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作原则与四准则关系看_合作_是_原则_杨明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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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Journal of Liaoning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第27卷第1期

2010年1月Vol.27No.1

Jan 2010

[收稿日期]2009-11-05

[作者简介]杨明义(1963-),男,辽宁沈阳人,辽宁大学汉语国际教育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从合作原则与四准则关系看“合作”是“原则”

杨明义,侯

达(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34)

[摘要]以会话“合作原则”为核心的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引入我国后,引起了我国哲学界、语

言学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一直存在某些异议,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合作”是否是“原则”。这里从合作

原则与四准则关系的解读出发,阐述违反准则并不就是违反原则,合作是原则。

[关键词]会话含义理论;合作原则;四准则

[中图分类号]H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02(2010)01-0099-03

美国语言哲学家格赖斯20世纪50年代提出以交际意图的理解为意旨的“非自然意义理论”

,1967年又在其《逻辑与会话》演讲中提出了以“合作原则”为内涵核心的“会话含义”理论。以“非自然意义理论”为支点,以论述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制约会话含义生成和理解机理为内容的会话含义理论,完成了从意义到含义的过渡,发展了一种新的推理形式:语用推理,使语言研究从静态的语形语义分析拓展到动态的语用含义分析。该理论一经引入我国,便以其新颖而重要的内容引起了哲学界、语言学界等的广泛关注。总的说来,在应用这一理论推动语言和逻辑等问题研究的同时,人们对这一理论本身的某些内容的

异议和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其中关于“合作原则”的适用性问题是一大论题,而焦点则集中在“合作原

则是不是必须遵守的”这一根本性问题上。

笔者认为,造成对这一问题看法或态度分歧的根

源之一,是对“合作原则”与相关四准则关系理解上的

差异。本文在现有主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对二者之间关系的合理解读为出发点,对这个问题集中加以讨论。一、会话“合作原则”

会话“合作原则”是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内涵的核心。格赖斯在考察人们的会话活动时发现,会话中听说双方一般总能默契地设想领会话语表面意义之

外的交际意图,这是由于有一种会话机制在起作用。1967年他在《逻辑与会话》演讲中把这种机制作为会话“合作原则”提了出来,指出: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的交谈不是由一串不连贯、无条理的话语组成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交谈的参与者都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

或者至少有一个彼此都接受的方向。交谈过程中,不适合谈话目的或方向的话语被删除,使交谈得以顺利进行。这个要求交谈参与者共同遵守的一般原则就是“合作原则”,即在参与交谈时,要使你说的话符合你所参与的交谈的公认目的或方向。接着,格赖斯又进一步提出了合作原则的相关四准则:

(1)量的准则:指所提供的信息的量。

①所说的话应包含为当前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②所说的话不应包含多于需要的信息。

(2)质的准则:所说的话力求真实。

①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②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所说的话是相关的。(4)方式准则:清楚明白地说出要说的话。①避免晦涩;②避免歧义;③简练;④有条理。二、有关“合作原则”的争议会话含义理论的引进推动了中国语言学和逻辑学相关问题的研究。但在引进吸收和应用的过程中,不时地有人对作为会话含义理论核心的“合作原则”

的适用性提出异议,进行讨论,焦点之一集中在“合作原则是不是必须遵守的”这一问题上,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或态度。

(一)合作不必是原则一些学者认为,实际生活中说话双方提供的信

息,

有时超出,有时不够;答非所问,话不对题;表达模糊;提供假信息等违背“质”、“量”、“关系”、“方式”准则而谈话却能正常进行且少有误解。因此,合作原则

不具有普遍性,

缺乏解释力,不能充当人们交际所必99··

须遵守的原则。

钱冠连先生(1989)指出,人们交际中的一些话语伴随手段能够使不足的信息得以补偿,使多余的信息得以削减或合理,使不对题的话或非所问之答得以匹配校正,使不清楚的话得以澄清。他通过列举三种既不遵守四准则,又不产生会话含义的“不合作”现象(量的不合作、关系的不合作和方式上的不合作),提出合作不必是原则。

