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合集下载

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登记

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登记变更税务登记—三证合一业务描述】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信息事项变更的,应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结变更登记事项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对于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20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1〕5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2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21〕482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2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三证合一”有关业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21〕178号【办理条件】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涉税信息事项变更。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必报:1.变更税务登记表。

条件报送:1.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还需报送:——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

4.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5.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为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和分类管理水平,市局制定了新的《上海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试行《暂行办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自2000年9月1日本市率先在全国实施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办法以来,我们不断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对建立和维护税收秩序产生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是,经分析和总结本市近几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市局认为还存在一些亟需改进和完善的问题:一是现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手段相对落后,仍以人海战术、人工评定为主,没有设计开发专门的、系统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软件,没有充分利用计算机采集到的海量信息进行自动的、客观的评定,使评定工作仍带有一定的主观片面性和随意性,导致评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举措对纳税人的示范和警示作用尚未充分体现。

三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重视度有逐年递减的趋势,与信用问题越来越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相背。

四是办法本身有些评定指标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据此,市局制定了新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以提高评定质量为核心,利用计算机作为评定的基本手段,切实体现评定手段、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评定程序的规范性和操作性、评定结果的真实性和权威性;确立以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正确”为重点评定指标,以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记录为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判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和自觉性;着力解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平衡性,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和规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国税征[2006]35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35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市局决定统一换发本市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范围(一)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证种类及适用范围为降低纳税人成本,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共同核发一套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换证时间、方式、程序(一)换证时间从2006年8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止,各税务分局在此期间内合理安排换证。

(二)换证方式采取“分局受理、市局制证”方式,即换证资料由各分局负责受理、审核、输入,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称受理处)负责制证。

(三)换证程序1、纳税人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在准确、完整地填写后,连同下列资料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上海法人变更完税证明流程

上海法人变更完税证明流程

上海法人变更完税证明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上海法人变更完税证明流程如下:1. 准备材料在进行法人变更完税证明的申请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原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文件;(7)公章;(8)法人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如涉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6.27【实施日期】2008.06.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税务迁移通知书

税务迁移通知书

税务迁移通知书篇一:税务迁移条例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市局制定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分局)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

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第六条迁出分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注销申请后,对迁移注销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迁出分局已纳入区级税务检查的做挂案处理,同时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书面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入分局),迁入分局应作延续检查。

第七条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

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章迁出操作程序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

上海过户后5个工作日交税流程详解

上海过户后5个工作日交税流程详解

上海过户后5个工作日交税流程详解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上海房产过户后5个工作日交税流程详解在上海市购买房产,完成过户后,紧接着就是缴纳相关税费的环节。

申请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申请注销(迁移)税务登记清税申请审核表
2、清税情况表中,期初未抵扣数、期未未抵扣数要用负号填写,年初未交数、本期转入数、期未未交数、期初未交数多交数以负号填写。清税、欠税情况在本表中不够填列的,可另附表说明。
主管科室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部门盖章)
年月日Hale Waihona Puke 分局、县局意见(盖章)
年月日
编号:沪国(地)税注字第号
纳税人名称
**********************
登记注册类型
****************
税务登记号
**************
电脑编码
***************
联系地址
***************
销售额(13%税率):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
期未未抵扣数:
年初未交数:
本期转入数:
本期已交数:
期未未交数: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6%征收率):
销售额(4%征收率):
期初未交数:
应交数:
已交数:
期未未交数:
营业税
应税收入( %税率):
应税收入( %税率):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1、应缴税款已结清。
□2、税款尚未结清,应补(退)缴各类税款情况如下:
□3、迁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未抵扣数:
□4、其他情况说明:
经办人专管员签名2011年12月5日
清税审核(检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拟同意,报区局审批
赵所长(分管所长签字)
(部门盖章)
2011年12月7日
期初未交数:

开具《纳税联系单》申请表

开具《纳税联系单》申请表
2、纳税人代码:填写申请人税务管理码或税务登记证号。
3、联系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填写申请人实际的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4、申请理由:填写租期、租柜经营的地址或单位名称、销售额、对方税务局。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及填写申请年、月、日。
开具《纳税联系单》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代码
经济性质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申请理由:
我单位自年月起至年月在承租柜台经营全部应税销售额元均已返回上海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分局缴纳各税,现申请向区(县)税务局出具《纳税联系单》。
(公章)
年月日
开具《纳税联系单》申请表填表说明
1、纳税人名称:填写申请人税务登记证中的全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请渠道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请渠道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税务登记跨区(县)迁移申请渠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申请渠道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跨区县迁移税务登记管理,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调整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的申请渠道。

