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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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第一篇: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XXX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价值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和经营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

第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渔业、林业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

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等。

(三)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四)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方式:(一)抵押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由借贷双方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抵押权人自评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

农户小额贷款主要由金融机构和抵押人进行协商评估认定,以减轻群众负担。

(二)评估基本方法,通过查阅合同文本、实地调查等途径了解情况,评估作价。

(三)计价方法,以拟抵押土地所在乡镇或村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作为评估依据;(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本地区年度平均土地流转价格(流转租金)×面积(亩)×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2027年12月31日);(如600元/亩×10年=6000元)(五)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提供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价值的80%;(六)贷款的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以中长期贷款为主),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xx《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88.06.23•【文号】•【施行日期】1988.06.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合作农业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6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农业信贷服务,加强农贷管理,支持农村集体和农户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商品生产,提高贷款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农村经济政策;必须以提高农业生产力为目标,支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完善双层经营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开发农业资源。

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办理农业贷款,必须贯彻“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支持为辅”的方针,坚持统筹安排,最力而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确有物资,讲求实效;借款自愿,贷款自主;有借有还,按期还本付息等信贷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一、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

二、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业户。

三、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

四、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营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

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业银行营业机构提出借款申请。

二、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

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

三、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

农业银行拓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研究

农业银行拓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研究

展 步入 “ Q 1 o1年
第8 期 3 9
益权 出质担保 ,向金融机构 申请取得
包取 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可 以依 法采 取 转包 、出租 、互换 、转让 或者 其他 方式 流转 。上述 法律条款可 以说 明 以 下几个问题 :一是土地承包 关系有效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质 押
效 劳动 力减少 ,迫使 土地经 营只能通 过机械 化耕作来 节省劳动 力 ,从而提 高 土地 经营 的质 量与水平 。二是增加 了土地 经营者对 资金 的需 求。经营 土 地 的大量增 加 ,经营者投 入经营 的资
金也 随之大 量增加 。在 自有资金不足

是农村 土地承 包经营质押 贷款
期长 。我 国法律规 定土地承包 关系最
高年 限为3 年。通过 出租 、流转等方 0 式 取 得 的 土地 只 要 在 法律 规 定 期 限 内 ,双方签订 的承 包协议就具 有法律 效 力。二是 国家保 护土地承包权 依法 流转 。承包人在 自己无法经营承 包土
营 ,具有较 强的稳定 性。 以农村 土地 承包经 营权 作为贷款担保 既符合农村 土地承 包经营特点 ,又符合农业银 行
风险防 控理 念 ,同时也 能够更好地 完
革金 融服务 ,不断增加对 “ 三农 ”的 信 贷支持 。但 面对我 国广大 “ 三农 ”
市场 , ̄ ' N 新信贷产 品 ,实现 与市 u. 1 - J 场地 有效对 接 ,是每个 “ 三农 ”从 业

信 贷产 品成 为经营者 首选。实际 上 , 这些拥有 大量土地 的经 营者也正是农
业银行 “ 服务三农”的主要对象。 作 为农业银行 “ 服务三农” 的主 体 对象 ,农 村土地承 包者的 固定 资产 价值低 、抵 押手续合 规难度大 ,无法 通过 固定 资产抵押来 降低 信贷风 险。 承 包者 收 益 主 要 来源 于土 地 承 包 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12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的通知(1999年9月29日农银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根据银发[1999]263号《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精神,在总结前阶段清分经验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真实、全面、动态反映贷款风险程度,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行所属的各经营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是《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第四条评估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五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76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22日农银发[200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同意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为了规范这项业务操作,促进其发展,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经总行批准。

批准开办此项业务的行,应持总行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各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农业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银行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农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农业银行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农业银行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中国某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中国某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经营,并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并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一、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与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一、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经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营,并有相关的经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经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向开户银行报送经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李福莉
【期刊名称】《湖北农村金融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是充分发挥土地融资功能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目前农村信贷市场抵押品不足、农民抵押难、贷款难的一项有益创新。

