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表(草案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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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2002版
2014修正版
2020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展,制定本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使生产经营 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
第七条
员,不得上岗作业。
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
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设计,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 应当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第二十八条 矿山、冶金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
第八条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
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5
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准备工作; 修正前 修正后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组织事故抢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 向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 股东大会报告 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接受工会、 从业人 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 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由生产经营 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单位的决策机构、 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 的投资人予以保证, 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 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 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费用 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第二十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 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 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 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_茶豆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_茶豆文库

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
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
第 4 页 共 76 页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
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 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理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
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
布。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团体制定 并实施严于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
第 6 页 共 76 页
准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 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
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 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
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
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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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
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修正后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
作规程,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同时,修正后还增加了对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强化了企
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力度,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开发,并对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给予适当倾斜。

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修正后依然保留了对安全生产科技研究与开发
的支持和鼓励,并增加了对科研人员的保护,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领域的科技
研究。

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
处罚。

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修正后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
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力度,并增加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和刑事处罚力度的
严格要求。

抱歉,我无法完成这个任务。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78页)

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78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红色黑体字局部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局部为删除内容)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服务。

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其次H■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也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会同国务院平安生产监视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看法后制定。

其次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平安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I,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状况;(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施设计负责。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共七章九十七条)(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修正后(共七章一百一十二条)(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元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件,确保安全生产。

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元的从业人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正前(黑体字部分为删去内容)修正后(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 生产的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安全生
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产科学技术研究和,促进安全生产先进适
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业,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
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 件、预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励。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在抢险救援中
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依照相
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
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
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
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
第二十条 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 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
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理,预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 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 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 务的,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 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 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 援演练; (五)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 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人员。
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 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 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X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

修正前后对比表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20年3月3日
立法工作 > 法律草案征求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

社会公众能够直截了当登录中国人大网( )提出意见,也能够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0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0修正前后对照表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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