具体如下:一、申请方式本市纳税人跨区县迁移可直接通过上海税务网站提出注销申请,也可向市税务登记受理处(以下简称受理处)大厅提出申请。

二、操作流程(一)网上申请1.申请。

纳税人使用CA证书进入上海税务网站“网上办税”中的“网上办理迁移注销业务申请”模块,按要求填写《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并上传到上海税务网站。

2.预受理。

受理处收到纳税人上传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查询征管系统,审核该纳税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种情况:(1)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的;(2)税款未结清的;(3)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的;(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尚未完成清算的。

如纳税人存在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的,受理处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向纳税人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同时终止流程;如不存在以上四种情况的,则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回复《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见附件3),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向迁出分局发起场地核查事项(见附件4《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场地核查情况表》),迁出分局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注销场地核查任务,并将核查情况录入征管系统。

3.正式受理。

受理处根据迁出分局反馈的核查信息作如下处理:(1)如生产经营场地情况属实的(对具有出口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受理处先电话通知纳税人到迁出分局取消资格),纳税人根据网上反馈信息,携带《网上迁移注销税务登记预受理单》上所规定的资料,到受理处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流程及手续

上海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流程及手续

上海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流程及手续1.首先,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资料进行注册资金变更申请。

First, the enterprise needs to prepare relevant document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 change.2.接着,企业需要在工商局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申请手续。

Then, the enterprise needs to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for registered capital change at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3.企业需要填写注册资金变更的申请表格,并加盖公章。

The enterprise needs to fill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registered capital change and affix the official seal.4.需要提供企业法人或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经营范围变更证明。

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 of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r shareholders of the enterpriseand proof of change in business scope.5.企业还需提供新注册资金数额的证明材料。

The enterprise also needs to provide proof of the new amount of registered capital.6.提交申请资料后,需等待工商局的审核和批准。

After submitting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it is necessary to wait for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th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7.审核通过后,企业需要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的登记手续。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2000年8月25日印发的《上海市代理记账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上海税务变更财务人员流程

上海税务变更财务人员流程

上海税务变更财务人员流程
上海地区税务变更涉及财务人员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申请税务变更、备案登记、税务登记、税务注销和财务人员变更等环节。

下面将逐一
介绍这些流程的具体操作步骤。

一、申请税务变更
1.提交申请材料:财务人员首先需要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变更
登记申请表、原税务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等。

二、备案登记
1.提交备案材料:通过税务局要求,财务人员需要准备备案登记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相关证明文件等。

三、税务登记
3.领取税务登记证:审核通过后,财务人员可以领取税务登记证。

四、税务注销
1.提交注销申请:如有需要注销原税务登记,财务人员需要准备相关
注销申请材料,如注销申请表、原税务登记证明等。

五、财务人员变更
1.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如果需要对财务人员进行变更,财务人员需要
准备相关变更申请材料,如人事变更证明、变更申请表等。

2.提交申请:将变更申请材料提交至当地人事部门进行变更申请。

3.等待批准:人事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如通过即可办理相关手续。

总结:
上海地区税务变更涉及财务人员流程包括申请税务变更、备案登记、税务登记、税务注销和财务人员变更等环节。

财务人员需按照规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依次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在整个流程中,财务人员需仔细核实、及时跟进,确保手续顺利办理。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上海税务变更财务人员流程。

上海企业变更申请书模板(3篇)

上海企业变更申请书模板(3篇)

第1篇关于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一、变更登记事项说明1. 变更原因因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说明变更原因,如公司发展需要、股东变更、经营范围调整等)。

2. 变更内容(1)变更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如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变更前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列出变更前的具体信息)。

(3)变更后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列出变更后的具体信息)。

二、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 变更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外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护照、居留证等)。

(2)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其他组织股东的有效证明文件。

3. 变更事项证明文件:(1)公司名称变更:-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2)住所地变更:- 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

(3)法定代表人变更:- 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或辞职报告;- 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4)注册资本变更:- 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资产评估报告。

(5)经营范围变更:- 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增项经营范围相关证明文件。

4. 其他相关材料:(1)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涉及外商投资的,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2.26•【字号】沪商外经[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商外经〔2013〕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第620号令)的精神和《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有关工作的函》(商务部商合函〔2012〕644号)的要求,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2月26日《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和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对外劳务合作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本市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的企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经营资格管理。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须经市商务委许可,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在领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27•【字号】沪国税征[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征[2008]22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根据市委作出的“提高审批效能,简化审批手续,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指示,以及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要求,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自今年7月1日起作部分调整和完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场地核查程序对新办单位,改事前场地核查为事后核查。

