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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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理企业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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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处m企业税收政策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由16%降为13% (20XX年4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稅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3%不变。

优惠政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劳务收入享受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XX年内失去增值税减免资格。

例如:某8万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一个月需缴纳的增值税约为20万元,即征即退70%的退税收入约为14万元。

如果因为超标排放受到环保部门1万元以上的罚款,企业三年时间累计的退税损失约达504 万元。

附加税费(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计税依据是应纳增值税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的一般纳税人己缴纳的附加税费是不予退还的。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也是免征的。

其他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也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了以减征(财税(20XX年1月1日后购进的1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仪器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进成木费用。

(财税(20XX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节能节水设备、环保设备投资额抵免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XX年2 月1日至20XX年12月32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木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XX年版)》规定的安全设备可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XX年1月1日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前五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弥补年限为10年。

(财税(20XX年纳税所得额〃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100万元〈年纳税所得额酌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5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XX) 13号第二条)。

从事污水处理劳务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从事污水处理劳务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从事污水处理劳务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在中国,环境保护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的污水也呈指数级增长,严重影响了人们生活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环保政策与法规,包括对污水处理劳务是否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的政策。

污水处理劳务免税政策是指对从事污水处理相关劳务的企业,根据政策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领域的劳务,促进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从事污水处理劳务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必须具备污水处理相关资质,并且从事该行业已有一定的经营时间。

另外,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污水处理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

其次,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企业需要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这些资料包括企业经营执照、环境保护相关资质证书、污水处理项目的合同文件、验收文件等。

税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免税认定。

在成功获得增值税免税资格后,企业可以在销售污水处理劳务时免征增值税。

也就是说,企业向客户提供污水处理劳务所得到的销售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样一来,企业可以在价格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从而促进行业的发展。

同时,污水处理劳务免税政策还可以带动市场的多方合作。

在政策的鼓励下,更多的企业愿意从事污水处理行业,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

这种合作模式可以形成产业链,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和水质处理水平,共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然而,尽管污水处理劳务免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仍然面临一些困难与挑战。

首先,污水处理技术的创新和人才培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目前,我国污水处理行业仍然存在一定的技术瓶颈,特别是在新型污水处理技术上的研发与应用方面。

同时,需要培养更多专业人才,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其次,污水处理劳务的收费问题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精品文档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1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 1 月 1 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优惠 (财税〔2015〕78号)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再生水;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1.产品原料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规定的技术要求。

退税比例50%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污水处理劳务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退税比例70%概念和定义:“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财经纵横227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陈晓静 伟明集团有限公司摘要: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高度重视,并且污水处理为中国可持续发展,减少水污染方面有着较为突出的贡献,因此我国出台了一项减少税收的有利政策,为进一步提高对经济资源的利用和减少水污染,完善成熟优化税收政策,因此国家为优化税收政策做出了进一步的整改。

管理人员更应将自己的企业在新政策下定好位置,从而保证了企业随着国家政策下运营的更规范更高效。

关键词:污水处理;节能环保;减少税收;使用方法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3-0227-01税收作为国家经济主要来源,税收方面的政策影响国家经济的收入及以后的发展。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完善,使政策在国家的市场调控中起着重要作用。

国家对环境保护越来越重视,同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这也直接导致了环境保护行业的大力发展。

国家出台多个税收优惠政策也使得污水处理公司的快速发展,作为公司的管理者更应该适应新的政策做出正确应答来取得最大的优惠。

一、对污水处理公司现状的分析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我国的污水处理行业也在突飞猛进的发展。

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阶段,我国人口数量多,产生污水多,我国污水产生量位居世界第一。

目前作为我国重点发展行业的污水处理行业,为巩固企业的发展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来约束及发展该行业,尤其针对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国家对重型企业的污水排放达标问题重点关注,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严惩,而国家对于污水处理行业有大力扶持的制度,像税收优惠政策就是为该行业专门成立的,它在企业的经济投入和产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优惠政策的出台使更多投资者加入该行业中,对行业的发展有着引导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促使行业稳定长期健康发展。

二、关于污水处理行业的降低税收政策我国为降低企业的税收主要将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入手实行优惠政策,并作为污水处理行业策划重点的两项优惠政策,他们对于该企业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随着城市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污水问题已经成为了严重问题之一,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为了促进污水治理行业的发展,政府对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更好地支持企业的发展,同时也能够保护水环境和人民健康。

一、政策背景二、相关优惠政策1.企业所得税减免政府对于具有一定创新性、科技含量高的污水处理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也能促进企业的发展。

2.降低增值税税率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固液分离、深度处理等环节的设备,政府给予进口其所需设备的加工材料和配件,给予一定的退税政策,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进口和生产成本。

政府对于污水处理企业所用的土地和物业进行减免物业税的政策,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对于污水治理创新性和研发方面的支持,政府可以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前,将其研发费用等作为费用进行扣减,以便企业能够更好更有效地投入研发,提升技术含量。

