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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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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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承保文件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货运承运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运输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货物(以下简称为“承运货物”)毁损或灭失(以下简称为“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运输过程中碰撞、挤压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散落、渗漏、包装破裂或容器破坏;(四)装卸或转载货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其中的承运人责任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任何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或无有效驾驶证,或持未审验的驾驶证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二)运输车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三)货物的包装、装载不符合相关规定;(四)货物包装完好而其内容短少或不符,无法证明是因意外事故所致。

第六条下列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驾驶员或押运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非法运输行为以及装卸人员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二)承运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三)被保险人错发错运货物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五)承运货物被盗窃、抢劫、哄抢、诈骗;(六)货物运输延迟;(七)自然灾害;(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九)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十)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十一)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书(如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约定,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身份从事客运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具体范围如下:1. 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驾驶员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本保险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赔偿款项等。

2. 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遭受事故导致损毁或无法修复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本保险将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损坏车辆;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3. 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4. 保险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5. 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6. 保险车辆装载超过合理范围的货物或违法运输违禁品;7.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期间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发生前、中、后的时间限定约定的期限。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保险需求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索赔及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如下:1. 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存在偷漏税款等违法情形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 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四川省保险行业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或城市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符合运输主管部门和承运人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赔偿金额单独计算,但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崖崩、滑坡、泥石流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五)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_______________(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_______________(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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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根底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因过失导致发生主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应超过主险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四条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一旅客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每一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与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之和以主险合同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为限。

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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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发布时间:2009-06-15 来源:大地财产保险阅读次数:1653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与道路客运相关且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不在此列;(六)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七)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十)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一)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二)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三)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19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订。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客运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以及旅客托运行李的损毁、灭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对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毁、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故意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二)旅客未在运输工具内或在上、下车过程中;(三)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或被保险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的;(四)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五)运输工具未按核定线路运营,或行驶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驾驶人驾驶运输工具是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2、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3、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

(八)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2、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3、在保险期间,运输工具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4、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5、运输工具拖带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给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6、运输工具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7、运输工具被作为犯罪工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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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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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适用于浙江省〕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佣的司机和乘务员及其他从事道路客运工作的雇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在从事道路客运工作中,因发生主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四条责任限额包含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累计责任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全部司乘人员的每人责任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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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

2013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

2013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
《2013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13日,欢迎您访问的合同范本频道,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道路承运人责任险的内容,以及《2013年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07年版)》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总则
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通用3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通用3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通用3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篇1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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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业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车辆营运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驾驶人员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三)间接损失;(四)客运车辆自身的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七)旅客托运的行李及随身携带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八)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免赔额(率)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从事季节性运输的客运车辆可以投保短期保险。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及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项下索赔的损害事故,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收到旅客或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者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旅客或其赔偿权利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旅客或其他赔偿权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书面证明;(三)索赔申请书;(四)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和行驶证;(五)驾驶人员的有效驾驶证件;(六)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七)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出具的事故证明、支付凭证、裁判文书;(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旅客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协商一致且经保险人确认的赔偿协议;(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给旅客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旅客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旅客或其他赔偿权利人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旅客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在保险期间内,客运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进行保险单批改。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保险人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其中,医疗费按照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计算赔偿;旅客因伤致残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保险人在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旅客死亡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保险人在每人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保险人对于每名旅客的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

其中,对每名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客运车辆超载的,保险人按照投保座位数与实际载客数的比例计算赔偿。

(三)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其中,对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对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于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占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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