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指令38496反倾销条例中文版(参考Word)
XX欧盟对日用陶瓷征反倾销税的详细法律中文译件,含调
XX欧盟对日用陶瓷征反倾销税的详细法律中文译件,含调规例“(EU)1072/2020,委员会2020年11月14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表和陶瓷厨具欧盟委员会有关于“条约”对欧洲联盟的运作,考虑到理事会条例(EC)没有。
2009年11月30日理事会成员的国家欧洲共同体(1)(“的差不多规例”)的倾销进口产品的爱护,专门是第72009分之1225咨询顾问委员会后,鉴于:A.程序1。
启动程序(1)2020年2月16日,在欧盟委员会的官方杂志,欧盟(2)通知(“立案公告”)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有关进口表,和厨具,陶瓷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中国”)宣布。
(2)诉讼程序开始后,2020年1月3日提交代表的生产商在欧盟(以下简称“投诉人”),占生产总量的30%以上,在联盟中的表和投诉陶瓷厨具。
的投诉中,初步证据显示上述产品的倾销和由此产生的物质的损害被认为足以在连续进行。
2。
法律程序的一方,(3)委员会,投诉,其他欧盟生产商,在中国的生产商和进口商已知的有关已知的出口,贸易商,用户,供应商和协会,以及中国的代表,收到的程序的起始。
在俄罗斯联邦的生产者,作为一个可能的模拟的程序的启动通知委员会提出的立案公告。
有爱好的人士有机会在立案公告中指明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的。
有爱好的人士,给予的理由所要求的,听见了。
(4)明显高的出口生产商和无关的进口商在立案公告不明白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相关进口商要求加入委员会有关的活动制造和提供差不多信息,1月1日2011年2011年12月至31日的产品做了。
在这些信息的基础上,该委员会依照第17条规定的差不多规律,决定是否进行采样是必要的,假如如此的话,它是如何进行组装。
(5)鉴于明显的大量的生产商联盟委员会在立案公告通知,差不多规则“第17条做了一个初步的样品的生产商在欧盟评估缺失。
最初的选择是使用在入门时期,委员会在其出售,销售数量,大小和地理位置的生产者和productsegment的他们是活跃在联盟的基础上提供的信息。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
各国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国际贸易摩擦增多,增 加了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
滥用和歧视性使用
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以保护国内产业为名,实则进 行贸易保护主义,损害其他国家企业的利益。
不透明和缺乏公正性
部分国家在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中,存在信息不透明、程序不公正 等问题,影响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因此,各国在运用这些规则 时需要谨慎和理性,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和谐与平衡。
CHAPTER 05
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 挑战与发展趋势
当前国际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面临的挑战
反补贴
反补贴是指进口国政府针对外国出口商从本国政府获得的补贴,从而对进口国 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行为,采取的征收反补贴税等措施。
国际贸易中反倾销与反补贴的重要性
维护公平贸易
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的制定和实 施,有助于防止不公平贸易行为 的发生,维护国际贸易的公平和
秩序。
保护国内产业
通过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 口国政府可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免 受外国倾销和补贴行为的损害,维 护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
异处
反倾销主要针对外国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本国市 场,造成本国产业损害的行为;反补贴则主要针对外国政府 给予本国企业的补贴,造成本国产业损害的行为。
同处
两者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 的手段,都采取征收额外税费的方式来抵消不公平贸易行为 造成的影响。
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互动关系
案例分析:反倾销与反补贴规则的实际运用
案例一: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认为中国光伏产品存在倾销和受 到中国政府补贴,因此对进口自中国的光伏产品征收了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一案 例反映了发达国家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规则保护国内产业的做法。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中英文对照)发布时间:2011-10-24 11:30:54 翻译:李莉校对:廖纷,陈茜茜复审:薛婷婷Anti-dumping, Subsidies, Safeguards,Contingencies, etc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理等英文来源:/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agrm8_e.htmBinding tariffs, and applying them equally to all trading partners (most-favoured-nation treatment, or MFN) are key to the smooth flow of trade in goods.约束关税及将其在全体贸易成员国之间平等地适用(即最惠国待遇,简称MFN)是保证商品交易过程畅通的关键。
The WTO agreementsuphold the principles, but they also allow exceptions — in some circumstances. Three of these issues are:世贸协议秉持着这些原则,但有时也有例外。
例如以下三种情况:actions taken against dumping (selling at an unfairly low price)1.反倾销(以不公平的低价出售商品的行为)措施;subsidies and special “countervailing” duties to offset the subsidies1.贸易补贴以及为抵消贸易补贴而征收的“反补贴”关税;emergency measures to limit imports temporarily, designed to “safeguard”domestic industries.1.为暂时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产业而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
欧盟反倾销机制简介文章来源:中国欧盟协会一、欧盟反倾销的组织机构1、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是欧盟的执行机构,也是欧盟的决策中心。
在反倾销工作中起关键作用。
它负责对反倾销的提案进行调查,初步裁决反倾销的理由是否成立,向部长理事会提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它直接确定对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的反倾销税率。
反倾销的具体工作由欧盟委员会中的贸易委员会下属的反倾销司来完成。
2、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是欧盟主要的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政策法规和协调各国政策;同时也是主要的决策机构,对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做出决议。
在反倾销方面的作用是,当诉讼结束时决定是否实行委员会所建议的最终措施(未加工的煤和钢铁制品除外)。
理事会采取简单多数的办法做出决议,即目前在15票中至少应取得8票。
