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余泥渣土业务办证须知及管理规定精选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1. 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在工地施工过程中余泥土石方的外运行为,确保施工过程合法、规范、有序进行,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挥霍和污染,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企业的工地施工过程中的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
2. 术语和定义•余泥土石方:指在工地施工过程中未被使用的土壤、石方等料子。
•外运:指将工地施工过程中的余泥土石方从工地运输到指定的地方。
3. 管理标准3.1. 外运计划•每个工地在施工前,应编制外运计划,明确外运的数量、时间和目的地。
•外运计划应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施工前报批。
•外运计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车辆和运输路线。
3.2. 运输工具和设备•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必需的安全设施。
•运输工具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运输。
•运输工具应配备防尘设备,避开泥土石方在运输过程中污染空气。
3.3. 装载和运输•装载车辆应保持干净乾净,避开泥土石方的杂物和污染物带入。
•在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开泥土石方的散落和飞扬,如采用合适的渣土车、防尘罩等。
•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定,确保安全行驶,并避开泥土石方的损失和外泄。
3.4. 目的地管理•工地余泥土石方的目的地应经过合法审批,并具备合适的处理本领。
•目的地应具备必需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泥土石方的合理处理和资源的循环利用。
•目的地应定期报告外运情况和处理情况,并搭配相关验收工作。
4. 考核标准4.1. 外运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外运计划应定时编制,并在施工前履行报批程序。
•外运计划应合理布置,充分考虑环保要求,避开资源的挥霍。
•编制外运计划应准确计算和报告余泥土石方的数量。
4.2. 运输工具和设备的管理•运输工具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运输。
•运输工具应装备必需的防尘设备,防止泥土石方的污染和外泄。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乾净,避开带入杂物和污染物。
4.3. 装载和运输的操作•装载车辆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装载,避开过度装载和散落。
2024年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四篇)
2024年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运营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根据《____省安全生产条例》、《____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____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与噪声防治及监测技术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____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____》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协会实际情况。
特制定《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一、建筑渣土车辆运输运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按规定建立安全____管理机构。
建立健全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配备建筑渣土运输运营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2、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基础台账(驾驶员管理台账、车辆管理台账、安全教育台账、违章与事故台账)和有关信息资料。
对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及时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规章制度。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每月对渣土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
驾驶员出车前坚持“三分钟安全教育”,及时查找隐患、消除隐患,杜绝违规现象,有效地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4、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车辆登记、车厢密闭改装年检、办理《通行证》。
公司安全员及分管领导每月定期对渣土车辆运输驾驶员进行考核计分,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5、根据《____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款要求,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建筑渣土运输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经市局审核批准,取消其建筑渣土运输从业资格。
6、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装运过程中,必须盖平箱盖,严禁超载。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的管理规定.doc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一、地方性文件:1、市安委会《关于转发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开展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安〔2012〕13号),2012.12.24印发2、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泥头车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泥安管〔2013〕6号),2013.3.11印发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62号),2013.4.10印发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落实“两牌两证”制度进一步加强工地内泥头车安全管理的通知》,2013.5.6印发5、市泥头车整治办《深圳市罐式车辆安全管理“两牌两证”实施办法》(深泥安管〔2013〕10号),2013.8.6印发6、市泥头车整治办《关于下一阶段对列入整治范围车辆开展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意见》(深泥安管通〔2014〕33号),2014.11.26印发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落实工地内和搅拌站内泥头车和槽罐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建质安〔2014〕155号),2014.12.16印发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工地内和搅拌站内的泥头车安全管理,落实泥头车“两牌两证”(“两牌”是车辆号牌和档案号牌,“两证”是驾驶证和备案合格证)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文件规定:1、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已在本工程备案承接土石方外运业务的运输企业按照“两牌两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泥头车“档案号牌”等有关手续。
对未按时取得相关合法资质和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车辆,按照市泥头车整治办的统一部署要求,自2013年5月10日起,不得进入工地从事土石方运输业务。
2、各新建工程办理土石方运输合同备案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和取得“档案号牌”的运输企业及泥头车承担土石方运输业务,并按照《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通使用“建设工程土石方信息管理”平台的通知》(深建质安〔2013〕62号)要求,填报土石方工程和运输企业及泥头车相关信息。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近年来,城市建设和工程施工规模不断扩大,渣土运输成为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渣土运输行为,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环境整洁,制定了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准入标准、运输要求以及违规处罚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准入标准1. 车辆要求:渣土运输车辆应具备合法运输资质,并持有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证件。
车辆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 驾驶员要求:渣土运输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驾驶员应具备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和运输规定。
