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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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117-1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附件1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1 适用范围本原则及程序适用于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的抽样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规范性检查、稽查执法等药品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2 术语和定义本原则及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同一批号药品。

2.3 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便于清点、搬运和存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4 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为单元样品。

2.5 最小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于20ml以下(含20ml)安瓿、口服液、小瓶固体注射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1 —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2.6 均质性药品性质和质量均匀一致的同一批药品。

抽样过程的均质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药品外观性状的均质性。

2.7 非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差异的同一批药品。

2.8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正常理化属性可呈现为非均质性但不改变其性质和质量的同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及低温下可析出部分结晶而复温后能恢复原来状态的液体药品)。

2.9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因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同一批药品。

2.10 最终样品由不同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供检验或查处物证等使用的样品。

3 抽样原则3.1 科学性,取样操作、贮运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样品质量。

3.2 规范性,抽样程序应规范、有序,不得随意更改。

3.3 合法性,抽样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3.4 公正性,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不徇私情、客观公正。

—2 —3.5 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抽样时所代表数量的药品实际质量状况。

4 抽样量确定4.1 编制抽检计划或抽样方案时,应当根据标准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或)探索性研究的检验需求确定抽样量。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 文档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 文档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点击数:更新时间:国家对药品质量实行的监督抽验,是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

药品抽样是药品检验工作的组成部分。

顾名思义,抽验就是“抽样检验”。

没有抽样就没有抽验。

但不是随便怎么抽样都可以。

只有按照科学合理的抽样程序进行抽样,使之在手续上合法,技术上可靠,程序上规范,才能保证随后的检验结果在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如何进行抽样加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药品抽样程序。

一、药品抽样工作的意义(一)体现国家对药品质量实行的技术监督国家对药品质量的技术监督,涵盖药品从研究开发到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

一般来说,对上市前药品的监督是“事前监督”,而对上市后药品的监督是“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做得好,事后监督就可省些力。

但由于我国目前大部分药品生产企业未通过认证,医药市场又比较混乱,因此,在大力推行事前监督的同时,继续加强事后监督势在必行。

抽验是事后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抽验工作分为抽样和检验两部分,抽样是在实验室外直接面对被监督者进行的,具有很强的技术监督性质。

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不仅要严格按照抽样程序抽取样品,以保证抽验结果的可靠,而且在必要时,还应根据监督需要检查相关的批生产记录、进货记录、售货记录和检验记录,索取有关资料。

因此,可以说,抽样工作直接体现着国家对药品质量的监督。

抽样工作的好坏关系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效能、执法形象和人民群众对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的评价,不可等闲视之。

(二)为药品抽验工作提供合法、可靠的样品药品抽验结果正确与否,不仅取决于检验过程,而且取决于抽样过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首先取决于抽样过程。

只有抽样过程为后续检验工作提供合法、可靠的样品,检验的结果才有意义,否则检验操作再正确、精密、规范,所做的仍不免是“无用功”,得出的结论仍可能是错误的。

所谓“合法、可靠的样品”,是指:、样品是由抽样人员依法深入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抽取的,而不是由被抽样单位以送代抽的;、样品是在抽样人员不受被抽样单位或个人意愿影响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抽样程序抽取的;、样品的品名、来源、生产单位、规格、批号明确,绝无发生混淆之可能;、样品质量不因抽样和抽样后的贮运过程而发生变化,从而可以根据样品检验的结果对其所代表的一批药品质量作出判定。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文档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文档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文档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文档药品抽样是药品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及其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是药品监管的根本任务之一。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文档至关重要,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一、药品抽样原则1.合法性原则抽样必须依据国家药品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抽样工作必须取得有权机构的书面授权,确保抽样合法性。

2.公正性原则抽样人员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得有私人利益相关,不能与抽样的企业或个人有任何利益关系。

3.随机性原则抽样必须遵循随机的原则,抽样数量要有代表性和可靠性,不能有人为干预,确保样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接受性原则药品抽样一定要尊重被抽样品单位的合理要求,不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减少对生产的影响。

