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材料份数及排列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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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民事申诉(再审)案件注意事项作者: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傅强律师近年来办理了不少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规范的说法叫申请再审,此文同时用申诉的说法是为便于非专业人士的理解)的民事案件,总结了一些注意事项,写下来供律师同行参考,尤其希望这篇文章能给那些亲自去最高法院申诉的当事人一些帮助,但愿能使他们少走一些弯路。

(有些当事人没钱请律师,又因为不懂法律程序,申诉之路极其艰难。

每次去最高院,看到他们在那排队,看到他们孤立无助的表情,甚至有时还看到外地来的老人在附近的墙角用几块砖头支起一个小铁锅生火做饭,我都会受到震撼!)2008年4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我于是赶在4月1日当天就去最高院交材料,办手续(因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增加了很多规定,对再审的顺利进行比较有利。

)。

办理的过程中才发现,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最高院对申诉案件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方面的要求和以前也不一样了。

我为此修改申诉书,补充材料等等,前后去了最高院四五趟才完全符合要求。

我发现,其他律师去办案,也基本上没有一次就成功的,不是申请书不符合要求,就是其他材料不齐。

我不禁想:幸好我是在北京,否则可就够我折腾的了!这次办案过程中遇到两位新疆来的律师,他们的材料也不符合要求,他们就比我麻烦多了!即使是特快专递,从新疆那边过来也要好几天啊,他们就得在北京多待好几天。

而且还可能不是修改补充一次就完全符合要求啊!因此,我把最高院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形式上的要求以及办案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写出来,希望能使大家的申诉更顺利一些。

一、最高院民事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再审申请书。

(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

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

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

(如果有的话就提交。

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8]39号2008年11月24日)第一条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作报告的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二)报告财产的范围;(三)报告财产的期间;(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第四条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亦应报告该变动情况。

已报告的财产或在案件诉讼阶段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执行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下列几种财产类型及顺序报告财产:(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2)工资、红利等收入;(3)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4)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5)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为贯彻中央关于涉诉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实行“诉访分离”以及建立健全执行信访终结制度的指导精神,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分级管理。

省法院负责落实最高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院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的立案、交办督办、结案及信访终结,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全省法院执行信访工作。

中级法院办理省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负责本级受理的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及信访结案、终结的审查、上报,统一管理、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执行信访工作。

基层法院负责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做好执行申诉信访工作。

二、办理要求。

省法院收到信访当事人的申诉材料后,立“执信”字案号审查,并将交办、督办的有关材料转中级法院。

对信访当事人的申诉事由,分为执行实施类和执行审查类。

对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

对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如果能够通过《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救济的,执行法院或中级法院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启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或执行监督程序。

信访当事人以“申诉书”、“情况反映”等形式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中级法院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原则对信访当事人反映的事项进行审查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关于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一)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二)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三)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再审条件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一)案件的当事人;(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是适格主体的材料;(二)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三)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证据线索;(五)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4.21•【文号】法[2011]160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实际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各高级人民法院就修改和完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的制作,结合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实际,特制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

在适用本文书样式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附: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2.《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一、关于当事人基本情况部分(一)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列为“申请再审人”;各方当事人均申请再审的,均列为“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

(二)“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后的括号中按照“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或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或二审被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或原被申请人)”列明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再审程序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原申诉人(或原被申诉人)”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20081229广东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1229广东高院关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粤高法发[2008]4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了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省法院一审案件审判质量提高的同时,统一和规范我省法院各类案件二审、再审改判标准,实现改判标准的明确化、规范化,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我院于2008年下半年对全省法院各类案件的二审和再审情况、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进行了认真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三个指导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刑事二审、再审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公信力,确保改判和发回重审的准确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再审案件,应当处理好裁判的公正性和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注重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应当重点审查抗诉、上诉理由和争议焦点,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判标准,依法维持、谨慎改判、严格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广东省高院再审申请材料

广东省高院再审申请材料

广东省高院再审申请材料篇一:广东省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材料份数及排列顺序民事申请再审材料份数及排列顺序1、诉讼立案登记表(请列明文书邮寄地址)。

