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这20种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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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行为(老会计人的经验)在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概念中,无偿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无偿赠送货物、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般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而上述行为的有偿,则一般界定为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而对于有偿与无偿的概念,一直以来没有明确清晰的政策进行界定,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也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实务中一般按照有利于征管的简便原则处理。
案例案例1:甲企业进行促销活动,顾客关注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得产品一件。
案例2:甲企业销售货物100件,销售额为10万元,同时赠送10件同类型货物。
案例3: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甲乙为关联企业。
案例4:甲企业向乙公司提供租赁不动产服务,不收取租赁费用,在租赁期间,因提供租赁服务,甲企业从乙公司购买货物可以享受1%的折扣。
案例5:甲企业向公益机构赠送自产衣服一批。
上述案例中,哪个是有偿?哪个是无偿?相关文件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单小结上述文件的含义,以取得经济利益为有偿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
笔者认为,取得的确定价值的经济利益,应属于增值税中有偿的概念。
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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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对跨境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
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远洋运输的)期租、程租和(航空运输的)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国际运输服务退税率为11%,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退税率为6%;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
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六)不适用零税率的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
(七)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696fcc72a45177232f60a265.png)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1)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即: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税率6%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22fdaa5ab307e87101f696fe.png)
12366问答:税收分类编码选择(老会计人的经验)问:我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汽车零部件、通用零部件,那平时买出废纸箱,该如何选择税收分类编码,不在通用零部件下有关系吗,还是要去国税备案才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我们公司有转租厂房的业务,开具房租发票已经备案,那水电发票呢,是否也要备案?答:出售废纸箱编码可以选择106010511箱板纸;无需备案,可以直接开具增值税发票。
出租厂房需要开具水、电费也不需要备案,水选择13%的税率、电选择1%的税率即可。
问:XPS挤塑板、养护剂、水不漏堵漏王分别在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大类是哪一个?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具体涉及的商品如有困难,建议咨询您的主管税务局。
问:我单位是贸易公司,向很多商家购买各种材料东西,例如公司在卖家那里买的螺纹钢、钢网,我公司再开票卖出去,开票时税收分类编码对于钢材有好多种,我们可以自已根据分类编码上的编码相应选取,还是一定要卖家公司提供分类编码给我公司,然后我公司再进行开票呢?答:如果卖家开具发票所选的税收分类编码是错误的,您单位可以自行选择。
商品的买进卖出一般与卖家开具税收分类编码是一致的。
问:我单位主营LED鱼缸灯的想问一下开票软件里面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哪一个,还有有时会卖一些灯板,电源之类的这个分类编码是什么?答: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请您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
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问:如果税收分类编码归类的不是特别准确,会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吗?答:由于税收分类编码不是很全、很细,所以有时只能选取大类。
如果出入不是很大,应该不影响开票和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开房屋租金的增值税发票,这个商品编码好像没有啊!不动产租赁业务。
答:在序号4011的其他不动产经营租赁,编码为304050202050000。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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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梳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对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政策一直像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梳理一下政策,期望借一双慧眼,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涉及六个文件,一个解读,主要内容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是财税[2016]140号文件,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里引用了该文件。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6号文虽然没有对资管产品如何征收增值税的明确规定,但却是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的纲领性文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营改增后,第一次明确规定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执行日期自2016年5月1日起。
四、《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明确了资管产品概念,解读了财税[2016]140号文件关于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来龙去脉。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对财税〔2016〕140号文件进行补充:“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将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执行时间由2017年5月1日起改为2017年7月1日(含)起。
最后一句话“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给财税人员留下无限祈盼空间。
六、《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翘首以待中,迎来财税[2017]56号文件,文件明确六方面问题:一是资管产品及其管理人的范围,见图表;二是资管产品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三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与管理人其他业务需分别核算、单独计税;四是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五明确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六将征税时间再次延期,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7a2596c27f1922791688e85f.png)
12366热线(国税)2016年4月份征期热点问题——营改增问答(老会计人的经验)一、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二、纯地税户,连续12个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15万,营改增之后,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答: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CA证书的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尚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然后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
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三、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
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四、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五、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
![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ff923cdc08a1284ac8504364.png)
