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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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1条
行政处罚
15
未经执业兽医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2条
行政处罚
16
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4条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43条、46条
行政确认
4
饲养、经营、运输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7条
行政确认
5
依法收取检疫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
行政许可
6
对辖区内违反动物防疫法律相对人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等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等处理;对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强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
行政强制
7
饲养动物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经检查不合格不按规定出路;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
行政处罚
8
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经检疫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以及运载工具中的排泄物、垫料、容器等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9条
行政处罚
13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0条
行政处罚
14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5条
行政处罚
9
违反第25条规定的

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整改提升工作汇报五篇范文

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整改提升工作汇报五篇范文

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整改提升工作汇报五篇范文第一篇: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整改提升工作汇报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整改提升工作汇报按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简称“三项制度”)。

根据x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丰依法行政办【xxxx】x号)要求,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梳理和查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x个办法、x类文本、x个清单再次进行了完善,进一步细化各种程序性、操作性的执法制度,稳步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现就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宣传栏、微信发送、读本发放、案例评析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三项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

采取集中学习和干部自学相结合等形式,扎实做好专题学习培训工作,在领导干部法制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等工作中,把“三项制度”纳入学习内容,加强业务培训。

二、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除三项制度的建立外,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执法和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许可处罚检查文书样本等。

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监督管理方式创新。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监督,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地履行执法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执法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

根据《方案》要求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的新标准,修改完善相应的执法质量考评标准,加强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执法监督,对违反“三项制度”办理行政案件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岗位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岗位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岗位职责第1篇:动物卫生监督职责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一、动物检疫 1 产地检疫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 1.3 实验室检测 1.4、检疫结果处理: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5、检疫记录1.5.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1.5.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2.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2.2 入场(厂、点)监督查验2.2.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2.2..3询问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2.2.4临床检查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2.2.4 瘦肉精检查 2.3结果处理2.3.1合格《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2.3.2不合格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

2.3.3 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2.4检疫申报申报受理:现场申报。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工作职责是什么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工作职责是什么

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工作职责是什么
1.对辖区内生产、屠宰、加工、贮藏、运输、购销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兽医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有关兽医卫生*、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

3.负责畜禽屠宰厂(点)工程在兽医卫生要求方面的审批和验收。

4.纠正和制止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兽医卫生行政处罚,对兽医卫生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5.对辖区内的动物诊疗活动实施执法监督管理。

6.其他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事项。

7.对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査和管理。

8.开展对动物疫病预防的宣传教育、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9.组织扑灭动物疫情,按照规定报告疫情,必要时派员参加*设立的检査站,执行检疫监督检査任务。

10.组织动物防疫监督员,对动物防疫活动及从事与动物防疫工作有关的活动进行监测、鉴定、监督、检查、裁决。

11.组织动物检疫员,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按规定收取检疫费用。

12.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岗位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岗位职责

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岗位职责第1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1、负责动物防疫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2、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动物疫情管理;3、负责动物防疫体系指导;4、负责辖区内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的保存、供应工作;5、负责辖区内动物防检疫证章标识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6、负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技术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2篇: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报县局批准后实施。

(二)承担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现场卫生学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

(三)承办卫生许可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组织现场监测和抽样检查,定期上报并协助发布监督结果。

(五)对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立案报告、实施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卫生监督执法具体事务。

(六)对危害公共卫生的污染、中毒、灾害等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应急控制,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与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八)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卫生法制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十)负责培训卫生监督员,承担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法律咨询等事务。

(十一)负责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估报告。

(十二)承担县局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第3篇:双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岗位职责双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岗位职责一、负责受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第6号令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二、负责对辖区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三、负责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四、负责全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五、负责全县检疫证明、检疫印章、检疫标志的领用、管理和发放;六、负责全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工作;七、负责区域内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八、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九、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措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十、负责动物检疫员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第4篇:乌鲁木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管主要措施乌鲁木齐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2年动物卫生监管主要措施一、宣传培训1、举办2次法律集中宣传活动;2、分别对检疫员、防疫员、规模养殖场举办三期法律培训班;3、发放“动物检疫申报告知书”2000份;4、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5、张贴或网上发布有关动物防疫相关规定以及向社会公示内容;6、通过动物卫生监督QQ群发布有关最新学习内容或有关通知;7、定期向管理相对人发布一些宣传短信或主要通知。

5、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进行处罚

5、行政处罚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进行处罚
2-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第三十六条案件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回避。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8.《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第六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应填写结案报告,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内容
1.《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农业部令第63号)
(二)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四)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
(五)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汇总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二〇一二年八月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职权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依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农牧厅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 [2004]23号和《关于省动物检疫总站等单位更名的通知》 (甘机编办通字 [2007]71号规定, 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是省农牧厅主管全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及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直属参公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并出具证明和证照;2、制定全省动物及其产品检验、监督标准和工作规划, 依法对兽药、饲料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和技术仲裁;3、承担农业部下达的兽药、饲料抽检任务,参与国家部分兽药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5、《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7、《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一行政许可 (3项1、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运输的动物产品前的检疫许可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浅析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浅析