2、主体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再审申请书(被申请人人数+法院4份=需要的份数)。

5、一、二、再审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三份(核对原件)。

6、一、二、再审过程中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旧证据一份;新证据份数和再审申请书相同)。

7、其他材料。

省高院再审先需经过终审法院判后答疑,如仍坚持再审,则将材料提交终审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转递省高院。

篇二:省高院申请再审材料清单民事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1. 再审申请书原件 5份2. 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5份3. 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5份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5. 企业代码复印件2份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7. 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8. 代理人身份证明2份9. 律师事务所函原件2份10.一、二审未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4份11.一审提交证据材料清单4份篇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再审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阅读选项:自动滚屏[左键停止]作者:高发来源:中华调查网阅读: 33911、再审申请书。

(几个当事人就要交几份,自身也算在内。

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各一个,就要交三份。

都必须是原件。

)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

(一份,复印件即可。

)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

(如果有的话就提交。

一份,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亲自去办,就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并带原件让法官核对;如果是委托律师办理,则当事人只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法官核实律师证原件即可。

)6、营业执照。

(适用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单位的情况。

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流程及必备材料清单(附再审申请书文书样式参考)

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流程及必备材料清单(附再审申请书文书样式参考)

实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流程及必备材料清单(附再审申请书文书样式参考)一、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40号,挂牌是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和申诉立案大厅,邮政编码:100164。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在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即天安门附近,因来申诉(信访)案件不稳定性较高,所以就搬离本部了)(一)如驱车前往,应由收费站进入北京后,沿四环桥下,进入南顶路,向西北方向直行便可到达。

(二)乘车路线:71路公交车(前门站-双庙东站下车)、927路公交车(专线)(北京西站南广场-红寺村站下车)、地铁5号线宋家庄站转524路公交-双庙东站下车、17路公交车-宋家庄地铁站转524路--双庙东站下车。

(三)从“北京南站”打车至此,正常路况情况下约40分钟左右。

(四)住宿:南顶路上有几家快捷酒店距离立案大厅距离均在1000米以内,步行即可到达,途中有停车场,但申诉立案大厅门前及附近道路无法停车。

在申诉立案大厅东南100米左右,有京天明天酒店,标间388元左右,虽然服务态度极差,住宿条件一般,但最大的优势在离申诉立案大厅近。

图片来自:百度街景法学君实拍:早上六点多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处,当事人已经开始排队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处门口的法条教育我们有事不光要找法院,还可以找检察院去提起抗诉或检察建议嘛...图片来源自网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成立两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审理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的相关案件;第二巡回法庭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审理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的相关案件。

在上述省份中诉讼当事人无需进京申诉,直接到相应的巡回法庭提交申诉材料办理申诉事宜,否则就算当事人千里迢迢到京城进入最高院的接待大厅,也只能得到一个'不予接待'的答复。

同时申诉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办理。

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咱就说这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啊,那可真不是个简单事儿。

