、先修课程:民法5、面向对象:法学专业。

6、开课院(系)、教研室:法学院7、必须阅读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参考)8、推荐教学参考书:《亲属法》杨大文法律出版社,200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蒋月何丽新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婚姻家庭法之研究》林秀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亲属法论》《继承法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婚姻法学》巫昌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亲属法》马忆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属于民商法课程的基础部分。

民商法是法学公共基础课程之一,而作为民商法课程的主要部分,亲属法与继承法承担着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重要内容。

亲属法与继承法作为民商法的一个基本部分,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中都有广泛应用。

作为指导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亲属法与继承法有着很强的实用性。

因此,学习和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操作,对于将来从事法律工作的法学本科生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期望学生能深刻地理解矩阵亲属法与继承法的基本知识和数学思想,掌握有关的纠纷处理方法及技巧,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掌握亲属法与继承法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审判等领域的具体应用。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亲属法与继承法》亲属法与继承法的教学内容分为十部分,对不同的内容提出不同的教学要求。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陈汉老师关于亲属法继承法考点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陈汉老师关于亲属法继承法考点

复习资料
婚姻法部分
结婚【涉及:结婚概念、结婚条件程序、婚姻的实质性要件、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婚姻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家庭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认定、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要件、效力、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子女关系】
离婚【涉及离婚概念、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法律后果、离婚救济、过错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后子女的安置、离婚后探望权和抚养费的支付】
继承法部分
基本概念【继承、财产继承、遗产的范围、诉讼时效】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丧偶的女婿与儿媳的特殊继承地位)、法定继承人的顺位、代位继承、转继承、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酌情取得遗产人、继承权的丧失】
遗嘱继承【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冲突、遗嘱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遗嘱继承人的放弃继承;受遗赠、受遗赠人的接受】
其他【特留份与必留份、继承的放弃、遗产的处理、遗赠抚养协议、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1。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与继承7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课件】亲属与继承7
2、目的
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权益,使其免 受家庭成员的暴力和虐待、促进男 女平等
3、特征和作用
维护家庭关系 稳定
二、救助措施的适 用
1、实施前提:救助措施的实施以 当事人提出救助为前提。
2、救助机关主要包括: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正 在实施的家庭 暴力根据受害
事 妨害婚姻的犯罪
责 任
妨害家庭的犯罪
民 事 责 任
物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民事罚款、拘留
行 政 责 任
拘留 罚款
谢谢同学们!
leimingguang@ 13901222643Βιβλιοθήκη 居委会、村委会 以及所在单位
人的请求
A、劝阻和调解
3
、 救
B、对加害人予以行政处罚
助 措
C、依法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

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由 定、于,法行必律为须责人承任实担的施 具类的 有型行 强为 制违 性反 的了 法法 律律义规务
刑 家庭暴力犯罪
和第
法七
律章
责 任
救 助


第一节救助措施 第二节法律责任
一、救助措施概述
救助措施的概念和目的 我国救助措施的特征和作用
二、救助措施的适用
实施救助措施的前提 救助机关 救助措施 及适用情形
1、概念
指具有救助义务的机关依据遭受家庭 成员非法侵害受害人的请求或者在加 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而为受害人所 提供救援和帮助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讲义】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复习资料1亲属继承法知识点归纳 (仅供参考) 一 婚姻法部分 1. 结婚的要件2. 可撤销婚姻(形成原因、撤销的结果、撤销申请人)3. 无效婚姻(无效的情形、无效的法律后果,人身与财产法上的后果) 4. 非协议离婚的核心要件:婚姻关系确实破裂5. 判断婚姻关系确实破裂的情形6. 夫妻财产制7. 夫妻共同财产:判断标准 8. 夫妻个人财产:判断标准 9. 婚生子女的推定10. 父母子女关系:相互的权利义务;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 11. 亲属关系:血亲、姻亲12. 子女的类型: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13. 收养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14. 特殊主体的收养:华侨、有亲属关系等二、继承法部分1. 继承权 (权利性质)2. 继承的基本原则:财产继承、有限继承3. 主观继承权与客观继承权4. 继承权的取得、丧失与放弃5.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6. 遗嘱继承与遗赠;7. 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确定8. 遗产:遗产的范围与确定;9. 遗赠抚养协议 10. 遗嘱的性质 11. 遗嘱的形式12. 遗嘱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13. 多遗嘱的冲突 14. 遗产分配规则15.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结婚【涉及:结婚概念、结婚条件程序、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可撤销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关系】离婚【涉及离婚概念、离婚程序、离婚条件、离婚法律后果】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婚姻法基本原理、婚姻法基本原则、亲属制度继承法以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其他关于继承权、遗产、诉讼时效、遗产处理、涉外继承。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继承法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亲属继承法相关法条】继承法

第一章继承法概述⏹第一节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特征⏹1 身份属性⏹2 财产属性⏹3 强行法三立法⏹继承法简介:⏹1985年10月1日实行,共五章(总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附则),共37条。