5.保密性原则抽样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被抽样单位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二、药品抽样程序1.制定抽样计划药品监管部门应制定抽样计划,依据药品的类别、品牌、规格、产地、批号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抽样方法,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同时,要注意调查和研究市场信息,及时发现和重点关注可疑情况。

2.选择抽样人员药品监管部门应从人员库中选择具有相关背景和从业经验的监管人员进行抽样,优先考虑资深监管人员,采取Demo录像分析等方式评定人员背景和经验。

3.准备抽样工具药品监管部门准备抽样工具,确保抽样过程中的卫生程度和准确性。

抽样器具应清洗、消毒、密闭,严格按照不同的药品类别和品牌进行分类和安装。

4.实施抽样工作抽样人员应依据计划对需要抽样的药品进行随机抽样,确保抽样数量的可靠性和代表性。

抽样时应认真核实药品批号、生产日期、规格等相关信息,将样品放入抽样器具中,并严格标注,避免混淆。

5.检验样品抽样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交于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依据药品质量检验标准,对样品逐项进行检验,评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并生成检验报告。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12.26
•【文号】药监综药管〔2019〕108号
•【施行日期】2019.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等文件的通

药监综药管〔2019〕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19〕34号)要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以及《复验申请表》《复验申请回执》,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附件:1.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附件:2.复验申请表
附件:3.复验申请回执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19年12月26日。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

药品验收抽样原则一、代表性原则:药品批次的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即抽样结果能够可靠地反映整个批次的质量状况。

抽样时要从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不同的供应商进行,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二、随机性原则:药品抽样应有一定的随机性,即抽样的对象不可预知,并且所有合格、不合格的样品都有机会被抽中进行检测。

这样可以避免人为因素对抽样结果的干扰,提高抽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三、平均原则:药品抽样时,应尽量避免只抽取部分产品进行检验,而是应该尽量多抽取不同地点、不同批次的样品进行检验,然后计算平均值。

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整个批次的质量状况。

四、交叉验收原则:药品抽样时,应同时抽取多个样品进行检验,并且在不同的实验室进行测试,以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样可以避免实验室误差对结果的影响,提高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五、快速检验原则:药品抽样时应尽量选择快速检验方法,以缩短检验周期,尽早获得抽样结果。

这样可以减少因长时间等待结果而导致的质量问题扩大化的风险。

六、合理定量原则:药品抽样时,要根据批次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样数量,并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测试。

抽样数量过少会导致结果不够充分,抽样数量过多则会造成资源浪费,所以抽样数量要合理。

七、保密原则:药品抽样时,要严格保密抽样信息和结果,确保抽样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真实性。

只有相关人员知道样品的具体信息,才能确保结果没有干扰。

八、记录保存原则:药品抽样时,要详细记录抽样的时间、地点、人员、出库编号、检测项目等相关信息,以备后续的核查和追溯。

记录的保存要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九、追溯原则:十、法规合规原则:药品抽样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确保抽样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抽样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守抽样现场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确保抽样结果的有效性。

以上是药品验收抽样的主要原则,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可以提高药品抽样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保证药品质量和合规性。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附件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与要求。

第二条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对所受理进口药品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五条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第六条现场核查项目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

根据审查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

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在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进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后可不再对该药品重复进行核查。

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情况以及条件的实地确证,可与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的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第八条从事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抽样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现场核查的启动。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

药品抽样原则和程序.

