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而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五类基本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么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与其他社会方面是如何相互运作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阶级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体系。
4、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即为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俄一直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与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5、法的基本特征:特殊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权利义务性,国家强制性。
6、法律概念: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7、法律规则: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和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法律行为,法律程序,法律决定的程序性规则。
9、法的渊源:法律源自于哪些基本形式。
10、法的效力范围:法律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11、法的溯及力:法溯及以往的效力。
12、法律汇编: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标准,对现行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的整理编排并汇集成册的活动。
13、法律清理:有权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重新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14、法律编纂:对某一类或某一部门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使之形成系统的法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法典的活动。
(创制)15、法的效力等级: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的法律渊源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16、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社会生活生活关系的结果。
17、法律事实: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3、法的要素:法的基本成分,构成法的基本要素。
4、法的效力: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
(法的适用范围)5、法的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的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6、法的部门: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7、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8、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9、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0、权利: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1、义务;指设定或隐含在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题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事实: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或现象。
13、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14、法律责任: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5、法律制裁:是国家通过强制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制裁的责任方式。
16、法的历史类型: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7、法系:又称“法族”(资本主义法学常用),根据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而对其进行的一种分类。
法理学名词解释
0、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1、法系: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大陆法系亦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
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3、普通法法系亦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
它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4、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能力或资格。
5、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6、义务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7、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8、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9、法学体系是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体系10、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范围和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指法律在时间、空间、对象等方面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强制人们遵守的作用力。
13、法律类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4、法律解释是指法律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所做的进一步的说明。
15、司法是指法的适用,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4、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5、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
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6、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
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7、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8、法令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制止怎样做,它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们的行为、展望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同时也是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9、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10、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11、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是经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和分科。
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
3.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以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一门主要法学学科。
4.法的效率是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5.法律规范是一种社会规范,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6.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7.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8.准用性规则即是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9.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
10.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11.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12.正义通常又可称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从字面上看,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到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成,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13.分配的正义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正义的一种分类法,对后世法学有重大的影响.它是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14.利益就是好处,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中都存在利益,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社会条件下,利益的性质,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不同的.15.法的评价准则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予盾时,对它们进行评价的标准.16.法的规范作用指法主要是由法律规范(规则)构成的,它调整人们的行为,是从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作用.17.法的作用(功能)是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它与法的本质,目的和特征密切联系.18.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为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出发来解释法的作用. 19.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引而行为.20.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有可预测性的特征,即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21.法的历史类型,我国法理学对法的历史发展,一般都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唯物论----社会发展史的理论,以不同社会形态为标准进行划分,包括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以上划分统称为法的历史类型.22.法律移植的含义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讲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借鉴或吸收,即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创制本国法律过程中一个共同的规律;在立法是以本国国情或经验为基础,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历史上和外国法律中有用的因素.23.法的现代化是指法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商社会的转变过程及其相关问题.24.法的国际化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相互借鉴与吸收,逐渐形成共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某些领域中,使本国的法律与国际上通行的法律相互衔接.另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立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签署,批准和加入国际协议,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3.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原理、概念、制度的法学门类。