22种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时值2017岁末,我们盘点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中几种特殊的计税依据必须关注,未列全的,请大家一起来补充,现与大家分享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增值税一般计税依据: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六条)增值税特殊计税依据: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令691号)第十六条)2.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三条)3.纳税人以原材料、产品对外投资的,以投资额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4.纳税人对外扣赠应税产品的,以及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产品,按纳税人销售同类材料、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23号)附件《增值税计算管理办法》第一条)5.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6.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7.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
![“营改增”最新政策之106号文要点全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f07e60b3c77da26925c5b0c0.png)
例如: 一般纳税人 认定和计税 方法 一般纳税人认定 标准:年销售额 人民币500万 一般纳税人提供 的收派服务等可 以选择按照简易 计税办法计算缴 纳增值税
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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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过渡政策重点介绍
新增
新增
• Levied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on transfer of intangible assets 航空服务 or 港口码头服务 immoveable property and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provision of services which 打捞救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are not subject to VAT 代理报关服务
免税
向境外提供的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 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许抵 扣,须做进项转出 • 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未 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
征税
向境外提供应 税服务按适用 税率缴纳增值 税 与之相关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 允许全额抵扣
(例如: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 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等)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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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的零税率和免税政策
附件4
零税率、免税、征税的主要区别和考量
零税率
• • • • 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与之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全额 抵扣 抵扣不完的进项税可以申请退税 • 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逾期未收齐有关凭证退 (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受理退 (免)税申报,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 者应缴纳增值税 • •
全面-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其注意事项-专访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老会计人的经验)
![全面-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其注意事项-专访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2c78d27bddccda38376baf72.png)
全面”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其注意事项——专访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沈瑛华(老会计人的经验)个人简介沈瑛华女士系毕马威中国间接税合伙人,负责毕马威北方区增值税业务.沈女士具有丰富的国际间接税知识及国内增值税改革经验,长期参与政策咨询工作,并受到政策制定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各行业协会商会的邀请对增值税改革进行解读.沈瑛华女士目前主要致力于协助金融服务业、房地产业及酒店餐饮业等行业企业实施营改增.会计师世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那么,我国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会对我国税收制度和企业税收结构产生什么影响?真的有望确保所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吗? 沈瑛华:营业税与增值税都属于流转税的范畴.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经营行为取得的营业额,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生产、流通以及提供服务等多个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额,属于价外税.相较于营业税,其对我国税收制度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包括:·流转税税制更加体现中性原则.通过逐环节征收、逐环节抵扣的形式,最终实现仅对最终消费者征税增值税的效果,有效避免重复征税.·税收遵从度提高.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链将不再断裂.从微观层面而言,当企业接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时,将致力于确保能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进项税.在那些特别容易受到现金交易或暗箱交易影响的行业,基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业压力,税务合规性将会大幅提高.因此,从宏观层面来说,尽管这些变化在初期可能会降低税收收入,长期来看,预期整体的税收收入会增加,而逃税行为会减少.·税收管理要求更高.相较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税制对于申报和发票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发票违法行为甚至可以入刑.增值税税制下监管和稽查的方式也与营业税有所不同.税制的改革,必然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税收结构的影响主要包括:·增值税属于价外税,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就销项税而言,如果企业提供的服务/销售的货物适用不同税率,需要进行准确的区分识别,并跟据不同的税率分别进行价税分离.进项税方面则需要根据增值税抵扣凭证和实际用途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以及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的申报更加复杂.申报表更加复杂,且需要考虑营业税下不需要考虑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等因素.·发票管理难度更高.进入增值税体系后,企业需要专人保管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保管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等.企业在使用、管理增值税发票过程中若存在违规的情况,可能会面临处罚甚至刑法.营改增不仅会对企业的税收结构产生影响,还可能对企业的业务模式、定价体系、促销方式、供应商甄选机制、财务核算、合同管理、IT系统等产生广泛的影响,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准备以积极应对.数据也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自2012年试点以来,营改增累计减税达人民币4,848亿元.根据税务总局公布的截止2014年年底的数据,超过95%的试点纳税人的税负因税制转换而有不同程度下降.营改增推广到全行业后,我国将成为增值税税基范围最广的国家.总体来看,在增值税改革全面实施后,短期内部分税率变化较大行业的税负可能会增加,但长期来看,企业税负将会减少.会计师世界:鉴于现在只是列出营改增实施的时间表而具体方案尚未出台,根据您的了解,建筑、房地产、金融和服务业,不同行业对营改增的期待是什么?对照此前其他行业的营改增,您认为具体方案是否可能满足业界的这种期待?沈瑛华:增值税改革启动以来,受到了各行业纳税人的广泛关注.毕马威一直保持着与各行业企业、行业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各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营改增的期待,并且协助众多企业为营改增落地实施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与企业共同解决在营改增准备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根据了解,企业对于营改增的期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期待政策足够细化明确.我国实施营改增的准备时间远少于国际标准.同时考虑到目前仍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复杂性,这样的时间安排对于企业顺利进入增值税体制提出了很大挑战.许多关键的商业决策和系统改造细节仍需要等待详细实施细则的公布.因此更加细化、明确的政策将有助于企业顺利完成营改增.·期望出台相应的过渡政策.对于房地产、建筑等项目/合同时间跨度大、周期长的行业,明确的过渡政策将有助于企业实现从营业税到增值税的平稳过渡.