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

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

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如1987年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是我国的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法规,它第一次把少年法庭写入法律之中。

(二)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1、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预防的基本原则

在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通过从事合法、有益社会的活动,对社会采取理性态度和生活观,就可以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要成功地预防少年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起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所有的预防政策都应该以青少年幼年开始的福利作为重心。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对未造成严重损害其发展或危害他人行为的青少年给子定罪和处罚。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

(2)具体的预防措施

具体而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包括:

①事前预防

事前预防的主要手段是指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预防政策的重点是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尤其是要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各种自愿组织,成功地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应对儿童和青少年适当的个人发展给予应有的尊重,并应在其社会化和融合的过程中,把他们视为完全平等的伙伴。

②事后预防

事后预防包括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两种。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对具有本法律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③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2、少年犯罪后如何进行处置

我国关于少年犯罪后如何处置的规定主要见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主要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还有国内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所制定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年5月2日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1991年6月1日颁布并生效)、《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1995年10月23日颁布并生效)等相关政策法规。

(1)基本原则

①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相统一的原则;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③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的原则;④共同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2)少年刑罚的适用

我国少年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有两条:相称原则:即在对少年决定采取刑法措施时,应当综合考虑少年犯罪的罪行因素、少年犯罪人的具体因素、社会救济需要,以在刑法规定、少年需要、社会需要三者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从宽处罚原则:即少年犯罪应当相对成人犯同样罪从宽处罚,主要包括从轻、减轻与免除刑事处罚三个方面。

(3)少年司法程序

在我国,对于大部分少年案件采用的是非司法性处理方法或者是由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只有很少的一部分案件才会正式进入少年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少年刑事司法程序的前期阶段(侦查、起诉阶段)还会消化掉一部分,因此真正进入到少年法庭审理的少年案件很少。这就避免了对少年的过度司法干预,有利于对有犯罪或不良行为的少年的挽救和保护。我国的少年司法程序方面也有许多有别于成人司法制度的特色性做法。如在少年检察方面的分案起诉、暂缓起诉,在少年审判工作方面的也有专门的少年法庭,并制定管辖、暂缓判决、监管令、社会服务令、圆桌审判模式等。

3、对被实行监禁处置的犯罪少年的权利的保护

对于被实行监禁处置的犯罪少年权利的保护的有关政策主要见于《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部1999年10月23号发布并生效)、《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6号,1999年12月18日发布并生效)等。

我国对于被实施监禁处置的犯罪少年的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

少年司法系统应维护少年的权利和安全,增进少年的身心福祉。监禁办法只应作为最后手段加以采用。剥夺少年的自由应作为最后的一种处置手段,时间应尽可能短,并只限于特殊情况,同时不排除早日释放的可能性。

对被剥夺自由的少年,应进行教育改造,让他们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我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将未成年犯改造成为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的守法公民。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应当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创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改造环境。在日常管理中,可以对未成年犯使用“学员”称谓。

选择是难,更何况是心灵选择。高渐离为了荆轲,他选择了死;马本斋母亲为了革命,她选择了牺牲;祝英台为了真挚爱情,她选择了化蝶。在这友情、亲情与爱情之间选择,他们是这样做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析版)

2016年全国中考政治真题汇编: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2016?南京)教育部门对某市一初级中学周边环境污染问题高度重视,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 A.体现了环境污染是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问题 B.保证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国家生活中的首要地位 C.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 D.说明教育是先进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考查未成年人受保护的原因.未成年人由于自控力差、自保了差、因此,容易受到不符侵害. 【解答】启动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一切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教育部的这一专项督导:体现了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所以C符合题意,ABD观点错误,环境污染影响学生的健康,与题干无关;错误,教育是完成先进文化建设根本任务的途径,ABD被排除;故选C: 2、(2016?黄冈)2015年8月,全国禁毒办发布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规划(2016-2018)》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这表明() 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②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③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④我们要珍惜生命健康,远离毒品危害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考点】未成年人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 【分析】本题属于“我们受法律特殊保护”这一知识点,需要在掌握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对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得出结论. 【解答】从题干的描述中看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把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摆在突出位

38.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4-1)