3、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各成员国一名政府代表组成,主席由欧盟委员会一名代表担任,其职责是就欧盟反倾销事务进行内部磋商。
对反倾销事务,它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欧盟委员会表明态度,但不能做出对欧盟委员会有约束力的决议。
4、欧洲议会欧洲议会的法律作用日益扩大并经常参与部长理事会的决策。
它虽不直接参与反倾销,但可以提问题。
欧盟委员会每年须向其提交一份关于反倾销情况的报告。
二、反倾销程序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低价(便宜的)销售或低于成本价的出口。
实际上确认倾销是件十分复杂的事。
欧盟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依据是1995年12月22日制定,1996年3月6日生效的理事会第384/96号法规。
根据这一法规和以往的实际裁决,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征收反倾销税:确立倾销。
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其卖价低于标准价值就视为倾销。
这个标准价值可以是这种商品在生产国的市场价也可以是所谓的测算标准价(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对欧盟的经济部门有明显的损害。
进口这种商品对欧盟经济部门的主要部分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威胁,其形式可为市场份额的损失,生产者的价格受到影响以及对生产、销售、利润和生产能力造成压力。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4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6.1%至26.0%。
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继续按2010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7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50号公告,将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进口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由26.0%调整为5.5%。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4月28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机械通用零部件工业协会紧固件分会代表中国碳钢紧固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倾销可能继续,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编者按」中国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调查,欧盟是第一个(1979年),案件也最多(71个)。
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受到了反倾销很大的影响。
本文是作者在不久前举行的中外反倾销研讨会上的发言稿,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
「关键词」欧洲联盟法、反倾销法、中欧贸易一、欧盟反倾销程序概述1.欧盟反倾销的法律框架1)世贸组织的义务当世贸组织成员的国内工业受到其他成员国或贸易集团的倾销进口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的时候,这些成员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这一点是国际公认的。
1994年,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达成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
这个协议为世贸组织成员制订其反倾销立法提供了一个总的框架。
与以前的协议相比,1994年的协议在程序和实质问题上都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则。
欧共体在1968年制订了第一个反倾销法,但这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后来经过了多次修改。
现行的法律是1996年生效的,其目的是将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的特殊规则纳入欧洲的法律。
这个法律称为第384/96号条例。
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一个特点是,当一个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出口国认为,制订反倾销立法的国家没有严格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则该国有权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对此立法提出异议。
例如,印度最近就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提交了一个这样的案件。
目前,这一点还不适用于中国,因为中国不是世贸组织的成员。
2)基本概念欧共体在征税之前,必须证明:中国的出口商正在欧盟以倾销的价格销售产品,这给共同体的工业造成了损害,征税符合共同体的利益。
(1)倾销当向欧盟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相同的产品在国内的销售价格时,这就是倾销。
因此,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也就是说,相同的产品在不同的市场(即在出口国的国内市场和欧盟)卖不同的价格。
量化倾销程度的方法是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厂价)倾销幅度=───────────────出口价格(到岸价)因此,为了确定倾销幅度,必须计算出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出厂价)和出口价格(到岸价)。
欧盟指令38496反倾销条例中文版
欧盟反倾销条例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欧洲联盟理事会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则,鉴于关于抵制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成本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时,可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基础上来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则;(8)鉴于确定出口价格和在有必要从第一次公开市场价格出发重新推算出口价格的情形下列举某些调整项目是有益的;(9)鉴于为保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应列举可能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那些因素,应制定有关何时及如何进行调整的明确规则,包括应避免任何重复调整的规则;鉴于虽然各个出口价格因其客户、地区或期限等原因不同时仍可以与平均正常价值进行对比,但也有必要规定,可以使用平均价格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10)鉴于应制订明确、详细的规则指导那些与确定倾销进口商品是否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有关的因素;鉴于在证明有关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对共同体某一产业所遭受的损害负有责任时,应注意其他因素特别是共同体现有市场条件的作用;(11)鉴于应限定"共同体产业"这一术语,应规定与出口商有关联的当事人应从"产业"中排除以及应限定"关联"一词的含义;鉴于有必要规定以共同体某个地区的生产者的名义提起反倾销,以及有必要对该地区的定义制订指南;(12)鉴于有必要规定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当事人,包括共同体产业应该支持的程度,以及该申请应包括的有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信息;鉴于应规定有关驳回申请或者开始调查的程序;(13)鉴于有必要规定利害当事人应得到关于当局所需信息的通知,应有充分机会去