三、政策对行业的影响1.刺激企业的研发与创新政策的出台能够让企业从财务上更有动力去投入到技术升级、研发之中,以更好地提升业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政策可以为企业降低进口和生产成本,减轻企业运营成本压力,从而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3.减少企业资金流动风险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加速企业投资,并在企业收益及河湖水质改善方面带来重要的经济收益。

对于中小企业的投资则提供了资金流动的保障,满足了市场需求。

总体而言,污水治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推行,促进了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提高了政府和企业的协同程度,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水资源短缺的情况。

政府应该继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为环境和人民健康问题做出更大的贡献。

现行税制下城镇污水处理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解析

现行税制下城镇污水处理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解析

2019年第19期(总第235期)财税探讨现行税制下城镇污水处理企业适用税收政策解析姜晓岗(国电银河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266071)摘要:2019年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如简并、降低增值税税率、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

现就当前税制下,城镇污水处理企业适用税收政策逐一分析。

关键词:污水处理企业;税收政策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法定税率由16%降为13%(2019年4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率3%不变。

优惠政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劳务收入享受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5〕78号)。

或月销售额≦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日常经营中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注意维护生产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排放的各类水污染物均稳定达标,杜绝环保罚款、税务罚款的发生。

如果企业受到的环保或税收罚款超过1万元,就会在三年内失去增值税减免资格。

例如:某8万吨/天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一个月需缴纳的增值税约为20万元,即征即退70%的退税收入约为14万元。

如果因为超标排放受到环保部门1万元以上的罚款,企业三年时间累计的退税损失约达504万元。

附加税费(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计税依据是应纳增值税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的一般纳税人已缴纳的附加税费是不予退还的。

对于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费也是免征的。

其他不符合免征条件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也可在50%的税额幅度内予以减征(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二、企业所得税城镇污水处理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25%。

税收优惠政策有:(1)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100万元以下的研发设备、仪器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污水处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

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

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

污水处理厂以及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方面,污水处理区分提供污水处理劳务、销售再生水以及提供污染防治服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属于工业性加工范畴,按照现行政策,其适用税率为13%。

销售再生水同样适用13%税率,提供污染防治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适用税率为6%。

上述小规纳税人一律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目前,污水处理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劳务“即征即退7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从2015年7月1日开始,“污水处理劳务”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70%,企业实际向国家承担了30%的增值税额。

取消了一直以来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享受现行“后即征即退70%”免税条件:取得相关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二是再生水“即征即退50%”。

再生水主要是指城市污水或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再生水可用于厕所便器冲洗、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等。

根据财税〔2015〕78号的规定,“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生产的再生水销售,先行全额征收增值税,后即征即退50%。

对污水处理企业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优惠

对污水处理企业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优惠

对污水处理企业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来源:财考网投资收购污水处理企业,必先要了解一些关键问题,国家对污水处理规定了哪些税收政策肯定是需要知道的。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

对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国家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财政部门用于公益性污水处理建设,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对于经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规定,可以认定污水处理单位为生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修订稿

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修订稿

BOT模式下城市污水处理厂财务核算及税收政策修订稿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要设施,其财务核算和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财务核算和税收政策,提高其效益,我们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一、财务核算方面:1.财务报表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资金管理: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确保资金合理利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3.成本控制:要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4.收入管理:要积极争取政府资金支持,拓展产业链,增加营业收入,提高经济效益。

二、税收政策方面:1.税收优惠:对于具有良好环境效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2.税收减免:对于符合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税收减免,降低企业负担。

3.税收管理: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税收管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确保税款按时足额上缴,维护税收秩序。

三、建议:1.加强企业自律:城市污水处理厂要自觉加强企业自律,不得为谋取私利而损害环境利益,坚决反对违法违规行为。

2.加强监管执法: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力度,确保企业合法合规运营。

3.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治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财务核算和税收政策,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和建议,旨在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推动城市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研究和落实这些政策,共同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可持续发展和城市环境质量的提升。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某县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请问,该厂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解答】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

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

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

污水处理厂税收政策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一:引言污水处理是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污水处理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推动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分类和解读。

二: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分类1. 税收减免政策1.1 对污水处理设备的进口关税减免1.2 对污水处理设备的增值税减免1.3 对污水处理服务的增值税减免2. 税收优惠政策2.1 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2.2 地方税种优惠政策3.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3.1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3.2 污水处理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三:税收减免政策详细解读1. 对污水处理设备的进口关税减免1.1 减免对象及条件1.2 申请流程1.3 相关法律法规2. 对污水处理设备的增值税减免2.1 减免对象及条件2.2 申请流程2.3 相关法律法规3. 对污水处理服务的增值税减免3.1 减免对象及条件3.2 申请流程3.3 相关法律法规四:税收优惠政策详细解读1. 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1.1 优惠对象及条件1.2 申请流程1.3 相关法律法规2. 地方税种优惠政策2.1 各地方税种优惠政策概述 2.2 相关法律法规五:其他税收优惠政策详细解读1.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1.1 减免对象及条件1.2 申请流程1.3 相关法律法规2. 污水处理科技创新项目资金支持 2.1 资金支持对象及条件2.2 申请流程2.3 相关法律法规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详见附件清单。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污水处理设备:指用于污水处理的各种机械、设备及配件。

