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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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 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场所
被认为是神的旨意
4
2、后一阶段主要是指中世纪之后的一段时 期,随着科学发展,依人类的经验及理性为 基础判断事务的做法开始萌芽,刑诉注重口 供,民诉注重自认。
5
公元11世纪以前,同样在罗马法和教会法 影响下,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吉利岛国的诉讼 模式没有太大的差异。
侦审继承制
侦审分权制
——虽采诉讼主义之理论, ——基于当事人主义理
审检分立之原则,但二者
论,追诉机构与审判机
既同为国家机关,且均以
关具有职权分立之作用。
达成刑诉目的为其任务。 对于刑事案件之处理,具 有分工合作之作用。
——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与公判中心主义(以庭 审为中心)
——不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9
法定证明制度的功能
1、规范司法证明活动; 2、统一采纳证据标准; 3、减少证据运用上的混乱; 4、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统一司法
公正司法
10
近、现代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近世纪初期,采形式的法定证据制度 基于国家绝对主义之思想,审判程序之特点:秘密
主义、书面主义、法定证据主义 1、优点 针对法官素质不高、司法风纪不良,为防止法官独
侦查证据
审判证据
15
(二)自由心证主义 1、自由心证从何而来? (1)心证,系由证据而来; (2)心证,应从有证据能力之证据而得; (3)心证,系由合法调查证据而来。
16
2、自由心证形成的范围 (1)无证据,即无心证; (2)自由心证,乃选择证据中之证据,并
非证据外之证据; (3)自由心证,系判断证明力之心理要素,
23
证据制度,从沿革而言有教会法制和英国 法制
教会法制
1、法院由数名裁 判官组成,并集证 据收集与判断于裁 判官一身
2、不采由普通人 参与之陪审形式, 故证据规则较少
英国法制 1、由一裁判官和普通人陪审,
且一般程序本竞技精神,由陪 审对事实,裁判官对法律之原 则 2、为使陪审团在具有合理性、 安全性、证明力之证据的基础 上形成合理之判断,设有排除 规则
缺点:证据法则过于烦琐, 但证据范围较大,证明
难免有益证据未能提供调 力判断之标准较宽,难
查,致裁判流于形式,于 以防范职权的滥用,于
社会安全保障不利。
个人利益的保护易忽视。
26
不同证据制度的比较
对事实的认定或决定权,特别是事实不明 时的决定权
——在神 ——在立法者 ——在司法者
27
我国自由认定的证明制度
3、为防止法官违 误,厘定客观标准: 法定证据制度
3、此类规则是为决定证据可 否供调查而设,非为评价证据 之证明力。
(陪审制度是英国证据制度产
生的基石。)
24
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 ——采证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判断上的自由心证主义
25
实质的法定证据主义
自由心证主义
优点:应证据的许容性设 大陆法重调查证据程序, 有详密的法则,以拘束当 凡经合法调查之证据, 事人辩论范围与方法。其 均许法官依其心证判断 判断证明力错误性较小, 其证明力,于社会安全 于个人利益之保护较周全。 之维护较完备。
断专行而设计。 (1)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统一性。 (2)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3)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11
2、缺点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刑事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
法 ——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
僵死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力进行规 定
——现行立法对证据能力、证明度、法官心 证来源、心证形成、心证检验等证据、证明 规则缺乏规范。
——缺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任意泛滥(如 心证公开规则等)
——使判决书缺乏评价标准 ——尚未建立起具有精英型、独立人格型法
官制度。
28
心证公开规则
一份是由当地县公安局法医所做的鉴定结论, 该鉴定认为 “被害人的伤口是由某某类型 的刀造成的”, 而该作案工具正是在被告 人家中找到的那把刀, 该鉴定结论对被告 人极其不利。
22
近、现代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国自十三世纪以来,已确立陪审制度,当时 的陪审员具有证人之性格。许在法庭外从他人 得情报为裁判之基础,不排斥传闻证据;
16-17世纪,陪审员仅系事实之裁判官。强制 证人出庭、证人特权制度、禁止以被告之恶性 格立证等规则建立。
18-19世纪,形成近代的当事人诉讼。确认被 告刑诉主体地位,侧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对 证人的反对发问权,建立交互发问制,禁止诱 导发问等规则。