3. 装载要求:渣土车应按照规定的装载容量运输渣土,不得超载行驶。
同时,装载应保证渣土的稳定性,防止洒落或溢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影响。
二、运输要求1. 规划运输路线:运输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避免经过学校、医院等人流密集地区。
同时,在运输高峰时段需避开交通繁忙区域,避免造成交通拥堵。
2. 渣土覆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渣土进行覆盖,以避免扬尘污染环境和影响交通视线。
覆盖材料应具备一定强度和稳定性,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散落。
3. 安全驾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特别是在行驶过程中要保持稳定的车速,避免急加速和急刹车。
同时,注意观察道路状况,保持安全的车距,以提高行车安全。
三、违规处罚1. 超载违规:对于超载行驶的渣土车辆,将依法处以罚款,并暂停相关证件的使用。
同时,对涉及的渣土进行责任追究,并要求整改。
2. 未按要求覆盖渣土:对于未按要求覆盖渣土的运输车辆,将处以相应罚款,责令整改。
如果情节严重或多次违规的,可以暂停相关证件的使用。
3. 驾驶员违规:对于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员,将依法处以罚款,并按照规定扣除相应的驾驶证记分。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驾驶证。
总结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渣土运输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通过准入标准的设定,运输要求的规定以及违规处罚的建立,将有效提升渣土运输行业的管理水平,保障交通安全和城市环境的整洁。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余泥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区以及寮步镇西北7个自然村组成的范围。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余泥渣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路、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市市政局申报余泥渣土排放计划,办理有关排放手续,如实填报余泥渣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
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市市政局应在接到申报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余泥渣土排放量和种类,对施工工地路口硬底化符合标准且具备冲洗装置的,准许排放。
第六条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市政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居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业主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向市市政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先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排放手续,未办理排放手续的,应督促其办理;施工现场未清理完余泥渣土的,应督促其及时清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与余泥渣土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严禁将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新规2024渣土运输业务协议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新规2024渣土运输业务协议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业务范围与内容1.1 渣土运输服务的具体内容1.2 服务区域的界定1.3 服务时间的约定2. 双方责任与义务2.1 渣土提供方的责任与义务2.2 渣土运输方的责任与义务2.3 渣土接收方的责任与义务3. 运输工具与要求3.1 运输工具的类型与数量3.2 运输工具的安全与环保标准3.3 运输工具的维护与检查4. 运输费用与支付4.1 运输费用的计算方式4.2 运输费用的支付时间与方式4.3 运输费用的调整机制5. 业务协调与沟通5.1 业务协调的组织与职责5.2 业务沟通的方式与频率5.3 业务问题的解决机制6. 违约责任与赔偿6.1 违约行为的界定6.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6.3 赔偿金额的计算与支付7.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7.2 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7.3 合同终止后的相关处理事项8. 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仲裁的程序与规则8.3 诉讼的管辖法院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界定9.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9.3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10. 合同的生效、履行与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履行期限与方式10.3 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界定11.2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措施11.3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12. 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的名称与内容12.2 附件的效力与解释12.3 附件的补充与修改13. 其他条款13.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3.2 其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13.3 其他条款的补充与修改14. 合同的签署与备案14.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14.2 合同签署的法定人数14.3 合同签署后的备案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业务范围与内容1.1 渣土运输服务的具体内容(1)渣土运输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渣土,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2)渣土运输方应当确保运输工具符合国家关于环保和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3)渣土运输方应当保证渣土的运输质量,确保渣土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泄漏、溢出等现象;(4)渣土运输方应当配合渣土接收方进行渣土的接收和检查工作,确保渣土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建设和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产生了大量的余泥渣土。
为了合理处理和利用这些废弃物,深圳市决定建设余泥渣土受纳场,并制定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受纳场建设要求1. 选址要求(1)受纳场选址应遵循城市规划,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
(2)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泥渣土的运输。
(3)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承载能力。
2. 设施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必要的围护设施,确保泥渣土不外溢。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机械,用于泥渣土的装卸和堆放。
(3)受纳场应配备监测设备,对泥渣土的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3. 环境保护要求(1)受纳场周边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泥渣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场地整洁,避免污染。
(3)受纳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泥渣土中的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水。
三、受纳场运营管理要求1. 接受泥渣土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接受泥渣土的资质和能力。
(2)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分类和登记,确保泥渣土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2. 运输要求(1)泥渣土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和环保。
(2)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 泥渣土处理要求(1)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处理,包括分拣、破碎、固化等。
(2)处理后的泥渣土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监测要求(1)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泥渣土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公开。