2. 进口关税减免:指对进口污水处理设备免征关税。

3. 增值税减免:指对购买污水处理设备和享受污水处理服务的增值税减免。

4. 污水处理服务:指由污水处理企业提供的各类技术服务和管理服务。

5. 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对污水处理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6. 地方税种优惠政策:指由各地方制定的针对污水处理企业的地方税种优惠政策。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优选.

污水处理税收优惠政策梳理#优选.

污水处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梳理1所得税“三免三减半”1.1《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该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分析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后产生的污泥最终处置问题日趋严重。

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国家曾发布建城[2009]23号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同时先后出台若干税收文件,对污泥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业务给予政策扶持。

一、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涉及的增值税政策1、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财税[2008]156号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只规定对污水处理业务免征增值税,而未涉及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业务的增值税政策。

随着国家对污泥污染防治的重视,建城[2009]23号文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为此,财税[2011]115号文《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也明确,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污泥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传统的污泥处置方式主要有填埋、堆肥、直接焚烧等,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极易造成二次污染。

为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安全处置,目前很多污水处理厂引进了污泥干化技术,通过一定的工艺,将污水厂含水量较高的的湿污泥干化成符合一定标准的干化污泥。

有些地方将污泥干化工程就建在当地水泥厂内,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收集后送入厂内干化车间,利用水泥窑的余热,采用热干化工艺,对污泥进行干化处理,干化产品直接投入水泥窑,做为掺和料与水泥厂工艺用料一同进入水泥窑系统进行最终处置,制成砖等建筑材料。

此外,干化污泥还被广泛用于土地改良、园林绿化、燃料等。

为支持这种避免二次污染,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且生产原料中污泥比重不低于90%的,可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污水处理和再利用的企业。

在中国,由于环境保护意识的
提高和环境问题的突出,污水处理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鼓励和
支持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污水处理企业税收
优惠政策进行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污
水处理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的水平。

污水处理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具体来说,企业购买的污水处理设备、材料等
可以通过退税的方式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

污水处理企业还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污水
处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土地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政策。

这项政策的目
的是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污水处理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细则不够明确,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等。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为污水处理企
业创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公共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doc

公共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doc

公共污水处理企业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所得税条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规定: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的污水处理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为了达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污水处理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

本文将就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研究探讨。

1.政策的出台背景我国水污染严重,特别是工业和城市排放的污水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提出了节水、减排和治污的目标,并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

纳入了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

2.政策的意义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通过税收工具,对特定产业或企业给予减免或减税的政策。

针对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可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压力,提升其盈利能力;二是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到污水处理行业,推动行业的发展;三是可以提高污水处理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污水处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1.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所得税方面而言,针对污水处理企业,政府出台了一些具体的优惠政策。

首先是对企业的利润,可以根据企业的环保投入和治污效果给予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减免或免征。

其次是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可以享受更高的所得税减免力度。

对污水处理企业的引进技术和设备,政府也提供了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可以享受折旧加速等税收政策。

2.资源税优惠政策针对污水处理企业所需的资源,比如水资源和能源资源,政府也出台了一些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对污水处理企业使用的水资源,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资源税减免或减免。

对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能源消耗,也可以享受一定的资源税减免或减免。

2.对环境保护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对环境保护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可以促进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和应用,提高了污水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改善水环境。

二是可以推动污水处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有助于加强排污监管和减少污水排放,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

3.对政府的财政收入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政策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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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

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从事污水处理可享税收优惠
江西省第一批县(市)污水处理厂已完成工程量的90%。

近日,江西省发布招标公告,将全省78个县(市)污水处理厂统一招标、一次性整体出让特许经
营权30年。

某公司想购买一家污水处理厂,但不知道国家对污水处理规定了哪些政策,于是向江西省国税局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另一种是一些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污水而交纳的污水处理费,对这部分污水处理费,国家将从财政上给予补贴。

对污水处理企业而言,国家在和企业方面有。

增值税方面,国家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明确,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免征营业税。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一般由自来水厂(公司)作为代收代付款项,定期支付给当地门用于公益性污水处理建设,如更新当地水管网、处理城市生活污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字〔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对于经由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后建立的污水处理单位,通过一定的设备或工艺流程将污水净化,达到排放或另行使用的标准,其向污水排放单位或个人等服务对象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8号)规定,可以认定污水处理单位为生产性企业,其集中处理生产和生活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免征增值税。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可见,对于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只要符合规定的标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
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减优惠要履行相关的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
号文件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手续也要按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进行操作。

因此,企业应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或备案,否则不能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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