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立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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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立法之我见
前言:
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是一个国家、地区国防建设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今中外无论那一个国家、那一个帝王都十分重视国家战略物资的储备工作。国家战略储备物资的存量布局往往是战争胜负、王朝兴衰覆灭的关键。然而由于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突出作用和重要地位使得这一领域具有一定的神秘色彩,一个国家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布局是一个国家的核心机密,一般有所在国家的最高统治阶层和决策机关直接掌握,普通民众难以洞悉其中具体情况。
一: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简介
储备是一个很大众化的词,除了衣不避体、食不果腹的乞丐,生活中的每一个人都会有一定的储备,小到过冬的衣服,大到购买房产的储蓄这一些都可以称为储备。一般来说可以把储备视为是一项保险政策,是从当前使用中转移出来某些资源以在将来发生紧急事件的时候使用。根据应急的类型,储备可分为两个基本范畴国防储备和经济储备。国防储备是一种有政府控制的资源库存只对于在延长的军事冲突直接设及到国家占有的储备资源时才投放,国防储备又称为战略性和关键性储备。美国的战略性储备就是这样的储备。
经济储备是一种准备应付经济紧急情况的储备,经济储备强调的是物资的民用性。另外按照储备的主体和物资储备的品种有分别可以分为生产者储备、缓冲储备、行业储备、特种储备、民间储备等等。
二:中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沿革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战略物资储备历史非常悠久,但早期的战略物资储备多以粮草和军需物资为主,规模较小品种单一,真真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建立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事情,早在1947-1949年我东北解放区的广大官兵先后收缴了国民党和日伪时期时的一些重要物资并将这些物资进行了妥善保管,这些物资事实上形成了早期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随着解放战争的深入各级人民政府也都先后在各地收集了大量的物资,这些物资在随后的经济建设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年*月**日在全国各地“清仓委员会”的基础之上,统一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管理机构“国家物资储备局”正式挂牌成立。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发展先后经历了几个重要的阶段。早期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功能主要是****;五十年代后期尤其是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又被赋予了****的功能;进入六十年代大跃进的后果逐渐暴露,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这个时候“********”的义务又被赋予了年轻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应该说在上世
纪七十年代以前,共和国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投入是适度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历史备景下也都很好的完成了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在“***********”保障国家重点建设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背景的变化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也遇到了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问题。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更多的是起一种“应急灯”的作用,冲减财政赤字、补充物资、资金不足这些本不应该有战略物资储备承担的责任都交给了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这一时期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无论进出都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国家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投入逐步减少到了1988年,财政部对国家储备资金实行包干使用,国家财政不在增拨资金,收购物资的资金和储备系统经费都从储备资金中列支,储备系统靠吃储备资金度日,国营大中型企业解困、帮助外贸企业,这些纯经济的职能也经常要动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在单方面的失血中维持,以至于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严重不足、库存物资严重不足,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缩小、其作用愈来愈小,已经难以承担起“******、”的责任。如果说早期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靠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个人智慧和远见卓识取得了巨大成功的话,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人制的管理模式已经需要改革了。
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立法的必要性
当今世界是一个法制的世界,依法治国是新时期我们国家的治国方略。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依法治国奠定了良好基础。然而,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任是一个空白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发展50多年来,一直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法规来规范它的运作,到目前为止,国家在战略物资储备上对储备的品种、规模、地域分布、资金保障收投规则、日常管理等等方面在法规方面都没有任何规定,可以讲是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我们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把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工作搞好就必须从源头抓起、抓立法,要明确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这项工作、这个机构的法律定位。然后依法行政、依法行事,否则,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一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权威性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来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运行空间受到限制同时不利于此项工作的规范运做,有背于依法行政的行政基础。可以说尽快建立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法是一项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事。
四:西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立法介绍
对于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立法问题,由于设计到国家的核心机密,可见的资料很少。最近讨论比较多的是国家战略石油储备。石油储备是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一个部分,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都对此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美国是《能源政策与保护法》、日本是《石油储备法》、德国是《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法国是《关于工业石油储备库存结构的第58-1106号法》。我国也有战略石油储备但储量很少,亦无法律法规保障约束。
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立法方面,目前可见的比较详细的立法是美国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立法。美国的战略储备是在总结了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教训后开始建立的,由于缺乏必要的战略物资,影响了国防的紧急需用,国家最高统治当局认识到了掌握一定数量的物资作为战略储备的必要性。1939年国会通过了战略物资储备条例,1940年开始了战略物资储备。美国战略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以及购进物资的目标和特殊指令,都经国家联邦紧急处置局制定,经总体同意,报国会讨论批准通过,视如法律遵照执行。1979年根据积累的经验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国会通过了新的储备条例和储备目标,对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给予了指导性的规范。《美国战略物资储备条例》总共有十三条二十六款四十七目。美国《美国战略物资储备条例》对国家战略储备的系列问题进行了法律规范。第一条: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国家战略性和关键性储备。第二条是条例制订的依据和制定条例的目的。第三条明确储备的品种根据总统的指示确定,并对总统确定的原则予以规范约束。第四条法定了战略储备的构成。第五条是战略储备物资工作的职权范围。第六条是储备物资管理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