(二)合作必须是原则

冯光武先生(2005)针对钱冠连先生提出的“不合作”现象指出:人们在阐述该原则时有将作为一种语用原则的合作和普通意义上的“合作”混淆起来的倾向,其直接后果就是认为合作原则要求人们在言语交际对说真话、清楚明白地提供足够的信息,否则就是不合作。这是对合作原则的误读,是对该语用学原则的哲学思想的淡化。通过全面考察Grice的哲学论述,指出合作原则只是其意义理论的一部分,意义理论又服务于他的哲学目的——

—揭示人的理性本质。合作原则试图揭示言语交际和其他人类行为一样是理性的,合作性是理性的一种体现。人们误读和偏离合作原则的根本原因在于对Grice的哲学思想了解不够。鉴于此,得出结论:合作必须是原则。

(三)合作原则是相对的

林纪诚先生(1991)中指出,会话中的合作原则不是绝对的,‘遵守’和‘违背’乃是相对的,四大准则的‘度’往往会因人而异,并无固定不变的统一标准。在言语交际中,出于语用或修辞上的需要,违背合作原则是允许的,但违背也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遵守’与‘违背’是对立的统一,一味遵守会适得其反,随意违反会使交际双方有规难循,交际无法进行。

三、违反准则并不就是不遵守原则

格赖斯在提出合作原则后,接着又提出了“质”、“量”、“关系”、“方式”四个方面的准则。就我们所见,国内否认合作原则的人大多并不是就合作原则本身提出否定论据,而是把四条准则看成是合作原则的派生、细化或具体表现,进而以违反准则却又遵守原则这一表面矛盾现象为论据否定合作原则的。我们认为这是对合作原则与相关四准则关系的误读。下面先从格赖斯所总结的违反准则的四种情况分析入手,看是否违反准则就一定是不遵守原则。

(一)违反准则的四种情况分析

根据索振羽(2000),格赖斯本人曾总结出四种可能不遵守准则的情况:

(1)说话人宣布不遵守合作原则以及有关准则,例如:“无可奉告”。

(2)说话人可以悄悄地、不加声张地违反一条准则。这样,在有些情况下他就会把听话人引入歧途。结果使听话人产生误解或受骗上当。例如,说谎的情况。

(3)说话人可能面临一种“冲突”的情况,即为了维护一条准则而不得不违反另一条准则。例如他可能满足了“量”的第一条次准则(所说的话应包含为当前交谈目的所需要的信息),就违反了“质”的第二条次准则(所说的话要有足够的证据)。格赖斯举出下面的例子:

A:Where does C live?

B:Somewhere in the south of France.

假定B知道A打算去看望C,那么他的回答就违反了“量”的第一条次准则,因为他没有提供足量的信息。但是也没有理由认为他不合作。妥贴的解释是:B知道如果提供更多信息,他会违反“不要说缺乏足够证据的话”这条“质”的次准则,而使自己面临一种“冲突”情况。

(4)故意违反或利用某一准则来传递会话含义。说话人故意不遵守某一条准则,即说话人知道自己违反了某一条准则,同时还使听话人知道他违反了该条准则,但目的不是中断交谈,而是为了向说话人传递一种新信息——

—会话含义。

上述违反准则的四种情况中,只有第一种情况是

“不合作”的,因为在这个时候,谈话双方并没有一个

“共同的目的或方向”,说话人说出“无可奉告”的目的

不是要使交谈顺利进行下去,而是终止谈话。而在第

二、三种情况中,我们不能因为交谈中出现了对准则

的违反而得出“说话人违反了合作原则”的结论,因为

在这里交谈双方有着一个共同的目的,共同向彼此都

接受的方向努力,所说的话也完全符合双方所参与的

交谈的公认目的或方向,所以都遵守了合作原则。可

见,原本在格赖斯那里合作原则就只是一个会话的总

原则,四条相关准则的违反并不就一定决定着总原则

的成立与否。

从上面四种违反准则的情况中,我们还可以看

到,有没有产生会话含义,也并不能说明违反准则就

是不遵守合作原则。

前三种情况均不产生会话含义,但其中后两种遵

守合作原则。这就是说,不产生会话含义的违反准则

未必就是“不合作的”。第四种情况产生会话含义,其

实正是一些人所认为的“违背某一准则而谈话却能正

常进行”,从而“合作原则不必遵守”的情况。如果违

背某一准则产生会话含义就是违背合作原则的话,

那格赖斯一方面说交际必须遵守合作原则,另一方面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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