12
法兰西革命后,参酌英吉利法,确立刑事裁判 制度
——采诉讼主义(当事人地位对等,基于辩论 而为判决)
——审判程序分预审和本审二种,公判前应经 预审程序,仍采纠问方式,不公开,预审程序 所作笔录在审判中可为证据
——职权主义
——引入陪审制度
——自由心证主义
13
此时的诉讼制度,司法活动的中心从预审转移到 审判。
——无侦查与审判证据之 分,亦不采排斥证据之法
——刑事证据上具有侦 查证据与审判证据之分, 设有排斥证据之法则。
则
14
审判不再是预审调查的附属活动,不再是仅 仅依据预审调查的案卷材料做出判决的仪式, 而是诉讼过程的实质性阶段,因为法官只有 在法庭上对百度文库据进行直接审查之后才能做出 判决。
法庭 质证
证权利 ——收集证据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具有片面性 ——审判不公开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许以拷问方法取
供 ——审判完全建立在侦查卷宗材料上,法官对证据
的审查徒有虚名 ——证据规则缺失,未能防止法官仅凭片面调查之
证据而擅断
7
第三节 法定证明制度
.
自 由 证 明 制 度
16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 大陆法系
心证主义不但是合理之心证主义,同时亦为科学之心证主义。
——[台]吴景芳:“独立审判与自由心证”,载吴景芳著:《刑事法研究》(第一
册),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9年版,第219页,第221页。
20
3、自由心证的优点 在于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
中实现司法公正。 自由心证主义是建立在社会精英型、长者经
证据制度
法 定
17世纪 以后
自由心证制度
证
明
制
度
英美法系
证据制度
8
人类社会的证据制度可分为“自由证明”和 “法定证明”两种基本模式。
“自由证明”,是指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 用任何限制,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证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享有完全的自由。
“法定证明”,是指法律为司法证明活动设 计了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法则作为证据;
18
(9)依论理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论理 法则作为证据;(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
物理学、化学、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
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容怀疑之法则。 ) (10)依自由心证,判断证据之证明力,
并非以心证制造证据,更不得以心证作为证 据。
19
大陆法系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依赖陪审团, 但它的法官进行裁量时,所依据的仍然是以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在“审誓法”和“神判法”中,司法天平的
倾斜略有不同。前者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 人;后者则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人。
3
无论在哪一种形式的神明裁判过程中,司法 人员的认识活动都不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 裁判的主要依据。
法官的基本职能 法庭
司法裁决
扮演仲裁仪式的主持人
法院审理的判断过 程:
1、事实判断; 2、价值判断; 3、法律判断; 4、判决结果。
32
但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名鉴定人员所 作的鉴定则认为“被害人的致命伤口不是由 那把刀造成的”,与当地公安机关法医所作 出的结论截然相反。
29
最后,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这样写道: “县公安局两名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与本案 其他证据吻合, 本院予以采纳; 公安部两名 鉴定人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缺乏足够的证 据支持, 本院不予采纳”。(山西/杀人案)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对公 诉被告人定罪判刑或宣布无罪都要说明判决的 理由。”
30
我国判决仅做到审判公开之程序性公开,未 做到判决理由公开之实体性公开。
“秘密使人腐败,在司法亦然,任何
事务经不起讨论及公开的均非妥当。”
——英国大法官 Lord Acton
31
人民法院判决书: 1、事实陈述; 2、法律适用; 3、判决结果。
验型、智慧型、独立人格型法官制度基础上 的证据采信制度。
21
欧洲大陆法的所谓自由心证主义,其宗旨是要 避免法定证据主义的僵硬性,让审判人员能摆 脱法律形式的制约,而直接面对事实和具体语 境,凭借法律人的良心、正义感以及专业素养 作出妥当的综合性判断。但是,这决不意味着 法官享有肆意专断的特权。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发点必须是合法的资料,法 官行使裁量权仅限于对有确凿证据的证明力范 围和可信程度进行估量。
