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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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2024/3/26
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等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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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 决的活动。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主要包括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 务以及监督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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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行政主体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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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的组织。其特征包括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能独立承担 因实施行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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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概述
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 合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给予 补偿的制度。
行政补偿的构成要
件
包括合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 关系和法律规定四个要件。
行政补偿的范围
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移民 安置、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涉 及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 多种权益。
行政主体的类型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等。
2024/3/26
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主体的职权是指其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 、行政处罚权等。其职责则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等。
行政总务-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述 精品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的目 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 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 自行选择、决定的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这类 行政行为时,可以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选择 适当的标准和方式进行。
• A、消防部门在灭火时,有权根据火情决定是 否拆除与失火房屋相邻的房屋及拆除几间房屋 等。
• 例如,行政许可必须颁发许可证; • 行政立法必须形成立法文件; • 行政处罚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 • 例如罚款收据单,须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开具的发票。 • 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
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 例如,在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行政活动中,如遇到紧急、危急
•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涵义
• 请问: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1、假冒执法人员没收路边小摊贩的财物 • 2、城管人员对占道经营者的殴打行为 • 3、行政机关为建新办公楼,要求原租用
其门面经营的商家迁出
• 4、工商局领导班子经讨论后,在会议上 决定免征当地一企业的部分所得税
• 5、某公安局以具有犯罪嫌疑为名,将公 民甲非法羁押长达三个月。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 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辆 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 某市卫生局购买办公物品 B. 某乡政府起诉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的行
为 C. 县民政局越权处罚某企业消防设施不
达标 D. 某县工商局依建筑合同奖励建筑公司
•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 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
• 2.裁量性 • 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
行政行为概述(ppt 29页)
❖ 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表现以“ 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所谓“同样情况不同对待 ”,是指两个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同样的违 法行为,具有同样的行为、情节和后果,且 没有主次之分,而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却对其中的某个人实施明显过重的处罚,而 给另一些人的处罚又明显过轻。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 镇政府的行为是内部行为还是可诉行政行为?
分析要点:
❖ 《宪法》第107条规定,镇一级政府是我国最基层 的行政机构,其职责可概括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命令,处理本行 政区内的行政工作。
❖ 《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农村群众性 自治组织,因而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存在上下级 行政机关关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应申请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和不要式行政行为
案例6
