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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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一)概论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这些关系构成“法的精神”。

作者阐述了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论述了自然条件同政治法律的关系,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约性。论述了法律和工业、商业、货币、贸易、人口及宗教等关系,主张兴办工商业,发展贸易,反对横征暴敛,促进国际交往和世界和平。并论述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强调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其应注意的问题。这部著作的分权理论被美国宪法、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吸收。19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

(二)自然环境与法律

孟德斯鸠在人类思想史上,率先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人称“法律地理说”开山鼻祖。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在最初产生的时候,受人们的精神气质、内心感情的影响相当大;而人们的这种精神气质与感情因素又受到气候条件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处于不同气候条件下的不同民族,因感情、气质因素的不同而创造出不同的法律。同时,一国的地理条件也对政体、法律有着重大的影响。以及,不同民族的谋生方式不同,对法律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再者,远在欧洲法国的孟德斯鸠对于当时中国(大约清朝顺治时期)的情况也是有所了解的。他认为中国的政体是十分特殊的,融宗教、法律、道德、礼仪于一体。还洞察到了古代中国治家与治国之间是相通的;严谨苛刻的礼教让基督教在当时的中国无法盛行,因为这与礼教的要求背道而驰;并且,孟德斯鸠还指出了古代中国的一个奇怪现象:礼教如此严苛,狡诈之徒依然遍地开花。

(三)孟德斯鸠对中国形象的困惑与抉择

中国形象是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经常造成孟德斯鸠理论体系的盲点。至少在中华帝国的东方专制主义性质确定问题上,孟德斯鸠时而显得斩钉截铁,时而又表现出犹豫不决。因为,如果他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有关中国的论述就不可缺少。中华帝国是一个东方大国,而且两个世纪间欧洲接触到大量复杂的有关中国的信息。如何在这些资料基础上将中国形象纳入他所建立的理论体系中,使中国形象明晰,便成为了孟德斯鸠写作与研究中的难点。

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一份附录资料中,孟德斯鸠不得不承认:“中国的政体是一种混杂政体,其中专制的成分较多,也许有少许共和制的成分,当然还有君主制的成分,这三种温情的因素加之相适宜的自然条件使得中国的政体延续至今;因而,如果说帝国的强盛使其成为一个专制主义的政体,那么这也许是所有专制制度中最好的了。”孟德斯鸠必须选择,是为了中国素材牺牲他的理论原则,还是为了他的理论原则牺牲中国素材。按照他的“原则”,中国地处亚洲、东方,而且地处极东之东;气候不是酷热就是严寒;而且地域辽阔,这些特征都符合东方专制政体所具备的条件。这样,中华帝国就不可能不是专制帝国,否则就是他的理论出了问题。尽管大多数传教士描述的中国政体状况不符合专制主义,孟德斯鸠还是选取了反面证词,将中华帝国定位为专制帝国。但只凭一句论断:“从各方面看,中国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既无君主制的荣誉,也无民主制的道德可言”,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因此他的推论每展开一步,他都必须做一些修补性说明,似乎中国的“例外”情况太多了,令他的原则为难。但不管多么为难,孟德斯鸠的抉择对西方中国形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四)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

1.政体:中国如奥斯曼帝国、阿拉伯、俄罗斯实行专制政体的原因,是只有专制政体才能在广泛领土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国家,专制政体所有权力集中于一人,政体才可迅速反应,迅速把中央之意志赋予地方。中国土地辽阔扩张潜力强而且没有天然边界军事上攻易守难,同时土地适合人口增长,土地和人口是决定国家政体的主要。中国无法建立类似于欧洲中等规模的君主国(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是不同的,就是封建庄园和大一统区别),国家规模决定国家政体形式,共和政体适合小国,君主政体适合中等规模国家,专制政体适合于大国,其次联邦共和制也适合建立大国。

2.专制政体维持原动力及政体腐败的因素:专制国中,除了皇帝一人外所有人皆为奴第,维持政体的原动力是恐怖,皇帝必须拥有随时随地能够处理国内任何人和事的权力,否则他将处于危险的境地,因为国家是靠恐怖维持的,一旦他失去绝对权威,他将没有更多手段震慑下层,另外国家其他的权力拥有者亦都遵从一上规律。但是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专制国从建国起,所有不同水平的权力阶层由上至下一起同时走向腐败,这是无法专制政体必然无可避免走向自我毁灭,一旦腐败加重民众就会反抗,该政体就越是加重依赖恐怖(刑罚、镇压),当恐怖加重到极点时,也就失去恐怖的作用,人民不会再畏惧恐怖(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维持专制政体的原动力就失去作用,国家便濒临崩溃。

3.中国奴役法律的特殊性:在书中,作者将此特别提出。儒家文化是一个集法律、道德、礼貌于一体的文化,中国人终身学习并实践这些观念。这是有必然性的,专制下每个人都是奴隶,由于中国领土和人口实在过于巨大,单纯依靠恐怖统治国家将迅速走向崩溃(eg. 秦国),必然产生一个反作用力与恐怖对抗,即使土耳其、阿拉伯也需要宗教力量安抚民众不满,中国需要比宗教更加强力力量平衡。儒家是为了对抗专制的腐败而产生(并非消灭专制),但是其不能消灭专制因为其是专制的副作用,所以儒家就有两面性,通过道德减缓统治阶层腐败,通过儒家道德使权力者和人民达成某种程度的妥协,成为缓和剂,同时通过道德控制民众的行为。我国现在所提倡的“为人民服务”,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八荣八耻”等等,又何尝不是另一种形式的“新”儒家呢?

4.中国的民众风俗和目标:由于在专制政体下,法律严厉且极具不确定性,皇帝剥夺所有人的政治权力,所以社会没有任何法治,如果说有法治的话就是那些有权力的人,他们的判断就是法治。由此造成民众普遍生存状态不稳定,因为专制下即使是宫廷的大臣也会朝不保夕。所以中国人极度贪婪眼前利益,无论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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