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评选标准
•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选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 城市绿地率达到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8平方米以上。 • 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5平方米以上,城市郊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5平方米以上。 •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5%以上。 • 城市水系得到治理和保护,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0%以上。 •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保留的天然生态保护片区占建成区面积的10%以上。 • 此外,评选标准还对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城市生态、城市交通等方面有相应的要求。
保护生物多样性
园林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中 注重植物的多样性和生态 系统的平衡,有助于保护 和恢复城市生物多样性。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良好的生态环境能够提高 居民的生活品质,增加居 民的幸福感和健康水平。
国家园林城市的社会价值
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国家园林城市为居民提供 了优美的生活环境和休闲 空间,有利于提高居民的 生活品质。
人口密度
国家园林城市中,人口密度较高的城市多位于东部沿海地区 ,但也包括部分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城市。
03
评选出的园林城市
2020年国家园林城市名单
• 河北省承德市 • 江苏省宿迁市 • 安徽省安庆市 • 江西省赣州市 • 山东省日照市 • 河南省许昌市 • 广东省汕头市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四川省泸州市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 陕西省汉中市 • *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增强社会凝聚力
园林城市的建设和美化过 程需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 ,有利于增强社区凝聚力 和市民的归属感。
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标准
《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标准(试行)》1、总则1.1为提高城市道路绿化水平,更多地为行人、非机动车提供绿荫庇护,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
1.3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1 林荫(Shade of forest)由树木枝叶遮掩日光所形成的开敞荫凉空间。
2.2分车绿带(Dividing Greenbelts)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中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2.3 行道树绿带(Roadside trees greenbelt)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2.4 路侧绿带(Roadside greenbelt)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2.5 林荫覆盖率(forest coverage rate)乔木树冠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绿地面积的比值。
2.6通透式配置(Insightful -like configuration)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1米至3米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3、基本规定3.1山东省城市林荫路的评价包括规划建设、生态景观、附属设施、综合管理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3.2评价的道路长度≥1000米。
3.3山东省城市林荫路评价项目包括基本项和一般项,基本项为必评项,一般项为加分项,满分为100分,80分为达标。
4、评价内容4.1规划建设4.1.1 鼓励行道树双排、多排种植。
4.1.2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4.1.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4.1.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4.1.5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式配置。
山东省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2023最新
目次1总则 (1)2术语 (2)3基本规定 (4)4城市道路绿化规划 (5)4.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总体要求 (5)4.2城市道路绿地布局 (5)4.3城市道路绿化植物选择 (5)5城市道路绿带设计 (6)5.1分车绿带设计 (6)5.2行道树绿带设计 (6)5.3路侧绿带设计 (6)6交通岛、停车场及立体交通绿化设计 (8)6.1交通岛绿化设计 (8)6.2停车场绿化设计 (8)6.3高架桥及立交桥绿化设计 (8)7特殊地区道路绿化设计 (9)7.1盐碱地区道路绿化设计 (9)7.2沿海地区道路绿化设计 (9)8城市道路绿化施工 (10)8.1场地与种植土 (10)8.2土壤改良及施基肥 (11)8.3种植穴、槽 (12)8.4植物材料 (12)8.5苗木运输 (13)8.6苗木栽植 (13)8.7花卉及草本地被种植 (14)8.8草坪建植 (15)8.9坡面绿化 (15)8.10盐碱地区道路绿化栽植 (15)8.11沿海地区道路绿化栽植 (16)8.12道路绿化废弃物处理与利用 (16)9城市道路绿化工程质量验收 (20)9.1一般规定 (20)9.2质量验收 (20)10城市道路绿化与相关设施 (21)10.1道路绿化与市政设施 (21)10.2道路绿化与架空线 (21)11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 (22)11.1一般规定 (22)11.2整形修剪 (22)11.3灌溉与排水 (23)11.4施肥 (23)11.5松土除草 (24)11.6改植补植 (24)11.7植物防护 (24)11.8有害生物防治 (25)12档案管理 (26)附录A山东省道路绿化植物参考名录 (27)1.0.1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全省城市绿化品质提升,提升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城市道路绿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规划范围内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社会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立体交通的绿化设计、施工及养护。
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
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1. 引言城市的绿化是衡量一座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作为山东省的重点工程,山东城市园林绿化一直受到高度重视。
然而,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对城市园林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的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2. 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重要性2.1 提升城市形象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的名片,对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质量和风貌。
精细化养护管理可以确保园林设施的完好,花草树木的繁茂,草坪的整洁,为城市赢得更好的口碑和美誉度。
2.2 促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山东省是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省份,而城市园林绿化则是连接城市与自然的纽带。
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实施可以进一步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增加城市的氧吧,为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2.3 保护生物多样性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制定可以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通过科学的植物配置和养护手段,可以提供适宜的生境,吸引不同种类的动物和昆虫栖息于城市园林中。
这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生态平衡的维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3. 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制定3.1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标准山东省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经验和做法,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这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山东省的气候条件、土壤状况以及常见的植物和树木种类,制定相应的植物配置和养护要求。