·期待营改增政策公布后,财税部门可提供统一的税务指导,确保各地税务机关操作一致性.在目前尚未纳入营改增范围的行业中,存在许多在全国各地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大型集团公司,如大型银行、保险公司等.各地政策解读及实践操作的一致性,有助于集团在全国各地保持一致的税务处理,并统一进行营改增准备工作和税务筹划工作.·期待政策维护税负公平,并有助于保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对企业影响深远,企业普遍期待税制改革不对其经营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期待政策维护税负公平,并且通过与国际税制的进一步接轨,保持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们了解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进行了长期的、充分的调研,其一直与企业代表、行业监管部门、咨询机构以及高校学者等进行不断的沟通和意见反馈;积极研究学习其他国家成熟的增值税税制,吸收先进的税制理念和经验,分析其税制设置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了解各行业在面对营改增时的主要诉求,并多次组织各方对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和研讨.会计师世界: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您认为会对地产、建筑、金融及服务行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能否分别详述?在这四类企业中,最可能受到冲击的行业是什么?它们将面临怎么样的问题?又该如何应对?沈瑛华: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各行业企业来讲,既是机遇,同时也是挑战.营改增政策会考虑到房地产建筑业、金融业以及生活服务业的不同的特点,力争税负公平,但由于行业固有的一些特点和政策的全局性视角,因此,各行业可能会受到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影响.具体来说:房地产与建筑业房地产与建筑业是本次营改增全面实施过程中税率变化较大的行业,由原来营业税5%/3%的税率,改为增值税11%的税率.由于不同企业在业务形态,收入、支出比例,客户、供应商结构等方面存在差异,其税负、利润水平甚至业务模式,采购模式均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譬如,房地产企业为缓解资金压力一般会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开始预售,而此时房屋工程往往还处于建设初期或中期,因此只能取得小部分进项税,大部分的进项税需要等到项目竣工结算后才能取得.营业税下,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改增后,由于税率大幅上升,如果延用该处理将会增大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同时将造成销项与进项不匹配的问题,导致进项税额长期留抵,最终可能成为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再譬如以出租为主要业态的房地产企业主要通过租金形式分期收回房地产开发成本,因此开发阶段产生的大量进项税相较租金收入有限的销项税,而目前我国除了出口”免抵退”以外不存在普遍的留抵退税机制,因此这一类企业可能需要考量大量的留抵税额对企业资金管理的影响.此外,”甲供材”,”免租期”“车位赠送”等常见业务现象也可能受到增值税政策的影响而有所调整变化.由于长期项目及合同的普遍存在是房地产及建筑业的一大特点,因此,财税部门可能考虑给予房地产与建筑业企业一段时间的过渡优惠政策,使其可以就现有项目/合同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这就意味着企业需要在政策出台后第一时间内根据具体的政策内容搭建财务测算模型,并与上/下游企业沟通以了解其是否选择适用过渡优惠政策,以测算比较适用过渡优惠政策与否对本企业税负、利润、定价等多方面地财务影响,从而决定本企业是否选择适用过渡优惠政策.因此,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前,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应在充分学习增值税政策的基础上,尽早对企业的业务、采购、财务、税务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借助财务测算模型测算分析不同运营模式以及过渡期政策对利润、税负、定价的影响,尽早与上下游企业进行沟通并从优选择,以抓住改革机遇,有条不紊地过渡至增值税体制.金融业金融业具有产品种类繁多复杂、产品及业务创新速度快、企业运作高度依赖IT系统、系统众多且改造难度高等特点.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对企业系统和内部流程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财税人员迅速丰富增值税知识,以应对繁多复杂且不断创新的产品及业务,需要相关IT人员具有一定的增值税知识以通过系统方式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等.此外,从增值税核算、申报及发票管理的角度而言,由于金融业企业客户众多,因此,需要进行深入的客户信息梳理及维护更新,在营改增初期可能存在较大的开票压力,但随着电子发票的推广和税控系统的完善,开票压力有望逐步减轻.对于同时提供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的金融企业而言,如何将用于不同目的的进项税额进行明确划分也可能成为一个难题.金融业企业应当尽早进行营改增准备,从产品业务前端到财务核算到税务处理进行全面的梳理,确定业务流程中可能存在的增值税风险点,并且尽早确定系统改造需求.如有必要,应适时采购专业服务,借助外部咨询机构和IT系统供应商的专业团队的知识和经验,并配备专岗人员,有效完成从外部到内部的知识转移,以高效应对营改增.生活服务业生活服务业涵盖众多类型的企业,营改增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譬如,酒店业的系统和促销模式可能受到较大影响,餐饮业的业务模式和采购模式可能受到较大影响.此外,由于多档税率同时存在,很多生活服务业企业可能同时提供多档税率的服务及货物,这就要求企业准确确定不同税率对应的业务类型及销售额,对企业内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综上所述,营改增不仅仅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它可能会导致企业税务合规成本上升,企业业务和流程变化,客户及供应商管理变更,信息系统更新,会计核算变化等.所以,企业需要提前为即将到来的全面营改增做好充分准备.会计师世界:此前几个营改增行业从方案颁布到最终实施的”准备期”,最快的是铁路行业19天,电信业1个月零2天,最长的则长达3至4个月.考虑最后这四大行业的特殊与复杂性,两个月左右”准备期”可能不算充裕,那么这些企业在接下来50天内可以提前做哪些准备?企业中的财务人员在营改增后,有哪些方面的专业技能需要提高?有何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吗?沈瑛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营改增实施时间表显示,企业应对改革的准备时间将小于两个月,这对尚未改革的各行业提出了很大挑战.企业进行营改增落地实施需要在满足基本需求,即”账能记,税能报,票能开”的基础上,向操作需求及优化需求延展,即对业务流程、采购体系、IT系统、产品定价、法律合同乃至经营模式进行全方面梳理与更新.营改增不仅仅是税务改革,也将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营改增:价税分离,关注利润和流转税税负变化营改增后,企业必须设置相应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价税分离.就收入而言,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收入即为营业税税基.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要将增值税向下一环节转嫁才能维持收入水平不变.就成本而言,营业税税制下采购的服务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营改增后,同样需要对采购价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确认为采购成本计入损益表,另一部分确认为进项税额计入资产负债表.梳理业务,确认收入性质,增加增值税风险控制营改增后,不再按行业统一适用单一的营业税税率,同一个企业可能需要就其提供的不同服务和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式.这就需要企业从增值税角度进行全面的产品梳理,确认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性质,了解定价原则以确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及其剥离;对业务流程进行全面的梳理,以识别营改增在运营、税务申报、发票管理、合同条款等方面的需求点与风险点,以便在过渡至增值税体制后,最大程度地实现税务合规.系统改造营改增不仅仅对企业的税负带来重要影响,同时也会对企业的信息系统带来挑战.如何确定系统改造需求是营改增试点企业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譬如系统中哪些模块需要进行改造、如何进行改造、如何保证改造后系统的准确性.由于营改增留给企业准备的时间非常有限,企业应当及时开始进行业务流程梳理、确定系统改造需求书,并且借助中介机构的服务,尽快完成系统改造.审阅合同条款、调整定价营改增试点企业需要审阅相关业务和采购合同,确保其合同条款给予相应的议价权利,考虑了可能的增值税风险,并包括了完善的增值税条款.例如,营改增对房地产业合同定价的影响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进行全面的培训营改增不仅仅对财务部门与税务部门产生影响,其与业务部门、法律部门、管理层等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未来的一个多月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全面的培训,使得各部门均认识到营改增对其的影响,传达识别的增值税风险控制点及时落实相应的应对措施.从长远来看,全面实施营改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符合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企业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可抓住税制改革的机遇调整经营模式,争取利益最大化.在企业营改增的过程中,财务人员是最关键的一环.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应当注意增值税体系与之前营业税体系的区别.由于增值税的特性,不同业务可能会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这与之前的营业税体系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财务人员也应当对自己企业的产品及业务流程有更好更深的了解,以确定各项业务适用的税率.与此同时,财务人员也应当了解增值税具体的申报流程及要求,并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会计师世界:营改增之后,是否意味着这些行业会迎来一场淘汰赛?