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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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负责出版物的进口管理和广播影视节目的进口、收录管理,协调推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10)负责著作权管理和公共服务,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和涉外的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负责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和有关著作权国际条约应对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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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7)负责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科技融合,依法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推进应急广播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8)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2)地方党委宣传部
地方一级的党委宣传部负责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内相关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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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发行行业原主管部门为新闻出版总署,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新闻出版总署与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合并组建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1)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5)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6)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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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管理职能之一是: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机构的目标、政策。其对图书出版发行行业的主要管理职能为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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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涉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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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中央各新闻单位的工作;负责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负责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按照党中央的统一工作部署,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教育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负责核准基础教育国家教程的教材编写,审定国家课程的教材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地方课程的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编写的核准和教材的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审定部分国家课程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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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与出版监管相关的职责主要有: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地方文化厅、局负责对辖区内文化事业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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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根据国务院2011年3月1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94号)的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2008年第36号),图书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图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图书出版实行年度出版计划备案制度。图书出版单位的年度出版计划,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图书出版单位实行选题论证制度、图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稿件及图书资料归档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图书出版质量。图书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全国统一书号、图书条码以及图书在版编目数据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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