❖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 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 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 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 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 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 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 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 问:张某应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 对于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审 理,现行立法尚无明确规定。行政行为与民 事行为共同侵权案件的性质、特点和最高人 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决定了这类案件可以适用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
案例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配北大高等教育姜明安第五版)
案情简介:某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某公司房屋进行征收,但双方在补偿问题上存在分歧。法律依据: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政府在征收房屋时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政府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合理补偿。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和标准过低的问题,判决撤销政府的征收决定,并要求政府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可以依法维权。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法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可以依法维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行政法:变革与完善
古代行政法:起源与特点
近代行政法:形成与发展
当代行政法:挑战与机遇
04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定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汇报人:
感谢观看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现代行政法:变革与完善
古代行政法:起源与特点
近代行政法:形成与发展
当代行政法:挑战与机遇
04
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定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法院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法律责任
处理结果: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汇报人:
感谢观看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第三编 国家赔偿编 第二十一章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十二章 国家赔偿的范围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高等教育出版社
目录
第二十三章 国家赔偿主体 第二十四章 国家赔偿程序 第二十五章 国家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
高等教育出版社
使用说明
使用对象
讲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教师。
运行环境
不低于Office 2000,要求向下兼容。
政权的控制。 2.议会主权,通过议会立法来规范行政活动和约束行
政权。 3.普通法院对地方行政官吏的监督。
高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育出版社
法国: 法国建立起行政审判制度,为行政法的发展莫定了基
础。法国对行政权的控制也主要是通过诉讼来实现的, 但受理行政纠纷的法院,适用的法律和程序都自成体 系。 美国: 州际商业委员会的设立,是美国行政法产生的标志。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中国社会结构变迁为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 相形之下,中国行政法学却显得有些贫乏。但问题是 以权力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的现实并不相符。在 社会转型期,中国行政法学同时也面临着转型。
1.权力行政与服务行政。 2.公产制度。 3.管理方式问题。 现在我国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论其产生的背景 是否为人们所认知,它的形成都是历史的必然,有其 深刻的社会根源。
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和三权分立理论。 对行政法的产生具有更直接影响的是三权分立学说和
体制。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法治理论的发展。 第二,行政权的扩张。 第三,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三)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权力总是随着国家的发展而不断扩大, 但行政权 力的扩大也应与对行政权力的控制相伴而行。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课件---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又可分全部公法行为说、具体行为说 和合法行为说三种
• 2、教材定义: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或个人运 用行政权对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 教材的定义属全部公法行为说,且指的是外部 、单方行政行为。
• 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 (1)行政权能的存在 ; •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 • (3)法律效果的存在 ; • (4)表示行为的存在。
2022/1/2
• [案例] 某甲与某乙因做电脑生意发生债务纠纷,某甲欠某乙1.8万元。由 于其甲长期拖欠不还,某乙便找到在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工作的高中同学 刘某,请他帮忙解决问题,刘某答应为某乙帮忙追款。1994年5月6日,刘 某身着工商人员制服,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某甲带到某 招待所询问两个多小时,并扣押了某甲的手机、摩托车等称作抵押,令其 5天之内还款,否则将以经济诈骗论处。某甲无奈,第二天将1.8万元还给 某乙。但刘某只退还了手机,却迟迟不还摩托车。经过多次交涉,刘某一 再推诿,某甲遂以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工商局致函人民法 院,提出刘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案。
法。假行政行为可能是一个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合
法的假行政行为,并不存在着侵害及其排除的问题,只
存在着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2022/1/2
2、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