尤其针对地产和建筑行业而言,他们面临的增值税抵扣更充满了不确定性.您认为,地产企业和建筑企业该如何走得更稳健,以达到真正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结果?沈瑛华:从已进行试点行业的经验来看,营改增会为大部分企业带来明显的减税效果.同时,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为企业打通了抵扣链条,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并促进了产业的发展.当然,增值税改革也可能会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和冲击,但这同时是加强和优化企业业务,财务及税务管理的绝佳契机,企业需要全方位做好充足准备,就能够将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影响和冲击减小至最低,因而并不预期会出现大范围或行业性的”淘汰”.增值税作为较营业税而言更为中性的税制,从增值税原理而言,是对市场行为起到”规范”作用,原先那些依赖不合规操作生存的企业则可能被淘汰.“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种变化,可能对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的运营管理和业务模式产生重大的影响,受影响部门除了税务和财务部门,还包括业务部门,采购部门,法律部门,IT部门等.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重视营改增可能带来的影响,重新审视业务安排,并规范采购渠道,通过合规方式最大限度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举例而言,一些中小型房地产、建筑企业采用个人垫付报销的方式采购原材料,在增值税改革之后,尽管个人可能在报销时向公司内部财务部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缺乏”公对公”的采购合同,这种采购方式存在监管盲点,可能受到税局质疑,从而无法抵扣进项税,因而企业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此类的采购模式.房地产企业还应从增值税的角度审视经营模式,识别风险点,通过完善合同、系统、内部工作流程等方式提前准备确保平稳过渡,实施营改增之后,还应该持续通过进销项管理,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等提高内部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会计师世界: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水平是受结算方式影响的.那么在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势必也受到影响.这是否会增加房产企业税务操作的风险?房产企业该如何应对?沈瑛华:房地产企业应当注意,某些销售模式确实可能在营改增后给企业财务和资金管理带来较大的影响.例如商品房预售模式.如房地产开发需要在预售时缴纳增值税,届时只有部分进项税可供抵扣,而竣工结算时才确认和支付的建筑成本及预售后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相关的进项税则只能留抵下一个开发项目的销项税;对于那些为不同项目单独设立项目公司、在项目完成后即注销的房地产企业而言,这些庞大的留抵进项税额将成为企业实实在在的成本.同时为了匹配进项项,有效缓解资金压力,房地产企业应当准确测算,并将增值税影响作为确定开发项目租售比的考量之一.待营改增政策明确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测算模型,预测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和利润影响,为企业与供应商以及客户协商增值税改革后的价格提供数据支持,以便企业更好的做出商业安排.房地产企业应该从增值税角度审阅合同,识别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增值税风险,并补充相应的增值税条款.房地产企业还应对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以及系统进行全面的梳理,以识别营改增在运营、税务申报、发票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点与风险点,以便在过渡至增值税体制后,最大程度地实现税务合规.最后,房地产企业还应对各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得各部门均认识到营改增对其的影响,传达识别的增值税风险控制点及时落实相应的应对措施.会计师世界:随着营改增的实施,隐瞒交易偷漏税的行为很可能会随着税制改革大幅减少.您是否会认为这是税收全面电子化的关键一步,以期完成我国更”全面”、”规范”的税收体系?这会对我国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税收体系管理产生何种影响?沈瑛华:2016年5月1日之后,我国将采用统一的增值税制度,隐瞒交易造成的偷漏税行为会相应减少,客观上提高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在未全面实施营改增前,营业税纳税企业没有动力就其购买的货物或服务索取发票,同样地,增值税纳税人在接受营业税纳税企业提供的服务时也无法索取发票.但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整个交易链条会被打通,每个增值税纳税人都会积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进行进项税抵扣,相关税务遵从行为会得到加强.通过隐瞒交易偷漏税的行为很可能会随着税制改革大幅减少.我国的税收征管目前仍采用”以票控税”的方式,营改增是税收电子化的有力催化剂,特别是将开票量巨大的金融行业纳入到营改增范围内,加速了我国税收电子化的进程:发票认证已迈向自动化,省去印制、领购、保管等成本;已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推广试点,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可使用具有编码功能的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金税三期系统为纳税人带来更多便利,如支持实时上传、离线开票、实时扣款、发票验旧及验旧查询等.同时,税收电子化可以减少发票印制成本、企业机关管理发票成本,提高发票稽核比对效率,税务机关也可以更高效地通过企业发票相关情况识别异常交易、加强税收监管.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增值税率简并机会风险都有-财税[2017]37号文件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率简并机会风险都有-财税[2017]37号文件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7e89b534b4daa58da0114ac3.png)
增值税率简并机会风险都有——财税[2017]37号文件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在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增值税税率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货物,适用11%的税率,但是原抵扣力度不受影响。
对纳税人而言,37号文是机会和风险并存,既可能因此降低税收负担,日常的税收管理也面临新的要求。
本文结合37号文和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一、哪些货物适用11%税率二、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况三、进项税抵扣的划分四、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五、征扣不一对纳税人的影响六、纳税人的机会和风险七、对增值税制规范的影响一、哪些货物适用11%税率原销售或进口适用13%税率的货物,改适用11%的税率。
为了便于记忆,在37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大体分一下类,具体包括:可以吃的:农产品(含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生活用的: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农业用的:农机、农药、农膜、化肥;平时看的: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况购进适用11%税率的货物,进项税抵扣,怎么办?不是常规的征多少,扣多少,而是有比较复杂的规定,可以分为五种情况:(一)继续抵扣13%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也就是说,购进免税农产品或11%税率农产品,只要生产适用17%税率的货物,进项税可以继续抵扣13%那么具体包括什么情况呢?1、购进免税农产品,继续抵扣13%比如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7%税率的棉布,则37号文执行之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在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后,扣除力度不变,意味着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而不是11万元。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https://img.taocdn.com/s3/m/088976f4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63.png)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Value Added Tax,VAT)作为商品和劳务的税收转型,取代了原先的营业税。
在营改增政策实行后,税负主要由生产环节和经营环节转为消费环节。
营改增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跨境电子商务的应税服务实行免税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营改增政策下哪些行业的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在中国,营改增政策下,跨境应税服务实行免税的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免税政策主要针对个人和B2C模式的一般贸易。
在营改增政策下,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的商品销售额不足人民币5万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超过人民币5万的部分,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在2024年起,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还可以享受进口关税减免政策。
2.互联网广告服务。
根据营改增政策,提供互联网广告服务的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互联网广告服务商通过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向广告主提供广告发布、广告招标、广告设计、广告投放等服务,这些服务在中国是免征增值税的。
3.互联网服务。