注意事项
• (二)由说明书、包装辨别真假.正规企业所用的 说明书都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水印是暗印,只 有对光后才能更清楚。仿冒企业所印的水印非常 粗糙,不是暗印。折痕也有一定的规律,折痕较 整齐,一般为机折,仿冒品一般为手工折痕,不 很整齐。正品包装所用的纸板质量较好,有较强 的强度,粘合较牢固,字迹较清晰,打码较清晰 牢固,为后来打印,仿冒品包装新用纸板质量较 差,强度较弱,粘合不太牢固,字迹有时不很清 晰,打码较模糊不牢固,有的为先印刷上的。
现场抽验
• (3)抽取样品。抽样工作要科学规范,抽 取样品应具代表性。抽样操作应当规范、 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应当不影响所 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现场抽验
★抽样数量 一般为3倍全检量,贵重药品为2倍全检量,每 个全检量至少3个最小包装。 ★取样方法 制剂一般以完整的最小包装为取样对象,从确 定的抽样单元中抽样单元样品。 ★最终样品制作 将取得的单元样品汇集成最终样品,等分成3份 ,以备检验、复核、留样和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 物证之用。
注意事项
• (三)可以不送检的样品。 • 监督、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查封、扣押等 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按 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 政处理决定:
注意事项
• (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禁止使用的; •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 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 》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配制、使用的; • (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 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的; • (五)应标明而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 (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药品质量抽验工作方案(3篇)

药品质量抽验工作方案(3篇)

药品质量抽验工作方案为保证我区市场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质量抽验程序》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__关于《年市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包材质量抽验计划__》的要求,结合我区药品质量监控的实际情况,特拟定区年度药品质量抽验实施方案,计划如下:一、抽验原则: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今年重点加强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薄弱环节和重点品种抽样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隐患的能力,充分体现药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目标和效能。

二、抽验总数和对象:(一)全年计划药品监督抽验数为___件,抽验对象为区内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其中___件按比例落实到具体单位,另外预留___件作为机动。

(二)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原辅料)的日常监督抽验由市局和分局按《年本市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抽验计划》(另行下达)___实施。

(三)专项、评价抽验根据需要由市局安排另行___。

(四)___年度发生过药品质量问题的单位作为重点抽验对象。

三、重点抽验品种:根据国家局要求和本市监管实际与药品的特点,对以下产品重点进行抽验:(一)近两年转制、法人变更和主要管理层人员发生变化的药品批发企业的产品;(二)05版药典提高标准的品种;(三)高风险品种(注射剂、大输液、生物制品等);(四)近两年各级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企业的品种;(五)不良反应较多的产品;(六)本市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以及本区统一采购的品种;(七)降价幅度较大的品种和同种价格相差悬殊的低价药品。

四、计划抽验监督比例:全年计划抽样构成比例:公立医疗机构___件,占___%;药品批发企业(含饮片生产企业)___件,占___%;零售药店___件,占___%;民办医疗机构___件,占___%,医保内设医疗机构___件,占___%;机动___件作为涉案抽样、专项抽样。

药品抽验比例为:饮片:中成药:西药比例为:04:3.6(+0.5):6(+0.5)(医院制剂、饮片生产企业抽验不列入上述比例范围)五、抽验频度:(一)突出对药品的源头生产企业(包括原辅料)的抽验力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___次;对其生产品种进行全覆盖抽验;(二)抓好药品批发企业以及___家饮片生产企业的抽验工作,每年每家不少于___次,覆盖率___%;(三)强化民办综合性医院、公立医院药房和经济药店的管理,全年每家___次抽验,覆盖率___%;(四)有效提高单体药房的监管,抽样覆盖率达___%,平均每家抽样___件;(五)适度加强区内大型企业医保内设医疗机构的抽样工作,覆盖率___%,平均每家抽样___件;六、抽验方法:(一)由分局向被抽验单位发出《年度药品质量监督抽验计划书》;(二)抽验前,先由分局向被抽验单位发出《药品抽样指令单》;(三)分局执行任务的抽样人员按《药品抽样指令单》拟定的抽验日期、品种和件数,到被抽验单位进行抽样。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

附件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注册所需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行为,核实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与要求。

第二条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品种的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进行实地确证,以及对品种研制、生产的原始记录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评价的过程。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药品注册检验目的,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试制样品进行现场取样、封样、通知检验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审查需要,对所受理进口药品及其他药品注册申报资料中涉及的境外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工作。