为基础的自由心证。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物理学、化学、
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
容怀疑之法则。经验法则系指人类经由日常生活的经验归纳而成
的合理法则,故非如论理法则般为自明的先验法则,亦非科学上
之因果法则,而为一种盖然的合理法则。得为裁判基础之经验法
则必须是科学上之经验法则,而非一般肤浅之经验法则,故自由
控告式诉讼
(Accusatorial Procedure)
公元11世纪以前
以司法职权为核心的
纠问式诉讼
(Inquisitorial Procedure)
以陪审制为基础、以当事人为主导的
抗辩式诉讼
(Adversarial Procedure)
6
第二节 自由证明制度
大陆法国家警察时代(11世纪以前) (纠问式诉讼) ——采纠问方式,无所谓诉讼,被告人无法行使举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1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中世纪以前:神明裁判、决斗裁判 神明裁判可分为两个阶段: 1、前一阶段主要指中世纪以前的审判,宗
教形式多于法律形式,事实认定多以宣誓或 神前判断等宗教方法解决。
神誓法
神判法
2
“审誓法”,是指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 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英美法系宣誓供述书(Affidavit) “神判法”,是指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
并非证据裁判主义之例外; (4)由有证据能力之证据形成心证,不许
以自由心证创造证据能力;
17
(5)自由心证,系由调查证据而形成,既 不得以自由以证缩小调查之范围,亦不许证 据未经合法调查而形成自由心证;
(6)无关联性证据,无从形成自由心证, 亦不许以心证使证据事实相关联;
(7)心证由直觉或推理而来; (8)依经验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经验
被认为是神的旨意
4
2、后一阶段主要是指中世纪之后的一段时 期,随着科学发展,依人类的经验及理性为 基础判断事务的做法开始萌芽,刑诉注重口 供,民诉注重自认。
5
公元11世纪以前,同样在罗马法和教会法 影响下,欧洲大陆国家和英吉利岛国的诉讼 模式没有太大的差异。
侦审继承制
侦审分权制
——虽采诉讼主义之理论, ——基于当事人主义理
审检分立之原则,但二者
论,追诉机构与审判机
既同为国家机关,且均以
关具有职权分立之作用。
达成刑诉目的为其任务。 对于刑事案件之处理,具 有分工合作之作用。
——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与公判中心主义(以庭 审为中心)
——不采起诉状一本主义
9
法定证明制度的功能
1、规范司法证明活动; 2、统一采纳证据标准; 3、减少证据运用上的混乱; 4、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
统一司法
公正司法
10
近、现代大陆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近世纪初期,采形式的法定证据制度 基于国家绝对主义之思想,审判程序之特点:秘密
主义、书面主义、法定证据主义 1、优点 针对法官素质不高、司法风纪不良,为防止法官独
侦查证据
审判证据
15
(二)自由心证主义 1、自由心证从何而来? (1)心证,系由证据而来; (2)心证,应从有证据能力之证据而得; (3)心证,系由合法调查证据而来。
16
2、自由心证形成的范围 (1)无证据,即无心证; (2)自由心证,乃选择证据中之证据,并
非证据外之证据; (3)自由心证,系判断证明力之心理要素,
23
证据制度,从沿革而言有教会法制和英国 法制
教会法制
1、法院由数名裁 判官组成,并集证 据收集与判断于裁 判官一身
2、不采由普通人 参与之陪审形式, 故证据规则较少
英国法制 1、由一裁判官和普通人陪审,
且一般程序本竞技精神,由陪 审对事实,裁判官对法律之原 则 2、为使陪审团在具有合理性、 安全性、证明力之证据的基础 上形成合理之判断,设有排除 规则
缺点:证据法则过于烦琐, 但证据范围较大,证明
难免有益证据未能提供调 力判断之标准较宽,难
查,致裁判流于形式,于 以防范职权的滥用,于
社会安全保障不利。
个人利益的保护易忽视。
26
不同证据制度的比较
对事实的认定或决定权,特别是事实不明 时的决定权
——在神 ——在立法者 ——在司法者
27
我国自由认定的证明制度
3、为防止法官违 误,厘定客观标准: 法定证据制度
3、此类规则是为决定证据可 否供调查而设,非为评价证据 之证明力。
(陪审制度是英国证据制度产
生的基石。)
24
英美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 ——采证上的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判断上的自由心证主义
25
实质的法定证据主义
自由心证主义
优点:应证据的许容性设 大陆法重调查证据程序, 有详密的法则,以拘束当 凡经合法调查之证据, 事人辩论范围与方法。其 均许法官依其心证判断 判断证明力错误性较小, 其证明力,于社会安全 于个人利益之保护较周全。 之维护较完备。
断专行而设计。 (1)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规范性、统一性。 (2)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可预见性。 (3)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决的权威性。