⏹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节基本原则⏹一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二继承权男女平等⏹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第二章继承权⏹第一节继承权概念和特征⏹一、概念⏹1、客观意义,“继承期待权”⏹2、主观意义,“继承既得权”⏹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指后者二、特征⏹1 是绝对权⏹2 是特殊的财产权⏹3 其发生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4 其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三、内容接受和放弃取得遗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诉讼程序保护第二节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一继承权的取得⏹(一) 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一是法律根据-合法有效的遗嘱⏹二是事实根据-被继承人死亡和存有遗产⏹三是身份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法定的亲属关系(二) 继承能力⏹指公民作为继承人取得遗产继承权的资格⏹生存的公民都有继承权利能力二继承权的行使⏹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法行使⏹2 无民事--,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 限制民事---,由其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4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理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无效(司解N8〕第三节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一继承权的放弃⏹(一)概念:指继承开始,继承人作出不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

⏹(二)性质:单方法律行为⏹(三)形式:明示,应以书面行式⏹(四)时间:第25条-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五)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1、不得以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放弃继承⏹2、不得为相对的放弃(六)放弃继承权的翻悔⏹司法解释允许-但须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七)继承权放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二继承权的丧失⏹(一) 概念⏹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6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6讲

• 程序上的限制:防止滥诉
•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6个月内有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案例:甲男和乙女结婚,甲男是现役军人平时很少在家,二人聚 少离多,乙女觉得寂寞想离婚。甲男不同意,这时乙女发现自己 怀孕了,为孩子着想暂且不离婚。孩子出生后,甲男很少回家, 且乙女听说他在部队驻地跟饭店女老板关系暧昧。前往质问,甲 男向其忏悔,说自己精神寂寞犯了所有男人都会犯错误。乙女原 谅了其,回家后又有听说甲男不但没有悔改,还跟女老板同居在 一起,乙女雇了私家侦探拍到了两人同居的证据。甲男仍不愿意 离婚,认为孩子还小,尚不到6个月,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自己 只是在部队特殊环境下才与女老板发生婚外情。 • 乙女诉讼到法院请求离婚。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 • 对军婚的保护
• 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权:
• 若是约定财产制,但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 工作对家庭劳务付出更多,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婚 姻法》第40条。 •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甲男下海经商养家,乙女在甲相夫教 子,并且二人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约定甲赚的钱归甲,但 是每个月会往家里交生活费。随后甲男跟女秘书有不正当关系, 想要抛弃糟糠之妻,提出离婚。 • 乙是否可以行使家务劳动补偿权? • 条件: • 以双方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为前提; • 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家庭义务; • 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 3)离婚时的救济
• 生活困难方请求经济帮助权: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 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没有住处属生活困难,另一方提供房 屋所有权或居住权。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 • 案例: 甲是公司经理,有房有车,但打拼事业忽略婚姻大事 ,35岁仍未婚,后迫于父母压力与乙女结婚,婚后常发生分歧 。一次甲男参加同学聚会,得知大学时期女友已离婚,二人旧 情复燃。决定跟乙女离婚,乙女起先不同意,但甲男与其达成 协议,愿意给付100万补偿费,乙女同意,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乙女感情受挫,寄情赌博,很快将100万输光生活陷 入窘迫。此时乙要求甲男对自己给付生活费,履行帮助义务。 甲男认为双方是自愿离婚,离婚时已给100万,不再具有帮助 义务而拒绝。乙女诉至法院,是否能获得支持? • 一方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 发生在离婚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4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李媚 亲属与继承法 第4讲

• 2. 忠实义务
• 即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诚,以维护婚姻关系 的专一性和排他性。 • 《婚姻法》第4条原则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 •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 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 回起诉。” • 《婚姻法》第3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婚姻法》第32条 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规定为 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 • 《婚姻法》第46条 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作为无 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 问题:道德义务VS 法律义务?夫妻间违背忠实义务而支 付违约金的协议,是否有效?人身自由?恋爱关系?
• 问题:血缘母亲与孕育母亲两个,导致法律关系不明确;伦 理关系界定混乱;产生继承权纠纷;破坏了人类正常生育秩 序,违背公序良俗;非法代孕黑色产业链,损害女性健康。 • 价值:公民生育权保障?失独家庭再生育、胚胎继承孕育问 题;不孕不育问题解决;规范正常代孕能有效遏制地下代孕
• 如何规范:规制人道主义代孕,禁止商业代孕。 • 需要代孕方: • 1)医疗职权部门须证明妻子不能怀孕生产,只能依靠技术 辅助生产; • 2)夫妻目前没有共同的子女; • 3)已经得到医疗、法律和心理咨询等。 • 帮助代孕方: • 1)须是妻子或者丈夫同辈的亲戚; • 2)曾经生育过子女且只能代孕一次; • 3)年龄相当且具有由医疗职权部门出具的有代孕能力的确 认 • 4)如果代孕妇女已经结婚,必须有其丈夫的书面同意 • 5)代人受孕者需按照规程进行产前检查,同时能享受孕产 妇应该享受的法律给予的好处。 • 生育之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代孕母亲不具有母亲身份。
• 2. 夫妻人身自由权
• 表现为: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 自由。不得强迫妇女做家庭主妇。 • 《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 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 干涉。 • 已婚妇女职业选择权和社会活动参与权应当受到保障 • 制度价值: • 1)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 具体体现。 • 2)为夫妻平等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提供法律保障 • 3)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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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细则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人、遗嘱代书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八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公证人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第十条公证人员应当向遗嘱人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第十一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遗嘱所年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第十四条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

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六条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第十七条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第十八条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

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撮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九条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

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原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第二十条公证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

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也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四条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司法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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