第五条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研制现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

第六条现场核查项目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样品试制。

根据审查需要,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药品注册检验抽样在现场核查时一并进行。

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可另行安排。

第七条在新药临床试验审批阶段已经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研制、生产情况及条件没有变化的,进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后可不再对该药品重复进行核查。

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情况以及条件的实地确证,可与该新药生产审批阶段的现场核查一并进行。

第八条从事现场核查及药品注册检验抽样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经过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药品抽样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现场核查的启动。

(一)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见附件1、2),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附件 1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1 适用范围本原则及程序适用于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的抽样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规范性检查、稽查执法等药品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2 术语和定义本原则及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同一批号药品。

2.3 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便于清点、搬运和存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4 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为单元样品。

2.5 最小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于20ml以下(含20ml)安瓿、口服液、小瓶固体注射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 1 ——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2.6 均质性药品性质和质量均匀一致的同一批药品。

抽样过程的均质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药品外观性状的均质性。

2.7 非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差异的同一批药品。

2.8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正常理化属性可呈现为非均质性但不改变其性质和质量的同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及低温下可析出部分结晶而复温后能恢复原来状态的液体药品)。

2.9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因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同一批药品。

2.10 最终样品由不同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供检验或查处物证等使用的样品。

3 抽样原则3.1 科学性,取样操作、贮运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样品质量。

3.2 规范性,抽样程序应规范、有序,不得随意更改。

3.3 合法性,抽样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3.4 公正性,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不徇私情、客观公正。

—— 2 —3.5 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抽样时所代表数量的药品实际质量状况。

4 抽样量确定4.1 编制抽检计划或抽样方案时,应当根据标准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或)探索性研究的检验需求确定抽样量。

GSP药品验收抽样程序

GSP药品验收抽样程序

GSP药品验收抽样程序
一、目的:为规范药品验收抽样方法,保证抽取的样品具有质量均匀性、代表性、保证药品的验收质量。

二、适用范围:购进、销后退回药品;其他需要检查质量的药品。

三、抽样原则:药品抽样应具有代表性,能真实反映该批号药品的质量状况。

四、抽样人员:在职在岗的专职质量验收员。

五、抽样时间:购进或销后退回药品到货后3日内。

六、抽样地点:
1.购进药品及销后退回药品入库验收时的抽样地点应在“待验区”及“退货区”;2.养护检查在库药品质量时,抽样地点应在“合格品区”;
3.处理质量查询、投诉问题需抽取的同批号药品的样品,应分别在本公司仓库“合格品区”及投诉方药品存放处抽取。

七、抽样数量:
1.抽取件数
A、不足2件时,应逐件检查验收;
B、50件以下抽取2件;
C、50件以上,每增加20件,增加抽取1件,不足20件按20件计。

2.抽取最小包装数
A、每件整包中抽取3件(至少3件)最小包装样品验收;
B、发现外观异常时,应加倍抽样。

八、抽样步骤与方法:
1.抽样步骤
A、按该批号药品实物总件数计算抽取件数;
B、按计算抽取件数抽取样品;
C、抽取最小包装单位样品;
D、作好抽样记录。

2.抽样方法
A、整件样品的抽取,按药品堆垛情况,以前上、中侧,后下的堆码层次相应位置随机抽取;
B、最小包装样品的抽取,从每件上、中、下的不同位置随机抽取。

九、支持性文件与记录:
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药品抽样检验制度

药品抽样检验制度

药品抽样检验制度第一条总则1.为了确保医院药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患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和管理,订立本药品抽样检验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进货的药品,包含中成药、西药、中药饮片等。

第二条抽样检验的目的1.监督药品的质量并确保医疗药品的安全有效。

2.防止假冒药品、劣药、过期药等非法药品进入医院。

3.提高药品管理水平,降低药品风险。

第三条抽样检验的程序1.抽样检验应由医院药品管理部门依据肯定的抽样规定进行。

2.医院药品管理部门应定期订立抽样检验计划。

3.抽样时应注意遵从公正、随机和保密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抽样时应收集药品的相关信息,包含药品名称、产地、生产单位、批号、有效期等。

