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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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21日眉山市推进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方案》(川办发〔2016〕74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质量品牌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92号)精神,深入实施“品牌强市”战略,做强做大“眉山品牌”,以质量品牌推进建设天府新区增长极和大都市区新高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为抓手,优化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着力实施品牌基础、品牌培育、品牌保护“三大工程”,推动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培育一批含金量高、知名度高的“眉山品牌”,为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壮大新动能、推动经济提质增效提供持续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创建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推动眉山制造、眉山服务、眉山工程向“眉山品牌”转变,基本建成品牌大市。
区域品牌:新培育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各1个以上;力争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个,5A级景区1个,4A级景区4个,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4个以上;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区)1个以上,省级生态县(区)2个以上,省级生态乡镇15个。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城市“绿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6]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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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城市“绿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城市“绿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6]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推进城市“绿肺”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眉山市推进城市“绿肺”工程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和市委《关于深化“三大工程”实施“五大行动”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眉山的决定》精神,提升眉山生态环境,加快城市“绿肺”工程建设,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绿地率达到38.2%以上,形成眉山城市“绿肺”体系,眉山主城区和彭山区、仁寿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42%、40%、40%、45%、45%、41%以上,绿地率分别达到38%、37%、35%、40%、40%、38%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达到16、15、14、15、15、15平方米以上,成功创建国家级森林城市,彭山区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成功创建国家级园林县城,仁寿县成功创建省级园林县城。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城市“绿色细胞”完善行动。
通过对阳台、围墙、社区院落、水体岸线进行绿化,在难以拓展为成片绿地的区域,开展城市零星、分散绿化,做到见缝插绿,应绿尽绿,完善“绿色细胞”。
1.建设美丽阳台。
以居民阳台、单位阳台绿化为重点,开展美丽阳台行动,针对半封闭式、开放式等不同结构、不同朝向的阳台,栽种三角梅、天竺葵、迎春花等花期长、易管护的花卉植物。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10c603a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06.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眉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7〕44号)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眉委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清单。
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进一步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职责清单。
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分值和考核方法,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引导性和有效性。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人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意见-眉府发[2016]1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意见-眉府发[2016]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770d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9b.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意见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意见眉府发[2016]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现就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目标任务。
眉山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中PM10浓度下降4%以上。
地表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岷江干流主要污染指标总磷、氨氮分别下降10%以上。
全市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发生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访、集访事件。
二、具体目标(一)东坡区工作目标。
淘汰燃煤小锅炉21台,治理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13台,完成5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家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工作;推进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和其他生物质。
完成泡菜园区、眉山经开新区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完成万胜镇、秦家镇、悦兴镇、崇仁镇、修文镇、盘鳌乡、广济乡等7个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日处理量大于5000吨废水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安装总磷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完成中央农村项目建设,并全面投运。
推进醴泉河流域污染治理项目,对59家涉磷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启动泡菜行业高浓度盐渍废水专项治理及造纸行业深度治理。
完成水质不达标的农村集中式水源地整治,限期达标。
完成省级生态区的技术核查。
6月底前完成乡镇环保机构设置,配备专兼职环保人员。
(二)彭山区工作目标。
淘汰燃煤小锅炉12台,治理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10台,完成5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3家工业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青龙工业园区工业废气治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46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46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472b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d1.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眉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的通知》(川办发〔2008〕5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现代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为主体,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用5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工作重点(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采集途径、主体资格、披露方式、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信用市场准入、退出和运营规则、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二)加快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
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97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1faf452b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b0.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18]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之一。
近年来,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全面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
为进一步强化水土保持基本国策意识,推动我市水土保持工作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水土保持工作我市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做好水土保持是全面贯彻“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绿色眉山的重要抓手。
省政府已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印发了《四川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川府办发〔2017〕104号)、《四川省2018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川水保委办〔2018〕3号)。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成立水土保持委员会。
要切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水保工作人员、水保监测人员和水保执法人员,从体制上、机制上解决制约水土保持工作的瓶颈问题。
二、科学规划,增加投入,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按照《眉山市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确定的“2015—2020年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94平方公里;2021—2030年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11平方公里”规划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d74f93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f3.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眉府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3日眉山市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5〕89号)总体部署,结合《四川省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川办发〔2016〕104号)和《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以提高标准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为准则,围绕国家、省、市一系列重大战略和决策部署,大力实施“标准强市”战略,推进标准化改革创新,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为我市决胜“两个率先”,实现“五个先行”,建设天府新区增长极、大都市区新高地的目标提供坚实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系统布局。
加强与全国全省标准化体系发展规划衔接,统筹规划全市标准化体系,推进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及政府管理各个领域标准化工作,满足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转型升级需要。
2.需求引领、重点突破。
以行业需求、市场需求、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确定重点发展领域,在都市近郊型农业、传统产业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文明等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标准化方面有新突破。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246bff72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19.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5•【字号】眉府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制度执行年”深化政府自身建设的意见(眉府发〔20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建立制度是基础,执行制度是关键。
2010年,政府自身建设要在2009年“制度建设年”取得突破的基础上,围绕“提速增效、加快发展”的工作主题,按照“巩固深化、完善提高”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制度执行年”活动,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在六个重点领域强化制度执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完善制度体系,确保执行有据(一)增强制度意识。
充分认识制度的根本性和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提高制度意识,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制度评估和科学设计。
突出抓好制度实施后评估,今年市政府重点对重大行政决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资金管理、公共资源资产和权益出让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和城市建设管理等制度进行执行评估,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对重点制度进行执行评估。
充分运用评估结果,科学设计制度。
(三)建立制度校正完善机制。
严格执行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有效期制度。
在科学建立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定期梳理,适时修正制度,让制度尽可能符合工作实际和发展要求。
(四)健全完善体系。
按照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全方位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层次分明、职责清晰、囊括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需要的制度体系,努力不留制度死角。
科学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政府自身建设五年规划中的制度体系规划。
(五)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a27cc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7.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眉府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是指眉山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承担的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监察、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对本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责任(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145bab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19.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眉府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眉府办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2日眉山城区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眉山城区范围为东至岷江二桥东桥头、南至桃园街、西至经开新区科创药业东围墙、北至科工园科三路,此范围将随城市建设而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眉山城区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划定眉山城区城市绿线,市城管执法、国土、建设、水务、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需划定边界的绿地;(二)眉山城区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三)眉山城区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保护区域;(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眉山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164036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a4.png)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眉府办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我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攻坚期、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依法治市的关键期。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守护绿水青山,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眉山和美丽眉山,不仅是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更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提出的“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生态建设的奋斗目标与要求,以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深化“三大工程”实施“五大行动”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眉山的决定》(眉委发〔2016〕10号)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我市生态建设的基本定位和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形成。