5. 安全管理要求(1)受纳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1)受纳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受纳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001]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开展的各类建筑工地项目中的余泥土石方外运活动。
第三条定义1.余泥土:指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加工、未使用的土壤、泥浆、湿土等。
2.石方:指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石头、石子、砂石等。
3.外运:指将工地余泥土石方从工地运输至指定的处理场合。
4.处理场合:指经过合法审批的用于工地余泥土石方处理的场合。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外运申请与审批1.施工单位在进行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前,应向企业法务部门进行申请,并供应以下文件:–项目施工许可证;–用地手续文件;–达标检测报告(对可能含有有害物质的泥土进行检测);–外运计划报告(包含外运量、运输方式、运输工具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2.企业法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施工单位。
第五条运输要求1.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具备相关运输手续和许可证;2.装载、装卸过程应避开泥土或石方泄露和飞散;3.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专人负责监督,确保安全运输并做好交通安全措施;4.提倡使用环保型运输工具,并减少燃油消耗。
第六条环境保护措施1.施工单位应订立认真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并在外运过程中严格执行;2.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开泥土或石方污染环境和水源;3.可依据实际情况,在运输途中进行洒水、掩盖等减少扬尘污染的措施;4.运输车辆在通过居民区、学校等人口稠密区域时应减速慢行,尽量减少噪音污染。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七条考核内容1.施工单位外运计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运输工具及装载方式是否符合要求;3.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4.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事故或污染事件。
第八条考核周期和方式1.对施工单位的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行为进行考核,按季度进行评估;2.考核方式包含现场检查、文件查阅、数据核对等;3.考核结果由企业法务部门进行总结汇总,形成评估报告。
余泥渣土排放证临时受纳场地证办证程序
余泥渣土排放证临时受纳场地证办证程序一、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受纳)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受纳)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申报,领取一式2份《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回填)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好,加盖业主的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必须是业主,即建设单位)开具来人单位介绍信函,用两个标准档案袋装好《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回填)申请书》及如下所属各类工程的图纸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办理。
三、申办材料:(一)基建施工工程类:1.基本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座标征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报建审核书)、建设单位余泥渣土管理工作责任书、施工单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书、散体物料运输合同书。
2.主体图纸: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建筑主剖面图,另两栋(含两栋)以上的应附总平面图或四至图。
3.支护图纸:基坑支护平面图、支护桩大样图或连续墙平面布置图、连续墙大样图;或喷锚设计方案、放坡施工方案。
4.基础图纸:基础桩平面图、桩大样图、承台大样图或筏式基础(满堂红)平面图、大样图。
(二)三通一平工程(包括旧屋拆除、平整场地)类:1.基本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座标征地红线图、建设单位余泥渣土管理工作责任书、施工单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书、散体物料运输合同书。
2.设计图纸:市政路桥和大规模设施回填,应提供总平面图,工程纵、横断面图。
平整场地的需提供设计的平整标高或说明。
(三)市政路桥管网工程类:1.基本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道路开挖许可证)、座标征地红线图、施工平面图、建设单位余泥渣土管理工作责任书、施工单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书、散体物料运输合同。
2.设计图纸:桩基础平面图、桩大样图,管坑剖面图。
(四)房屋装修类:1.基本资料:房屋产权证书或报建审核书,申请书、建设单位余泥渣土管理工作责任书、施工单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书、散体物料运输合同书。
2.设计图纸:装修图纸。
(五)已完成"三通一平"的工程,在办理建设阶段余泥排放手续,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临时受纳场地证》原件。
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4篇)
建筑渣土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渣土的安全运输,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渣土的运输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渣土的安全运输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渣土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有关建筑渣土运输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第五条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明,合法从事建筑渣土的运输业务。
第六条运输企业必须配备完善的运输车辆和设备,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第七条运输企业必须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运输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其运输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第九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经过合格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穿戴安全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运输企业的工作纪律和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或停留时间。
第四章渣土运输的安全要求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建筑渣土的装载和卸载,确保不发生渣土的溅落、飞散等情况。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必须确保建筑渣土的装载量不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载重。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必须确保渣土的运输过程中不造成交通堵塞、道路损坏等问题。
第十六条运输企业必须确保建筑渣土的运输过程中没有污染环境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第十七条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制定应急处理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运输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和安全问题,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规定第十九条政府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有权对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第七章附件第一附件建筑渣土安全运输记录表第二附件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表第三附件建筑渣土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表说明:本制度由运输企业和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建议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024年渣土综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渣土综合管理制度各村、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镇及周边地区开发的不断加快,镇域内外大量建筑渣土在我镇违法运输及随意倾倒现象日益增多,严重污染了镇的市容环境,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本镇的市容环境卫生,现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制定意见如下:一、渣土管理1、镇城市综合管理所是本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镇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具体管理。