第四条抽样检验的要求1.抽样时,应从每批进货的药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2.抽样数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监督规定。

3.样品应标明抽样时间、地方、抽样人员等相关信息。

4.样品应依据药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双重密封,并贴上标签和编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抽样时应关注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

6.样品应及时送至医院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条抽样检验的责任1.医院药品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抽样检验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抽样人员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抽样工作,并对抽样结果负责。

3.医院药品检验机构应独立、公正地对样品进行检验。

4.抽样检验结果应及时进行记录和报告,并依照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六条抽样检验的结果处理1.假如抽样检验结果符合国家和医院规定的标准,则药品可以正常入库和使用。

2.假如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国家和医院规定的标准,则药品应立刻停止使用,并进行退货或销毁处理。

3.对于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应及时追溯其流向,找出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七条监督和奖惩1.医院药品管理部门应对抽样检验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抽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2.对抽样检验结果符合规定的药品,可予以表扬和嘉奖。

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是指

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是指

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是指一、抽样对象药品的抽样对象主要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销企业、药品使用单位等。

根据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这些单位进行抽样检查,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二、抽样方法药品的抽样方法主要包括随机抽样、定向抽样和风险抽样等。

随机抽样是指从被抽样对象中随机选取样品进行检验;定向抽样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样品进行检验;风险抽样是指根据之前的抽样结果,对有质量问题风险的药品集中进行抽样检查。

三、抽样频率药品的抽样频率应根据药品种类、生产规模、历史质量记录等因素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对于规模较大的药品生产企业,抽样频率会比较高,而对于规模较小的药品经营企业,则可以适当减少抽样频率。

四、抽样标准药品的抽样标准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来确定抽样检验的依据。

通常情况下,药品的抽样标准主要包括外观质量、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残留溶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方面的要求。

五、抽样程序药品的抽样程序主要包括通知被抽样单位、抽样现场检查、样品封存和送检等步骤。

在抽样过程中,需要保证现场检查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保证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六、抽样责任药品的抽样责任应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抽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抽样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抽样记录和档案,对抽样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抽样工作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总之,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对于监督药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执行抽样工作,才能有效监督药品市场,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希望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药品的抽样规章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

— 1 —附件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征求意见稿)1 适用范围本原则及程序适用于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的抽样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2 术语和定义本原则及程序采用下列定义2.1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同一批号药品。

2.3 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便于清点、搬运和存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4 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为单元样品。

2.5 最小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于20ml 以下(含20ml )安瓿、口服液、小瓶固体注射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2.6 均质性药品性质和质量均匀一致的同一批药品。

抽样过程的均质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药品外观性状的均质性。

2.7 非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差异的同一批药品。

2.8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正常理化属性可呈现为非均质性但不改变其性质和质量的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及低温下可析出部分结晶而复温后能恢复原来状态的液体药品)。

2.9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因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同一批药品。

2.10 最终样品由不同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供检验或查处物证等之用的样品。

3 抽样原则3.1 科学性,确保取样操作、贮运过程科学合理,保证样品质量。

3.2 规范性,抽样程序应规范、有序,不得随意更改。

3.3 合法性,保证抽样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4 公正性,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不徇私情、客观公正。

—2 —3.5 代表性,抽取的样品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抽样时所代表数量的药品实际质量状况。

4 抽样量确定4.1 编制抽检计划或抽样方案时,应当根据标准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或)探索性研究检验需求确定抽样量。

4.2 抽样量一般应为检验需求的2倍量,按1:0.5:0.5的比例分装为3份。

药品验收抽样管理制度

药品验收抽样管理制度

药品验收抽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药品验收抽样工作,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对进货的药品进行验收抽样的管理。

三、验收抽样管理的基本要求1. 验收抽样工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执行,确保抽样操作规范、准确。