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及维护其利益的方法;鉴于应明确制定在调查期间应遵循的那些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如果利害当事人的意见和信息将被调查机关考虑,利害当事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据以进行自我通报、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的那些规则;鉴于应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利害当事人可以获得并评论由其他利害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鉴于在收集信息方面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应当进行合作;(14)鉴于有必要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这种征收不早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和不晚于此日后9个月的条件;鉴于因行政管理的原因,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征收,或者直接征收期限为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征收期限为6个月和3个月两个阶段的临时反倾销税;(15)鉴于有必要规定接受消除倾销和损害的承诺以代替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程序;鉴于应规定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后果,以及在有违反承诺之嫌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调查结果情况下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鉴于在接受承诺时应注意提出的承诺及其实施不会导致反竞争的行为;(16)鉴于有必要规定不论是否采取最终措施,案件通常应在开始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并决不能超过15个月;鉴于在微量倾销或在损害可予忽略不计时,应终止调查或者诉讼,应对这些术语予以定义;鉴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必要规定终止调查,在征收较少数额的反倾销税就可消除损害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应低于倾销幅度,以及有必要规定在抽样的情况下计算反倾销税程度的办法;(17)鉴于有必要规定如认为适当时可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必要说明那些可能引起追溯适用反倾销税以免削弱将适用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情况;鉴于也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可追溯适用于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情况;(18)鉴于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措施5年后将终止,除非复审调查表明这些措施应继续实施;鉴于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情况已变化的场合,应规定临时复审或调查,以确定是否同意退还反倾销税;鉴于作出以下的规定也是合适的,在重新计算倾销致使有必要重新计算出口价格时,如该反倾销税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则该反倾销税不应作为在进口和转卖期间发生的成本;(19)鉴于在出口商通过补偿安排方式承受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没有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时,有必要对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重新估算作出特别规定;(20)鉴于尽管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部长决议承认规避是个问题并已将其提交到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去解决,但1994年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包括关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条款;鉴于迄今在此问题上多边谈判的失败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对此还未作出结论,从而有必要在共同体立法中增加新的条款,以解决包括在共同体内或者在第三国内进行的以规避反倾销措施为主要目的货物组装在内的做法;(21)鉴于在市场条件出现暂时性变化,使继续征收反领销税暂时显得不合适的情况下,允许中止反倾销措施是可取的;(22)鉴于有必要规定被调查的进口货物进口时应当登记,以便随后能够对这些进口货物适用反倾销措施;(23)鉴于为确保正确实施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必须监督并向委员会报告被调查的或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进口贸易以及依照本规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24)鉴于有必要规定,定期地或在特殊的调查阶段,同咨询委员会协商;鉴于该委员会应当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25)鉴于应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倾销和损害的信息,但实地核察应以收到对调查问卷的合适答复为条件;(26)鉴于应在当事人或者交易数目巨大的情况下规定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27)鉴于有必要规定,在当事人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配合时,可以使用其他信息作出裁定,与当事人相配合的情况比,该信息可能对该当事人较为不利;(28)鉴于有必要对处理机密信息作出规定以便商业秘密不被泄漏;(29)鉴于应规定向那些有权得到这种待遇的当事人适当披露基本事实和审议;鉴于这种披露应适当考虑共同体内作出决定的过程,并在允许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期限内进行;(30)鉴于应当建立一个解决争议的行政机构,有关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共同体利益的争议可由它解决;应规定一个提供这类信息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的期限;(31)鉴于理事会通过制定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283/94号规则,废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抵彻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共同制度;(32)鉴于欧共体第3283/94号规则条文中的重大错误在公布时很明显;(33)此外,鉴于该规则已经两次修改;(34)鉴于为了法律的清楚、透明和法律确定性,该规则因此应被废除和取代,但这不影响根据该规则或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已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反倾销9
第2节 反倾销调查
核查前企业要召集员工,要求他们注意以下事项: • 如何向核查官员解释要统一口径 • 回答问题时不要过于热心,只要负责该事项的人回答
就可以了,不要七嘴八舌 • 就问题回答,回答要准确不要过多说明(说明太多有心
虚之嫌疑) • 需要提交的文件大大方方地交,不要先让律师过目。
迅速提交,官员们在企业只能停留较短的时间(欧盟的 核查一般是三四天,美国的核查可能会用一周工作日), 如果每一份资料都要很长时间,他们就会失去耐心
间会有联系,如果你没有听到前面一个问题的回 答,在问到你时就可能不知所措 • 对不太好回答的问题要思考,对于发现答错的要 设法在今后的回答中纠正 • 不要提交没有文件证明的新材料 • 不要从非核查地点以外运来文件 • 没有安排参加核查的人员不要随便与核查官员攀 谈
第2节 反倾销调查
• 核查官员一般修养良好,经常温和且面带微笑, 但他们常常话中有问
第2节 反倾销调查
WTO反倾销协议要求反倾销实地核查应遵 照下列程序进行