2、本镇范围内各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渣土管理部门城管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镇城管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3、镇城管所应对本镇范围内的各建筑工地统一发放渣土处置告知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进出土方责任书;建设单位必须在申报渣土出土量及办理完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实施清运,并将渣土倒入规定区域。
4、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在本镇范围内运输和倾倒渣土的行为,由镇城管所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土地管理镇大开发造成的各类土地的暂时闲置,给随意乱倒渣土行为以可趁之机,本镇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闲置土地的管理。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1、未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和已由政府托盘的集体土地由各村负责保护管理。
2、已被国家征用的土地和已被临时借用的集体土地由开发主体负责保护管理。
3、各村和开发主体对各自负责保护管理的土地要定期进行自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镇城管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三、乱倒渣土执法管理1、市容监察及协管员队伍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做好镇域内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有乱倒渣土的情况或接到举报,要及时查处。
2、交警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中渣土运输车辆的查验,接到举报,及时出警,并做好违章车辆的处置工作。
上海渣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渣土管理,规范渣土运输、处置活动,保护城市环境,保障城市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的运输、处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四)责任到人、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城乡和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本市渣土管理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渣土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渣土运输第五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三)配备专职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工;(四)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上海市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第七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本市牌照;(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三)车辆外观整洁,不得有污渍、破损;(四)车辆内设有渣土运输专用标识;(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渣土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二)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时间;(三)保持车辆清洁,不得沿途丢弃渣土;(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扬尘、泄漏;(五)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渣土运输台账,记录运输时间、路线、渣土来源、去向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市城管部门。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故障或者损坏的,运输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渣土泄漏、污染环境,并及时报告市城管部门。
第三章渣土处置第十一条渣土处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渣土处置场地;(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建立健全渣土处置管理制度;(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严格渣土车运输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加强渣土运输管理,规范渣土运输行为,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预防环境污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三、渣土运输单位的管理1. 资质要求- 渣土运输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证》。
-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2. 车辆管理-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实时记录车辆运行情况。
- 车辆外观应当整洁,喷涂明显的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 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 驾驶员管理- 渣土运输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驾驶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了解渣土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渣土运输作业的管理1. 运输许可- 渣土运输单位在运输前,必须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
- 运输许可证应当明确运输时间、路线、车辆、数量、堆放地点等信息。
2. 运输时间- 渣土运输应当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时段内进行,避免夜间运输噪声扰民。
3. 运输路线-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路线。
- 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4. 堆放管理- 渣土堆放场所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并取得相关环保部门的许可。
- 堆放场所应当设置围挡,防止渣土泄漏和扬尘。
五、渣土运输的监督检查1. 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渣土运输监管制度,加强对渣土运输单位的监督检查。
2. 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1.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和驾驶员;
(3)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渣土运输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渣土运输行业进行统计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六、法律责任
1.渣土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渣土运输活动的;
(2)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从事渣土运输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密闭运输,造成泄漏、遗撒、飞扬的;
十五、政策评估与调整
1.城市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渣土运输管理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施效果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2.政策调整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特别是渣土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十六、附则(续)
8.本办法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国务院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国务院批准。
3.对跨区域运输的渣土,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运输管理工作。
十二、附则(续)