3.2 完善管理流程和手段山东省应该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流程和手段。
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理的种植计划、养护计划和巡查制度,确保养护工作的全程监管和记录。
山东省还应该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3.3 引入科技手段另外,山东省还应该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效率和质量。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济政办发〔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7日《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绿化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县区下达绿化任务,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损绿毁绿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坚持新城区绿化拓展与老城区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违法违章建设和临时性建筑拆除后的地块优先用于绿化。
第五条城市绿地应当均衡布局,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入园”的要求,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均衡布局公园绿地。
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
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间。
第六条县区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监督,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绿地指标和养护质量定期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通报有关单位,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加强对老旧小区绿地的提升改造,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
一、概述。
山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省份,绿化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绿化品质,制定了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以规范和指导绿化养护工作的开展。
二、绿地养护标准。
1. 绿地的日常养护应保持地面整洁,清除杂草和垃圾,修剪树木和灌木,保持绿地景观的整体美观。
2. 绿地的浇水养护应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浇水次数和水量,确保植物的生长需要。
3. 绿地的施肥养护应选择合适的肥料种类和施肥时间,避免过量施肥和施肥浪费。
4. 绿地的病虫害防治应加强监测,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治,保护植物健康生长。
三、道路绿化养护标准。
1. 道路绿化的修剪养护应保持植物整洁有序,合理修剪树木和灌木,确保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2. 道路绿化的绿化带养护应保持绿化带内植物的健康生长,及时清除杂草和垃圾,保持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3. 道路绿化的景观照明养护应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更换损坏的灯具,保证道路绿化的夜间照明效果。
四、园林景观养护标准。
1. 园林景观的植物养护应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习性,制定合理的修剪和管理方案,保持植物的生长健康。
2. 园林景观的水体养护应保持水质清澈,定期清理水体底泥和水草,确保水体的生态平衡。
3. 园林景观的草坪养护应定期修剪和施肥,保持草坪的整洁和草色的翠绿。
五、结语。
山东省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为推动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各地绿化部门和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认真履行养护责任,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美好的生活空间。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园林的建设与管理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城市园林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的相关内容。
2. 标准体系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旨在对城市园林进行科学评价,促进城市园林的建设和管理。
2.1 标准的层次结构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由多个层次的指标构成,包括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一级指标是对城市园林的总体评价,二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细化,三级指标是对二级指标的进一步拆分。
这样的层次结构可以更好地评估城市园林的各个方面。
2.2 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是对城市园林的各项指标进行科学分类和编排,以确保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的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园林绿地面积:评估城市内绿地的总体面积以及不同类型的绿地面积,例如公园、广场、街头绿化等;2.绿化覆盖率:评估城市绿化的程度,包括建筑物绿化、道路两侧绿化、城市森林覆盖率等;3.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城市园林对生态环境的贡献程度,包括大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质量等;4.设施设备完善程度:评估城市园林设备的现代化程度,包括乔木、花卉等植物种类的丰富程度,道路、亭子等设施的建设情况;5.管理维护水平:评估城市园林的管理和维护程度,包括植被保护、景观维护等方面的工作;6.公众参与程度:评估城市居民对园林建设和管理的参与程度,包括公众活动的组织与开展等。
3. 评价标准的应用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的主要应用场景有两个方面:3.1 城市园林规划与设计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城市园林规划与设计的依据。
通过评价标准的指导,城市规划师可以更好地考虑到城市园林的各个方面,从而打造更具魅力和可持续性的城市园林。
3.2 城市园林管理与维护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城市园林管理与维护的指导。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是指为了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而制定的一套标准,旨在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护生态资源,建设宜居城市。
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城市绿地面积标准城市绿地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场所。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绿地面积应达到城市总面积的35%以上,其中公园绿地面积应达到城市总面积的15%以上。
此外,城市绿地应按照不同功能进行规划和建设,如休闲娱乐、生态保护、文化教育等。
二、城市绿化率标准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城市温度、减轻城市噪音的重要手段。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绿化率应达到城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行道树绿化率应达到城市道路总长度的80%以上。
三、城市水系标准城市水系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景观的重要元素。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水系应占城市总面积的5%以上,其中河流、湖泊、水库等自然水系应保持原有水体的自然状态,人工水系应按照生态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四、城市空气质量标准城市空气质量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空气中PM2.5、PM10等污染物浓度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五、城市噪音标准城市噪音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问题,是影响居民身心健康的重要因素。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规定,城市噪音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不同区域的噪音标准应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主要内容,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山东园林工程计算规则及定额解释