2. 验收抽样过程要求认真细致,不得马虎,对药品进行全面检查。

3. 抽样时必须携带必要工具和设备,确保抽样操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对于怀疑质量的药品要及时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流入市场。

5. 对于验收抽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6. 对于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私自处置。

四、验收抽样的具体操作流程1. 验收前准备工作(1)确认验收抽样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准备抽样工具和设备。

(2)核对验收抽样的相关文件,确保准确无误。

2. 验收抽样操作(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验收抽样,确保操作规范、准确。

(2)对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包括外观、标签、包装等方面,确保药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抽取样品后填写相关表格,并签字确认。

3. 样品保存和送检(1)将抽样样品进行妥善保存,防止样品污染或变质。

(2)按照相关规定将样品送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五、验收抽样管理的责任分工1.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等单位要设立专门的验收抽样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2. 验收抽样工作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培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对药品验收抽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对于不合格药品的处理,由相关单位负责处理,包括下架、退货、销毁等。

2023年药品抽验管理规定

2023年药品抽验管理规定

2023年药品抽验管理规定____年药品抽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抽验是指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批次药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抽验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抽验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抽样检验应确保抽样的随机性和代表性。

第五条药品抽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质量、标签、包装、说明书等方面的检验。

第六条药品抽验应依据药品的风险等级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对高风险药品应加大抽验力度。

第七条药品抽验工作应与药品监管信息平台相连接,实现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抽验程序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制定药品抽验计划,并公布在官方网站上,告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抽验计划,及时组织实施抽样工作。

第十条抽样应遵循随机原则和目标抽样原则。

第十一条抽样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方法进行,保证抽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抽样工作应实行风险考量,对高风险药品应加大抽样力度。

第十三条抽样应采用药品标签或包装上的相关信息作为抽取标准。

第十四条抽样工作应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确保抽到的样品符合抽样要求。

第十五条样品的保存、运输和送检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抽验结果处理第十六条抽验结果应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并告知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抽验不合格的药品,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召回、罚款等。

第十八条抽验结果应作为药品监管的重要依据,可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对于频繁抽验不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甚至暂停或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抽验工作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二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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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1 适用范围本原则及程序适用于依据《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实施的抽样工作。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规范性检查、稽查执法等药品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应规定。

2 术语和定义本原则及程序采用下列定义。

2.1 批号用于识别一个特定批的具有唯一性的数字和(或)字母的组合。

2.2 抽样批施行抽样的同一批号药品。

2.3 抽样单元施行抽样的便于清点、搬运和存放的药品包装单位。

2.4 单元样品从一个抽样单元中抽取的样品为单元样品。

2.5 最小包装直接接触药品的最小包装单位,对于20ml以下(含20ml)安瓿、口服液、小瓶固体注射剂等,可将放置此类包装的包装单—1 —位(如:盒)视为“最小包装”。

2.6 均质性药品性质和质量均匀一致的同一批药品。

抽样过程的均质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药品外观性状的均质性。

2.7 非均质性药品不同部分的性质和质量有所差异的同一批药品。

2.8 正常非均质性药品正常理化属性可呈现为非均质性但不改变其性质和质量的同一批药品(如:混悬液及低温下可析出部分结晶而复温后能恢复原来状态的液体药品)。

2.9 异常非均质性药品生产或者贮运过程中因未按正常工作程序操作等因素造成非均质性的同一批药品。

2.10 最终样品由不同单元样品汇集制成的供检验或查处物证等使用的样品。

3 抽样原则3.1 科学性,取样操作、贮运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样品质量。

3.2 规范性,抽样程序应规范、有序,不得随意更改。

3.3 合法性,抽样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3.4 公正性,在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不徇私情、客观公正。

—2 —3.5 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能够较真实地反映抽样时所代表数量的药品实际质量状况。

4 抽样量确定4.1 编制抽检计划或抽样方案时,应当根据标准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或)探索性研究的检验需求确定抽样量。