• 较难区分的是公务人员所作的个人行为。 • 目前尚无法用一个确定的标准来界分,一般会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定,刘某身着工商管理人员制服,为逼迫某甲还债而扣押其手 机、摩托车等作抵押属实,关键问题是扣押行为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 个人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系个人行为,不是县工商局的具体行 政行为,因而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第一,刘某作出此扣押行为 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没有向县工商局报告,某甲起诉后,县工商局也 不认可刘某的行为是代表工商局作出的;第二,刘某作出扣押行为时,即 没有任何工商局的法律文书,也没有明确说是以工商机关的名义作出;第 三,刘某作出行为的目的完全是为私人帮忙;第四,刘某扣押摩托车后, 并没有交给工商机关,而是自己留用。至于刘某身着制服所为,完全是刘 某利用自己在工商局工作的条件给对方造成误解。事实上刘某并没有动用 工商局的行政权力,因此,刘某的行为纯系个人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刘 某的行为应当作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予 以受案。理由是:第一,刘某本身是工商局工作人员,且系着制服作出该 行为,在某甲眼中,刘某就是代表县工商局;第二,虽然刘某作出行为时 出于私利、以及事前事后不向工商局报告,但这只是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 管理不严的问题,并不能开脱工商局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概述》PPT课件
(三)二者的区别 1.调整的范围不同 不特定的对象Vs.特定的对象 2.适用的次数不同 反复使用Vs.适用一次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 间接影响Vs.直接影响 4.行为程序不同 准立法程序Vs.不同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不同的程序要求
[案例]
2005年我国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电信、 中国网通部分下属分支机构擅自经450MHzCDMA 无线市话行为的通报》明确规定,未获得电信 主管部门的业务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利用 450MHz频段,经营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及无线接 入业务。有关单位受到本通知1个月内,应自 行关闭未获得入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至于现 有已发展的用户,应给予妥善处理。 信息产业部公布《通报》这一行为是抽象行政 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 尹某原是某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 在他撰写的《人世老枪》一书中,曾提到“读 书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曾向学生推销其 作品。该市教育局发现尹某的上述问题后,即 组织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查处,并于2006年8 月31日下发了教通字[2006]60号《关于查处向 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该 文件作出了“该市(含五县市区)内所有学校 不聘用尹某当教师”的处理意见。 教育局作出的该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 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准 (一)羁束行政行为 严格受法律约束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可 以自主作出
三、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以能否在没有相对人申请时主动实施为标准
(一)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被动实施 (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主动实施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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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反映行政法的 基本价值观念,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贯穿于具体行 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 法律准则。
25
2、特征: 普遍性 特殊性 法律性 适用性 解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26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今年5月11日,43岁男子任乐亮在洛阳一家电脑城 购买了200元的电脑椅,当他索要发票时被拒绝。5月18日,他到西工区国 税局举报,任乐亮称,西工区国税局对其举报调查取证期间,他曾先后往 返10多次。6月3日,执法部门对被举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开具 发票,并罚款100元。随后,老任收到执法部门寄来的领奖通知书,他因 此收到1元钱的举报奖。
8
他一怒去告国税局,但起诉被驳回,法院一审认为,奖励虽少,但符合程序 举报商家得到一份举报奖,可国税局给的奖金却只有1元钱,为什么? 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举报人将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告上法庭。昨天下午,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称“这不是奖励,是侮辱!”而被告 称,此奖励符合有关规定。 【事件】
37
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内部行政) 只能是组织(“民”) 3、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 与行政机关的比较 解读 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和困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8
二、行政机关 1、含义: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
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 家机关。 2、特点: 是为完成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 家机关 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12
2、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行政机关(授权的主
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1、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能反映行政法的 基本价值观念,调整行政法律关系,贯穿于具体行 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 法律准则。
25
2、特征: 普遍性 特殊性 法律性 适用性 解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26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今年5月11日,43岁男子任乐亮在洛阳一家电脑城 购买了200元的电脑椅,当他索要发票时被拒绝。5月18日,他到西工区国 税局举报,任乐亮称,西工区国税局对其举报调查取证期间,他曾先后往 返10多次。6月3日,执法部门对被举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开具 发票,并罚款100元。随后,老任收到执法部门寄来的领奖通知书,他因 此收到1元钱的举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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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怒去告国税局,但起诉被驳回,法院一审认为,奖励虽少,但符合程序 举报商家得到一份举报奖,可国税局给的奖金却只有1元钱,为什么? 接到领奖通知书后,举报人将洛阳市西工区国税局告上法庭。昨天下午,