按照营改增政策,在互联网服务领域,提供以广告收入为主的服务的企业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企业主要为用户提供功能和查询结果页面,通过广告联盟或其他方式获得广告收入。
4.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这些企业为海外卖家提供仓储、包装、物流、支付、报关、退换货等一系列服务,协助他们进行跨境交易。
5.跨境电商售后服务。
提供跨境电商售后服务的企业,如退换货、维修等,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这些服务涉及到国际物流、支付结算、商品检验等环节。
以上是营改增政策下,部分跨境应税服务可免征增值税的行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业、不同服务类型的免税政策可能存在具体的限制和要求,具体免税政策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同时,一些行业和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备案、准入许可等手续,以便享受免税政策。
总结起来,营改增政策下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行业主要包括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零售、互联网广告服务、互联网服务、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以及跨境电商售后服务。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cf5f0154fe4733687e21aa59.png)
《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问题解答(老会计人的经验)自5月1日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相关的税收规定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等相关文件。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以下简称第21号公告),本期将对《外管证》开具、外地预缴等跨县(市、区)业务进行介绍,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哪些纳税人需要开具《外管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浙国税发〔2016〕13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跨省或者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营改增后,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开具《外管证》需要携带哪些资料?可以当场办结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规定: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营改增通知附件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营改增通知附件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e55c1cb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fa.png)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一)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机构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研发服务。
2.合约能源管控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控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0)、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0)、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境内的机构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一)下列服务: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机构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有哪些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5387fe0d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9f.png)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有哪些增值税零税率是指在适用增值税的过程中,税率为零的税款。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指的是在一定条件下,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可以享受零税率的服务费用。
下面将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进行详细介绍。
1. 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运输服务。
出口货物运输服务是指具有海关监管资格、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对境外货物的所有环节进行管理,包括装卸、运输、通关等环节。
按照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对于出口货物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2. 零税率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服务。
国际航空运输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提供的跨国界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服务。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从中国境内运输到国外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3. 零税率适用于国际海运服务。
国际海运服务是指货物通过海运进行国际贸易活动的运输服务。
根据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从中国境内运输到国外的国际海运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4. 零税率适用于境外建筑工程承包服务。
境外建筑工程承包服务是指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的建筑工程承包服务。
按照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从中国境内向境外提供的境外建筑工程承包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5. 零税率适用于境外运输设备租赁服务。
境外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是指中国企业向境外租赁运输设备的服务。
按照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从中国境内向境外提供的境外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6. 零税率适用于境外国际展览和会议服务。
境外国际展览和会议服务是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展览、会议等服务。
按照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从中国境内向境外提供的境外国际展览和会议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7. 零税率适用于境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
境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是指境外企业或个人运营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
按照我国的增值税法规定,对于从中国境内向境外提供的境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
8. 零税率适用于与金融保险有关的跨境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920ad3245727a5e9856a6167.png)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操作要领(老会计人的经验)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进一步明晰征管规定,简化办税流程,确保改革试点平稳运行,纳税人充分享受改革红利,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公告”),本文对公告操作要点作简要解析,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境外提供建筑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文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注意事项1.只要施工地点在境外,无论服务提供方是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均免征增值税;2.不考虑服务接收方在境内还是境外,也无论服务接收方是单位还是个人;3.不考虑收入在境外支付还是境内支付;4.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备案资料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2.跨境建筑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纳税人无法提供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3.建筑服务提供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或其他证明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案时间1.施工企业应于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2.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情况有变,但变化不影响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二、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根据36号文与29号公告,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后,这类虚开发票案例增多!金三上线后该敲警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这类虚开发票案例增多!金三上线后该敲警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1220097e27d3240c8447ef74.png)