0.更改记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职责 4.运转程序 5.相关/支持文件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总则 3.1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 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8~25周岁。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 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职责 4.1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办公室及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各部门、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女员工特殊保护 5.1各部门在录用员工时,除不适合女员工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 员工的录用标准。 5.2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在员工的定 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5.3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依法保护女员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女员工从事的工作和 劳动,禁止女员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4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 或不上夜班。 5.5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6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7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6.1根据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对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 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规定为,第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浅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精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他们的特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和追究刑事责任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们党和国家十分重视的一项刑事政策。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立法机关颁布施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相继出台了一些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及有关工作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是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和工作规程。 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逐年增多,年龄呈低龄化,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忧虑。少年犯罪具有不顾后果、不择地点和时间的放任性和随意性,特别是结伙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格打击、惩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未成年人思想单纯,可塑性大,他们年少,渴望美好的前途,大多数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原因主客观交错,主观恶性不深,有改造的基础。对他们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司法保护是完全必要并符合实际的。 执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但是,笔者从办案实践中感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对失足少年的帮助、挽救,影响了动员社会力量来共同作未成年人的教育转化工作,从而将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对此问题需要重视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笔者现略陈管见,与同行商榷。 一、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刑罚处罚的面过宽 1、认定犯罪构成与成年人没有区别。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与成年人的不同特点,简单的按犯罪构成来认定,使一些可以不定罪的定了罪。特别是抢劫罪,对未成年人来说罪与非罪在某些行为上争论很大,我国《刑法》规定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抢劫罪应受刑罚处罚,所以未成年人犯抢劫

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镇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总结 ***镇共辖27个行政村,65个自然村,总人口4.8万人,其中青少年约占总人口的18.8%。辖区内有初中1所、小学9所,现有在校学生4290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100%;共有各级共青团组织40个,覆盖团员3633名。近年来,我镇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镇历来重视青少年权益保护,成立了以镇党委专职副书记为组长,镇团委、关工委、综治办、妇联、司法所、派出所、镇教委、中心校、镇中学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少年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使得各个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进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大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镇青少年保护工作呈现出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1、各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镇统筹规划,领导小组各部门各负其责:派出所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让青少年可以自由快乐的学习生活,免受不良人员的影响;综治办着力于净化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严格取缔黑网吧、收缴非法的音像制品和书籍,防止黄赌毒对青少年精神上的腐蚀;镇教委加大对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青少年法律维权意识;司法所重点负责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其他各单位协调配合,重点做好保障和宣传工作。 2、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 ***镇扎实开展“法制进课堂”活动,镇团委、司法所等工作人员定期深入基层、深入学校,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普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另外,每年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节点,开展大型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党政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派出所民警等为中小学学生做有针对性的法制报告,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去年以来,我镇共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约10场次,宣传形式主要以报告、宣传画、宣传板、教育片等为主。 3、净化社会风气整治校园环境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方案

xx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在上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通过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力争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未成年人在优良环境中得到健康成长。 二、总体目标 (一)健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网络化、经常化、制度化。 (二)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使我校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得到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德育处、少先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综合管理,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三、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x及各班班主任