6.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务院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渣土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在紧急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并及时报告当地城市管理部门。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
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余泥土和石方的外运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合理的外运管理规定不仅可以确保施工效率,减少施工现场混乱,还可以保护环境,避免对周边社区造成影响。
因此,针对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的规定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执行。
以下将就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逐项进行论述。
1. 环保要求首先,在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中,环保要求是至关重要的一条。
施工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余泥土石方的外运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比如,在运输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扬尘,防止泥土和石方的碎片掉落,以免影响周边居民和车辆的正常生活和通行。
2. 运输车辆管理其次,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还应包括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企业应确保使用的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标准,具备必要的运输资质。
车辆驾驶员要持有效驾驶证,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路途安全,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车辆运载量应按照规定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输通畅且安全。
3. 外运目的地管理另外,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还需要明确外运目的地的管理要求。
外运目的地必须符合相关环境规划,且有相应的处置设施和场地。
接收方应对外运的泥土石方进行合理的利用或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同时,外运目的地还应制定消纳计划,做好对接施工企业的协调工作,确保外运运输畅通有序。
4. 监督检查最后,在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中,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相关部门应对施工企业的外运活动进行定期检查,督促企业遵守管理规定,确保其外运行为合法合规。
如发现违规现象,应及时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的秩序和规范。
综上所述,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规定是保障施工效率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
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管理规定,共同努力,确保工地余泥土石方外运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施工与环保的双赢。
渣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渣土管理,规范渣土运输、消纳、处置行为,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处置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渣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二)安全运输、规范消纳、合理处置;(三)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服务高效;(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二章渣土产生第四条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渣土管理制度,明确渣土产生、运输、消纳、处置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五条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渣土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运输。
第六条渣土产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送渣土产生情况,包括产生量、产生时间、产生地点等。
第三章渣土运输第七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配备运输车辆。
第八条渣土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辆外观整洁,喷涂统一的标识;(二)车辆密闭性能良好,防止扬尘污染;(三)车辆配备必要的防尘设施;(四)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渣土;(二)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目的地;(三)不得超载运输;(四)不得沿途丢弃、泄漏渣土。
第十条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渣土消纳第十一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取得相应的渣土消纳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接受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施完善,能够满足渣土消纳需求;(二)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三)安全措施到位,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四)管理规范,服务优质。
第十三条渣土消纳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渣土接收、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渣土得到合理处置。
第五章渣土处置第十四条渣土处置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渣土处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渣土处置。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城市工程渣土量日益增大,渣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
合肥市渣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借鉴外地市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和蜀山镇、郊区沿主干道两侧及城郊结合部进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地下管网的铺设或修缮以及各类建筑物的拆迁,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均应执行本规第三条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一)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统一调剂余缺和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回填及清运进行监督管理;(四)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五)协调处理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负责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安、交通、规划、拆迁、建管等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携带资质证照、图纸和有关资料,向市环卫处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并按《合肥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交纳卫生保证金,领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后,经环卫部门检查合格,退回保证金。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出示市环卫处核发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
动土证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动土作业是指挖掘、挖掘机作业、爆破、钻探等可能对周边环境和设施造成影响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证,未经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动土作业。
第二章动土证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动土证的申请单位为施工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动土证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动土作业申请书;2.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4.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 项目施工许可证;6. 动土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7. 对周边环境和设施影响的评估报告;8.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动土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动土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动土证到期后,施工单位需重新办理。