营改增后,这类虚开发票案例增多!金三上线后该敲警钟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取得发票能做成本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还可以抵扣进项.因此非法企业,找到盈利点,通过虚开发票来获利,而非法需开发发票一般利用这两种手段:皮包公司虚开专票不法分子不断利用虚假身份证明,注册成立新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票发票,收取费用.虚开发票案件:为通过虚开发票获利,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以支付高额工资、购买住房为诱饵迅速笼络一批犯罪团伙成员,先后使用他人身份证在重庆、安徽注册成立7户商贸企业.在没有任何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5.5%~6.8%的开票费为目的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税务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依法确认为虚开,并将涉案犯罪嫌疑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下游企业留抵税虚开发票企业留抵税额多,长期不用缴纳税款.也就是就是,就算我有收益,开具专票,只要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还是不用缴纳税款.因此这类企业会找到需要进项票的企业,虚开不超过留抵税额的发票,收取费用,并且企业也不用缴纳税款.虚开发票案件XX房地产企业有留抵税180万元,找到需进项发票A、B、C企业,分别虚开品名为”出租不动产”发票,税额分别为20万元、18万元、35万元,保证开具发票的税额小于留抵税额,使得不缴纳税款,又能取得虚开收益.近年,虚开专票的案件越来越多,在此小编要给大大们敲个警钟!金三系统上线,还敢这么做?虚开发票罪到底有什么后果?构成本罪,必须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增值税发票的专用发票的行为.1、刑法条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税务机关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标准根据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如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办税群财税问题1、一般纳税人公司主营业务,销售及出租打印机,销售是17%的税率,那出租税率呢?答:出租打印机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2、园林公司的绿化工程和园林绿化养护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多少呢?答:绿化工程属于营改增的建筑服务中的其他建筑服务,养护属于现代服务.1)一般纳税人:绿化工程11%,养护6%.2)小规模纳税人:3%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5、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3、建筑以一般纳税人项目适用简易计税要备案吗?需要哪些材料呢?答:需要备案的.备案材料如下: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办法征收备案表;3)自拟(企业申请简易计税)相关说明;4)符合简易计税的证明(如为建筑企业需提供:施工许可证或合同,只要施工许可证或合同注明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即可,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企业资料同上)4、请问我有一份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开过来的错误的一张9月的发票我将其在勾选系统中勾选确认啦,但是申报时未将其申报.对于这张发票应该怎样处理呢?答:红冲处理.流程如下,(一)由于受票方已经认证,则由受票方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5、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专票吗?还是只能代开呢?答: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是申请代开专票的,但是有特殊情况,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票.6、外经证核销需要什么资料呢答:核销所需材料: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2)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完税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https://img.taocdn.com/s3/m/8ffc534e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c36c573.png)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代表货主或托运人,为其安排国际货物的运输,并提供相关的海关、报关、仓储、保险等服务。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代理服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提高了货物的快速运输效率,还能够降低货主或托运人的运输成本。
在中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财务账册设在境外,且仅在境外记账的纳税人境外货物的国际运输完毕后直接或者通过其他国内企事业单位交付给客户或者涉及直接交收的定点集装箱运输活动,按照发票金额为凭据,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这一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服务性质较强的一种业务,主要通过安排货物的运输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的物流解决方案。
增值税是对商品的生产环节进行征收的,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并不涉及任何商品的生产环节,因此免征增值税是合理合法的。
其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虽然与货物的运输密切相关,但并不直接参与到运输的实际操作中。
代理商只是充当了一个中介角色,与各类运输公司合作,通过协调安排来实现货物的运输,不直接拥有或操作运输工具。
因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看作是一种纯粹的服务行为,与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无关。
此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特殊性也是免征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因素。
国际货物运输具有跨境性、多环节和复杂性等特点,其中涉及到的费用和税费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也相对较高。
如果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将会进一步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是一个合理的政策安排。
这一政策能够促进国际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客户的运输成本,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物流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国家也可以通过其他税费和收入来补偿其在这一领域的财政收入,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d9e498d5050876323112126a.png)
“营改增”36号文需要关注的21个注意点(老会计人的经验)在阅读了上海税务发(总局官方转发)的关于36号文各条的起草说明后,梳理出一些要点心得,后期我们可以在这些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服务业、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改革的深层次问题. 一、明确增值税中个人的表述《实施办法》第一条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属于单位.后面条文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部分政策(比如视同销售)中适用政策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文字表述.相关政策——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二、承包、承租、挂靠纳税人的含义该条款对于承包、承租、挂靠中纳税人的界定沿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以谁名义对外经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同样,这个文件并没有对承包、承租、挂靠的含义给出明确界定.实践中,不能简单套用字面意思解释.比如,这里的承包,承租和建筑业中总分包关系中的承包就完全不是一个含义.因此,这一块为避免争议需要增加解释条款.三、取消境外劳务代理人扣缴的规定《实施办法》对于未在中国设立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直接规定以购买人为扣缴义务人,取消了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比如,境外机构直接给境内南京公司提供服务,但境外机构在上海有代表处,且此服务和代表处无关系.境外机构要求南京公司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上海代表处,由代表处统一付境外.如果有代理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就存在是南京公司还是上海代表处扣缴的问题,以及扣缴税款的入库地点问题.取消代理人后,这一矛盾基本避免了,但后期涉及非贸付汇的备案可能需要一些衔接.四、明确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这是一个好的规定,以前我一直提出我们应该要明确,流转税应该是对经营活动征收.该条明确了非经营活动不征税,是一个好的趋势.比如,对于以前营业税下,单位取得履行法定扣缴义务后取得的税务机关手续费的返还就不属于经营活动,这种手续费就不应该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虽然《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列举,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当地兜底条款可以后期逐步规范.