4.应用法学:是指以某个法律部门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5.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的法学门类。
6.国际法学:是指研究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的学科。
7.法律史学:是指研究中外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的学科门类。
8.外国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某个外国的法律制度。
9.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跨学科研究而形成的法学门类。
Eg 法医学、法医鉴定学、犯罪心理学等。
10.法理学:是指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
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11.法理学的意义: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达到克服法律偏见、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尝试的局限的作用。
12.法律方法: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13.法理学方法:根本目的与法律方法一致,都是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
但是法理学方法主要侧重于法律方法的理论方面。
14.神意说: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15.理性说:从法的本体而言,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这意味着只有反映了人们的理性才是真正的法律,否则法律不过是强权意志的宣泄而已。
16.规则说:法即规则。
视法律为一项由国家颁布而人们只能服从的规则体系。
17.名族精神论:法是民族精神、民族特征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它不依赖于国家权力的介入,而是在时空中几点的民族精神的反映,体现了一个特有民族的历史传统和精神风貌。
18.社会控制论:应当从社会生活中去寻找法律的本源。
19.法的定义的基本描述:法是由国家和社会所创造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人们意志、调节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规定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受制于人们的理性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研究法律的概念、性质、结构及其形成和发展的哲学原理和方法的学科。
法理学涉及许多核心概念和名词,以下是一些基本的法理学名词及其解释:1. 法律(Law):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体系,由国家或其他有权机构制定,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保护社会秩序。
2. 正义(Justice):道德原则与法律法规的深层价值,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确保公正、平等和人权保障。
3. 权利(Right):法律赋予个人或集体的特定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财产权等。
4. 法源(Sources of Law):法律法规产生和形成的根本依据,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习惯法等。
5.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和机构组成的整体结构,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法律分支。
6. 民事法(Civil Law):调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个人关系的法律法规。
7. 刑事法(Criminal Law):规范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能触犯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8. 憲法(Constitution):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规定国家的最高准则、基本制度、国家权力机构及其权力分配等。
9. 法官(Judge):在法庭审理案件、对案件进行审判并裁决的司法人员。
10. 律师(Lawyer):受聘于特定行业或客户群,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或其他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11. 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公平的法治观念,确保每个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同等对待。
这些名词仅介绍法理学的部分内容,实际上法理学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这些概念。
分析和研究这些核心概念有助于对法律和法治运行有一个更深入的理解。
法理学名词解释120个
法理学名词解释60个1、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2、法的渊源: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即法律规范的创作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3、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4、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5、立法:也称“法的制定”。
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6、立法解释:指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作的解释。
7、法律解释:是对特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和内容的说明。
8、系统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条文与其它法条联系起来,或与其所属的法律制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相联系,系统地理解和说明法律规定地内容和含义。
9、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法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指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11、学理解释:指较权威的法学著作或法学家在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中对法律的解释。
12、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和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13、逻辑解释:即遵守思维的基本规律,按照形式逻辑的方法并揭示法律规定的含义。
14、扩充解释:是为了符合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所进行的广于其字面意义的解释。
15、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进行的解释。
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16、形式推理:是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
不针对思维的实质内容,只强调思维形式的正确。
17、辩证推理:是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的综合平衡和选择。
法官要从法律的价值、目的和作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国家和执政党的政策,社会公德考虑出发,选择或创立一个适当的规范,填补法的空白。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 主观权利(Subjective rights):指个体在法律上享有的保护个人利益的权利。
主观权利是法律规则赋予个体的,具有权力主体和权力客体,可以通过追究权利主体违反权利客体而采取法律保护措施。
2. 客观权利(Objective rights):指个体从整体上享受的权益,独立于具体个体的主观行为。
客观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法律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都有规范和约束力。
3. 法益(Legal interest):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或集体的合法的利益。
法益是法律关系的客观基础,是法律主体享有主观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 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指以法律规则为基础,在法律范围内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对象、内容、权利义务等要素。
5. 法律责任(Legal liability):指对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者予以责备和追究的制度,是为了维护法益,促使人们遵守法律规范而设立的。
6. 受害人(Victim):指在犯罪、侵权等行为中直接受到损害的人。
受害人具有权利获得对施害人的救济和赔偿,以及参与犯罪、侵权案件的诉讼权。
7. 法律人格(Legal personality):指法律对自然人和法人授予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地位。
拥有法律人格的个体或组织具有享受和承担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8. 法人(Legal person):指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或非个体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9. 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指规范行政机关组织、职权、作用以及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等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0. 民事法(Civil law):指调整个人或民事主体之间权益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事法规范了个人和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11. 刑法(Criminal law):指规范国家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一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结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法的理念:是法的价值的观念形态(法的理想),是法律心理高级、稳定的表现形式(法的信仰),具有主观性和超经验性。
它含有法的理想与法的信仰之义,是人们对法的存在和运行的理想目标模式及其基本实现途径与方法的信仰、期待和追求。
4、法的制定:有称立法,从广义上讲是指有关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5、法的认可:6、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
7、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8、法的规范性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对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它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
9、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它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的运行过程中。
10、成文法:是指有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139】11: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139】12、公法: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141】13、私法: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141】。
14、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对象的约束力和保护力,是法不可缺少的因素。
【142】15、法的空间效力:即通常讲的法律在什么地域和空间范围内生效、有效。
【143】16、法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对其生效之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144页】17、法的要素:是相对与法的整体或法的系统而言的,是指发的各个基本成分,既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法理学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意识形态。