4.2 抽样量一般应为检验需求的2倍量,按1:0.5:0.5的比例分装为3份。

4.3 同一品种存在不同制剂规格和包装规格时,应当以不同规格计算制剂单位,然后分别折算所抽取样品的最小包装数量(如:注射用无菌粉末以克为单位计算后再折算为瓶、液体制剂以毫升为单位计算后再折算为支或瓶等),同时应满足特殊检验项目(如:微生物限度等)对最小独立包装数量的要求。

4.4 应当根据合理套用的原则确定抽样量,不应按单个检验项目简单累加(如:注射液在进行可见异物检查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5 安全防护5.1 对放射性、毒性、腐蚀性或者易燃易爆等样品抽样时,抽样人员在实施现场抽样时应配戴必要的防护用具(如:防护衣、防护手套、防护镜或者防护口罩等),并做到轻取轻放,同时应当在样品外包装加注危险品标识,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2 易燃易爆样品应当远离热源。

6 抽样程序6.1 抽样前准备—3 —6.1.1人员要求抽样人员应当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药品标准要求,熟悉药品的外观状态、正常标识、贮藏条件等要求,并可对异常情况做出基本判断。

抽样人员应当正确掌握各类抽样方法,熟练使用采样器具。

抽样队伍应当相对稳定,定期接受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

6.1.2 人员组织抽样单位应根据当次抽样工作的目标要求,组建相应数量的抽样工作组,每个抽样工作组的人员应不得少于2人。

原则上同一人不应同时承担当次抽样和检验工作。

抽样单位应当围绕抽样任务要求对抽样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抽样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背景资料,对抽检要求做出基本判断,确定现场检查和抽样的具体事项,必要时与承检机构对检验项目、抽样环节和抽样数量等具体事宜进行商定。

6.1.3 取样工具直接接触药品的取样工具,使用前后应当及时清洁干燥,不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对抽取样品及剩余药品产生污染。

抽取粉末状固体样品和半固体样品时,一般使用一侧开槽、前端尖锐的不锈钢抽样棒取样,也可使用瓷质或者不锈钢质药匙—4 —取样。

抽取低粘度液体样品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使用吸管、烧杯、勺子、漏斗等取样;抽取腐蚀性或者毒性液体样品时,需配用吸管辅助器;抽取高粘度液体样品时,可用玻璃棒蘸取。

抽取无菌样品或者需做微生物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等项目的样品时,取样工具须经灭菌或除热原处理。

6.1.4 包装容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材质,应当不与内容物发生化学反应,具有良好阻隔性能,并满足药品的贮藏条件,潜在迁移物质不影响检验结果。

抽样前应查看包装容器外包装的完整性。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容器的形状与规格,应当与所抽取样品的形态和数量相适应,液体样品的存放可选用瓶状密闭容器,固体样品可选用袋状容器。

直接接触无菌样品或者需做微生物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等项目样品的容器须经灭菌或除热原处理,且具有密封性能。

6.1.5 文件与凭证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查验抽检的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委托书或行政执法证、样品封签(附1)、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附2)、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附3)、样品(物证)密封袋等必要的证明凭证。

6.2 抽样现场检查6.2.1 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资质及相关材料,实地查看贮藏场所环境控制措施、运行状态及监控记录、存—5 —放标识等情况,现场查验包装标签标示的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内容,查验药品外观包装(如破损、受潮、受污染或假冒迹象等)。

6.2.2 现场检查中发现疑似药品质量问题情形时,可针对性抽样;如发现影响药品质量的潜在问题或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应当固定相关证据,并将相关证据或样品移交对被抽样单位具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6.3 抽样6.3.1 现场抽样方法、抽样单元数(n)和抽样单元的确定现场抽样方法、抽样单元数(n)和抽样单元的确定,可参照附4进行。

6.3.2 取样方法与最终样品的制作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和饮片取样法”规定的方法取样。