山东园林工程计算规则及定额解释作为园林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地区的园林工程计算规则及定额包含了许多重要的指标和原则。
本文将对山东园林工程计算规则及定额进行详细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规则。
一、山东园林工程的计算规则1.园林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根据山东地区的不同用地性质和园林绿地类型,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般可采用园林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例关系进行计算。
2.植物数量的计算规则:根据设计方案中的植物种类和密度,采用适当的计算方法进行植物数量的估算。
一般可以通过种植密度和用地面积来计算。
3.绿化工程材料的计算规则:根据绿化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种类、规格和数量,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进行估算。
常用的计算方法有单位面积用量法和长度计算法。
4.绿化工程造价的计算规则:根据园林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采用相应的造价计算方法进行估算。
常用的计算方法有单位工程造价法和比例造价法。
以上计算规则的具体应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二、山东园林工程的定额解释园林工程的定额是指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对园林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劳动力等进行定量估算的标准。
在山东地区,园林工程的定额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植物定额:根据植物种类和植株的规格要求,确定每平方米或每株植物所需的用量。
例如,用于种植草坪的草皮定额为每平方米需要一定数量的草皮。
2.绿化工程材料定额:根据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要求,确定每平方米或每株植物所需的材料用量。
例如,用于围栏的木材定额为每米需要一定长度的木材。
3.绿化工程设备定额:根据施工所需的设备种类和规格要求,确定每平方米或每株植物所需的设备使用时间。
例如,机械翻土的设备定额为每平方米需要一定时间的机械操作。
4.施工劳动力定额:根据施工工序和施工标准,确定每平方米或每株植物所需的劳动力数量。
例如,种植树木的劳动力定额为每株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工操作。
以上定额的制定需要参考山东地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经验,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
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园林城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评选出的分布均衡、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景观优美,人居生态环境清新舒适、安全宜人的城市。
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一(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和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市、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城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和全民绿化工作动员有力、组织健全、政策到位、成效明显。
(三)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建立健全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工作到位并逐步得到加强。
(四)政府各部门积极支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职能到位,形成合力。
在创建活动中,各部门有明确的工作分工,并全部完成。
(五)本城市各新闻单位和媒体积极宣传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舆论监督到位,创城宣传有声势、有特色、有效果。
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二二、城市景观容貌(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特别是城区山体、植被、水系、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整治。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城市传统街区、历史优秀建筑等的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景观和谐,环境容貌美观。
(四)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沿街店铺招牌整洁、美观。
(五)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和乱设经营摊点。
(六)城市出入口环境良好,无垃圾围城和白色树挂现象。
山东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三三、规划设计(一)近五年来编制(修编)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符合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已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公发〔1994〕40号1994年11月19日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山东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和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称园林工程)施工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各类园林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园林工程包括公共园林工程、居住区园林工程、单位庭院园林工程和各类开发区、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工程。
第四条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坚持“开放搞活市场,鼓励平等竞争,强化质量监督,严格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量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市场管理第六条凡从事园林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开办企业的报批手续,并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资质认证手续。
严禁无证施工或承揽工程。
第七条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营业范围、隶属关系等变更时,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在省内跨市(地),承担工程任务的,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和市(地)园林主管部门和介绍信到工程所在地(地)园林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许可手续,并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承担园林工程任务。
第九条本省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出省承揽园林工程,出省手续按工程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省主管部门介绍的,应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本市(地)园林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设计依据及设计标准《山东省园林城市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居住区景观设计导则》《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设计定位:本次设计区域应在充分研究办公楼的基础上,根据本项目情况,分别设计满足项目需要的地面停车场、休闲广场、绿化小品、标识标牌等设施,并做好人员、车辆的交通流线组织,地块所处位置周边地形高差较大,注意处理该地块与周边地块与道路的关系。
在绿化树木的选择方面,需因地制宜的进行,多采用本土树种,尽量减少外地品种。
重要节点可考虑珍贵树种或大规格树种,常见树种、小规格树种用于次要地段,以降低成本。
综合考虑各种植被的花期及落叶期,形成色彩变化、季相变化丰富的景观特色。
植被搭配讲究层次感,营造丰富的空间效果。
并需在竣工早期就能体现出较好的景观效果,适当采用常绿速生植被与成型高大树种,结合慢生型植物进行树种搭配以及采用部分易养护的植种,降低景观维护成本。
铺装设计要与绿化设计相映成趣,合理运用景观小品、标识标牌等手段烘托出高品质的办公氛围。
项目景观绿化工程成本需控制在650元/㎡以下。
景观设计原则1、高品质办公氛围项目景观园林设计已烘托出高品质办公氛围为主要原则,设计人应在充分研究泰安当地办公购物场所的基础上,结合本项目特点,用于成熟的园林景观设计手段,云造来高品质的办公氛围。
2、休闲活动功能注重园林景观的可参与性,在项目内设置一定的硬质景观、共享空间,室外健身场所,满足办公区内人员休憩,活动等要求,为集体活动提供一定的休闲、交往、活动的场地,营造和谐、友善、温馨的人际关系氛围。
注意满足无障碍要求,具体包括:残疾人无障碍、老人无障碍、儿童无障碍。
园林景观设计深度要求1、概况1.0.1为了加强对园林景观设计文件的编制、管理,保证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参照建设部颁发实施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内容要求,编制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规定,以保证设计质量。