但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似有歧义,建议表述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员工提供的与其开展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五、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36号文没有明确投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解读稿中在《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中解释了:有偿包括以投资入股的形式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六、服务境内外划分的标准又发生改变36号文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这里36号文用的是”发生”,而非106号文的”消费”.但在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中,对于境内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规定中,我们用的又是”消费”.因此,劳务发生地原则和实际消费地原则同时引入.这里,我们需要改变营业税思维,借鉴货物出口和进口增值税处理方法,重新在增值税思维下探讨境内外劳务的划分规则.同时,B2B和B2C 下在考虑征管效率后需要有一定的差异,这个问题后期需要专门讨论.举一个案例:中国A建筑公司去南非为T公司盖厂房.其中中国A公司是总包方.中国A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中国B公司,中国B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南非当地的C公司.这里就存在三个合同关系:1、中国A公司和南非T公司2、中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按照36号文的规则:1、中国A公司给南非T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由于服务提供方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中国A公司应该要缴纳增值税.但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A公司可以免税.但是,这里要注意的衔接问题是,我们原来对于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出口货物是可以办理退税的.如果境外建筑服务免税,是否影响货物的退税.或者,服务的免税和货物的退税分开执行,后一种可能性更大.2、中国A公司分包工程给中国B公司.这里服务的提供方和服务的接收方都是中国公司,属于境内服务.但是,同样36号文规定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因此,中国B公司取得的建筑服务收入免增值税.3、中国B公司和南非C公司,这里,服务的接收方是境内B公司,但这个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外给境内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属于境内提供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这样,原来财税【2009】111号文中需要征收营业税的尴尬处境解决了.七、视同销售的主体和内容差异其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但其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视同销售.这里的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其他无形资产.因此,实际上相对于营业税下的规定视同销售在无形资产上是扩展了的.但是,总体感觉,我们对于无偿提供服务一律视同销售的规定可能会有很大的负面作用.因为在现代服务业中,有很多免费的商业模式,比如360免费提供杀毒服务,快盘免费提供存储服务,银行免收转账服务费等.如果这些免费服务一概被认定为视同销售,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免费服务有增值税意义上的重新认识.如果免费服务是企业获取另外一种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手段,则这种免费服务的提供只是企业生产过程的一个中间阶段,属于企业成本,我们不应该将这种免费服务视同销售.八、折扣提供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同解读稿中说”本文删去了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服务(106号文),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服务不征增值税(财税[2014]43号)的规定,这个是否意味着原来不征增值税的现在需要征收增值税?但从道理来讲,积分兑换属于折扣提供应税服务.但是,《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折扣提供应税服务,折扣必须在一种发票注明.同时,解读稿中进一步强调了,折扣在一张发票注明必须是在金额中注明,而不能仅仅在备注中注明.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标准,积分兑换服务似乎无法符合条件,需要交纳增值税.因此,积分兑换如何合同、发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衔接是一个后期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问题.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项转出有特殊规定解读稿解释,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自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直接抵扣,而不涉及进项转出问题.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十、住宿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实施办法》只是规定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住宿服务能否抵扣,解读稿中说纳税人购买的住宿服务取得的进项税允许按规定抵扣.具体按什么规定,什么样的住宿服务可以抵扣,住宿费含餐费如何拆分.同时,二十七条规定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那接待客户的住宿费、旅游费中住宿费是否属于交际应酬,是否能抵扣,如何区分都是麻烦问题.十一、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涵盖范围更广虽然价外费用表述简化,但并非价外费用的涵盖范围缩小了.正如解读稿说的,正是由于业务的复杂性,列举存在无法穷尽的问题,因此做了概括性表述.因此,后期很多没在暂行条例列举的价外费用除非不符合36号文正列举的,都有可能被界定为价外费用.十二、兼营和混合销售概念继续保留营改增后,没有营业税了.但是,由于增值税仍然存在不同税率的项目,因此,这两个概念还继续存在.106号文中的混业经营转变为36号文中的兼营36号文的混合销售基本保持了原来营业税+增值税下的格局.但注意,在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中同时涉及货物的,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比如精装修房送家电.我们认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引入实际上将原先营业税+增值税下经常纠结的问题保留到了增值税下.比如,你如何界定什么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财税字[1994]2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个已经被财税[2009]17号废止,后期究竟如何执行还是问题.同时,解读稿也说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规则废止,转而使用36号文的混合销售规则.这个对于很多建筑业EPC工程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建筑业中原来营业税和增值税打架的问题,到增值税后就变成了17%税率和11%税率打架的问题了. 减少增值税税率档次可能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好办法.如果只有一个税率,这些问题则都不存在. 十三、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全面收紧逾期90天的利息表内转表外不再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应税收入,只是规定了90天后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征税,而在实际收到时征税.这样,增值税下逾期利息的处理和会计以及所得税的处理产生实质差异.同业往来免税范围缩小到同业信用拆借,买入返售中的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不再能够免税. 只有国债和地方债利息免税,金融债利息不再作为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明确将信托、理财产品、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这个对同业创新业务将产生很大影响.金融商品转让中,债券转让时按总价还是净价计算增值税收入似乎还没有明确.不过,既然文件说利息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否意味着净价处理应该得到认可.不过文件明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开专票,但是否能开普票呢?估计,金融商品转让不应该涉及增值税开票问题.而对于买入价计算问题,36号文沿用90文的加权平均法,不过部分金融商品转让系统计算盈亏采用的是先进先出法,这个差异需要关注.免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税将返还性删除,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十四、经纪代理业务增值税过渡营业税下,代理业是按实际取得报酬征税.但是,增值税下,很多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并未过渡过来,这里,如何进行衔接和处理估计后期还会有一系列文件去明确.不过,差额征税在增值税环境下应用必须要特别小心,否则会产生很多避税问题.十五、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差额征税项目变化解读稿中明确,直租业务中差额征税规定提出了安装费和保险费.其实,一句话,不能既差额征税又进项抵扣,凡是能够进项抵扣的项目都要从差额征税中剔除.十六、融资租赁中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对融资租赁享受销售额扣除政策汇总明确了实收资本概念,但给予了三个月过渡期.十八、旅游业增加签证费扣除旅游业差额征税中增加了签证费扣除.这个就是差额征税效率差的地方,他需要一个一个列举,非常麻烦.