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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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1.12
•【字号】忻政办发[2007]4号
•【施行日期】2007.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河道维护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6]131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地税部门完成省下达征缴任务的,其代征手续依照相关政策计算支付;对超额完成省征缴任务的,按超额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水政[2009]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青水政[2009]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

正文: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青水政[2009]1号2009年1月4日)
各市(区)水利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地税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青政发[2008]59号文件规定,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期间发生的河维费,由原标准下调至0.5‰征收。

二、2008年12月发生的河维费,缴费义务人应当在2009年首次纳税申报时,仍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缴纳。

之前,欠缴和未足额征缴的,由市及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的1‰依法追缴。

各市(区)水利、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河维费的征收工作,确保足额到位。

特此通知。

——结束——。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及专项验收流程图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及专项验收流程图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及专项验收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利管理科、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市花凉亭灌区管理局办理地点: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探勘、报告评审及修改时间)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利管理科、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市花凉亭灌区管理局办理地点: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探勘、报告评审及修改时间)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河道采砂审批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利管理科、市花凉亭灌区管理局 办理地点: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探勘及申请书修改时间) 服务电话: 监督电话:0556-52800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基本建设科、农村水利科办理地点: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探勘、报告评审及修改时间)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办理地点: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探勘、报告评审及修改时间)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办理地点: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探勘、报告评审及修改时间)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办理地点:安庆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探勘、报告评审及修改时间)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安庆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政监察支队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安庆市水利局行政征收事项流程图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办理缴纳手续)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安庆市水利局行政强制事项流程图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催告时限)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监督电话: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利管理科、农村水利科办理地点:安庆市水利局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利管理科、农村水利科办理地点:安庆市水利局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水事纠纷行政裁决事项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办理地点:安庆市水利局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规划事项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水利管理科、规划计划科办理地点:安庆市水利局法定期限:无承诺期限:无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水利工程建设政府验收流程图(市级和跨县的农村水电站工程政府验收等)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基本建设科、市长江河道管理局、农村水利科 办理地点:安庆市水利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不含业务科室审查时间)服务电话:监督电话:企业投资水电项目(2500kW以下)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流程图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小水电管理所办理地点:安庆市水利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流程图通过窗口送达办事人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规划计划科办理地点:安庆市水利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其他权力办理流程图通过窗口送达办事人承办机构:安庆市水利局办理地点:安庆市水利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流程图

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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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银川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06001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税源管理科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企业税收管理 2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税源管理科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涉外税收管理 06002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税收、国际贸易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系统 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税源管理 基层分局科员 07003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4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系统 秘书 办公室科员 07003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汉语言文学、文秘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永宁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税源管理 07004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3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永宁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税源管理 07004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法律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贺兰县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05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贺兰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款征收、税源管理 07005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2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灵武市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06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3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灵武市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06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07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2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国家税务局 办公室科员 秘书 07007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汉语言文学、文秘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石嘴山市惠农区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08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3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石嘴山市惠农区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08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石嘴山市隆湖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09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法律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平罗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0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3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平罗县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10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吴忠市利通区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1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2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经济类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青铜峡市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3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2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青铜峡市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3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法律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青铜峡市国家税务局 办公室科员 秘书 07013003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汉语言文学、文秘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盐池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4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2 经济类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盐池县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14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同心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5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3 经济类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同心县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15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卫市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基层分局科员 07016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2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卫市城区国家税务局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计划统计科科员 07016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卫市城区国家税务局 秘书 办公室科员 07016003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汉语言文学、文秘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宁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7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3 财政、税收、会计、财务管理、计划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宁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7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法律 本科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海原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18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3 经济类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海原县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18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固原市原州区国家税务局 办公室科员 秘书 07019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汉语言文学、文秘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吉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20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2 经济类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吉县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20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隆德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21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2 经济类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隆德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21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法律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泾源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22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5 经济类、行政管理类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泾源县国家税务局 计划统计科科员 税收计划信息处理 07022002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计算机 大专及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彭阳县国家税务局 基层分局科员 税收政策执行、税源管理、税款征收 07023001 市(地)以下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 1 经济类 大专及以上

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

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

全市河道维护管理费征管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管工作,确保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时、足额征缴,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主体。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年度将全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

委托代征办法另行制定。

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欠费追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和市属开发区范围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欠费追缴由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欠费追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市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工程体系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按规定属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范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趸售型县级供电企业和金融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三、征收标准各类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含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0.5‰计征。

四、数据提供及征收方式国税、地税、统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应缴费单位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等相关数据。

征收时间为每年度3月1日至5月31日。

征收时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计征入库。

水利工程流程图

水利工程流程图

1、水利工程占用审批流程图2、河道范围开采地下资源审批流程图3、河道采砂许可流程图4、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5、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6、扩大取水批准7、取水项目批准8、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流程图9、占用流域重点区域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审核流程图10、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核流程图11、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流程图12、农用桥梁及农水配套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等流程图13、擅自占用河道行政处罚流程图14、擅自凿井行政处罚流程图15、妨碍行洪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6、擅自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7、破坏水利工程的政处罚流程图18、末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行政处罚流程图19、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0、末办采砂许可证行政处罚流程图21、末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2、采砂船离开指定地点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3、伪造采砂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4、在饮用水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5、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6、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的流程图27、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8、对在建筑物密集的地区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9、对混合、串通开采地下水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0、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开凿深井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1、对报废、闭置或者施工未成的深井、未采取封填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2、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者安装的取水计量设施不正常使用的或者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3、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4、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5、对取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6、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7、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税收政策】今天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停征啦~