在发起一项反倾销调查时,调查机关应当将要 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通知出口方政府和有关企业 如果进行实地核查的调查小组中有非政府专家, 调查机关应将该情况通知被调查公司和出口国政 府,非政府专家违反保密要求时,应受到相应处 罚
第2节 反倾销调查
二、调查中的重要制度
1. “ 可获最佳信息原则” Best Information Available,又称BIA原则 是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如果反倾销案件中的
利害关系人拒绝与反倾销调查当局配合,不允许反 倾销调查当局使用必要的所需信息,或者在合理时 间内未向调查当局提供必要的所需信息,或者严重 妨碍反倾销调查的进行,反倾销调查当局可以通过 其它渠道获得事实和数据,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反 倾销的初裁和最终裁定,而且不论这些事实和数据 是否对被诉方有利
WTO规则中英文教程第八章-反倾销课件
一、倾销的定义
• If a company exports a product at a price lower than the price it normally charges on its own home market, it is said to be “dumhow governments can or cannot react to dumping — it disciplines anti-dumping actions, and it is often called the “Anti-dumping Agreement” .
comparability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and in such cases importing contracting parties may
find it necessary to take into account the
possibility that a strict comparison with domestic prices in such a country may not always be
Article 56 of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2002 /2004
• “Where a country (region) discriminatorily imposes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the export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may, on the basis of the actual situations, tak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gainst that country (region).”(emphasis added)
如何理解反规避制度
如何理解反规避制度WTO与反规避(⼀)概述反倾销概念中的规避,英⽂通常为circumvention。
规避⾏为使得反倾销税对于倾销的抵消作⽤⼤⼤削弱或化为乌有,不公平竞争⾏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反规避措施的主要内容是,如果规避反倾销税的⾏为被调查核实,则可将原反倾销税令的征收对象扩展到这种“变换”的产品上。
众所周知,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贸易救济制度,被诸多成员国所⼴泛使⽤。
对于反规避,世贸法律对此并没有相应的条⽂规定,更多需要通过回顾在WTO框架下曾进⾏过的探讨和对将来的展望进⾏研究。
⼀般⽽⾔,通常的规避⾏为主要包括在进⼝国零件组装(ImportingCountryAssembly)、在第三国组装或⽣产(ThirdCountryAssembly)、轻微改变产品(MinorAlteration)、后期发展产品(Later-Development)等。
规避⾏为最早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当时⽇韩为了绕开欧盟(当时欧共体)、美国对其电⼦、机械等产品征收的⾼额反倾销税,转⽽向欧美出⼝相关产品的零配件,在进⼝国之内组装成相同的产品继续以低价进⾏倾销。
由于该⽅法⼗分隐蔽,以⾄于欧盟、美国到8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以制⽌“⽇趋严重”的规避⾏为。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当时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拟订了《邓克尔草案》,其中的反倾销部分⾸次纳⼊了反规避条款的草案。
该草案规定,规避⾏为通常包括如下情形:(1)以国别转换的⽅式规避反倾销措施。
(2)在第三国组装的规避⾏为。
(3)在进⼝国组装的规避⾏为。
最终由于各成员国意见分歧太⼤,乌拉圭回合没有能够就反规避条款达成任何协议。
(⼆)多哈回合中反规避复审的提案1997年4⽉WTO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成⽴了⾮正式⼯作⼩组,开始就反规避问题进⾏了⼀系列的讨论和研究。
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关于反规避主要是美国的提案。
美⽅⽬标为:(1)将反规避的规定纳⼊协定,形成⼀项多边规则;(2)明确规避的两种形式;(3)对反规避调查制定统⼀和透明的程序规则。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中文)
WTO反倾销协议各成员协议如下:第一条总则反倾销措施应仅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实施,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根据反倾销法或者条例采取行动而适用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时,适用下列规定:第二条倾销的确定1.本协议之目的,如果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低于出口国旨在用于本国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即被认为是倾销。
2.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时,或者该项销售由于该市场的特定情况,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而不能用于适当的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成本并加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a)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或者向一个第三国销售,其价格低于每单位(固定的和可变的)生产成本加上行政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费用,其销售可作为不是由于价格原因而处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并且只有由当局决定该项销售的很大部分是在持续的长时期间内作出的,且该项销售的价格未能预订可以在一段合理期间内收回其全部成本的,则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不予考虑。
如果在销售时,其价格低于单项成本;但高于其在调查期间的平均单项成本,则该价格应被认为是在一段合理的期间内收回了成本;(b)本条第2款规定的成本费用,通常应根据受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存有的记录计算,如果该记录是符合出口国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合理反映与生产有关的成本以及有关产品的销售。
当局应考虑全部现有的成本适当分配的证据,包括出口商或生产商在调查过程中作出的分配证据,其前提是该分配在历史上一直被出口商或生产商所使用,特别应对有关确立适当的分期付款和折旧期限、按资费用以及其它开发成本的补助费加以考虑,除非根据本款项规定已在成本分配中得到反映,否则成本应对那些有利于将来或当前生产的非经常性项目成本作出适当的调整,或者对在调查期间成本费用因刚开始生产而受到影响的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英文)
1. where there is a purchase price that has been paid or a purchase price that is payable for the imported product, that price shall be the export price; or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修正) State Council, PRC Anti-dumping Regulations (Revised)1
