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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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吴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9期)

简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试点的一种行刑方式。文章简要叙述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找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社区矫正的奖惩力度不够。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执法主体的一体化;建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健全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是典型的非监禁刑,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试点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执行权配臵更加科学的重要表现,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

经过几年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社区矫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实施,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公安警察积极协助,有大批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不足,而且体现了矫正的社会性。各地普遍采取了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教育改造了社区服刑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从2003年开始,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17.1万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6.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4万人,重新犯罪率不足1%。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普遍支持态度。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5种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

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承担者,但却是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执行机关,却没有法定刑罚执行权。如果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管理这5种人,那么就违背了“两高两院”的通知精神。如果公安机关不管理这5种人,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同样也面临着两难的问题。在实践中,两个部门对社区服刑人员都有管理权,一旦出现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情况,有可能出现两个机关相互推委,容易造成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在社区矫正中,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究竟应当发挥什么样的职能作用,公安机关应当做什么?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做什么?如果两个执行主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极大地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

在试点中,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所负责具体实施,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一是与法院、派出所、监狱等部门衔接,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登记和建立档案;三是组织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教育和改造;四是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认真细致,这些都需要工作人员付出艰苦的劳动,需要大量的人员专职从事这项工作。而目前,全国司法所平均每所只有2.4人,通常一个司法所人员管理十几个社

区服刑人员,有的甚至管理上百个社区服刑人员。为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不足的问题,有的试点地区采用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的方式,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到司法所担任专职社会工作者,协助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但是这种措施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因资金不足无法得到广泛推广。另外,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专业性比较强,很难招聘到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影响社区矫正质量。

在世界其他国家,社区矫正工作有专职的社区矫正人员,而且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之间的比例较高。例如,在加拿大,每个社区矫正官负责管理15-20个假释人员;意大利有1400多人管理600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在有的国家虽然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是这些国家拥有大量的来自不同专业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很多社区矫正志愿者不取报酬,基本上不存在人手短缺的现象,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

(三)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不完善

我国刑事法律对社区矫正没有相关表述,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在如何开展社区矫正上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当然采取了奖惩措施也不同,但归纳起来,奖励措施主要有物质奖励、表扬等,惩罚措施主要有扣分、批评、处分等,奖惩措施很少涉及实质性内容,如缩短刑期或收监,导致社区服刑人员

不积极配合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缺乏威慑力和激励作用,加大了社区矫正工作难度。由于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力度不够,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本不执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如不参加组织的义务劳动,社区矫正人员也无可奈何。社区矫正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采取的更多是人文关怀,在社区矫正中出现了“重关心轻管理,重教育轻改造,重帮助轻引导”的现象,有的地区社区矫正人员从教育改造者变为保姆,淡化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

在加拿大,对于在假释期间表现不好的、违反规定的、有可能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官有权提出建议并经上级批准后,对该假释人员重新收监或交社区从严管理。在美国,罪犯在社区服刑不遵守在社区服刑的条件,罪犯可能被判决入监或收监。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

(一)执法主体的一体化

国外的规定和做法: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或者相应的机构负责对处于社区矫正机构中的罪犯的执行、监督和管理,多数国家的社区矫正机构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2,而不是由两个机构同时管理和执行。如:加拿大的国家安全和紧急状态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英国的国家缓刑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美国的缓刑

2郭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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