四、具体目标 (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防范与矫治工作。 1.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议事日程,纳入依法治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内容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2.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教育,使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违纪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明白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3.学校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并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以身作则,科学育人,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科学的方式教育被监护的未成年人。 5.未成年人应当自觉遵纪守法,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引诱和侵害,使自己品行符合道德规范。 (二)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1.教师应当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为人师表。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促进良好校风、学风、教风的形成。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教学设计 一、教材分析: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完整地构成对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就教材结构而言,这四方面的知识结构是相似的,教学中以“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思路进行学习。四大保护是对未成年人设置的四道防线,既有不同点,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它们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相互渗透。 二、学情分析: 初中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判断是非的能力较差,自我控制力不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家庭、学校和社会给予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以特殊的关爱和保护,但是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事件还时有发生。面对可能遇到的侵害,未成年人往往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到各种侵害,因此,初中学生应该知道自己受哪些法律保护,从而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自己健康成长。 三、教学方法 讨论法、启发法、情境设置法 学法指导 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 四、设计理念 根据新课程理念的要求,初中学生逐步扩展的生活是本课程建构的基础;通过给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自己去探讨、去实践,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五、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感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对我们的关爱,正确对待父母和老师的引导和教育。 能力目标:培养初步正确判断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现象和行为的能力,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知识目标:知道未成年人处处受法律特殊保护,了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基本内容。四、教学重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作用和基本内容 教学难点:判断违反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的一些现象和行为 六、教学过程: 首先,请大家观看一段动画短片。(放映) 结合短片,回答问题: 出现的法律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保护未成年人的四条基本途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今天,我们就来学习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放映) 一、我们先来进入第一个环节:自学展示。请依据自学要求,在教材中找出相应内容,然后, 找同学回答。 (教师点评:同学们的自学迅速、有效,说明我们进入初中以来,阅读能力、归纳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为了解答大家在自学过程中的细节问题,我们 进入第二个环节:合作交流 下面,分为两组,大家推荐一名组长。请简要自我介绍。 我宣布一下,组长职责:负责整理本组同学讨论结果,然后,代表本组同学发言,本组其他同学可以补充回答。 第一组:1、监护人:父母; 其他监护人: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2、列举父母教育未成年人的不当方式,理由 溺爱型:家长爱的过分,没有原则,孩子容易养成自私自利,贪图享乐,甚至

最高检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八项措施

最高检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八项 措施 “针对当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不断发生的紧迫现实,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为更好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最高检近日制定印发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突出强调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履行好五项职责,建立完善好三项制度机制,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利用各检察工作环节和诉讼阶段,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天上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推动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覆盖”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针对《八项措施》的主要亮点,肖玮介绍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她说,《八项措施》首先强调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她说,“第一条规定,要严厉惩处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第六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在执法

办案过程中,只要涉及到未成年人,不论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还是其他未成年人,都要加强司法保护,切实防止在检察环节出现保护真空。” 二是《八项措施》强调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能作用的全发挥。第一条提出,要“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第四条提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第五条提出“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等。目的在于发挥全部检察职能,无论是审查批捕、起诉,还是职务犯罪侦查、诉讼活动监督等,检察机关都要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促进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福利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强调各种特殊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的全运用。《八项措施》第三条规定,要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合适成年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第二条规定,要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各项诉讼权利,保护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目的就是要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

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在学校保护制度 1.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3.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5.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6.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7.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8.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食、文明饮食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 9.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10.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 11.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怎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怎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田 朝 霞 项城市永丰乡闫庄小学

《怎样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 些探索: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社区)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试点结束后即撤销。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乡镇、村(社区)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一)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二)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 (三)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四)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在村(社

区)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点,依托家庭、村(社区),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困境类型,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居)委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网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以“法律七进”为载体,通过在村(社区)举办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

青少年维权活动方案

青少年维权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为了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和保障,调动广大青少年投身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二、活动重点 1.深入宣传、贯彻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和其它切实帮助。 2.在充分考虑青少年身心特点,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重新犯罪。 3.根据青少年心理特点对青少年进行教育;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结合实际,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联系点或确定共建单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指导青少年开展法制学习和进行普法宣传活动;积极为权益受到分割的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 4.重视社区内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增强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对弱势青少年群体提供有效保护;积极做好贫困儿童的结对帮扶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 5.在广大青少年中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娱乐方式,坚决制止和取缔种种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封建迷信音像、图书等制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净化文化市场,净化青少年精神生活空间;发挥舆论、传媒优势,普及有关法律知识,大胆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权益的现象,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效果显著。 6.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质量意识,维护青少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的环境。 三、活动安排 三月份制定活动计划。 四月份“学雷锋,扬公德”文明大行动 五月份1法制教育讲座 2师生帮互结对活动 六月份班队活动观摩 《我做护法小天使》六(2)中队 《模拟小法庭》五(4)中队 七、八月份1雏鹰假日小队活动 2知心家庭学校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特制定《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一、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二、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三、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 四、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一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五、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六、要千方百计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制,确保义务教育阶段辍学率控制在1.8%以内。 七、要积极开展留守儿童关爱行动,落实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措施。 八、要按照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保证未成人在校体育锻炼时间每天不少于1小时。 九、每学期至少要出一期“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专板。 十、要严格按照“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及有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教职工从教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并将师德师风建设考核落到实处,执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 十一、教职工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主动制止侵害行为,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学校领导,各校点领导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教管中心。 十二、全体教职工每学期至少要写一篇“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心得体会。 十三、严禁教职工在非公共场所或非在校学习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问题。 十四、严禁午间及下午放学后滞留学生进入教师办公室。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带答案)