11
2、缺点 ——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刑事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
法 ——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
僵死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力进行规 定
——现行立法对证据能力、证明度、法官心 证来源、心证形成、心证检验等证据、证明 规则缺乏规范。
——缺乏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任意泛滥(如 心证公开规则等)
——使判决书缺乏评价标准 ——尚未建立起具有精英型、独立人格型法
官制度。
28
心证公开规则
一份是由当地县公安局法医所做的鉴定结论, 该鉴定认为 “被害人的伤口是由某某类型 的刀造成的”, 而该作案工具正是在被告 人家中找到的那把刀, 该鉴定结论对被告 人极其不利。
22
近、现代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英国自十三世纪以来,已确立陪审制度,当时 的陪审员具有证人之性格。许在法庭外从他人 得情报为裁判之基础,不排斥传闻证据;
16-17世纪,陪审员仅系事实之裁判官。强制 证人出庭、证人特权制度、禁止以被告之恶性 格立证等规则建立。
18-19世纪,形成近代的当事人诉讼。确认被 告刑诉主体地位,侧重证据排除规则,确立对 证人的反对发问权,建立交互发问制,禁止诱 导发问等规则。
12
法兰西革命后,参酌英吉利法,确立刑事裁判 制度
——采诉讼主义(当事人地位对等,基于辩论 而为判决)
——审判程序分预审和本审二种,公判前应经 预审程序,仍采纠问方式,不公开,预审程序 所作笔录在审判中可为证据
——职权主义
——引入陪审制度
——自由心证主义
13
此时的诉讼制度,司法活动的中心从预审转移到 审判。
——无侦查与审判证据之 分,亦不采排斥证据之法
——刑事证据上具有侦 查证据与审判证据之分, 设有排斥证据之法则。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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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不再是预审调查的附属活动,不再是仅 仅依据预审调查的案卷材料做出判决的仪式, 而是诉讼过程的实质性阶段,因为法官只有 在法庭上对百度文库据进行直接审查之后才能做出 判决。
法庭 质证
证权利 ——收集证据以有罪推定为前提,具有片面性 ——审判不公开 ——以“人证”为主要证明手段,许以拷问方法取
供 ——审判完全建立在侦查卷宗材料上,法官对证据
的审查徒有虚名 ——证据规则缺失,未能防止法官仅凭片面调查之
证据而擅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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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证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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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由 证 明 制 度
16世纪 法定证据制度 大陆法系
心证主义不但是合理之心证主义,同时亦为科学之心证主义。
——[台]吴景芳:“独立审判与自由心证”,载吴景芳著:《刑事法研究》(第一
册),五南图书出版社公司1999年版,第219页,第2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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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由心证的优点 在于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在个案
中实现司法公正。 自由心证主义是建立在社会精英型、长者经
证据制度
法 定
17世纪 以后
自由心证制度
证
明
制
度
英美法系
证据制度
8
人类社会的证据制度可分为“自由证明”和 “法定证明”两种基本模式。
“自由证明”,是指法律对司法证明活动没 用任何限制,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证据 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享有完全的自由。
“法定证明”,是指法律为司法证明活动设 计了具体的规则,司法者在采纳证据和运用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法则作为证据;
18
(9)依论理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论理 法则作为证据;(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
物理学、化学、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
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容怀疑之法则。 ) (10)依自由心证,判断证据之证明力,
并非以心证制造证据,更不得以心证作为证 据。
19