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称“这不是奖励,是侮辱!”而被告 称,此奖励符合有关规定。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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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能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内部行政) 只能是组织(“民”) 3、与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 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比较 与行政机关的比较 解读 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和困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8
二、行政机关 1、含义: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
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 家机关。 2、特点: 是为完成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 家机关 成立时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具有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编制
12
2、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根据行政法律规范所产生的行政机关(授权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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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请问: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请问: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1、假冒执法人员没收路边小摊贩的财物 • 2、城管人员对占道经营者的殴打行为 • 3、行政机关为建新办公楼,要求原租用 其门面经营的商家迁出
• 4、某物资公司将若干楼房出售给各单位 后,又从物价局取得了收费许可证,对 进入该公司院内各单位办事的车辆予以 收费管理
• [案例] 某甲与某乙因做电脑生意发生债务纠纷,某甲欠某乙1.8万元。由 于其甲长期拖欠不还,某乙便找到在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工作的高中同学 刘某,请他帮忙解决问题,刘某答应为某乙帮忙追款。1994年5月6日,刘 某身着工商人员制服,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某甲带到某 招待所询问两个多小时,并扣押了某甲的手机、摩托车等称作抵押,令其 5天之内还款,否则将以经济诈骗论处。某甲无奈,第二天将1.8万元还给 某乙。但刘某只退还了手机,却迟迟不还摩托车。经过多次交涉,刘某一 再推诿,某甲遂以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工商局致函人民法 院,提出刘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案。 • 法院经审认定,刘某身着工商管理人员制服,为逼迫某甲还债而扣押其手 机、摩托车等作抵押属实,关键问题是扣押行为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 个人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系个人行为,不是县工商局的具体行 政行为,因而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第一,刘某作出此扣押行为 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没有向县工商局报告,某甲起诉后,县工商局也 不认可刘某的行为是代表工商局作出的;第二,刘某作出扣押行为时,即 没有任何工商局的法律文书,也没有明确说是以工商机关的名义作出;第 三,刘某作出行为的目的完全是为私人帮忙;第四,刘某扣押摩托车后, 并没有交给工商机关,而是自己留用。至于刘某身着制服所为,完全是刘 某利用自己在工商局工作的条件给对方造成误解。事实上刘某并没有动用 工商局的行政权力,因此,刘某的行为纯系个人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刘 某的行为应当作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予 以受案。理由是:第一,刘某本身是工商局工作人员,且系着制服作出该 行为,在某甲眼中,刘某就是代表县工商局;第二,虽然刘某作出行为时 出于私利、以及事前事后不向工商局报告,但这只是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 管理不严的问题,并不能开脱工商局的法律责任。
• [例35] 1994年3月,穆棱煤矿保卫科查封了穆棱风筒 厂生产间、仓库、车库和办公室,并派经济警察看管。 穆棱风筒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 “企业保卫组织既执行公安机关授权的司法职能,同 时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它在独立地以自己名义行 使公安机关授权的行政权力时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 律效力,也就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具备了行政主体资 格。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根据本企业单位行政领导的 指派,对本企业所属的法人单位安全防范而采取的查 封强制措施,属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但根据《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及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有关规定,没有授予其在安全防 范以外实施查封的行政权限。……因此,被告对原告 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已超越了职权范围”,于1994 年6月20日作出下列判决:“一、撤销被告穆棱煤矿保 卫科1994年3月14日查封原告鸡西市穆棱风筒厂的强制 措施,二、由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赔偿原告停业期间 职工应得工资2300.67元。三、案件受理费500元有被 告承担。”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1、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有:服务性、从 属法律性; •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单方性、强 制性、无偿性(有例外情形)。 •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与行政权力的特性 有关。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 1、行政行为与假行政行为
• 假行政行为:欠缺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 • 假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可相应地分为四种 ,而 在性质上又有以下几种可能性:(1)民事行 为;(2)行政事实行为;(3)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4)犯罪行为。 • 对上述行为的救济应依其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 措施 。