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它归根到底是要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司法保护是指国家执法机关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对未成年人驶时的一种特殊保护措施。 注意,他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 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两点: 1,社会保护的保护对象是不特定的。司法保护的保护对象是特定的。比如关停黑网吧属于社会保护,它保护的不是某一个人,而是广大青少年。 2,司法保护的主体是公检法机构。比如你的案例中,主体是公安机关,那就是司法保护。同时案例中得到保护的是具体的一个中学生,保护对象也是特定的。

练习: 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社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保护。司法 3、南京的一些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公园等场所相继对中小学生优惠或免费开放,这一做法直接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 4、15岁的小童偷拿舅舅家钱物,舅舅请求公安机关免予处罚,最终公安机关决定教育为主,对小童从轻处罚。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司法 5、江苏省率先立法,明确规定学生在校的时间和作业量,学校应确实减轻学生负担。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社会 6、录像厅、电影院挂出了“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牌子,这说明青少年受到了()保护。社会 7、襄阳市许多中小学周围都设立了治安亭,每天有警察专门负责执勤,以保证学生上下学安全。这一措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社会 8、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司法 9、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保护。司法

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

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 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重点,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努力增强社会各方面和广大公民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感,提高未成年人自理、自学、自律、自护、自强的能力,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保护未成年人办实事,进一步优化社会环境,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1994年,团中央联合中宣部、全国人大内司委、国家教委、司法部组成“全国保护明天行动组织委员会”,以“孩子?明天?责任”为主题,全面实施“保护明天行动”。几年来,共青团组织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在“保护明天”的旗帜下,依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不断拓宽维权工作领域,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了大量工作。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形成省、地、县三级保护委员会,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形成了省、地、县三级保护网络。各级团组织从扎实有效的开展法律宣传普及工作入手,配合有关部门紧紧抓住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环节,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地方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宣传工作。使普法工作在青少年中做到实处。 为了维护青少年切身利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促进良好社会环境的形成,早在1989年,共青团就把带领广大青年参与文化市场监督作为发挥其社会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举措。1995年,团中央联合中宣部等部委,向全国推出了青年志愿者文化市场监督活动。

1997年,团中央又联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共同开展了“保护明天”少年儿童食品,用品质量监督活动。所有这些活动的目的,就是通过社会各界的重视与广泛参与,增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了进一步深化“保护明天行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团中央自1997年5月中旬开始实施以救助城市社区中的特困未成年人为主要内容的“中国保护未成年人爱心计划”。此项“计划”以设立救助基金、招募志愿接待家庭等方式,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直接经济资助、开展各类活动,为城市社区中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代表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优秀)公民”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先进集体”表彰活动,动员社会各方面更加关注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爱心计划”的推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是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保障。 东坝小学

如何区分未成年人四大保护

如何区分未成年人四大保护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强调了自我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五个方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不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是四大保护(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其主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个内容是初中《思想品德》常考的内容。很多命题者要求学生就个事件属于四大保护中的哪一个作出判断。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并没有给出区分四大保护的标准,由此造成了很多认识上的混乱,包括命题者自身对四大保护也不甚了了,仅凭自己对四大保护的理解来命题,还给出似模似样的区分方法——根据事件的“主体人物”来判断属于哪个保护。比如下面这个流行的区别表格: 注:这个表格所列的区分方式是错误的。