【税收政策】今天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停征啦~

【税收政策】今天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停征啦~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标 签】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 号】沪财农﹝2000﹞47号【发文日期】2000-07-01【实施时间】2000-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单位自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其他附加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河道管理费收入"项级科目(科目编码8809l0)。

2.各单位在预算收入月报表(一)中的"旅游发展附加收入"后面加"河道管理费",相应更改地方财政税费附加收入公式。

3.征收的河道管理费,就地缴入市级国库,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道整治。

4.按河道管理费实收数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征收费用,由市局统一安排使用。

5.河道管理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征收。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0年6月9日 沪府办发﹝2000﹞24号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大河道整治力度,提高本市防汛能力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者),均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管理费。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7•【字号】威政发[2010]6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10〕6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威海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维护费)。

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河道维护费的征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的除外)。

第四条中央、省驻威的电力(含电建)、银行、保险、电信、高速公路、烟草、中石化所属石油公司等行业的主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本市内建筑、安装、运输等流动性企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市外进入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装等流动性施工企业应缴纳的河道维护费,由其经营、劳务所在地的河道主管机关征收。

第六条河道维护费的征收标准,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

水务局收费项目及办事流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防洪保安费2、水资源费3、河道采砂管理费4、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5、水土流失补偿费6、水土流失治理费行政许可事项1、《取水许可证》2、《河道采砂许可证》3、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河道采砂许河证办事流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实行一户或者一船一证的许可制度。

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问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办理其他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水资源取水许可办事流程取水的申请和受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2、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纠正。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4、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5、申请书;6、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7、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8、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水保许可办事流程1、提供项目位置、规模。

2、填报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3、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缴纳水土流失补偿费。

5、发放许可证。

法规政策文件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市供水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河道采砂管理收费依据1、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财[1990]16号)2、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调整河道采砂管理费的通知》(黑价联字[1999]74号)行政许可办理论据:河道采砂许可证(准采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3、《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九条4、《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九条5、《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河道采砂管理费收费标准:1、砂石土料:混合砂石土料每立方米1.80元,加工砂每立方米2.00元,河流石每立方米3.00元。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申报交纳2017年1至3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告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申报交纳2017年1至3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告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申报交纳2017年1至3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水务局关于申报交纳2017年1至3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涉及以前年度欠缴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应足额征收的要求,以及《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7年1至3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申报纳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2017年1至3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申报纳费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至8月31日(节假日休息)。

二、凡在我市市内四区、高新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申报纳费。

对逾期不办理申报纳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申报纳费,需要携带2017年3月份财务报表(征收部门留存)、1月份至3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流转税免税企业需要携带税务部门相关免税证明及复印件,新成立的单位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以上资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涉及以前年度征期未缴纳的企业将继续追缴征收。

五、申报纳费地址、电话及网址: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2楼A区10-12号咨询电话:82356000网址:六、监督电话:82356455、82356466提示: 根据市财政局规定,今年将通过大连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因此,纳费人缴费前请登录上述网址,在河道征费信息文件下载板块详细了解《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缴费相关说明》。

大连市水务局2017年6月6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作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会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作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会计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作修建维护管理
费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财会[2000]4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8.04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作
修建维护管理费的会计处理的通知
(沪财会[2000]41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制订的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0)24号],现将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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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四费”收入的通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地税发[2008]83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04.25
【实施日期】200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四费”收入的通告
(青地税发〔2008〕83号)
因山东省地税局“大集中”征收系统的调整,青岛市地税局在2008年1月至4月暂未受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发展旅游事业费、外债偿债基金(以下简称“四费”)的申报缴纳。

目前“四费”征收软件已经开发完成,从2008年5月份申报期开始,各级地税机关全面受理“四费”的申报缴纳。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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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淄政发[1997]63号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淄政发[1997]63号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正文:---------------------------------------------------------------------------------------------------------------------------------------------------- 淄博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7年5月6日淄政发〔1997〕63号)第一条为保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征收,加强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维护管理费是国家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河道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等项费用支出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型河道及其支流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农户,均应依照本细则缴纳维护管理费。

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缴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系指沂河(沂源段)、小清河(桓台、高青段)、淄河、孝妇河、猪龙河、乌河、支脉河和北支新河。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堤防、护岸、水闸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排水工程设施。

本细则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系指第四条所列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洪水淹没保护范围、现状排水和除涝受益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折款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和河道主管机关商定)计收: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等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10]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青政发[2010]2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正文: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标准的通知
(青政发〔2010〕2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我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半征收的政策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为减轻部分企业负担,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降为按0.5‰征收。

其他事项仍按市政府现行有关文件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阜政办秘[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秘〔2007〕19号)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为确保我市防洪安全,增强防洪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能力,充分发挥防洪设施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及标准(一)征收对象: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和开发区河道工程受益范围内的下列受益户均应按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房地产开发企业;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行业企业。

(二)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令第68号和省水利厅、财政厅《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皖水财字〔1997〕6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征收管理(一)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由市国税局代征。

(二)凡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补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拒绝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2006年应缴纳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本通知要求补缴。

(四)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全额上交市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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