国务院令第401号
(Promulgated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26 November 2001, revised according to the > Decision> on 31 March 2004, and effective as of 1 June 2004.)
2. where there are no sales of the product that is the same as the imported product in the market of the country (region) of export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de, or the price or quantity of such product cannot be compared with that of the imported product on a fair basis, the comparable price for export of the product to a proper third country (region), or the cost of the same product in the original country (region) of its production plus reasonable expenses and profit, shall be the normal value.
反倾销条例(中英文)
反倾销条例(中英文).txt49礁石因为信念坚定,才激起了美丽的浪花;青春因为追求崇高,才格外地绚丽多彩。
50因为年轻,所以自信;因为自信,所以年轻。
反倾销条例(中英文)/law/law12/3056.htmlAnti-dumping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Decree [2001] No.328 of the state Council The Anti-Dumping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ere adopted at the 46th executiv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October 31, 2001,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2001.Premier of the State Council: Zhu RongjiNovember 26, 2001Attachment:Anti-dumping 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 总则Article 1 The present Regulation has been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Foreign Trad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a view to maintaining foreign trade order and fair competition. 第一条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国际反倾销法 第六章 欧盟反倾销的立法与实践
二、欧盟反倾销实体法
(三)产业损害的确定
2.实质性损害威胁
第一,倾销进口产品大幅度增长的事实表明将有继续大量增加进口的可能 性; 第二,出口商所具有的充分自由的支配能力以及随着增大的能力表明,存 在向欧盟大幅度增加出口的可能性,不过,同时要考虑其他市场吸收别的 出口的可能性; 第三,进口产品正在很大程度上压低欧盟同类产品的价格或抑制本应上 涨的价格; 第四,受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二、欧盟反倾销实体法
(三)产业损害的确定
3.实质性阻碍
第一,对倾销实质性阻碍共同体产业的新建的确定应建立在确凿证据的基 础上; 第二,所谓的新产业应在建设之中,至少其建设计划已付诸实施。
二、欧盟反倾销实体法
(三)产业损害的确定
4.累积评估
第一,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应大于法律确定的“最小限 度”,以及每个国家的出口数量应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情况; 第二,来自不同国家的倾销产品之间以及与欧盟内部同类产品之间形成了 竞争,并且由此表明对这些不同来源的倾销产品进行累积评估是合适的;
➢出口国价格 ➢第三国价格 ➢结构价格
二、欧盟反倾销实体法
(二)倾销的确定
2.正常价值的确定
(2)非市场经济国家方法
➢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方法,可采用类比国价格、类比 国出口价格、类比国的结构价格或欧盟市场价格。
二、欧盟反倾销实体法
(二)倾销的确定
3.同类产品和价格调整
➢欧盟反倾销法对“同类产品”所下的定义
二、欧盟反倾销实体法
(五)反倾销救济措施
3.美国、欧盟反规避立法比较
(1)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 (2)认定标准 (3)零配件价值的计算方法 (4)原产地规则的引用 (5)征税对象 (6)救济措施
94 62 EC指令中文版
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第1条目的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它形式的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条范围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它场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联盟理事会1991年12月12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指令要求。
第3条定义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
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
“包装物”只包括:(a) 销售包装物或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品的特性;(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
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欧盟反倾销法修改1233196
欧盟反倾销法修改(1)2331/96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2331/96 of 2 December 1996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384/9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113 thereof,Having regard to the proposal from the Commission (1),Having regard to the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2),Whereas, by Regulation (EC) No 384/96 (3), the Council adopted common rule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Whereas paragraph 10 of Article 2 of Regulation (EC) No 384/96 provides for a limited number of allowances which can be made to the normal value and export prices before these are compared to establish whether dumping is taking place; whereas, since it is conceivable that differences in selling expenses, other than those listed in the said Regulation, may in certain circumstances affect price comparability, it is prudent to eliminate the exclusive nature of this provision in relation to allowances;Whereas it is also appropriate to clarify the requirements for an adjustment for differences in levels of trade when information on price effects for two