但事实真的是按照实施主体来区分的吗? 比如: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透露未成年人姓名属于哪个保护?按实施主体——媒体,是否应属于社会保护呢? 看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很明显,按照法律,这应该属于司法保护而不是社会保护。 类似地,《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不少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规定: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二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未成年保护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城乡基群众性自治组织、红十字会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其必要的物质、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障未成年人充分的息和娱乐时间;关心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并及时给予正确的指导;对未成年人不溺爱、不放任、不辱骂、不体罚。 家庭其他成年人有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增强其自学、自理和自律能力,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 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 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 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如1987年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是我国的第一个青少年保护法规,它第一次把少年法庭写入法律之中。 (二)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 1、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1)预防的基本原则 在青少年社会化的过程中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通过从事合法、有益社会的活动,对社会采取理性态度和生活观,就可以形成非犯罪型的态度。要成功地预防少年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确保青少年的均衡发展,从其幼童期起尊重和促进其性格的发展。青少年应发挥积极作用,参与社会活动,而不应被看作仅仅是社会化的或控制的对象。所有的预防政策都应该以青少年幼年开始的福利作为重心。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对未造成严重损害其发展或危害他人行为的青少年给子定罪和处罚。在防止少年违法犯罪方面,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特别是在还没有设立任何机构的地方,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的手段来利用。 (2)具体的预防措施 具体而言,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包括: ①事前预防

共青团维护青年权益工作的政治空间_吴庆(精)

中国青年社会科学 2015年第1期共青团与青年工作第34卷(总第176期) 共青团维护青年权益工作的政治空间 ■吴庆 (中央团校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所,北京100089) 【摘要】维护青年权益工作在共青团工作布局中越来越重要。共青团维护 青年权益工作的政治空间由自身空间、秩序空间、社会空间、传播空间、文化空 间等构成。要从共青团组织核心功能上开展研究,特别是随着国家政党、政府 的新发展,团组织维护青年权益工作的政治空间应进一步系统规划,稳步推进。 【关键词】共青团维护青年权益政治空间 收稿日期:2014-11-16 作者简介:吴庆,中央团校(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共青团工作理论研究所所长,教授,管理学博士,中国青年工作院校协会秘 书长,中国人才研究会青年人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要研究共青团等青年组织发展、青年政治参与和政治社会化等问题。 一、意义:新的历史时期要高度重视青年权益维护工作 共青团组织的四大职能即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在历史的发展中逐步完善的,其中,维护青年权益的工作有着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一)来自于新时期政党的要求 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事业是面向未来的事业, 需要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接续奋斗。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中国共产党只有赢得青年, 才能赢得未来,而赢得青年的根本之法在于三“关”(关注、关心、关爱)和真心实意地倾听心声、 鼓励成长、支持创业,在青年关心的根本利益上大做文章,从而不断产生感情、深化信仰,而青年 权益恰恰是青年根本利益中最核心的部分, 亟需得到维护。从中国共产党发展的战略任务看,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的作用,维护青年权益已成为推动该 组织发展的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时指出, 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党 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 性,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 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 规则约束、权益维DOI:10.16034/https://www.360docs.net/doc/515387067.html,ki.10-1318/c.2015.01.018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 1、目的 保护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对女员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保护,一方面是为了保护他们持久的生产能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从根本上改变中华民族体质的大事。为此,特设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本公司范围内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管理等。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 4、职责 4.1 厂办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适当劳动力调配。 4.2 设管安保科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4.3安全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体状况检查,确定保护事项。 5、内容与要求 5.1 女工的劳动保护 5.1.1 女员工经期的劳动保护 5.1.1.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5.1.1.2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3M以上〉作业。 5.1.1.3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6℃以下〉作业。 5.1.2 女员工孕期的劳动保护 5.1.2.1 不得安排女员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的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净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22分钟〉。 5.1.2.2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5.1.2.3 怀孕后应暂时调离接触超过卫生标准的有毒作业岗位和接触放射线及全身振动的岗位。 5.1.2.4 怀孕后的女员工应暂调离不良劳动姿势的岗位。(如:长期站立、连续巡回、经常变腰、攀高2M以上)防止流产、早产。 5.1.2.5 孕期女员工不应在阴冷、潮湿、温度变化大的环境中工作。防止发生感冒及其它疾病,否则对胎儿发育不利。 5.1.2.6 对怀孕早期妊娠呕吐、怀孕后期子宫胀大行动不便、尿频、下肢肿胀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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