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建立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梁倩炜

(广州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2010092013)

中文摘要:

服务贸易是产业进步升级的标志,近年来由于产业结构和国际分工的调整,科

技革命愈演愈烈,国际金融业的昌盛,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原因,促使了国际服务贸

易迅猛发展.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已远超于实物贸易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

社会化程度和发展水平依然有待提高.崮中缘由是我国还没有认真分析国际间服

务贸易的有关态势,建立一套健全的管理体系以及规范的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法治;管理模式

一,当前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构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 年均增长速度从上世纪80 年代的5%上升了90 年代的11% , 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也逐步提高, 从1980 年的16.8%上升到1999 年24%。同时国际服务贸易结构也同时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运输和旅游服务贸易占的比重相对下滑,通讯、广告、保险、管理等其它服务贸易所占比重就不断上升, 特别是知识产权、数据处理、技术转让、咨询等知识含量较高的服务贸易的发展更快。自改革开放来, 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取得很大的成果,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额增长速率超过货物贸易的增长速率, 也高于同时期国际服务贸易增长速度。据海关总署所公布的资料表明:2012年创下改革开放以来最高水平,外贸进出口额总值达4743亿美元,比11年同期增长31. 5%, 创改革开放来总值和增长速度两个新高.

二,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态势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是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 具规模的始于80年代初海外工程承包及国际旅游业开发。随着引进技术、外资和货物进出口发展, 服务贸易的领域变得越来越宽, 中国市场对于服务业不断增长的需求日益明显, 对外服务贸易也逐年增长。在世界服务贸易总值中所占比重也从1982 年的0. 0 5 % 增至1988 年的2% , 在世界服务进口中排名前n 位, 出口排名1 5 位。尽管如此,目前的服务业仍仅占GNP的30 %左右而已, 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 也低于印尼、印度等许多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业发展总水平较低, 行业结构属较落后的发展阶段, 而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仍然居于主导地位, 知识、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比重颇低, 以至以往长期习惯将服务业的就业视作解决企业富余人员的主要渠道, 其实是我国服务业的水平低给人们造成的认知的误区。尽管在工程建设、航运等一些服务部门上我国有一定优势和发展潜力,但如何进一步地发挥,

特别是在新兴国际服务贸易领域迎接挑战并获得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用以提高就业水平,应予以认真的关注和研究。私认为我国服务业总体发展相对落后的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传统的经济体系、管理方式及法制不完善的压制, 因此服务业高度发展归根到底会依赖于经济活动的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体系高度发展以及管理与法制的合理完善配合

三、发展中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

随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逐渐深入,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大重要内容。据估计,国际服务贸易到本世纪末将会达到2万亿美元, 其占据全球货物贸易的相对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一之多。由于服务业它具有消耗的不可再生资源少、对环境的破坏小、应用知识和技术潜力大、可吸收大量的就业等特点,因此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 所以它迅速改变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落后局面将对中国的持续与快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中国加入WTO 是对于中国服务业及服务贸易的一个严峻挑战, 也是推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良好契机。对此,发展中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应采取以下的对策:

1. 大力地发展国内服务业,为国际服务贸易奠下坚实的基础。

2. 分层次地逐步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结合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根据我国服务业具体情况, 慎重、有重点、稳妥、有步骤、分阶段地开放国内的服务贸易市场。

3. 制定适度服务贸易保护政策。在坚持国民待遇的原则下,采用严格的规范国内政策限制和推迟外资进入。

4签署服务贸易协定

5 国际上给予发展中国家若干特殊优惠待遇、宽限期及保护措施, 中国应充分地加以利用。

6. 加快服务业立法, 建立系统服务贸易的法规体系。

7. 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解决当前国际服务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8. 加快服务贸易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中国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一) 服务贸易管理体制

我国的商务部作为服务业对外贸易政策归口管理部门,其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策划进出口的发展战略, 制定或者参与制定贸易法律法规, 对外协调与其它国家服务贸易关系, 落实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有关条款。但中央和地方的服务业对外开放政策不统一, 各有关部门在管理上仍然存在多头、条块分割, 存在一些中间地带, 从而造成漏洞, 有些部门对于隶属系统实行垄断不利于该行业市场的相关培育和发展, 更不利于行业提高它们的国际竞争力,有些地方政府还越权审批外商投资的服务项目, 一些企业更协助外商变相进人中国服务市场等事情时有发生, 从而造成谈判与开放的相脱节, 承诺条件与实际开放程度相差很大。( 二) 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政策体系

长期以来, 在中国经济立法中, 服务贸易立法相对而言是最为薄弱的,在相当一部分领域当中, 法律甚至是处于空白状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为对外贸易基本法将国际服务贸易纳入到其调整范围, 并以第四专章制定了“国际服务贸易” , 既是中国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也体现中国有关的

立法与《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一个衔接。与此同时, 中国近年来加快了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 制定了一大批涉及到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规, 并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对一些与W T O 原则相抵的法律法规进行部分清理, 先后颁布了包括《海商法》、《对外贸易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广告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一批相当重要的服务贸易法规, 涵盖了物流、金融、旅游、分销、建筑等领域。尤其是一些重要的服务部门的立法成就突出, 如金融服务业、建筑服务业、海运服务业、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律师事务所等。除少数领域外,我国较好地履行了入世的承诺, 基本形成了与我国承诺相符的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体系。这些法规进一步规范拓展了外国服务者进入到我国的领域或地域范围, 在扩大外资开放的同时, 也促进了我国服务贸易业的发展,对于建立统一的开放的、有序竞争、能规范管理的服务贸易体系起了重要作用。依照效力等级的不同,我国在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上可划分以下的四个层次 :

(l) 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有关服务贸易类的法律,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外贸易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外资企业法》、《保险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等。

(2) 由国务院发布的各类行政法规, 如《涉外广告代理条例》、《外商投资开發经营成片士地暂行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

( 3) 国务院的各部、委、局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国际船舶代理管理规定》等。

(4 ) 属地方性法规,例如北京市的《关于外商投资开发經营房地产的若干规定》、上海市的《鼓励外商投资浦東新区的若干规定》、大连市的《涉外房地產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云南省《涉外房地產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但目前为止, 中国尚未有一个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一般性的法律。目前我国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 除《对外贸易法》里的7条外,就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各种规章和内部的规范文件, 有的则是政策性规定, 不但不能体现这个重要贸易领域立法的权威,而且降低了法规实施所拥有的效力,另外也和GATS 规定的关于服务贸易制度的稳定性、透明性的要求存在着差距。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尚未颁布一部是统一的服务贸易基本法。

由于部门立法所有的局限性,使我国服务贸易的立法零乱不统一, 不同级别及职能政府机关也分别作出规定,而同一政府机关对于同一事项又反复作规定, 出现前法不废,后法又立。尤其是那些制定行政规章的部门,他们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要为本部门争权力,从而引起利益冲突。这种态势的存在,不仅会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的相应发展, 而且内容与《对外贸易法》以及中国作出的一些具体承诺也不能相一致,从而也影响到了中国在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例如在电信行业,基本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國电信条例》,但根据项目不同,有可能要涉及到计委和商务部的审批,也涉及部委规章,涉及对外商还有《外商投資电信企业的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一些实施细则,还有国家信息产业部门的部令、决议和规定,地方各地通信管理局也各自有实施或暂行的条例, 例如重庆、辽宁、江西等地就有很多地方性电信条例,连北京都有《北京地区移动網增值电信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等,因为政出多门,很难达到WTO 关于透明度的要求。此外,在一些很重要的服务贸易领域却甚至还没有制定相关法律,如中国还没有《电信法》、《旅游法》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