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
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在现代社会,城市园林绿化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山东省作为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城市园林绿化事业也成就斐然。
然而,在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中,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却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评估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并以序号的方式进行探讨。
一、重视精细化养护管理的必要性1. 绿化环境影响城市形象城市绿化是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绿化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城市形象的好坏。
在山东省的许多城市中,如青岛、济南等,城市绿化已经成为了城市的一张靓丽名片。
然而,要想保持城市绿化的良好状态,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2. 绿化不仅仅是装点城市的绿化不仅仅是为了装点,更重要的是它对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的影响。
良好的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可以保证城市的绿化植物健康成长,净化空气,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
二、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内容和要求1. 植物养护的精细化管理在城市园林绿化中,不同的植物有着不同的生长特点和养护需求,因此需要精细化的管理。
对于乔木、灌木、草坪等不同类型的植物,都需要有专门的养护计划和措施。
2. 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城市绿化不仅包括植物的养护,还包括了绿化设施的维护管理。
这包括花坛、草坪、喷泉、景观石等各种绿化设施,需要有相关的管理标准来保证其长期的良好状态。
3. 绿化环境的保洁工作城市绿化环境的保洁工作也是精细化养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既包括了日常的保洁工作,也包括了对绿化垃圾的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十分重要。
它可以提高城市绿化的整体质量,使城市更美丽。
它可以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的幸福感。
它可以为城市绿化的长久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结回顾在本文中,我们从必要性、内容和个人观点三个方面对山东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进行了全面评估。
园林城市评判标准
园林城市评判标准
园林城市的评判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绿地率:指建成区内各类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2. 城市绿化覆盖率:指建成区内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3.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指建成区内城区人口人均拥有的公园绿地面积(城区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
4. 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指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居住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5. 城市绿道服务半径覆盖率:指建成区内绿道两侧1公里服务范围(步行15分钟或骑行5分钟)覆盖的居住用地面积占总居住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6. 10万人拥有综合公园个数:指建成区内城区人口每10万人拥有的综合公园个数。
7. 城市生态廊道达标率:指建成区内组团之间净宽度不小于100米的生态廊道长度与城市组团间应设置的净宽度不小于100米且连续贯通的生态廊道长度的比率。
8. 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达标率。
此外,园林城市的评判还涉及到城市大环境绿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污水处理率、城市大气污染指数、水体沿岸绿化效果、市政设施等多个方面。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可以查阅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相关文件,了解具体评判标准及内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桓台县等8县(市)为山东省园林城市的通报-鲁政字[2013]24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桓台县等8县(市)为山东省园林城市的通报
正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桓台县等8县(市)为山东省园林城市的通报
(鲁政字〔2013〕2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自2011年省政府命名第5批“山东省园林城市”以来,各级政府继续重视并有效开展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城市绿量有了新的增加,绿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绿地布局趋于合理,促进了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为推动全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更好地开展,经专家评审和现场考核,省政府决定命名桓台、安丘、曲阜、微山、金乡、五莲、郯城、临邑等8个县(市)为“山东省园林城市”。
希望受到命名的市、县(市)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创国家园林城市。
各市、县(市)要积极开展城市绿荫行动,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努力推动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作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3日
——结束——。
国家园林城市城市园林评价标准(最新)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 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 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
2 城市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 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 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 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
28(29)
30(31)
32(34)
绿化覆盖 率(%)
秦岭淮河以南 秦岭淮河以北
35(36)
33(34)
37(38)
35(36)
39(40)
37(38)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 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 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 政策资金落实;
附件: 1、国家园林县城标准
2、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二)国家园林城市(区)名录 国家建设部自1992年以来,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
分别为: 第一批(1992年)北京市、合肥市、珠海市。 第二批(1994年)杭州市、深圳市。 第三批(1996年)马鞍山市、威海市、中山市。 第四批(1997年)(共4个)
省级园林式单位标准与市级花园式单位评选标准
省级园林式单位标准与市级花园式单位评选标准一、省级园林式单位评选标准1、绿地率:单位:新建35%,改造30%以上;医院、休(疗)养院、学校40%以上。
小区:新建35%,改造30%以上。
2、植物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有较高艺术性。
3、树木、花卉、草坪、绿篱,生长良好,无断垄,、无病虫害、无斑秃。
4、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养护管理良好。
5、绿地干净、整洁、卫生,管理到位。
二、省级样板式街道评选标准1、绿地率: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30%以上;红线宽度40-50米的,绿地率25%以上;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绿地率20%以上;园林景观路,绿地率40%以上。
2、绿化配置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景观优美。
3、园林建筑小品及设施设置合理,和整体环境相协调,有较高的园林艺术性。
4、树木、花草、绿篱养护及时,长势良好,无缺株、断垄现象,无病虫害,草坪无斑秃。
5、道路绿地护栏、路牙、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养护良好,绿地干净、整洁、卫生。
6、无侵占道路绿地现象。