3、价值分析方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评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4、法的国家性:以国家的名誉创制的并且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5、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着是载体。
它是普通、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即宪法法律、法规和法章。
6、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7、法律规则:经过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8、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者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9、法的溯及力: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可加以适用的效力。
10、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合的统一整体。
11、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为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12、立法体系:立法体系或称为定法想、体系,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体系。
13、法制体制: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律监督体系等。
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成纵向的法制运转系统。
14、应有权利: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15、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16、基本权利义务: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生自由权利。
4)、社会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
7)、监督权利。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解放团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一、法学:法学是以法律、法现像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
二、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三、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四、法理学体系:是根据法理学所要研究的内容范围而建立的学科理论整体。
五、①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称为法②狭义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六、法律体系:是指有一国现行全部法律按照一定结构和层次组织起来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七、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和法律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出现过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所进行的分类。
八、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九、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按照特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一定性质和范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相对独立的统一体。
十、公法:指关于国家之间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
包括:行政法、刑法、组织法、财政法等。
十一、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即承担责任必须以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
十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形式。
十三、公平责任:是指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十四、法律责任:是有关的主体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上强制的不利后果十五、归责: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十六、法的适用:通常简称“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理学 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学科,也被称为法哲学。
它关注的是法律的本质、原则和价值,对法律的形成、解释、实施和变革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组织和探讨。
法理学不仅研究法律的现象和规则,还探究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础,同时也涉及法律与伦理、政治、社会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法理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理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有法律这样的问题。
它研究法律的定义、形式和属性,揭示法律的核心特征和功能,从而揭示法律的真正意义和目标。
2. 法律的认识和解释:法理学研究如何对法律进行认识和解释,探讨如何根据法律文本的规范和规则来确定法律的意义和效力,以及法律如何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3. 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理学关注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问题,即法律是否符合公正和合理的标准。
它研究法律价值观念的形成和演变,批判和评估各种法律理论和制度,为法律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4.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法理学研究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认为法律的存在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权力和力量支持。
它探讨法律规范的力量来源和表现形式,分析法律与其他权威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机制。
5. 法律的变革和发展:法理学研究法律的变革和发展,认为法律是一个活跃的体系,需要与社会变革相适应。
它分析法律制度的创新和改革,探讨法律的增长和衰退,为法律的改革提供理论指导。
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理论学科,探讨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原则,并研究法律的认识、解释、正当性、权威、效力、变革和发展等问题。
通过系统地理解和分析法律现象和规则,法理学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提供理论基础,为解决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思想和方法的指导。
法理学 名词解释(10个)
1. 法学: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2. 法学思维:是法学者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态度、观点、价值和方法。
3. 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居于中心的环节。
)4.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做横断面的考察。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
)5. 法学体系,也称为“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6. 法学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的法律理论观点、思想和学说体系。
(一个国家的法学分科体系大致统一,但却可以并存多个不同的法学理论体系。
)7. 应然法: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即根据自身的特性而应达到某种理想或理念状态的法,有时又被称为“理想法”或“理念法”。
8. 实然法:就是“实际上是什么样的法”,即在现实中实际存在、实际发生效力、对人们的行为实际产生作用的法,有时也被称为“实际的法”。
9. 自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认为法必然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就不再是法。
基本主张是“恶法非法”。
10. 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
因此,只有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实际存在的、具有实际效力并可以精确分析的法律,也只有实在法才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学: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实证研究法: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法:由国家制定认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发展社会关系和保护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法律渊源:也称法源,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即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法的形式:??????????????????????????法的清理:指相关国家机关在其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法规汇编: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相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法典编纂:立法主体在前两项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
国内法:指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成文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特殊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实体法: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指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商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狭义)是指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
(广义)同于理论法学,包括以研究应然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律:(广义)国家全部法规,不包括自然法。
即国法、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狭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那种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
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
法的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其存在对其他社会事物,最后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指的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秩序:是社会范围内诸事物之间的运动,特别是人活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自由: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后果。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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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主体享有法定权利的依据,而且该类规则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以行使授权性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使该权利。