除特殊情况外,应从未拆封的完整包装的样品中抽取,并对包装情况留存相关证据。

制剂、原料药的取样方法与最终样品的制作可参照附5进行。

对于特殊样品可由抽样人员随机指定被抽样本,陪同或监督被抽样单位的质量人员现场抽样。

6.4 包装、签封、记录和信息报送6.4.1 包装每份样品应分别包装并封口,并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保存。

6.4.2 签封抽样人员应使用专用封签(见附1)签封样品,完整、准确—6 —填写封签内容,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印章或指模;签封应达到保证无法调换样品的目的。

6.4.3 记录抽样人员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填写专用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附2)及《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附3),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或指模。

在抽样过程中,可通过拍照、录像、留存相关票据的方式对抽样过程、样品信息、抽样环境等信息予以记录6.4.4 信息报送抽样人员完成现场抽样后,应当按照有关工作要求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及时报送抽样信息。

6.5 贮藏运输6.5.1 样品在贮藏运输过程中,应当按照贮藏运输条件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确保全程符合药品贮藏条件,保证样品不变质、不破损、不污染。

6.5.2 样品一般应由抽样人员寄(送)至承检机构,需要委托他人运输时,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贮藏运输资质和条件的单位,必要时应签订运输、贮藏条件保障协议,避免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丢失、错递、污染变质等问题。

6.5.3 特殊药品的贮藏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4 根据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求,应将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随样品寄(送)至承检机构。

7 样品购买—7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制定抽检计划或实施方案时,应明确购买样品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限和支付单位(可以是抽检组织部门、抽样单位、检验单位等)。

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并填报购样信息后,收款单位(可以是使用单位、销售单位、生产单位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应在规定时限内凭相关票据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规定的结算方式提请结算,超出结算时限的,作为自愿放弃有关权利处理,视作无偿提供样品。

支付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核并结算。

7.1 结算方式现场结算。

抽样人员在抽样时以刷银行卡等方式现场结算购样费用,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上标明,并由被抽样单位向抽样单位开具票据,支付凭证由抽样单位留存。

非现场结算。

完成抽样后,抽样人员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被抽样单位向抽检组织部门指定的支付单位开具票据,支付单位按照《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填写的价格,向被抽样单位支付购样费用,支付凭证由支付单位留存。

持有人结算。

完成抽样后,抽样人员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被抽样单位凭《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向进货单位申请补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凭补货时传递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向抽检组织部门指定的支付单位提请结算,并向支付单位开具相关票据,支付单位按规定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样品费用,支付凭证由支付单位留存。

其他结算方式。

经组织当次抽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8 —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可采用其他结算方式及协商的价格完成购样,但必须留存相关的依据和凭证,并在《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中予以注明。

7.2 支付价格向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支付的,一般以抽样时的实际销售价格为准;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付的,一般以该样品的出厂价格为准。

支付价格由收款单位如实提供。

7.3 其他事项抽样完成后,因各种原因造成样品无法检验的,仍应支付购样费用。

收款单位应根据药品抽检任务性质和要求,向支付单位分别开具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相对应的票据,避免混淆。

7.4 信息填报抽样人员在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中抽样信息或在抽样系统中在线填报时,应准确填写结算方式、样品单价、总价等购样所需信息。

附:1.样品封签2.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3.药品抽样告知及反馈单4.现场抽样的有关参考方法5.取样方法与最终样品的制作—9 —附1样品封签—10 —附2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正面/第一页)抽样任务:抽样编号:抽样单位:抽样单位联系电话:抽样日期:年月日承检机构:药品通用名:药品商品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配制单位或产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地址:所属省份:是否委托生产:受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地址:被委托单位所属省份:剂型:包装规格:制剂规格:批号:效期: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年月药品标示贮藏条件:被抽样单位:被抽样单位地址:被抽样单位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被抽样单位联系人:被抽样单位电话:药品类别:包括①中药材、中药饮片;②药品制剂: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中成药、生物制品;③特殊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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