市级花园式单位评选标准一、总要求在实现普遍绿化的基础上,做好有树、有花、有草,植物搭配合理,四季常青,三季有花,草地覆盖,并配以适当的园林建筑小品,整个单位庭院整齐清洁,环境优美,文明舒适。
二、具体标准(一)绿化面积1、绿地面积:旧城区原有单位绿地面积不少于单位总面积的25%,新建区单位不少于30%。
学校、医院、休(疗)养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少于35%。
2、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
3、已绿化面积占应绿化面积的90%以上。
4、确定无绿化条件的,如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搞得好,也可酌情计算。
(二)绿化规划落实好有近期规划和长远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绿化、美化,保证规划正常实现。
(三)绿化效果好1、树种配置科学合理,实现了乔木40%、花灌木30%、常绿树30%的比例。
2、庭院围墙四周、路旁有乔木遮荫,建筑物周围有花木相衬,草皮覆盖地面,墙上有攀缘植物,达到了黄土不露天的绿化景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绿化品质提升评价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绿化
品质提升评价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绿化品质提升评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品质提升,探索“公园城市”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市绿化品质提升评价标准》,请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东省城市绿化品质提升评价标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6日。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文档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市政、房地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绿化工作;第四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坚持节约用地与美化环境相结合,突出风貌特色,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建设园林城市;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养护和建设资金;第七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有条件的单位应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绿化建设用地,城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城区面积的30%;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逾期没能完成绿化任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未经审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城市公共绿地面积在2公项以上的,其设计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不足2公顷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设计方案,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由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城市绿化维护管理责任: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居住区绿地中的庭院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三单位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责任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委托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负责;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九条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条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游乐设施、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一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挖坑、采石、取土;二堆放物料、沙石,倾倒废弃物,停放车辆;三放养家禽、家畜;四攀折花木、采摘花草、践踏草坪;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土地使用者所有;二在集体土地上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城市树木所有权证书,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二十三条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审批: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下的,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的,由市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修剪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的树木花草;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必须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二十五条管线安装或其他建设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树木属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树木所有者应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要求进行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四因其他自然原因需要砍伐或更新的;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树木的行为:一剥皮、挖根;二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三攀树、折枝、摘果;四在树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五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挖窑;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有关责任单位和公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的,按下列规定报批:一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树木花草病虫害的调查与监测,做好城市植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绿化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树木花草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二擅自修剪树木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三擅自砍伐树木的,处以树木赔偿费3至5倍的罚款;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处以每株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损坏绿化设施的,处以赔偿费1至3倍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绿地养护服务规范-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ICS 03.080.01A 2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1174-2009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前言本标准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园林管理局、青岛市城市园林局、济南市泉城公园管理处、济南百合园林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波、苏先春、宋希英、张书博、安吉磊、张保全、王科春、陈青、窦忠晓、张亮。
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绿地养护服务的定义、养护要求、城市绿地环境要求、质量要求、服务时限及监督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建成区内园林绿地的养护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T 85-200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90-2002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城市绿地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本规范所指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不含生产绿地。
3.2绿地养护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除草、施肥、更新种植等抚育性技术措施的过程。
4 养护要求4.1 修剪4.1.1 园林植物修剪应依据功能需要,在不违背植物生长规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种、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4.1.2 修剪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