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以法定义务形式为主体设定必要行为的尺度,该类规则具有强制性而不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
义务性规则分为两类:一类是命令性规则;另一类是禁止性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力、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这类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而不得自行变更其内容的规则。
据此,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模式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义务性的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私法法律部门中比较常见。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法律规定中的质量标准处理。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的问题。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等。
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分三种情况:一是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生效,三是在域外生效。
折中主义,这种做法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作为补充,兼及“保护主义”。
根据这种原则,首先,在一国领域内活动的人和组织,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一般适用该国的法;其次,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以适用居住国的法为原则,但有关公民义务、婚姻、家庭、继承、刑法中有特殊规定的某些犯罪等,仍适用其本国法;再次,依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适用其本国法。
法律事实就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
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或者虽然与人类生活有关系但却不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事实就不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革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前者如社会变革、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
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
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
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因此,公民是否达到一定年龄、神智是否正常,就成为公民享有行为能力的标志。
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但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
绝对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定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
对于这种权利,所有的法律主体都是可能的义务人。
它的内容是排除他人的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
国家的安全权、独立权、公民的各项自由权、财产权等均属于此类。
刑法部门由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构成。
从法律调整方式上看,刑法法律责任的追究方法最为严厉,它可以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
在我国,刑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基本上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行政法部门由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
它包括规定行政管理体制的规范,确定行政管理基本原则的规范,规定行政机关活动的方式、方法、程序的规范,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规范等。
该法律部门的法律调整方法不允许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来划定确定彼此的行动范围,也不允许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放弃自己的职权。
宪法法律部门,涉及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了宪法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最基本的规范,主要反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宪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该部门中的法律规范涉及国家和社会的根本问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根本原则。
民商法部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了民法法律部门。
民法法律部门的法律调整方法具有独特之处:它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形成和行使方式,能够保障当事人有更多行动自由。
民法法律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大都是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依据这些规范,民事法律主体可以自行决定自己是否行使自己的权利,是否与其他法律主体进行协商来划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内容。
对此,国家不能随意进行干涉。
商法法律部门则由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
商法所调整的行为带有“牟利”、“求赢”的浓厚色彩。
一般来说,商法主要由有关公司、票据、保险、海商四大部分的法律规范构成。
职权主义,这一特点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有着最为明显的表现。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诉讼活动中,法院——或者说职业法官——对证据的调查仍占主导地位。
当事人并不直接对抗,而是将问题提交法官审查;法官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加以询问,当事人采用反询问对方证人的做法并不能以常规的方式出现。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代表着一种积极的力量、一种家长式的权威。
他们积极参与举证活动,帮助当事人双方理顺法律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判决。
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活动中,扮演积极角色的不是法官,而是双方当事人。
面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法官的首要任务是在他们之间做一个中立的、消极的裁判人。
庭审中法官不主动调查、询问,案件事实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调查证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等一系列活动而向法官展示。
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的对抗贯穿整个诉讼过程;除非当事人及其律师违反诉讼程序,否则法官不干涉争诉双方的活动。
诉答制度,由于陪审团不是全能的神,为了使他们的判断不至于出错,当事人双方必须各自完整充分地提出自己主张的根据。
在审判程序上,既要给被告方面反驳的机会,也要根据情况进一步给予原告方面再反驳的机会。
这种为了澄清当事人主张而设置的辩论、再辩论规则,逐渐构成了极为精细的诉答制度。
法律继承通常指的是新的法律制度与旧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
法律继承一般表现为心法律制度(现行法)对旧法律制度(原有法)的承接和棘手。
法律继承是法律发展的一种基本形式。
法律继承是一种批判性的,有选择性的继承,一般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和改造,吸收旧法律制度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律移植可以界定为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它所表达的基本意思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律移植的范围包括外国的法律和国际法律和惯例。
立法体制是关于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制度,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一个国家内,那些机关享有立法权,各个立法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有单一的立法体制、复合的立法体制、制衡的立法体制,还有若干特殊的立法体制。
守法也可以称为“法的遵守”,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自觉自主地按照法律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依法行使权利或权利,依法承担义务和职责。
守法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最正常和最自然的方式,它不借助于外力的直接干预,而是法律主体自觉自愿的行动。
一般来说,守法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社会主体在自己的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另一方面还包括自觉遵守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做出的裁决、裁定、决定、通知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良性违法,尽管我们说违法行为是错误的,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些违法行为则是不应被谴责的,甚至它对社会发展和法制进步是有积极意义的,学理上有时候把这种违法行为称为“良性违法”。
“良性违法”出现的前提是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恶法或坏法,是剥夺人权压制人性的独裁之法,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就具有反抗这种恶法的道德权利,因此发生的违法该法的行为就是良性的违法。
合法性原则也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社会管理。
这句话表明,依法行政原则起码包括了三层要求: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任何超越权限的行为都是违法和无效的;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不允许违反程序的肆意妄为;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治的精神行使职权,也就是说,权力的使用必须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权、自由和社会正义。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执法活动的首要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执法决定的作出必须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情理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正当程序原则指执法主体在行使管理职权时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更为关键的是,执法所依据的程序应当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这种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符合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司法平等原则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方面存在任何差异,在适用法律上应当一律平等对待。
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都应给予平等的司法救济和法律保护,任何公民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受到司法审判和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