levels of trade does not exist for the market concerned, as well as to provide for an adjustment in order to fine-tune the allocation of costs between different levels of trade on the domestic market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HAS ADOPTED THIS REGULATION:Article 1Paragraph 10 of Article 2 of Regulation (EC) No 384/96 is hereby amended as follows:1. Subparagraph (d) shall be replaced by the following:'(d) Level of trade(i) An adjustment for differences in levels of trade, including any differences which may arise in OEM (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 sales, shall be made where, in relation to the distribution chain in both markets, it is shown that the export price, including a constructed export price, is at a different level of trade from the normal value and the difference has affected price comparability which is demonstrated by consistent and distinct differences in functions and prices of the seller for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trade in the domestic market of the exporting country. The amount of the adjustment shall be based on the market value of the difference.(ii) However, in circumstances not envisaged under (i), when an existing difference in level of trade cannot be quantified because of the absence of the relevant levels on the domestic market of the exporting countries, or where certain functions are shown clearly to relate to levels of trade other than the one which is to be used in the comparison, a special adjustment may be granted.` 2. The following subparagraph shall be added:'(k) Other factorsAn adjustment may also be made for differences in other factors not provided for under subparagraphs (a) to (j) if it is demonstrated that they affect price comparability as required under this paragraph, in particular that customers consistently pay different prices on the domestic market 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in such factors.`Article 2This Regulation shall apply to proceedings initiated after the day of its publication in the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binding in its entirety and directly applicable in all Member States. Done at Brussels, 2 December 1996.For the CouncilThe PresidentR. QUINN(1) OJ No C 159, 4. 6. 1996, p. 6.(2) OJ No C 198, 8. 7. 1996, p. 25.(3) OJ No L 56, 6. 3. 1996, p. 1.。
94-62EC 包装物跟废弃指令文档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94/62/EC指令1994年12月20日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考虑到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该条约的第100a条;考虑到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交的议案;考虑到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89b条的程序采取行动;鉴于一方面为了防止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种影响,从而提供高环境保护水平,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运行,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部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使和竞争受到限制,应对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所采取的不同措施予以协调;鉴于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的最佳手段是减少包装物的总量;鉴于就本指令的目标而言,遵守总的原则,即一个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不应对其他成员国实现本指令的目标的能力产生不良的影响是重要的;鉴于减少废弃物是《欧洲联盟条约》中明确要求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鉴于本指令应该包括投放市场的所有种类的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物;鉴于因此欧洲联盟理事会1985年6月27日关于人类消费用液体容器的85/339/EEC指令应予以废除;鉴于包装物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因而实施本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不应损害对包装物或包装商品的质量和运输产生影响的其他相关立法要求;鉴于根据欧洲联盟理事会1990年5月7日关于废弃物政策的决议和欧洲联盟理事会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75/422/EEC指令中提出的欧洲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方针,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管理首先应该包括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以及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还应包括包装物的再使用,废弃包装物的再循环及其他回收形式,并由此而减少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鉴于在回收工艺方面的科学和技术取得进步之前,从环境影响上讲,应将再使用和再循环作为首选;鉴于这就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各种体系保证对用过的包装物和/或废弃包装物进行回收;鉴于应尽快完成寿命周期评定,以便证明对可再使用、再循环和回收的包装物建立一个明确的等级体系是正确的;鉴于应该通过适当措施来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包括在各成员国内按照本指令的目标采取的行动;鉴于各成员国可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鼓励建立能以环境安全的方式再使用的包装物再使用系统,以利用这些系统对环境保护做出贡献;鉴于从环境角度考虑,再循环应被视为回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特别在于减少能量和基本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废料的最终处理量;鉴于能量回收是废弃包装物回收的一个有效手段;鉴于各成员国对废弃包装物回收和再循环所确定的目标应该限制在某些范围内,以便考虑各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同时避免产生贸易壁垒和不正当竞争;鉴于为了达到中期目标并且为经营者、消费者和公共机构展现必要的长期前景,应该对实现上述目标规定一个中期期限并对最终阶段要确定的目标规定一个长期期限,从而大大提升这些目标;鉴于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应在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供的报告基础上对各成员国在努力实现上述目标的工作中获得的实际经验、科研成果和生态平衡这样的评估技术进行考查;鉴于应该允许已经制定了或将要制定超出上述目标范围计划的成员国推行这些目标,以便在这种措施不干扰内部市场和不妨碍其他成员国履行本指令的条件下实现高水平的环境保护;鉴于欧洲联盟委员会应该在进行适当验证之后确认这种措施。