3.履行职能
主要问题1:职责与任务混淆 有些地方在“三定”方案中将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
的任务确认为职能。例如将兽药监管、动物防疫条 件审查管理、“瘦肉精”监管等项由主管部门负责 的工作,在“三定”方案中表述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 职能,且大部分的兽医工作人员都不能很清晰的区分 职能与任务。
3.履行职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能浅 析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渊源
1986年,内蒙古自治区率先在全国成立了兽医卫生监督检 验所,之后新疆、贵州也相继成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但 当时的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并不是独立的机构,同兽医站 或防疫站合并办公,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但也要经过当 地编委行文同意。
1988年,原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 配套法规的通知中明确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机构名 称,并赋予其监督执法职责。
3.履行职能
主要问题6:执法办案 一是执法办案培训难以满足人员对知识掌握的需要;
二是具体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难题不能及时解决,办案 不规范;三是不能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在执法实践 中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建议
1.梳理职能,区分任务 2.委托性任务签订委托书 3.制定机构建设标准 4.与技术支持机构形成依托机制 5.风险管理运用于监管工作 6.加强执法办案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
2 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
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相关动物防疫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些防疫 活动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对这 些活动和环节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动物、动物产品的 检疫工作和其他相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1990年,农业部在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 确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法定监督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191046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47
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06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07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33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行政处罚
农林畜牧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
191048
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岗位责任

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岗位责任

榆次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及岗位责任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和“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单位在局长授权范围内行使饮用水卫生等3项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权,3项行政强制权。

卫生监督一、二科、稽查科分别为上述权力行使的责任部门。

分述如下:一、领导岗位职责(一)所长岗位榆次区卫生监督所受榆次区卫生局授权委托行使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职能,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所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工作。

1、负责贯彻实施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2、负责新建、改、扩建单位的卫生行政许可进行审批;3、负责对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进行审核;4、参与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5、负责卫生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6、负责区卫生局交付的其他执法工作任务。

(二)副所长岗位在所长领导下,协助所长做好各项执法工作,分管卫生监督一、二科和稽查科。

1、负责指导分管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2、负责行使分管科室《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审批工作;3、负责行使对分管科室发现的卫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批准工作;4、组织分管科室执法人员对分管辖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5、负责分管科室之间与有关单位之间行政执法的工作联系和协调;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

二、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一)监督一科监督一科为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内设科室,负责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所管路段公共场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个人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现管理相对人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该科负责行使分管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负责行使对直管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轻微的现场行政处罚权。

2、行政执法权(1)行政处罚权(3项)①生活饮用水: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②公共场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双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岗位职责

双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岗位职责

双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岗位职责
一、负责受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第6号令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二、负责对辖区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三、负责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四、负责全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
五、负责全县检疫证明、检疫印章、检疫标志的领用、管理和发放;
六、负责全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执法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八、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和采取行政措施,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
十、负责动物检疫员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监督
【发文字号】顺政办发[2008]2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4
【实施日期】2008.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顺政办发〔200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四日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编办《关于同意组建北京市顺义区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批复》(京编办行〔2007〕209号),组建北京市顺义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动物卫生监督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本区畜牧兽医工作。

一、划入职能
将原由区农委承担的动物防疫及检疫、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区动物卫生监督局。

经过上述调整。

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卫生监督所

8
行政 处罚
DJ-CF0007
定安县动物 卫生监督所
定安县动 物卫生监 督所
9
行政 处罚
DJ-CF0008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 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定安县动物 卫生监督所
定安县动 物卫生监 督所
10
行政 处罚
DJ-CF0009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 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定安县动物 卫生监督所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 处罚
DJ-CF0003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 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5
行政 处罚
DJ-CF0004
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 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 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 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处罚 对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 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 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 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的处罚
1
行政 许可
DJ-XK0001
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对动物、 动物产品 实施检疫
2
行政 处罚
DJ-CF0001
对不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种 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 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 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 毒的处罚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 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 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 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 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 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定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任清单目录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2)二、职责边界登记表 (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5)(一)动物防疫监督管理 (5)(二)对属地管理的官方兽医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8)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10)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 承担本地区实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草原法》等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受理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案件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

对本县实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草原法》等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兽医卫生行政复议案件。

动物卫生监督所裁决兽医卫生技术争议。

动物卫生监督所2 承担本地区动物卫生监督、兽医及兽药添加剂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等的执法工作。

承担本县动物卫生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兽医及兽药添加剂管理的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执法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3 承担本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安全监管和诊疗监管工作。

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管。

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动物免疫预防接种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4 承担本地区有关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

动物产地检疫证、动物产品检疫证及印章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免疫标识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动物卫生监督所疫苗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5 依法对本地区有关建筑工程按照禽畜防疫标准建设进行审批和验收。

依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及建筑工程按照动物防疫标准建设进行检查。

动物卫生监督所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依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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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序号执法职权事项执法职权依据(条、款、项)执法职权
分类
备注
1权限内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
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条行政许可
2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1条行政许可
3屠宰、经营、运输、参加展览、演出、比赛以及跨省
区调运动物或经营、运输动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43条、
46条
行政确认
4饲养、经营、运输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7条行政确认5依法收取检疫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9条行政许可
6对辖区内违反动物防疫法律相对人的动物及其动物
产品和相关物品等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等处理;
对不合格的动物产品进行强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59条行政强制
7饲养动物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种用、乳用动物未
经检测或经检查不合格不按规定出路;运载工具没有
及时清洗、消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3条行政处罚
8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
病死动物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经检疫不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以及运载工具中的排泄物、垫料、容器等污
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5条行政处罚
9违反第25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6条行政处罚
10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跨省区引进动物种蛋等
未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7条行政处罚
1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为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运输动物产品为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8条行政处罚
12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79条行政处罚
13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情规定;藏匿、转移、
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0条行政处罚
14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1条行政处罚15未经执业兽医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2条行政处罚16依法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4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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