• [例] 1996年12月14日,出于好奇,北京大学学 生何海波穿过北京圆明园结冰的湖面,进入北京 万春园高级别墅区,被该公司保安处以罚款10元。 何海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万 春园公司作为企业,无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 罚权,故该公司仅根据其内部规定对何海波的罚 款应予返还;何海波未经万春园公司许可,擅自 进入该公司,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亦 应受到批评。”法院遂于1997年4月16日作出判 决:北京万春园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 [参见《四个月官司讨回十元罚款》,载《报刊文 摘》1997年5月19日。]
• 分析: • 1、同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行为,为什么法院只受 理对第二个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呢?本案涉及到 的就是行政行为的成立问题。 • 2、本案中,县工商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合同的行为虽然 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第二个要素— —职权要素,即不是工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因此不是行政行为,是民事行为。工商局作为与居美家 具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具公司因签订合同而 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 整。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居美家具公司应向民 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 3、工商局所作出的第二个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由于 居美家具公司不接受工商局提出的降低家具价格的条件, 工商局便利用职权,以其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营业 执照并处以罚款,使居美家具公司的权利受到损害。对 于工商局滥用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通过 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 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分析: 分析: • 1、本案中,李某驾车驶入禁行道,并且酒后开车的行 为,显然是违章行为;邵某是交通警察,其职责就是 制止违章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害,而 且当李某看见邵某拦车即停车,说明邵某有较明显的 公务标志,即通过着装表明了身份。交警邵某运用其 职权对李某酒后驾车作出罚款的行为应认定执行公务 的行为。 • 2、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7 条第5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 驾驶证:······(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 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五十元,被处 罚人没有异议,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邵某根 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于法也是有据的。因此, 对交通警察邵某的行为,不仅应认定为执行公务的行 为,且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予以维持。
•
①关于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性质,首先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即是否具有行政权力或行政权能。判例1中的行为在 我国具有典型性。例如,许多商店里写着“偷一罚十”的标语,许 多住宅区也写着“小摊小贩不得进入叫卖”的文字。然而在我国, 企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权能,除非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法院认 为,企业保安部门及所在企业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行 政权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其所作出的罚款是一个假行政 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我们认为,法院的这一认定是正确的。 • 在判例2中,法院认为企业保卫组织具有行政权能,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我们不同意法院的这一认定。因为,根据《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企业保卫组 织的职能仅限于内部保卫工作,这种职能应基于公安机关的“授权” 即委托,而且这里的企业保卫组织也仅限于特定的大型厂矿企业所 设的保卫组织。但判例2中的被告都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穆棱 煤矿保卫科的查封行为也不假行政行为。 • 与判例1、2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企业行政对员工的强制行为的性质 问题。例如,根据《企业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行政可以对员工 实施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罚款或扣工资等);根据《国营企业辞 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行政可以辞退职工,等等。从我国现 行立法上来看,企业行政方的这种权利,并不是国家行政权,而是 一种劳动指挥权;企业行政方是劳动法关系的主体,而不是行政主 体;这种强制性单方行为是劳动法上的行为,即民法上的单方法律 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行政行为的假象。
2、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
• 较难区分的是公务人员所作的个人行为。 • 目前尚无法用一个确定的标准来界分,一般会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时间与空间、行为的名义、 行为目的、是否属职责范围等。
• 请问:你认为上述标准足以将公务行为 请问:
与个人行为区别开吗? 与个人行为区别开吗?
• [例36]某市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邵某在下班骑自行车回 家的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 司机李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邵某说:“这 是禁行路,前面有车辆禁行标志,没看见吗?”李某说: “对不起,真没看见。”在对话中,邵某闻到对方有酒 味,便问司机李某:“你喝酒了吗?”李某回答说: “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还管违章, 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友, 以后有什以事找我。”说完,递给邵某一张名片,就要 开车走。邵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 元。”随后拿出罚款单。李某想争辩,见围观的群众越 来越多,只好交了50元罚款。第二天,李某到市公安局 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则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 持原决定。李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罚款决定。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意见不统一,对 邵某既不在工作岗位上又不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罚款行 为是否属执行公务的行为曾产生争议。
•