同时,文件规定,扣除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实际上需要纳税人在开票时分拆自己业务构成,会涉及到商业信息的披露,这个也设计纳税人商业信息的保密问题.因此,差额征税政策的引入需要更多权衡各种利弊,建议只在大量生活服务业中引入差额征税,因为这些项目下游属于最终消费,只能开普票,不涉及链条抵扣问题.十九、一般纳税人销售老不动产政策解释口径似乎存在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文件解读稿中说了老项目也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5%预征率差额预缴,按11%一般计税方法差额申报.个人观点,这个看法可能是不妥当的.应该是5%预征率差额缴纳,11%的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申报,而非差额申报,否则会有避税问题.要么你要规定差额部分开普票,增值部分开专票.二十、如何区分无运输工具承运和货运代理业务36号文明确规定,无运输工具代理按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而货运代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在税目注释中,36号文对于货运代理服务相对于106号文删除了”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因此,原先大量的货物代理业务,如果货代公司都是以自己名义和委托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责任,这些货运代理符合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这个条件,应该按交通运输业11%征收增值税.因此,新36号文中的货物运输代理只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处于居间关系下的货物运输代理关系.这是36号文对货运代理业的一个重大政策改变.实际上这种界定规则不仅对其他服务业中的代理行为如何进行税目界定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对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即何为为别人提供的服务开具发票)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需要我们后期从法理角度开展研究.代理业实际上都是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这类交易的增值税处理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其实,在货物领域,批发和零售业也属于第三人介入交易,不过,如果你用货物中的思路,维持增值税税率的一致性,很多问题都迎刃而解.但很多代理业中涉及项目的多税率以及很多不征增值税的收费,这样,差额征税的规定引入也就不可避免.这些问题后期我们会从增值税原理角度进一步讨论.二十一、营业税下不同税目划分问题增值税下继续存在营业税下不同应税项目的税目划分问题,由于增值税下也有不同税目,这些营业税下内部结构的问题继续存在.比如,我用广告灯箱发布广告,这个属于不动产租赁还是广告服务,仓储和租赁、住宿和租赁、外卖和餐饮如何区分等问题一样存在,不过这些问题并非什么新问题,以前在管营业税期间这些问题都讨论的很清楚了,增值税下可以直接借鉴.。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1b446a085f0e7cd184253671.png)
财税〔2016〕140号文明确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一、营改增前,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如何征收营业税总局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政策不一;营改增后,各地陆续出台的政策解读态度暧昧,成为困扰征纳双方的难题。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各地解读上海在线访谈问: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收入要交增值税吗?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取得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栏目征收增值税。
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属于利息性质。
《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四辑》七、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如果产生收益,作为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10大业务,财务做错账,企业多缴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这10大业务,财务做错账,企业多缴税(老会计人的经验)](https://img.taocdn.com/s3/m/21e05f9e02d276a200292ef7.png)
这10大业务,财务做错账,企业多缴税(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各税种的税收缴纳规定,却忽视了财务人员对企业经营业务的账务处理,很多“冤枉税”都是由于财务人员的错误账务处理所造成的。
今天就来同大家讲一讲,由于财务人员的错误账务处理,使得企业多缴“冤枉税”的10大业务,希望能引起你的重视。
免费看从零开始学实操视频课程原价399长按识别OR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表单即可错账之一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会计核算时错误的计入房产原值,造成多缴房产税。
错账之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收到股东实缴资本,仍然做“借:其他应收款贷:实收资本”,纳税时,根据“实收资本”增加额,计缴印花税,造成提前缴纳印花税。
错账之三电梯销售企业,财务未将“电梯销售”与“电梯安装”分别核算,致使造成从高适用税率,多缴增值税。
错账之四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公司开来的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或备注栏填写错误,使得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该项目金额,造成多缴土地增值税。
错账之五将印有企业logo的产品赠送给客户,本应计入宣传费,却计入了招待费,使得费用支出在所得税前费用享受低标准扣除,有利润的企业,将会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
错账之六“买一送一”不开票,企业对外促销,“买一送一”未在同在张发票上体现折扣,所开发票只销售货物,未开赠送货物。
实收金额与货物销售金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以折扣体现,使得赠送货物需要视同销售,造成多缴增值税。
错账之七将支付给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人员的费用,按工资薪金列支,造成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月度支付董事费1万元。
错账之八酒店行业,客人入住期间损坏地毯、茶杯等,收到赔款,应按住宿服务的外费列支收入,却错误的按销售货物核算,适用17%的税率,造成多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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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这20种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同时,规范此前已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种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9.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10.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11.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12.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13.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14.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15.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16.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17.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18.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19.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
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
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20.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国际运输服务.
航天运输服务.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①研发服务;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③设计服务;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⑤软件服务;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⑦信息系统服务;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向境外单位转让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技术.
享受免税政策需注意以下事项
1.纳税人发生上述所列跨境应税行为,除第9和第20项外,必须签订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
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
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
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
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
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
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
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