一、背景与任务(一)区域背景。
眉山市位于四川盆地成都平原西南部,岷江中游。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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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0]33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6【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眉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责任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是指眉山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承担的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第三条行政监察、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并对本系统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责任内容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责任(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二)根据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
(三)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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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7]39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3【实施日期】2017.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3日眉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7〕44号)和《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眉委办发〔2016〕28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如下。
一、抓住领导干部关键少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清单。
根据《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进一步细化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职责清单。
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职责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跟踪问效和考核评价制度。
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明确具体考核内容、分值和考核方法,将考核结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增强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引导性和有效性。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人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20年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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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20年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眉府办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2020年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工作方案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2020年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4日眉山市2020年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力推动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22号)精神,加快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更好地发挥有效投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六稳”特别是稳投资工作部署,抢抓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和国家级天府新区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全面落实市委“开放发展攻坚年”工作要求,坚持以项目为抓手,着力优化投资结构,补齐交通、城建、公共服务、产业和科技创新短板,搭建对外开放平台,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环成都经济圈开放发展示范市建设,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通道能力建设。
紧紧抓住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机遇,大力实施千亿交通大会战,坚决做成渝西核的组成部分、坚定不移融入成都。
市域铁路S5线力争年内开工建设,加快推进S13线前期工作,加快连汪燕铁路仁寿段建设,争取S5天府机场支线接驳天府国际机场入规。
加快成乐高速眉山段扩容改造工程和成宜高速公路仁寿段建设,加快推进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益州大道(站华路南线)、梓州大道(红星路南延线)、天府大道眉山段等干线公路建设,构建“两横五纵”高速公路网和“一横九纵”干道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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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眉府办发[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市“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眉山市“十三五”质量发展规划质量是安民之本、发展之道、强市之策。
“十三五”时期是我市建设质量强市、迈进质量时代的关键时期,质量发展成效直接关系全市经济转型升级成效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指导全市质量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指导性规划,规划期为2016—2020年。
第一章发展环境第一节“十二五”发展成就“十二五”期间,围绕质量效益中心,全市质量工作快速发展,质量基础建设进一步夯实,质量发展环境日趋优化。
产业、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重点领域质量水平不断提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支撑和促进作用。
——大质量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市政府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促进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大质量工作机制的通知》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产品、工程、服务三大质量发展目标,组织实施了质量基础、质量品牌、质量责任三大工程,全面强化了组织措施、奖励措施和考核措施,形成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新局面,推进了我市由“质量兴市”向“质量强市”转变,为我市经济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大质量工作机制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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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大质量工作机制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大质量工作机制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全面提升全市产业、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质量水平,推动质量发展,保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大质量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工作体系市政府成立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质量工作。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负有质量工作任务和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级园区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大质量工作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大质量工作格局,形成抓标准、强质量、创品牌的社会氛围,推动转型升级。
二、明确工作职责(一)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严格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质量工作方针和政策;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质量强市工作;督促区县政府、市级部门、单位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问题;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单位、部门的质量工作进行目标考核和评价。
(二)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根据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授权,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质量工作职责,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开展督办、检查和落实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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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9日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7〕104号)和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原则。
第二章考核主体第四条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工作,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具体承担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一)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三)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四)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等。
第六条眉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四川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制定眉山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考核内容和重点。
第四章考核办法第七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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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7]32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5日眉山市“十三五”生态建设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我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攻坚期、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和推进依法治市的关键期。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坚持守护绿水青山,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眉山和美丽眉山,不仅是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重大举措,更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规划的制定,遵循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提出的“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生态建设的奋斗目标与要求,以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的决定》《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眉山市委关于深化“三大工程”实施“五大行动”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眉山的决定》(眉委发〔2016〕10号)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我市生态建设的基本定位和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形成。
一、背景与任务(一)区域背景。
眉山市位于四川盆地成都平原西南部,岷江中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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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实施意
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3
【实施日期】2015.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关乎眉山实施“两大决战”、实现“两个率先”的长远大计。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现就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市三届六次党代会、市委三届二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市三届六次人代会精神,以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和岷江流域眉山段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乡镇环保机构建设为重点,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改善大气、水环境质量,充实基层环保监管力量,提升环保工作水平,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再上台阶。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
大气污染防治既是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改善眉山发展环境、打造生活品质之城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PM10逐年上升,形势严峻。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情况考核办法》(环发〔2013〕107号)要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机制,对于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意义重大。
1.建立科学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体系。
以各区县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设立考核体系。
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为眉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燃煤控制、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方面。
2.严格组织实施考核。
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住建、城管等部门参与,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评定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3.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对各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安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扣减。
4.建立问责追究制度。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地区,暂停该地区除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外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约谈区县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