②关于侵害的排除。如前所述,假行政行为不具有行 政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对违法假行政行为的侵害应 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排除。法院在判例1中,没有将 违法的假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标的,没有适用《行 政诉讼法》作出行政判决,而是按民事诉讼作出民事判 决。这是符合学理上的通说的。在判例2中,法院由于 对行为性质的认定错误而导致排除侵害的途径也是错误 的。事实上,法院对该案是作为国家赔偿案件来审理的。 我们认为,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通过行政 诉讼机制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实现,还 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来实现(如请求有关行政主体履行保 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追究实施违法假行政行为者的法 律责任等)。 • 还应当指出提,正像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合法或违 法一样,假行政行为或非行政行为也不意味着合法或违 法。假行政行为可能是一个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合 法的假行政行为,并不存在着侵害及其排除的问题,只 存在着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请问: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请问: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 1、假冒执法人员没收路边小摊贩的财物 • 2、城管人员对占道经营者的殴打行为 • 3、行政机关为建新办公楼,要求原租用 其门面经营的商家迁出
• 4、某物资公司将若干楼房出售给各单位 后,又从物价局取得了收费许可证,对 进入该公司院内各单位办事的车辆予以 收费管理
• [案例] 某甲与某乙因做电脑生意发生债务纠纷,某甲欠某乙1.8万元。由 于其甲长期拖欠不还,某乙便找到在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科工作的高中同学 刘某,请他帮忙解决问题,刘某答应为某乙帮忙追款。1994年5月6日,刘 某身着工商人员制服,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某甲带到某 招待所询问两个多小时,并扣押了某甲的手机、摩托车等称作抵押,令其 5天之内还款,否则将以经济诈骗论处。某甲无奈,第二天将1.8万元还给 某乙。但刘某只退还了手机,却迟迟不还摩托车。经过多次交涉,刘某一 再推诿,某甲遂以县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县工商局致函人民法 院,提出刘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人民法院不应受案。 • 法院经审认定,刘某身着工商管理人员制服,为逼迫某甲还债而扣押其手 机、摩托车等作抵押属实,关键问题是扣押行为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 个人的行为。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系个人行为,不是县工商局的具体行 政行为,因而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第一,刘某作出此扣押行为 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都没有向县工商局报告,某甲起诉后,县工商局也 不认可刘某的行为是代表工商局作出的;第二,刘某作出扣押行为时,即 没有任何工商局的法律文书,也没有明确说是以工商机关的名义作出;第 三,刘某作出行为的目的完全是为私人帮忙;第四,刘某扣押摩托车后, 并没有交给工商机关,而是自己留用。至于刘某身着制服所为,完全是刘 某利用自己在工商局工作的条件给对方造成误解。事实上刘某并没有动用 工商局的行政权力,因此,刘某的行为纯系个人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刘 某的行为应当作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予 以受案。理由是:第一,刘某本身是工商局工作人员,且系着制服作出该 行为,在某甲眼中,刘某就是代表县工商局;第二,虽然刘某作出行为时 出于私利、以及事前事后不向工商局报告,但这只是工商局对其工作人员 管理不严的问题,并不能开脱工商局的法律责任。
• [例35] 1994年3月,穆棱煤矿保卫科查封了穆棱风筒 厂生产间、仓库、车库和办公室,并派经济警察看管。 穆棱风筒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 “企业保卫组织既执行公安机关授权的司法职能,同 时又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它在独立地以自己名义行 使公安机关授权的行政权力时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 律效力,也就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具备了行政主体资 格。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根据本企业单位行政领导的 指派,对本企业所属的法人单位安全防范而采取的查 封强制措施,属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但根据《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及单位内部治安防范有关规定,没有授予其在安全防 范以外实施查封的行政权限。……因此,被告对原告 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已超越了职权范围”,于1994 年6月20日作出下列判决:“一、撤销被告穆棱煤矿保 卫科1994年3月14日查封原告鸡西市穆棱风筒厂的强制 措施,二、由被告穆棱煤矿保卫科赔偿原告停业期间 职工应得工资2300.67元。三、案件受理费500元有被 告承担。”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 1、行政行为的时代特征有:服务性、从 属法律性; • 2、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单方性、强 制性、无偿性(有例外情形)。 •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与行政权力的特性 有关。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 1、行政行为与假行政行为
• 假行政行为:欠缺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的行为。 • 假行政行为的表现形态可相应地分为四种 ,而 在性质上又有以下几种可能性:(1)民事行 为;(2)行政事实行为;(3)违反行政管理 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 ;(4)犯罪行为。 • 对上述行为的救济应依其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 措施 。
• [例] 1996年12月14日,出于好奇,北京大学学 生何海波穿过北京圆明园结冰的湖面,进入北京 万春园高级别墅区,被该公司保安处以罚款10元。 何海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万 春园公司作为企业,无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处 罚权,故该公司仅根据其内部规定对何海波的罚 款应予返还;何海波未经万春园公司许可,擅自 进入该公司,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亦 应受到批评。”法院遂于1997年4月16日作出判 决:北京万春园公司返还何海波人民币10元。 [参见《四个月官司讨回十元罚款》,载《报刊文 摘》1997年5月19日。]