4.1.3 落叶和常绿针叶树种宜在休眠期修剪,常绿阔叶树种宜在生长期修剪,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期和发芽前伤流期修剪,耐寒性差的树种宜于早春修剪。
4.1.4 乔木修剪4.1.4.1 主干明显的树种,修剪时要保护好中央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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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XX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XX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精神和省建设厅关于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市、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城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创建活动和全民绿化工作动员有力、组织健全、政策到位、成效明显。
(三)结合本地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已经在全省推广,并对全省工作发挥示X、推动作用。
(四)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和省政府“三定方案”的规定,建立建全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五)城市绿化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实施了绿线管制和绿色图章制度,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七)注重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建设和科研资金投入,科技成果及转化成绩显著。
二、规划设计
(一)近五年来编制(修编)完成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符合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大纲要求,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城市绿线X围已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三)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X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植物以乡土树种为主,植物数量不少于100种。
(四)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X》、《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X》、《居住区设计规X》和《XX省城市公共绿地详细规划技术规定》等规X、标准,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具有较高水平。
近三年获省优的绿化规划设计的少于3个。
三、景观容貌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特别是城区山体、水体、湿地的等得到有效保护和整治。
(二)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景观和谐,环境容貌美观。
(四)户外广告管理规X,制度健全完善;沿街店铺招牌整洁、美观。
(五)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完好,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停乱放和乱设经营摊点。
(六)城市出入口环境良好,无垃圾围城和白色树挂现象。
四、绿化建设
(一)总体指标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3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要求(见附件)。
3、城市中心区与郊区、新城区与老城区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
本年度,城市绿地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绿地面积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达到4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X》,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已获省、市命名的花园式居住区占4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持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
已获省、市命名的“花园式单位”占3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了拆墙透绿。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园林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城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并且出圃苗木的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城市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得力,制度健全,成效显著。
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的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垂直绿化普遍开展,积极推广建筑物、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绿化,达到一定规模,景观效果好。
(八)城市古树名木
已完成古树名木普查,并完成本市单行本的印刷。
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建档立卡,资金到位,责任落实。
五、园林建设
(一)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服务半径达到城市公共绿地500米服务半径(800平方米以上)要求。
(二)公园设计符合《公园设计规X》的要求,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生态优先原则,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为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水平高,维护管理良好。
(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植物配置要以乔木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设区城市建有5公顷以上综合性公园5处以上,植物园1处;县级市建有综合性公园3处以上,有植物园建设规划;县城建有综合性公园2处以上。
(六)推广应用耐旱、节水、涵养水源型植物取得成效,绿地采用节水型灌盖设施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六、生态建设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环城绿化、绿色通道建设效果明显,城市高速公路出入口、铁路、外环路、国道两侧建有不少于50米的绿化隔离带。
形成城郊一体的绿化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在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城市周边建设30-50米防护林带、绿地隔离带、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效果明显。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70%以上。
设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6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40%以上。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城市湿
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六)城市近郊及市区山体植被效果好,对裸露山体进行了恢复绿化并已见成效。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
七、市政建设
(一)燃气普及率80%以上。
(二)集中供热普及率30%以上。
(三)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10标台以上。
(四)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98%以上,主次干道亮灯率97%以上。
(五)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城市主要道路养护良好,完好率达90%以上。
(六)用水普及率98%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七)道路机械清扫率20%;每万人拥有公厕2座。
八、特别条款
(一)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省级园林城市基本指标:
(二)近五年内未按要求编制(修编)或评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按规定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三)近三年曾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暂缓验收。
(四)城市园林绿化单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适当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