【总页数】3页(P55-57)
【作者】李福莉
【作者单位】农行十堰分行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相关文献】
1.盘活土地资源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井研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调查与思考 [J], 黄丽萍;李进
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下的金融创新r——淄博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J], 池晶
3.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践与思考——基于乐清市农房抵押贷款的成功经验视角 [J], 李峰;谢丽芳
4.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困境和出路——以运城市盐湖区为例 [J],
卫秦洛
5.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探索:农业银行就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J], 张莉;曹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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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管理办法(1988年8月2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从1988年开始,农业银行开设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支持农业的区域性开发。

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计划、资金由总行和有关分行视信贷计划、资金力量统一安排,与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配套,用于经国务院审定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进行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到期收回。

第三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根据开发规划和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土地治理和开发资金以地方和群众投入为主,银行贷款为辅,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努力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办理土地治理开发贷款,必须坚持“群众借款自愿,银行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等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依法签订借款合同,保证贷款的周转性、安全性,并获得适度盈利。

第二章贷款范围与用途第五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只限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投入的区域性农业开发区中低产田改造,土地资源开发和综合治理等资金需要。

第六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农业机构的购置、修复与配套;(三)综合治理中发展林业、牧业、渔业所需的设备及物资;(四)科教部门实行有偿服务,为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所需的设备及物资;(五)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各种经济实体购买小型设备及物资。

第三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土地治理与开发贷款的对象为:从事农业开发的合作经济组织、联户、农户、国营农场、农业开发公司、及为农业开发服务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仍、到期归仍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运营,且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且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壹、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壹、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运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运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壹、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运营,且有相关的运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仍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且向开户银行报送运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0]11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7日农银发[20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风险监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的管理,积极保全银行资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农业银行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

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三大类。

第三条抵债资产的管理遵循审慎接收、妥善保管、有效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抵债资产的接收第四条抵债资产的接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借款人、担保人因资不抵债或其他原因关停倒闭或被宣告破产,经合法清算后,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二)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渠道主张债权,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仲裁机构裁决,取得抵债资产;(三)抵押、质押贷款到期,借款人和担保人无法以货币资金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抵押物、质物又不能及时变现,经与抵押人或质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抵偿银行贷款本息;(四)借款人和担保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倒闭,确实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银行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协商,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除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接收抵债资产,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法以货币资金清偿贷款本息,不实施以资抵债,将使我行债权遭受更大损失;(二)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债资产或用以抵债的抵押物、质物暂时无法变现;(三)取得的抵债资产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能够在未来一定时间内转让变现;(四)抵债资产接收价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市场公允、价值相符的原则。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附件: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银行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农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农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押品管理是指对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农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农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银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农业银行接受的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接受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农业银行能够对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17•【文号】农银发[1998]77号•【施行日期】1998.04.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17日农银发〔1998〕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资产保全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化解金融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呆账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呆账核销的工作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呆账贷款核销的原则是:严格条件、逐级审查、统一审批、账销案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章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第四条银行呆账准备金是用于弥补贷款损失的专项补偿基金。

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以总行为单位,按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提取。

第五条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数额或比例,由总行在兼顾各分行加快核销进度和保持财务平衡的要求下,按照“统一计划,以核定提,自提自核,逐步核销”的原则,核定下达提取数额或比例,各分行安排提取。

第六条确定各分行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或数额的主要依据,是各分行呆账贷款实际认定数和年度核销计划,兼顾各分行的财务承受能力,目的是促进呆账贷款数额较大的分行加速消化。

第七条各分行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提取比例或数额,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和财务会计部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原则确定,报行长办公会批准。