大陆法系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并不像英美法系那样依赖陪审团, 但它的法官进行裁量时,所依据的仍然是以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
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在“审誓法”和“神判法”中,司法天平的
倾斜略有不同。前者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 人;后者则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人。
3
无论在哪一种形式的神明裁判过程中,司法 人员的认识活动都不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做出 裁判的主要依据。
法官的基本职能 法庭
司法裁决
扮演仲裁仪式的主持人
法院审理的判断过 程:
1、事实判断; 2、价值判断; 3、法律判断; 4、判决结果。
32
但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两名鉴定人员所 作的鉴定则认为“被害人的致命伤口不是由 那把刀造成的”,与当地公安机关法医所作 出的结论截然相反。
29
最后,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这样写道: “县公安局两名鉴定人所作的鉴定结论与本案 其他证据吻合, 本院予以采纳; 公安部两名 鉴定人员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由于缺乏足够的证 据支持, 本院不予采纳”。(山西/杀人案)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67条规定:“对公 诉被告人定罪判刑或宣布无罪都要说明判决的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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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判决仅做到审判公开之程序性公开,未 做到判决理由公开之实体性公开。
“秘密使人腐败,在司法亦然,任何
事务经不起讨论及公开的均非妥当。”
——英国大法官 Lord Ac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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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书: 1、事实陈述; 2、法律适用; 3、判决结果。
验型、智慧型、独立人格型法官制度基础上 的证据采信制度。
21
欧洲大陆法的所谓自由心证主义,其宗旨是要 避免法定证据主义的僵硬性,让审判人员能摆 脱法律形式的制约,而直接面对事实和具体语 境,凭借法律人的良心、正义感以及专业素养 作出妥当的综合性判断。但是,这决不意味着 法官享有肆意专断的特权。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发点必须是合法的资料,法 官行使裁量权仅限于对有确凿证据的证明力范 围和可信程度进行估量。
为基础的自由心证。论理法则系指数学或逻辑学、物理学、化学、
法医学、精神医学、药学、心理学等各种自然科学上已经证明不
容怀疑之法则。经验法则系指人类经由日常生活的经验归纳而成
的合理法则,故非如论理法则般为自明的先验法则,亦非科学上
之因果法则,而为一种盖然的合理法则。得为裁判基础之经验法
则必须是科学上之经验法则,而非一般肤浅之经验法则,故自由
控告式诉讼
(Accusatorial Procedure)
公元11世纪以前
以司法职权为核心的
纠问式诉讼
(Inquisitorial Procedure)
以陪审制为基础、以当事人为主导的
抗辩式诉讼
(Adversarial Procedure)
6
第二节 自由证明制度
大陆法国家警察时代(11世纪以前) (纠问式诉讼) ——采纠问方式,无所谓诉讼,被告人无法行使举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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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中世纪以前:神明裁判、决斗裁判 神明裁判可分为两个阶段: 1、前一阶段主要指中世纪以前的审判,宗
教形式多于法律形式,事实认定多以宣誓或 神前判断等宗教方法解决。
神誓法
神判法
2
“审誓法”,是指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 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英美法系宣誓供述书(Affidavit) “神判法”,是指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
并非证据裁判主义之例外; (4)由有证据能力之证据形成心证,不许
以自由心证创造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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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由心证,系由调查证据而形成,既 不得以自由以证缩小调查之范围,亦不许证 据未经合法调查而形成自由心证;
(6)无关联性证据,无从形成自由心证, 亦不许以心证使证据事实相关联;
(7)心证由直觉或推理而来; (8)依经验法则,形成心证,并非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