我在这行干了好些年了,见的事儿多着呢。

我记得有一回,有个当事人来找我,那模样看着就特别着急。

眼睛瞪得老大,脸涨得通红,头发乱得像刚被大风刮过似的。

一进门就拉着我的胳膊说:“您可得帮帮我呀,这事儿我冤得很啊。

”我让他先别急,慢慢说。

他就开始讲他那案子,一边讲一边比划,唾沫星子都快飞我脸上了。

咱先得搞清楚再审的条件。

这就好比是进一个特殊的门,不是随随便便就能进的。

得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些个条条框框。

比如说,有新的证据,这新证据可不是你想的那种随便拿个东西出来就行。

我就跟那当事人解释,我说:“你说这是新证据,可它得是对案子有重大影响的,不是你昨天刚想起来的一个小事儿。

”他就挠挠头,一脸迷茫地看着我,说:“我觉得这很重要啊。

”我又得耐着性子跟他再讲一遍。

再审的程序啊,那也是复杂得很。

得先写申请再审书,这就像写一个特殊的故事,把案子的来龙去脉,为啥你觉得原判不对,都得清清楚楚地写出来。

我见过有人写的申请再审书,那字写得歪歪扭扭,语句都不通顺。

我就和他说:“你这可不行啊,这法院的人都得看晕了。

”他还委屈巴巴地说:“我觉得我写得挺明白的。

”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在这个过程里,证据是关键中的关键。

就像打仗时候的武器一样。

我得和当事人一起翻找那些证据,有时候在一个又小又暗的屋子里,堆满了各种文件材料,那气氛压抑得很。

我弯着腰在那堆材料里找啊找,当事人就在旁边眼巴巴地看着我,我每拿起一张纸,他就凑过来说:“这个是不是有用啊?”我得仔细看,然后判断。

有时候找了半天,发现能用的证据没几个,那当事人就像泄了气的皮球一样,一屁股坐在地上,嘴里嘟囔着:“这可咋办呢?”我就安慰他说:“别灰心,咱们再好好找找,说不定有啥遗漏的呢。

”还有就是和法院那边打交道。

法院那地方,庄严得很。

我每次进去都觉得有一种无形的压力。

那些工作人员呢,都一本正经的。

我得客客气气地和他们说话,把当事人的情况和再审的理由一五一十地告诉他们。

斑斓实务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指引

斑斓实务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指引

斑斓实务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指引编者按:诉讼文书材料在卷宗中如何排序,过去有老规矩,各地也有土政策。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本院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并为审判系统中在审案件的电子文件材料排列提供规范标准,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各类案件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试行)》(法办〔2015〕179号),由各审判业务部门参照执行。

本公号节选部分内容,供二审、再审法院法官参考。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庭的律师们,也不妨了解一下。

人民法院在确定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时,原则上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如今后有本排列顺序未包括的新的诉讼文书材料类型,按照上述原则入卷。

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深化,人民法院各类案件诉讼档案正卷均向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开放查阅,因此审判人员在立卷时,应当准确区分正、副卷材料,以便诉讼档案提供利用。

一、民事、行政、赔偿、执行案件正卷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案件登记表(二审案件登记表、申请再审案件登记表、申诉案件登记表、抗诉案件登记表、提审案件登记表、赔偿委员会决定案件登记表、执行申诉案件登记表、执行复议案件登记表,可以入正卷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材料);4. 初访人员登记表或续访人员登记表;5. 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6. 原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一审、二审、申诉等,按时间顺序倒列);7. 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8. 诉讼费收取手续;9. 上诉书、抗诉书、再审申请书、执行监督申请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10. 答辩意见;11. 调卷函、送卷函;12. 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1)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2)被上诉人、被申请人等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13. 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14. 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15.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上诉人、申请再审人证据材料;(2)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证据材料;(3)其他来源的证据材料;16. 司法鉴定材料;17. 传票;18. 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听证笔录;19. 代理词;20. 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扣除审限审批表(此项如果认为不宜公开,可以入副卷相关位置);21. 撤诉书、撤回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22. 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23. 本院法律文书正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24.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25. 物证处理材料;26.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27. 民事、行政执行材料;28. 委托送达函;29. 送达回证;30. 退卷函;31. 党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公益组织和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受人民法院委托或者许可,依照工作程序就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提出的参考意见等相关材料;32.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书面材料(上述记录的其他相关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33. 备考表;34. 证物袋;35. 卷底。

再审申请书装订要求

再审申请书装订要求

尊敬的审判委员会:我谨以此再审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我方在原审案件中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委员会依法进行再审。

为确保再审申请书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现将装订要求如下:一、申请书格式1. 封面:申请书封面应标明“再审申请书”字样,居中书写,字体为宋体二号字,加粗。

封面下方注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 正文: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基本信息:原审法院、原审案件编号、案由、原审案件判决书生效日期等;(2)再审申请理由:详细陈述原审案件判决书中存在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问题,并附相关证据;(3)再审请求:明确表达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结果及执行的具体要求;(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应在申请书末尾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二、装订要求1. 纸张:申请书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纸张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字体:正文内容应使用宋体四号字,行间距为1.5倍行距,段落首行缩进2字符。