第三章动土作业的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动土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第十条动土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动土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施:1.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 设置安全隔离设施;3. 设置安全监控设备;4. 设置应急救援设施;5. 定期检查维护施工设备;6. 定期检查维护安全设施;7. 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动土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动土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程序
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程序关于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0日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管局窗口申报渣土处置计划,办理渣土处置手续,签订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书。
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办理工程渣土处置证(一)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①《规划许可证》原件;②施工总平面图;③单体基础图;④地下出土量说明。
2、拆迁工程①市、县政府拆迁文件;②《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③拆迁评估报告;④拆迁红线图。
注:当拆迁许可证标注面积与评估报告标注面积不一致时,以拆迁许可证为准。
3、市政工程①《规划许可证》;②《施工图》。
4、其它建设工程提供土方、面积等相关证明。
(二)办理程序1、未提供相关要件资料的,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2、相关资料要件齐全,工程渣土管理人员实地勘察、计算;3、填写《工程渣土处置证》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委托他人的,须出据委托书;渣土种类、地点、位置,表述清楚);(三)承诺时限在申报材料齐全情况下:1、大型工程3个工作日办结;2、一般工程1.5个工作日办结;3、零星工程1个工作日办结。
二、办理工程渣土清运证(一)取得资质的工程渣土清运企业在清运前,按照渣土清运工程量的大小,向工程渣土主管部门交纳3-8万元工程渣土处置清运保证金;(二)出示《工程渣土处置证》;(三)提供出土、受土单位证明;(四)登记在册清运公司,无违规行为,三证一险(营运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齐全;(五)工程渣土管理人员勘察清运线路。
三、违规责任违反本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管局依据有关规定,除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外,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渣土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处置渣土的单位在运输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渣土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经核准檀自处置渣土或处置渣土超出核准范围的,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渣土处置运输准运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渣土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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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办证须知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受纳)办证须知(一)审批权限划分1、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1)受理、审批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2)受理、审批跨区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3)受理、审批老六区的特殊工程(减免处置费、抢险、保密、外事、考古、部队、铁路)等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2、老六区(天河、海珠、白云、越秀、黄埔、荔湾)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受理、审批辖区内除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跨区工程及特殊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3、新四区(萝岗、花都、番禺、南沙)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的办理权限受理、审批辖区内除跨区工程以外的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其中,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及特殊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完成后,在系统办证网络上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及复查;其他工程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独立审批。
(二)一般建设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提交的材料建设单位(个人)需要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在处置前携带相关资料一式一份到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1、基建施工工程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坐标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2)图纸总平面图、四至图、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建筑剖面图等,以上图纸应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以上图纸为CAD电子文件,征地红线图,运输合同。
(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房屋拆卸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个人)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拆迁许可证》。
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图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红线附图(即红线图)。
若属于单位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没有红线图,可用《房地产权证》附图代替;若属于个人自有产权的房屋拆卸工程可用《房地产权证》附图代替红线图。
3、平整场地(含劈山)工程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2)图纸红线图、竖向规划总平面图或平整设计说明。
4、市政建设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线、地铁工程)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若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的,可用《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代替。
(2)图纸土建施工图全册(含:施工平面图、工程纵和横断面图、(管坑)剖面图、各类型施工井图纸、挡土墙图纸、渠箱图纸、(桩)基础平面图、(桩)基础大样图、(桩)承台平面图、(桩)承台大样图;属于地铁工程类还要提供基坑围护、出入口、风亭风道施工图纸)。
5、房屋室内外装修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个人)介绍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若房屋室内装修工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用《房地产权证》代替。
(2)图纸装修施工图纸。
6、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
(2)图纸可计算处置量的施工图纸或施工任务单。
7、受纳建筑废弃物类(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若没有《建设用地通知书》可以用《建设用地批准书》代替。
(2)图纸红线图、竖向规划总平面图或回填设计说明。
8、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延期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到期,而工程又未完工,还需继续进行建筑废弃物处置的,建设单位(个人)应持以下资料到原发证的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机构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申请延期报告、原余泥渣土排放证或受纳证原件。