4反倾销法律制度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
操作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1 确定产品出口价格 2 确定其正常价值 3 可比性调整 4 价格比较与裁定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
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
1 出口成交价(FOB价) 首选方法,当出口价不存在或不可信时,则考虑 2 进口商品首次转售价 应扣除进口与转售间发生的费用(关税、税收)及 利润。如无转售或转售未按进口时状况进行,则 3 合理基础价格 当局自行确定价格,协议未作进一步规定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
累计损害问题
当低价倾销产品来自几个不同出口国时,只要他们同时在接受 调查,进口国就可将不同来源的进口产品累加计算以确定是否达 到实质性损害 反倾销协议规定了累计损害的适用条件 1 来自每个单一国家的产品倾销幅度超过微量倾销幅度(2 %) — 倾销幅度限制 2 来自每个单一国家的倾销产品进口量高于进口国对该产品进 口总量的5%,或各占份额虽低于3%,但合计比重超过7% — 进口数量限制 3 不同出口国同类进口产品间存在竞争,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 产品间也存在竞争 — 竞争因素限制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
进口产品倾销并不必然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如出现国内产业损害也未必就是倾销造成。需求变化、 消费模式改变、劳资纠纷、自然资源缺乏、新产品替代 等因素都可能造成产业损害。因此采取反倾销行动必先 证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
WTO反倾销法律制度
确定因果关系时所考虑的因素与损害调查考虑因素 基本一致,但角度有所不同,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 1 倾销产品的进口数量 主要看倾销进口数量在国 内工业遭受损害时是否存在大量增长(关注增速及市场 份额的变化) 2 价格影响 主要看低价销售是否进口国同类产品 的价格,或抑制其应有的增长 3 倾销进口与产业损害在发生时间上的一致性或相 继性 此外,倾销幅度的大小往往也是主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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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条例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条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欧洲联盟理事会鉴于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鉴于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则,鉴于关于抵制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成本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时,可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基础上来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则;(8)鉴于确定出口价格和在有必要从第一次公开市场价格出发重新推算出口价格的情形下列举某些调整项目是有益的;(9)鉴于为保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应列举可能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那些因素,应制定有关何时及如何进行调整的明确规则,包括应避免任何重复调整的规则;鉴于虽然各个出口价格因其客户、地区或期限等原因不同时仍可以与平均正常价值进行对比,但也有必要规定,可以使用平均价格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10)鉴于应制订明确、详细的规则指导那些与确定倾销进口商品是否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有关的因素;鉴于在证明有关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对共同体某一产业所遭受的损害负有责任时,应注意其他因素特别是共同体现有市场条件的作用;(11)鉴于应限定"共同体产业"这一术语,应规定与出口商有关联的当事人应从"产业"中排除以及应限定"关联"一词的含义;鉴于有必要规定以共同体某个地区的生产者的名义提起反倾销,以及有必要对该地区的定义制订指南;(12)鉴于有必要规定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当事人,包括共同体产业应该支持的程度,以及该申请应包括的有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信息;鉴于应规定有关驳回申请或者开始调查的程序;(13)鉴于有必要规定利害当事人应得到关于当局所需信息的通知,应有充分机会去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及维护其利益的方法;鉴于应明确制定在调查期间应遵循的那些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如果利害当事人的意见和信息将被调查机关考虑,利害当事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据以进行自我通报、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的那些规则;鉴于应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利害当事人可以获得并评论由其他利害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鉴于在收集信息方面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应当进行合作;(14)鉴于有必要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这种征收不早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和不晚于此日后9个月的条件;鉴于因行政管理的原因,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征收,或者直接征收期限为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征收期限为6个月和3个月两个阶段的临时反倾销税;(15)鉴于有必要规定接受消除倾销和损害的承诺以代替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程序;鉴于应规定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后果,以及在有违反承诺之嫌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调查结果情况下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鉴于在接受承诺时应注意提出的承诺及其实施不会导致反竞争的行为;(16)鉴于有必要规定不论是否采取最