3. 页眉页脚:页眉应注明申请人姓名、案号等信息,页脚应注明页码。

4. 装订:申请书装订时,应使用活页夹或订书机进行装订,确保申请书平整、牢固。

装订线应位于申请书左侧,距离左边缘约2.5厘米。

5. 附件:如有附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装订:(1)附件应使用A4纸,双面打印,纸张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附件应按照案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排列,并注明附件名称;(3)附件应与申请书一起装订,装订线位于左侧。

6. 份数:再审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提交给审判委员会,一份自留。

三、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在申请书提交前,仔细核对申请书内容,确保无遗漏、错误。

2. 申请书中涉及的事实、证据等应真实、准确,如有虚假陈述,申请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申请书提交后,申请人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审判委员会联系。

特此申请,敬请审查。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正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粤高法[2008]228号2008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和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审判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独立、平等、充分发表意见。

讨论案件和其他事项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章审判委员会的组织第六条审判委员会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审判委员会设专职委员若干名。

专职委员从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中产生,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根据专业分工履行职责、审理案件的一种工作机制,由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和担任相关审判业务庭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九条专业委员会成员从审判委员会委员中选任,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专职委员和个别担任综合审判部门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可以同时参加两个专业委员会。

省高院申请再审材料清单

省高院申请再审材料清单

省高院申请再审材料清单第一篇:省高院申请再审材料清单民事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1.再审申请书原件5份2.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5份3.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5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5.企业代码复印件2份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2份7.授权委托书原件2份8.代理人身份证明2份9.律师事务所函原件2份10.一、二审未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4份11.一审提交证据材料清单4份第二篇: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以再最高人民法院卷宗。

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份二、再审申请书四份三、(2011)朝中民权再终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2006)北民权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2006)朝中民二权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监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各四份和辽审一民提自地103号。

四、申请人耕地承包合同书、北票市宝国老镇马达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部分分地成员出具的证明材料、部分村民联名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四份第三篇:山东省高院再审须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发布时间:2013-02-01 14:42:26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材料提交1、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2、中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3、中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当事人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省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新】民事诉讼一二审再审流程及法律规定

【新】民事诉讼一二审再审流程及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流程及法律规定一、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188条)2、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民法典195条)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民法典192条)二、财产保全(一)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104条)(二)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103条)(三)救济程序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111条)三、一审(一)立案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第2条)2、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民事起诉在7日内、执行异议在15日内。

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立案登记司法解释第8条)(二)送达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新民诉128条)2、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境内30天,涉外3个月)、其它方式(新民诉87-95条、274条)(三)答辩期1、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128条)2、涉外案件(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答辩期为30日。

(民事诉讼法275条)(四)管辖权异议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广东省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立案及材料移送第一条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除按照司法解释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在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完整填写联系地址和电话,并提供再审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电话。

第二条对提交材料符合《工作细则》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应加盖收文章并当即录入相关案件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案号、自动完成案件排定、自动生成并打印受理通知书。

对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并在材料补齐后按前款立案审查。

第三条跟案书记员应在收到排案信息后2日内,到立案部门签收再审申请材料。

跟案书记员签收再审申请材料后,应在3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再审申请人,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再审被申请人。

二、审查处理第四条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

第五条承办法官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需要询问有关事项或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跟案书记员在承办法官决定听证后,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法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听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参加,也可以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

听证程序应当简洁高效,突出重点。

第八条审查应严格围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判断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的规定,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的裁定。

裁定再审案件的分流应符合《工作细则》以及本院《关于确定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交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除作出指令再审裁定外,还应向再审法院发送指令再审函,指出再审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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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材料份数及排列顺序
1、诉讼立案登记表(请列明文书邮寄地址)。

2、主体资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手续(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4、再审申请书(被申请人人数+法院4份=需要的份数)。

5、一、二、再审法律文书复印件各三份(核对原件)。

6、一、二、再审过程中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旧证据一份;新证据份数和再审申请书相同)。

7、其他材料。

省高院再审先需经过终审法院判后答疑,如仍坚持再审,则将材料提交终审法院立案庭,由立案庭转递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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