(2)图纸工程提供的图纸未满保存期并还保存在管理机构的案件,不需重新提供图纸。
否则,按首次办理的要求提供图纸资料。
未能提供上述各类型工程资料和图纸的,应提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如遇特殊工程或上述资料和图纸不能满足计算处置量需要的,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应的资料和图纸。
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的,在办理建设阶段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复印件。
(三)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应提交的材料资料、图纸齐全的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按前述“一般建设工程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应提交的材料”到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
申办“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工程必须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被市城乡建设委或市发改委列入“广州市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审批的重点工程。
申办“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工程应在处置前,携带相关资料一式一份到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办。
1、基本资料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申请表、建设单位介绍信、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文件、临时施工复函、中标通知书、招投标的有关处置量预算文件(或处置量的情况说明)。
其中用地文件可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临时施工场地的复函”或《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或“借地施工协议”。
2、图纸参照上述各类型建设工程所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办理。
若没有正式的施工图纸可用招标图纸代替。
提交的图纸资料不齐全,建设单位需提交情况说明。
未能提供相关资料和图纸,应提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如遇特殊工程或提供的资料和图纸不能满足计算处置量需要的,还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应的资料和图纸。
已完成“三通一平”工程的,在办理建设阶段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复印件。
(四)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办理程序1、申请资料的送审与受理建设单位(个人)按上述要求准备材料,送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交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材料齐全即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现场勘查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受理后,安排时间对工地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好如下工作:(1)核对用地红线与用地范围(2)核对地形地貌,确定现场标高;(3)核查工程有否违章进行处置;(4)检查验收工地现场围蔽、洗车槽和洗车设备的落实情况。
对各种原因造成不能设置洗车槽的,按如下要求办理:①设置活动式钢筋洗车架;②市区内市政维护和管线施工工程无法设置洗车槽的,应有保证路面卫生的具体措施。
③受纳场地没有水源或电源的,必须分设出入口,出口处须保证有50米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属于重点区域的受纳场可用石粉面代替。
3、计算处置量经办的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建设单位(个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图纸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计算处置量。
其中:(1)建筑垃圾计算按建筑总面积乘以2%折算为立方米;(2)拆屋余泥排放量计算:依据用地红线图上房屋类型,按A类型为1.0立方米/层.平方米;B、C类型为0.8立方米/层.平方米;D类型为0.6立方米/层.平方米等折算为立方米。
4、初审和复审经办人按要求将现场勘查情况、计算结果及审核意见输入电脑业务系统内相应栏目,并提交领导审批。
5、审批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一般的建设工程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试行)》的工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通知建设单位前来领取缴款通知书。
不予审批的,应提出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
6、缴款和发证建设单位凭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开出的缴款通知书,到市内指定银行缴交建筑垃圾处置费,交费后凭银行的发票和缴款通知书回单,到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
属于申办《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受纳)》的,不需缴纳费用,待审批后直接到市或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受纳)》或“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
7、归档及资料备案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发放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案件进行登记归档,并将每个案件处置量计算表及图纸资料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备案。
8、案件的抽检和复查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受理审批的案件进行抽检和复查。
(五)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文件后管理规定1、严格遵守《广州市余泥渣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2、严格监管施工单位雇请有运输建筑废弃物资格的车辆承运建筑废弃物,严禁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
运输车辆违章超载,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承担由此而带来的全部责任。
3、严格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运输车辆进行认真冲洗,冲洗不干净的车辆严禁上路, 保证工地出入口和周边马路不受污染。
4、主动配合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机构的检查,服从管理。
5、应在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处置,过期无效。
6、办理了“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的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相关图纸资料后,应尽快到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办理结案手续,领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证。
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办证须知(一)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1、具有广州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2、具有广州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3、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规定标准:①国家发改委汽车目录所列的带平盖车辆;②广州市公安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广州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③经密闭性能审验合格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4、具有固定的办公及车辆停放、维修场所,每台车辆停放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5、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并填写《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申请表;2、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校对后退还原件;3、运输车辆总运力列表(内容包括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核定载质量);4、管理机构和人员列表(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5、内部管理制度文本;6、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所证明;(三)办理程序1、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