• 分析: • 1、同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两个行为,为什么法院只受 理对第二个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呢?本案涉及到 的就是行政行为的成立问题。 • 2、本案中,县工商局签订购买办公家具合同的行为虽然 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但不具备行政行为的第二个要素— —职权要素,即不是工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因此不是行政行为,是民事行为。工商局作为与居美家 具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居美家具公司因签订合同而 产生的民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 整。对工商局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居美家具公司应向民 事审判庭提起民事诉讼。 • 3、工商局所作出的第二个行为,则属于行政行为。由于 居美家具公司不接受工商局提出的降低家具价格的条件, 工商局便利用职权,以其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营业 执照并处以罚款,使居美家具公司的权利受到损害。对 于工商局滥用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通过 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其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 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 分析: 分析: • 1、本案中,李某驾车驶入禁行道,并且酒后开车的行 为,显然是违章行为;邵某是交通警察,其职责就是 制止违章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害,而 且当李某看见邵某拦车即停车,说明邵某有较明显的 公务标志,即通过着装表明了身份。交警邵某运用其 职权对李某酒后驾车作出罚款的行为应认定执行公务 的行为。 • 2、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7 条第5项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 驾驶证:······(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 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五十元,被处 罚人没有异议,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邵某根 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于法也是有据的。因此, 对交通警察邵某的行为,不仅应认定为执行公务的行 为,且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予以维持。
•
①关于行为的性质。行为的性质,首先取决于行为主体是否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即是否具有行政权力或行政权能。判例1中的行为在 我国具有典型性。例如,许多商店里写着“偷一罚十”的标语,许 多住宅区也写着“小摊小贩不得进入叫卖”的文字。然而在我国, 企业并不具有当然的行政权能,除非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法院认 为,企业保安部门及所在企业未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具有行 政权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其所作出的罚款是一个假行政 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我们认为,法院的这一认定是正确的。 • 在判例2中,法院认为企业保卫组织具有行政权能,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我们不同意法院的这一认定。因为,根据《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企业保卫组 织的职能仅限于内部保卫工作,这种职能应基于公安机关的“授权” 即委托,而且这里的企业保卫组织也仅限于特定的大型厂矿企业所 设的保卫组织。但判例2中的被告都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穆棱 煤矿保卫科的查封行为也不假行政行为。 • 与判例1、2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企业行政对员工的强制行为的性质 问题。例如,根据《企业奖惩条例》的规定,企业行政可以对员工 实施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罚款或扣工资等);根据《国营企业辞 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企业行政可以辞退职工,等等。从我国现 行立法上来看,企业行政方的这种权利,并不是国家行政权,而是 一种劳动指挥权;企业行政方是劳动法关系的主体,而不是行政主 体;这种强制性单方行为是劳动法上的行为,即民法上的单方法律 行为,而不是行政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行政行为的假象。
2、行政行为与个人行为
• 较难区分的是公务人员所作的个人行为。 • 目前尚无法用一个确定的标准来界分,一般会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时间与空间、行为的名义、 行为目的、是否属职责范围等。
• 请问:你认为上述标准足以将公务行为 请问:
与个人行为区别开吗? 与个人行为区别开吗?
• [例36]某市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邵某在下班骑自行车回 家的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 司机李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邵某说:“这 是禁行路,前面有车辆禁行标志,没看见吗?”李某说: “对不起,真没看见。”在对话中,邵某闻到对方有酒 味,便问司机李某:“你喝酒了吗?”李某回答说: “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还管违章, 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友, 以后有什以事找我。”说完,递给邵某一张名片,就要 开车走。邵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 元。”随后拿出罚款单。李某想争辩,见围观的群众越 来越多,只好交了50元罚款。第二天,李某到市公安局 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则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 持原决定。李某不服,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罚款决定。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意见不统一,对 邵某既不在工作岗位上又不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罚款行 为是否属执行公务的行为曾产生争议。
•
②关于侵害的排除。如前所述,假行政行为不具有行 政行为所具有的法律效果,对违法假行政行为的侵害应 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来排除。法院在判例1中,没有将 违法的假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标的,没有适用《行 政诉讼法》作出行政判决,而是按民事诉讼作出民事判 决。这是符合学理上的通说的。在判例2中,法院由于 对行为性质的认定错误而导致排除侵害的途径也是错误 的。事实上,法院对该案是作为国家赔偿案件来审理的。 我们认为,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仅可以通过行政 诉讼机制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机制来实现,还 可以通过行政途径来实现(如请求有关行政主体履行保 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追究实施违法假行政行为者的法 律责任等)。 • 还应当指出提,正像行政行为并不意味着合法或违 法一样,假行政行为或非行政行为也不意味着合法或违 法。假行政行为可能是一个违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合 法的假行政行为,并不存在着侵害及其排除的问题,只 存在着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