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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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讨
摘要随着传统中医药在现代市场竞争中经济价值的逐渐增大,国际社会对中医药资源的抢占和掠夺日趋激烈。我国作为中医药的起源国与传统强国急需制定和完善有效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对传统中医药进行保护,以免其继续流失和不正当使用。本文从分析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剖析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一、问题由来
中医药以其承载的厚重文化底蕴和显著的疗效,越来越为世界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和接受。中医药走向世界、影响世界,为全人类服务,已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与化学药物和生物技术药物相比,中医药具有风险小、副作用小、周期短、成本低的显著优势。随着中医药产业国际化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加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及保护手段比较单一、封闭等原因,而使我国正在逐渐丧失中医药方面的优势。而与此同时,由于国外对中医药产业的认识不断上升加上外国政府及企业对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大力推动,对我国中医药资源进行了掠夺和抢占,造成了我国中医药资源的大量丧失。如今我国中医药产业面临着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局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新的挑战,实现中药产业的现代化、国际化,提升我国中药产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是当前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为此,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合理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于增强我国中医药方面的自主创新力,规范我国中医药市场秩序,增强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随着中医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及人们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上升,国家根据现实需要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了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目前,
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通常采用以下几种保护方法:一是专利保护;二是行政保护;三是商业秘密保护;四是商标权保护。
(一)中医药的专利保护
专利制度对发明创造和技术进步具有很好的激励和推动作用,也具有公开和调节作用。专利保护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我国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药品的制备方法发明和医疗器械发明授予专利权;1992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首次将医药领域的中医诊疗法和中医药物发明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2009年,我国再次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使我国专利授权范围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基本一致;专利法的修改使我国药品保护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有统计资料表明,2003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共计56769件,其中国际专利申请数为1165件,仅占2%;而中药领域的国际专利申请仅占国内专利申请的0.6%,这说明我国中医药在国外市场所占份额比较低,缺乏竞争力,应加快其发展以适应全球化的大潮流。目前,全国1万多家医药企业的专利申请数量约为19.68万件,多数中药企业还没有申请专利,因此应加强在中医药领域的专利申请,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药专利技术,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药物的自主研制与开发,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外流,有利于我国医药科技事业的发展。
(二)中医药的行政保护
目前我国对中医药的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药品管理方面,包括新药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两种方式。在新药行政保护方面,与《药品管理法》配套的有《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新药行政保护的条件比专利保护条件要宽松,在保护期内,未经新药证书所有者的许可,不得仿制新药,也不再受理同一品种药品的评审申请,但已受理的可以继续评审。
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对中药品种的保护的范围、内容以及途径制定了详细和完善规定。其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中药品种走向优质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
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规定:重大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转让、对外交流,中外合作研究中医药技术,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批准,以防止重大中医药资源流失。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中医药科研成果,确需转让、对外交流的,应当符合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这些具体立法规定,对发展中医药和加强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利支持,完善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
系。
(三)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中药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性强,配方密方多种多样,从产品很难应用反向工程倒推出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因此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来看,商业秘密保护将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很有效的一种方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及其401个重要中成药品种的调查中,企业对占61.8%的中药品种均采取了秘密保护措施。可见,我国很多中医药企业都是采取了商业秘密保护方式来保护其知识产权的。
(四)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药品品质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但中药作为特殊商品,普通购买者无法靠自己的能力分辨产品质量优劣,药品商标的知名度成为其选购的重要判断依据。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1993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根据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是2002年国务院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而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药品管理法》时,并没有对有关药品强制注册商标做出规定。因此,根据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药品目前无需进行商标的强制注册。
尽管药品不再必须进行商标注册,但是商标作为现代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对于企业创名牌、争效益、提高竞争力等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标和商标权可以确保经营者享有这种无形资产利益,从而保持其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因此,商标和商标权是中医药企业保护其市场信誉的重要工具,对药品进行商标权的保护仍是一种必要的选择。
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总体来看,尚存在较多问题,比如中医药产品专利申请量少,创新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