第八条总行批准核销呆账贷款后,各分行冲销相应的呆账准备金,并在总行规定的时限列账。

各经营行呆账准备金不足核销需求的,可由省(区、市)分行、直属分行在辖内调剂解决。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10.09.10•【文号】农发银发[2010]185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发银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总行2010年第17次行办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已经成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开拓农村市场的重要途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今年中央1号文件等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工业化城镇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等矛盾,总行决定推出“新农村建设贷款”产品,积极支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将新农村建设贷款逐步打造成为集政策性、专业性、品牌性于一体的主打产品,更加彰显“建设新农村银行”的品牌效应,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农作用。

二、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

新农村建设贷款是对县域城镇建设贷款中有关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支持领域的产品创新整合。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的运作规律,根据国务院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实际,按照“政策支农、规划先行、依法合规、防控风险”的原则,努力体现《办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的产品特性,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新农村建设贷款业务合规经营。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什么?导读: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首先确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方式,然后明确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接下来是熟悉贷款操作流程,注意抵押物的变更与注销,最后是进行贷后处理,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二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三)农户须持有长丰县常住户籍,或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时不得超过60周岁;(四)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无拖欠贷款和政府税费等不良记录,未与贷款行发生过经济纠纷;(五)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六)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行在贷后风险管理时进行的监督检查;(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第十条贷款额度:贷款行以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和用于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具体金额由贷款行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生产项目投入资金的50%,或抵押评估价值的40%,即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

新土改进入试点 布局农业现代化受益股

新土改进入试点 布局农业现代化受益股

新土改进入试点布局农业现代化受益股《红周刊》作者谢长艳全面深化的土地改革成为二级市场持续炒作的热点。

本周初中央下发相关工作意见,推进新土改进入试点阶段,而将于1月底或2月初出台的“一号文件”也已内部下发,重点是以土地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等相关内容。

土地改革政策预期确定,随着相关细则、配套措施陆续出台,概念股也将会反复活跃。

农村土地改革进入试点阶段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土地改革如此迫切,因为当前农村土地难以大规模流转导致规模经营无法实现,而且现有土地制度让农民在土地流转市场中处于被动,不能享受土地升值的收益。

当前我国农业资源偏紧、生态环境恶化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温饱问题解决后,人们对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的要求更高,这就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所以十八大提出把农业现代化作为“新四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分析人士表示,中央提出的“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将激发农村土地要素活力,提高农业效率。

土地流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乡镇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类用益物权的流转,一般来说主要是围绕着农户、村集体/合作社/政府、经营/投资企业三者之间进行的使用权属及利益交换。

据悉,2015年,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将进一步扩大,将再选择8~10个省份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份每个地市选择1个县开展整县试点,覆盖面积达到5亿亩左右。

这意味着今年全国约四分之一的土地将完成经营权确权,土地流转将更加顺畅。

随着改革的深入,金融要素也开始投向土地,2014年安徽农民、聚土地团队和阿里联合推出了首个互联网定制私人农场,利用社会剩余资本进行农业投资,又被成为“耕地宝”。

而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也曾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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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湖泊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作为抵押担保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

1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依托农村土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及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六条借款申请人除符合农业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和单项信贷产品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农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项目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三)大田作物种植。

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粮食种植面积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棉花、蔬菜、莲藕等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

(四)水产品养殖。

鱼池、网箱精养面积不低于50亩,大湖、水库散养面积不低于500亩。

(五)设施及特种农业。

采取温室大棚等设施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以及从事林果、花卉、苗木、人参等特种农业的,种植或养殖面积不低于5亩。

(六)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或养殖面积准入条件可为以上第三至第五款标准的50%。

2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第七条贷款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用于借款人在承包或流转土地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包括:(一)土地整理与复垦。

(二)道路、灌溉、温室大棚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农业机械设备、生产资料、人工等费用。

(四)仓储、物流等流通环节费用。

(五)借款人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缴付一定期限的租金,以此为抵押,可用于剩余期限的后续租金缴付;或为扩大经营规模,用于拟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其他土地经营权的租金缴付。

第八条贷款额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以及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确定,同时不超过贷款期间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现金流的50%。