终措施,案件通常应在开始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并决不能超过15个月;鉴于在微量倾销或在损害可予忽略不计时,应终止调查或者诉讼,应对这些术语予以定义;鉴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必要规定终止调查,在征收较少数额的反倾销税就可消除损害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应低于倾销幅度,以及有必要规定在抽样的情况下计算反倾销税程度的办法;(17)鉴于有必要规定如认为适当时可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必要说明那些可能引起追溯适用反倾销税以免削弱将适用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情况;鉴于也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可追溯适用于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情况;(18)鉴于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措施5年后将终止,除非复审调查表明这些措施应继续实施;鉴于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情况已变化的场合,应规定临时复审或调查,以确定是否同意退还反倾销税;鉴于作出以下的规定也是合适的,在重新计算倾销致使有必要重新计算出口价格时,如该反倾销税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则该反倾销税不应作为在进口和转卖期间发生的成本;(19)鉴于在出口商通过补偿安排方式承受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没有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时,有必要对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重新估算作出特别规定;(20)鉴于尽管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部长决议承认规避是个问题并已将其提交到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去解决,但1994年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包括关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条款;鉴于迄今在此问题上多边谈判的失败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对此还未作出结论,从而有必要在共同体立法中增加新的条款,以解决包括在共同体内或者在第三国内进行的以规避反倾销措施为主要目的货物组装在内的做法;(21)鉴于在市场条件出现暂时性变化,使继续征收反领销税暂时显得不合适的情况下,允许中止反倾销措施是可取的;(22)鉴于有必要规定被调查的进口货物进口时应当登记,以便随后能够对这些进口货物适用反倾销措施;(23)鉴于为确保正确实施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必须监督并向委员会报告被调查的或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进口贸易以及依照本规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24)鉴于有必要规定,定期地或在特殊的调查阶段,同咨询委员会协商;鉴于该委员会应当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25)鉴于应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倾销和损害的信息,但实地核察应以收到对调查问卷的合适答复为条件;(26)鉴于应在当事人或者交易数目巨大的情况下规定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27)鉴于有必要规定,在当事人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配合时,可以使用其他信息作出裁定,与当事人相配合的情况比,该信息可能对该当事人较为不利;(28)鉴于有必要对处理机密信息作出规定以便商业秘密不被泄漏;(29)鉴于应规定向那些有权得到这种待遇的当事人适当披露基本事实和审议;鉴于这种披露应适当考虑共同体内作出决定的过程,并在允许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期限内进行;(30)鉴于应当建立一个解决争议的行政机构,有关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共同体利益的争议可由它解决;应规定一个提供这类信息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的期限;(31)鉴于理事会通过制定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283/94号规则,废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抵彻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共同制度;(32)鉴于欧共体第3283/94号规则条文中的重大错误在公布时很明显;(33)此外,鉴于该规则已经两次修改;(34)鉴于为了法律的清楚、透明和法律确定性,该规则因此应被废除和取代,但这不影响根据该规则或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已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根据以上理由,特通过本决议:第1条基本原则1.反顿销税可适用于所有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而引起损害的倾销产品;2.如果一个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确定的该出口国国内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构成倾销。
3.出口国通常应该是原产地国。
然而,它也可能是一个中转国,但不包括,例如,仅仅运输途经的国家,或者该产品不在该国生产的国家,或者该产品没有可比价格的国家。
4.为本规则的目的,"相似产品"是指相同产品,也就是说,在所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相一致的产品;如果不存在这种产品,指尽管不是在所有方面均与被调查产品相一致,但其特征与之极为相似的产品。
第2条对倾销的认定A.正常价值1.正常价值一般应基于出口国的独立客户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已支付或者应支付的价格。
然而,如果出口国的该出口商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似产品,正常价值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者生产商的使用的价格来确定。
如果买卖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联营关系,或者存在补偿协议,除非确定他们相互间的价格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时,该价格方可被视为是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价格,并可被用来确定正常价值。
2.用于国内销售的相似产品,当其销售量占向共同体出口量的5%或5%以上时,才能用来确定正常价值。
然而,如果认为其定价在相关市场上具有代表性时,销售量不足5%亦可。
3.如果在正常贸易过程中相似产品没有销售或者没有足够的销售量,或者因为特殊的市场情况,这种销售没有适当的可比性,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来计算,或者根据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向适当的第三国出口的具有代表性的出口价格来计算。
4.相似产品以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固定的和可变的)加上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的价格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或者向一个第三国出口,只有确定了这种销售在一个持续期间内数量巨大、其价格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补偿其所有的费用时,可以认为这种销售不是正常贸易过程,并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