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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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直至建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期间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

第四条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合同价确定及调整、工程结、决算等的全过程、全要素、全风险和全团队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采购、建设、竣工验收及交付的全过程,各级管理人员应树立全过程的成本管理和风险控制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收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负责国家、行业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规范、标准等的贯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各项控制制度;

(三)负责集团公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工程结算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审核备案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核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审核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

(五)负责检查、监督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组织设计任务书和投资估算的编制,为进行项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三)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物资设备等招标采购工作,加强合同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四)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和工程预、结、决算编制审查

工作,做好投资效果分析;

(五)负责审批项目建设工程造价5%以下的超概事项,审查上报重要超概(5-10%)和重大超概(10%以上)事项;审查重大设计变更的费用调整;

(六)负责指导、监督本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七)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为管理项目设立的指挥部、项目部、项目公司、筹备处等(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工程造价管理职责:(一)负责项目工程造价的具体管理和控制工作;

(二)负责实施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三)负责编报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报表及其他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第三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行业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范、定额和计价办法;

(二)煤炭建设工程项目按其工程类别和用途分别执行煤炭行业及相应的行业、地方计价规定:

1.煤炭井巷工程:《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基础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

(2007基价);

2.煤炭地面建筑工程:《煤炭建设地面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建筑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

3.煤炭机电安装工程:《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机电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07基价);

4.煤炭特凿工程:《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消耗量定额》(2007基价)、《煤炭建设特殊凿井工程综合定额》(2007基价);

5.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煤炭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7基价)。

(三)化工、电力、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分别执行其行业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

(四)行政福利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等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执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有关计价政策、定额等规定;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等资料;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信息;

(十)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

(二)设计概算;

(三)施工图预算;

(四)工程量清单;

(五)招标控制价;

(六)投标报价或者中标价;

(七)合同价确定和调整;

(八)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估算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集团公司审批或者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二)设计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由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集团公司审批或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三)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使用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编制控制价,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和招标要求,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应反映编制期的市场价格水平。

(四)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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