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委传发[2007]2号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委传发〔2007〕2号)各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 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格的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突出位置,保证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难点,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及时治理和消除隐患,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真正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电〔2007〕 12号)精神,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矛盾纠纷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两项大排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保障辽宁省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辽宁省颁布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该条例从多个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条例对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其次,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了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还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为保障辽宁省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颁布,为辽宁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注入了强大的法制力量。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大对《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沈阳市安全生产规定
沈阳市安全生产规定沈阳市安全生产是指在沈阳市范围内,针对各个行业和单位,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沈阳市安全生产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1.1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各个单位必须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分工,明确主管人员的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每个员工都有安全意识,并且将安全纳入各项工作考核指标。
1.2 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各个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和管理,明确部门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1.3 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每个员工都要签订安全规章制度,遵循各项安全规定,严禁违反安全规定,发现危险的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参与到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中。
二、安全生产管理2.1 安全生产设施:各个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包括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备等。
设施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性。
2.2 安全生产培训:各个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员工必须参加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3 安全生产监测:各个单位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监测,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安全风险评估等。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2.4 安全生产检查: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各个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确保单位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5 安全生产考核:相关部门要对各个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同时公布考核结果,倡导单位之间的学习和竞争。
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1 各个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2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建立起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可以及时响应和处理。
2024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方案
2024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安全为底线,以责任为关键,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2.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完善责任分工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3.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能力。
5. 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6. 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实现安全生产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1.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确保责任主体明确、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2.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3.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减少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
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6.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工作措施1. 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
(2)建立责任明确、权责相对、协调有序的安全生产管理层级体系。
(3)落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未能落实安全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 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2)加强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的科技水平。
(4)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素质。
3.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1)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周活动,向员工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2)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3)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企业资产利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规范的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包含但不限于生产、设备使用、劳动保护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1.企业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订立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负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成员。
负责人应确保领导小构成员的搭配和支持,统筹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进展情况,订立改进措施,并对紧要事故进行调查与总结。
会议纪要应及时记录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应订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力,确保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及联系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了解和掌握,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并对事故进行记录与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度:订立和实施应急预案,提前部署人员、物资和设备,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快速、有效地应对。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规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五章生产设备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2.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技能,且在操作前需进行必需的培训和考核。
3.设备的维护保养应依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清洁和润滑,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立刻停止使用,并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2024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二篇)
2024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一)本企业全体员工,包括聘请的总经理、厂长直至工人均为从业人员。
均应严格执行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一节基本通则第二节“企业全体员工共同应尽的安全生产职责”。
(二)为确保公司整体的安全,确保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体员工应严格执行。
(三)“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本公司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责任层层落实,责任人人有责的管理模式,要求人人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四)工人向班组签订;班组长向车间签订、职员向所在部门签订;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向公司(或分厂)签订、公司付总向正职签订、公司总负责人向政府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本人及上一级负责人亲笔签名,并注明签订时间(年、月、日)。
安全生产责任书要存档。
(六)从业人员必须执行各自所工作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的责任,同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七)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对国家、对企业、对自己负责。
(八)认真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遵纪守法遵守劳动法律,做到在生产过程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为把企业建设成为本质安全型企业而努力。
2024年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二)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企业安全生产发生了一系列的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得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关注度急剧提高。
因此,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已成为现实的需要。
本文将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背景、意义、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为今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背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是指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承担起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去。
大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大政发〔2010〕38号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一、总体要求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八)依法组织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九)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船舶修造、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全员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的岗前、在岗、转(返)岗等全程培训,并确保培训计划、机构(基地)、费用、教材、人员、考核、档案、制度的落实。
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现将《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葫芦岛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及《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资金投入责任,设备设施保障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制定责任,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经费,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7〕45号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7〕45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推进企业建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健全、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载体,着力解决当前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全员覆盖,逐级逐岗位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弥补管理缺陷,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所有企业建立覆盖全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下同)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各项保障制度,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明确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
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各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有岗必有责”和“切合实际、实用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命题,因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这包括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将安全生产责任融入到企业的各项管理活动之中。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让每一位员工都明白安全生产对企业和社会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责任的重要性。
再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对生产设备的定期维护、检修和更新,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等。
最后,企业应当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企业应当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为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
总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企业应尽的责任,也是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角色。
企业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
切实履行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年修正)
【法规标题】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年修正)【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适用区域】辽宁省【发布时间】2017-11-29【生效时间】2017-11-29【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6号)经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做如下修改: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1号)经2017年11月1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11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47次常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做如下修改:1.第三条修改为:“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和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日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增加支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工会依法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一)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二)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三)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四)涉及公共安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具体情况而制定的法规。
一、法律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条例》等。
二、组织与管理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划分及管理机构的设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并对安全生产单位进行评审。
安全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安全生产设施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与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各类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设施。
五、安全生产培训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强调了安全生产培训的重要性。
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状况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
六、安全生产监督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的部门及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安全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总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确保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和培训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促进了辽宁省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
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9•【字号】辽安委〔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的通知辽安委〔2024〕5号各市、沈抚示范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开展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委办〔2024〕3号)部署安排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全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辽沈行”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持固本强基、提质强能,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推动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提升避险逃生能力,提高全社会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服务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攻坚之战,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5周年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全省“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2024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活动主题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走深走实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各地安委会要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为重点,开展专题研讨、集中宣讲、辅导报告,全面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推动向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延伸,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动工作的创新思路、务实举措、有效方法和工作实效。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制度是指什么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十项制度“是指:1、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复2、规范落实安全会议制度;3、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例检制度;4、规范落制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规范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制度;6、规范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7、规范落实风险防控制度;8、规范落实职业危害预防责任制度;9、规范落实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制度;10、规范落实民主管理监督制度。
二、定义: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的原因: 1、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责无旁贷肩负着安全责任,企业法人、产业工人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务必同时强调、实现自身安全操作;2、“生产”与“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知实贯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其实是相伴而行的,而道落实这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首当其冲、毫无疑问的是由企业去完成;3、政府本身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从管理层面上说,主要是履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职责。
因此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责任主体。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
第五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2•【字号】鞍政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鞍政发[2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部署,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保持总体平稳,实现了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但是,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尚未得到完全落实。
为切实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坚决落实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不断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
(二)落实企业层级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要用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形式逐一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责任。
要认真落实企业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管理干部、安全管理人员及车间班组长、每名员工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和奖惩机制,逐级检查考核,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要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三)完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危险程度、工艺流程等,制定严密有效的工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在定期分析评价实施效果后及时修订,并应在各类培训教育中使本单位全体人员熟知且严格遵照执行。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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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管理职权负责本辖区内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九)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并结合岗位标准化操作实际定期分析实施效果,适时修订。
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教育从业人员掌握和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禁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第九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管理制度;(六)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七)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八)危险作业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十二)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十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五)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十六)档案管理制度;(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确保本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费预算。
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应当配备至少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三)组织制订或修定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检查本单位生产、作业的安全条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效果;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六)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七)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病防治措施;(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十一)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企业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应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其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安全培训机构发给相应培训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落实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备案;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分别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要求施工;(四)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装置:(一)煤矿、非煤矿山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四)三等以上尾矿库应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装备;(五)大型起重机械应当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装备;(六)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七)有条件的渔船应当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装备;(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技术装备、装置的情形。
第二十条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