具体为:收齐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包括承诺所提供资料属实),经基层分局审核无误,报税务登记受理处集中核准、制证后,即可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分局应在发证后7个工作日内对场地进行核实确认(包括对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场地的确认),并填写《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已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并将此户作跨区迁移注销或注销处理。

对跨区迁移单位,仍实行先核场地再发证的程序。

即迁入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资料审核后,对场地进行核实,经核无误的,报受理处发证。

二、优化工作流程(一)下放部分终审权限。

即原由市财税三分局稽管科、市财税三分局领导、市局征管处终审的权限下放到登记受理处。

(二)优化流转环节。

归并、调整相关环节,使开业登记由原来的十二个环节减少到受理、信息录入、稽管科审核、登记受理处复审、终审五个环节。

三、加强事后监管(一)由于场地审核程序的调整,各征管分局应按经营地属地征管原则严格核查场地,对不符规定的即予以调整。

(二)登记受理处将不定期地对一些规模较大的或经营地有疑问的单位及“走逃户”进行分析,交稽查局核查。

对检查有问题的户管要及时根据户管原则进行调整。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编号 沪国(地)税变字第号
以下项目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
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号
电脑编号
变 更 内 容
变 更 项 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
原因
经办人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意见
(签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盖章)
年 月日
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日
以下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意见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分局、县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填表说明:1、凡是《税务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均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两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办税员概述

办税员概述

第一节办税员概述一、办税员是指受纳税单位指派、聘用或委托,参加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为纳税单位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及可以在有关涉税文书、证件上签名、盖章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企业法人签字、盖章的除外)。

二、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遵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具有一定的税收、财会及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从事财务、会计或与其相关的工作。

三、职责(一)接受税务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初始培训、后续培训及日常辅导;(二)依法准确及时办理纳税申报业务,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三)负责对纳税单位税款解缴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办理申请印制税务发票手续和领购税务发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发票的使用、保管等工作;(五)依照规定办理其他涉税事项。

办税员未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其纠正;未能纠正的,建议纳税单位予以更换。

第二节办税员管理一、设置(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倡导,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设置办税员,同时,填报《办税员培训报名表》。

(二)办税员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人提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产生。

(三)纳税单位根据需要,可设置1名或1名以上办税员;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培训与考核(一)市局负责统一制定办税员培训大纲和考试试卷;各基层税务局根据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办税员的培训和考试工作。

(二)根据《办税员培训报名表》,纳税单位办税员参加税收业务知识培训。

经考试合格,可取得由培训机构核发的《培训合格证明》,凭该证明可获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办税员联系卡》。

(三)纳税单位确定的办税员人选,凡有助理会计师以上或其他中级以上经济类资质证书的,可凭证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办税员联系卡》。

(四)鉴于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特殊性,出口企业办税员参加培训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到指定培训点培训。

上海_清税_申请书

上海_清税_申请书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谨以此申请书向贵局提出清税申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恳请贵局予以审批。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您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您的电话号码]地址:[您的住址]企业名称:[如有企业,请填写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企业,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清税原因1. 依法纳税:本人/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

2. 税收优惠:本人/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已享受相关税收减免。

3. 税收争议:本人/企业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方面存在争议,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现申请清税。

4. 税务登记变更:本人/企业已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变更,需进行清税。

5. 其他原因:[如有其他原因,请在此处说明]三、清税材料1. 纳税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税收完税证明:近三年内各年度的税收完税证明。

3. 税收优惠证明: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证明材料。

4. 税收争议解决证明:如存在税收争议,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调解协议。

5. 税务登记变更证明:如涉及税务登记变更,提供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清税承诺1. 本人/企业承诺,以上所述情况真实、准确,无任何虚假陈述。

2. 本人/企业承诺,如有遗漏或错误,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人/企业承诺,在清税过程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五、申请时间本人/企业于[申请日期]向贵局提出清税申请,请贵局在收到申请后[指定时间,如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

敬请贵局对本次清税申请予以审批,并给予回复。

如有需要,本人/企业将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

此致敬礼!申请人:[您的姓名]日期:[申请日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编号沪国(地)税变字第号
以下项目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名称联系电话
税务登记号电脑编码




变更项目变更前变更后
变更原因
经办人意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意见单位意见
(签字或盖章)(签名或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以下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意见部门意见分局、县局意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部门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收回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地税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国税税务登记证正本本,副本本。

填表说明:1、凡是《税务登记表》中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均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本表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一份退回纳税人,三份留存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