自然人客户单户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法人客户最高不超过授信额度。

第九条贷款期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用途、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对于从事水稻、小麦等生长周期一年以内作物,用途为支付农业生产资料、人工费用等日常经营需求的,贷款期限不 3超过1年。

(二)对于用途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和复垦、购臵大型机械设备、投入仓储物流,以及从事林果、苗木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对于用途为支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的,视经营收入的现金流确定,最长不超过5年。

(四)贷款期限应短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3年(含)以上;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

(五)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能力,在担保措施不丧失或削弱情况下,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

重新约期延长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50%。

第十条贷款利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定价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十一条用信及还款方式。

根据客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实际需求采取一次或分次放款的用信方式。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

第四章抵押担保管理第十二条借款人需为拟设定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 4利人(或共有人);以农民合作社作为借款主体的,抵押人可以为农民合作社社员。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单独抵押,也可采用其他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组合担保方式。

自然人客户采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鼓励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人客户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抵押的,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四条用于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具备持续农业生产能力。

(二)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续符合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 1.通过承包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通过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需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且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办理了合同鉴证。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能够在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指定部门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需预留口粮田(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全国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不得纳 5入抵押范围,或提供其他收入来源能保障家庭基本生活的证明。

(五)采取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在2年(含)以上。

(六)租金缴付不符合上述第五款规定,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可为1年,贷款期限不受第九条第四款“采用分期缴付租金方式的,同时应短于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的规定。

1.地上已修建温室大棚或建设水利设施,且前期已累计交清2年及以上租金、持续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承包或流转合同剩余年限在5年(含)以上。

2.已投保农业保险,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当地农业主要风险,赔付金额可以覆盖我行贷款本息。

3.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日常性流动资金需求,且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贷款额度不超过贷款期间经营收入现金流的40%,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设定抵押:(一)土地权属不清或存在纠纷的。

(二)土地受到污染或损毁,无法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

(三)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

(四)已列入征收范围的。

(五)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第十六条抵押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 6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60%。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超过5年(含)以上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剩余使用年限3(含)-5年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剩余使用年限3年以内的不超过40%。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以内部评估为主;当地已建立规范评估机制的,可采取外部评估方式。

外部评估机构由一级分行准入,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评估方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型、租金缴纳方式、流转市场发育等情况,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育较充分且县级(含)以上政府按年编制流转(抵押)参考价格的地区,采用市价法,基准价格采用县级(含)以上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政府公布的基准参考价格(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年限-1)(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交易较少或县级(含)以上政府没有公布统一价格,不能确定基准价格的地区。

71.属拍卖、流转和协议承包的,采用成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年限-1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 已缴清租金金额已缴清租金年限2.属家庭承包直接经营的,采用收益法:C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1t r1r C为年均预期收益=农产品年均收入-(年均农地维护费用+年均生产费用)r为折现率参照同期农户贷款利率t为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1 第十九条地上附着物为温室大棚等投资较大、后续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固定设施,或价值较高、价格稳定、容易变现、能由第三方进行有效监管的农作物,可纳入抵押物范围,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抵押。

固定设施属通用设备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40%,属专用设备的最高不超过20%;农作物需为多年生的经济作物如林果、苗木、花卉等,最高抵押率不超过40%并由一级分行按户进行名单制管理。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方法由一级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地上附着物可办理权属证明的,必须取得相关权证资料。

第二十条评估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客户部门发起 8 评估调查,信贷管理部门押品评估岗进行评估审核,经部门负责人对评估审核意见和确认价值无异议后,在C3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值评估确认。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参加农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必须覆盖贷款期限,同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我行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接受已投保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后,经营行应书面告知承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登记部门须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出具他项权利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地上附着物抵押情况须在登记材料上予以明示;地上附着物有权属证明的,必须同时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原贷款审批行确认同意后,办理相关抵押物变更手续。

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五章贷款流程第二十四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除客户相应的基础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9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承包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

(二)通过缴付租金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 1.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等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经鉴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金支付票据或相关证明。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有共有权人的,需提供共有权人同意抵押、处臵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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