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依照劳务调派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对一样的违背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更正。
责令更正不是一种行政惩罚,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排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
那个地址所指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
目前,依照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材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材市场的监管。
相应的,劳务调派单位也有一部份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部份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调派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人事部门进行。
二是,对情节严峻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
罚款作为最多见的行政惩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惩罚形式。
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撤消营业执照被以为是一种资格罚。
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惩罚方法。
依照行政惩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力罚要紧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执照两种。
撤消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
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紧密相关。
如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的公司,由公司记录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合股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别离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股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和《公司记录治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企业法人记录治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记录,经企业法人记录主管机关审核,准予记录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爱惜。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6 4 . 0 3 约定而产 生 的用 人义 务成为 当然 , 而 劳务派遣单 位基 于劳动合 同 是被派遣 劳动者 事实 上的用人单 位 , 承担 所有 的用人义 务理所 应
分承担 连带 责任 的债 务人履 行全部 或者部 分的清 偿责任 , 该被请 这一逻 辑 推理 结论 相悖 的 。它 通过 法定 连带 责任 的规 定对 用人 求承 担清 偿责 任 的债 务 人无权 行 使先诉 抗辩 权 。只 要债务 尚未 单位设 定 了无义 务 的责任 。 这似 乎有些 不合 法理 , 但这 恰恰 体现 全部 清偿 , 无 论连 带债 务人是 否 已经清偿 过债 务 , 对 于未 清偿完 了立法 者 追求 的立法 价值 。 《 劳 动合 同法》 第 1 条 规定 “ 为 了完善
用 工单 位是否 存在 故意或过 失 , 一 旦劳务派 遣单位 对被派 遣劳动 个法理进 行逻 辑推理 , 如果用 工单位 已经履行 自己应 该履行 的部 者造 成 了损害 , 都有与 劳务派遣 单位 一起承 担连带 责任 的法定义 分法定用 人义 务和约 定用人 义务 , 那 么它就不应 该去 承担法 律上 务。 连 带责 任制 度是 中 国民事立 法 中一项 十分重 要 的制度 , 其目 的不利 后 果 。 按 照这 样的法 律逻辑 才 能实现 法律 自身 的和谐 性 ,
j l I 制 占缸会
◆法律 经纬
2 0 1 4 ・3 ( 下)
《 劳动合同法》 第9 2 条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董梦晔
摘 要 《 劳动合同法》第 9 2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 障了被派 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该规定也有其 自身的缺陷, 如连带责任规定滞后 , 用工单位在无义务、 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连带责 任有悖 于公平原则和无义务无责任的法律理念, 连带责任规定降低 了诉讼效率、 增加 了当事人的诉累等。应当通过改进劳 动 争议 程序 法、 细化 用工单位 与 用人 单 位的 责任等 方 面入 手 , 完善 劳务派遣 连 带责任 的各 项规定 。
用人单位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单位同⼯同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经常听到同⼯同酬这句话,意思是正式⼯应该与临时⼯、劳务派谴⼯的待遇⼀样,不应对临时⼯有⼯资歧视。
那么,关于⽤⼈单位同⼯同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法条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
⽤⼈单位同⼯同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产的基础上,提⾼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妇⼥在政治的、经济的、⽂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活等各⽅⾯享有同男⼦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的权利和利益,实⾏男⼥同⼯同酬,培养和选拔妇⼥⼲部。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法》第46条规定:“⼯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同⼯同酬。
⼯资⽔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
国家对⼯资总量实⾏宏观调控。
”《劳动合同法》第11条规定:“⽤⼈单位未在⽤⼯的同时订⽴书⾯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同⼯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同⼯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单位的劳动者同⼯同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不执行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休假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职业自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先行垫付或以其他方式拖延支付。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2021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加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劳动关系法律事项的规定。
第三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保护劳动者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应当保护劳动者依法组织工会、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安全健康的原则。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
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书面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事项。
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的内容、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副本交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签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工作的,劳动合同延续。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订立超过三年。
劳动合同期限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应当载明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或者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甲方(雇主),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
乙方(雇员),______________(员工姓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加入甲方公司工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工作内容及岗位。
1. 乙方将被聘为______________(岗位名称),具体工作内容为______________。
2.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__天,每天工作__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由甲方负责。
二、薪酬及福利。
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另外享受______________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 乙方的薪酬将于每月的__日发放,具体发放方式为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及安全。
1.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培训,确保乙方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2. 乙方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保护甲方的财产和利益。
四、劳动合同期限。
1. 本劳动合同自______________年月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年月日终止。
如有续签或变更,应当另行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合同。
2.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乙方因故离职或甲方因业务需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五、其他约定。
1. 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六、解决争议。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并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1.1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2 若双方同意续签,应在合同期满前____日进行协商,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2.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从事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2.2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3.1 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3.2 甲方应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4.1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支付日为每月的第____日。
4.2 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5.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5.2 乙方享有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6.1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2 乙方应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7.1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7.2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或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最新版(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3号发布日期2012-12-28实施日期2013-07-01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体协商机制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关系,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和友好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内容订立。
劳动合同的表述方式可以是口头、书面或者其他形式,但应当表达当事人真实意思。
第五条劳动合同不得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限制。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依法履行劳动保护义务。
第七条劳动者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变相降低劳动者的权益。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治组织依法参与和组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执行。
第九条劳动合同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采取集体合同、劳动规章制度等形式约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采取和谐、平等、公正的方式,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如果通过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第二章订立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
1.劳动者提供健康证明、学历证明、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的合格证明;2.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审查合格的。
1.劳动双方的姓名(名称)、住所(住所地);2.劳动合同的期限;3.劳动合同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4.工作制度和工时安排;5.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卫生;8.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限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就业限制方面的约定,但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公告或者通知的义务。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通常不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两次试用期。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0劳动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较多,此处为概要版,详细内容需参考国家正式版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六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等。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八条劳动合同对于聘用制公务员的管理适用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合同及其特别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劳动合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灵活用工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第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本法的实施时间以及相关细则的制定等事项由国家另行规定。
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部分内容概要。
实际全文内容更为详细,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92条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下面我们就92条劳动合同法具体内容进行阐述。
一、劳动合同的内容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签订的各项权利义务;2. 劳动者的职业资格和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及期限;4. 劳动者劳动的职务及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安排;5. 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6. 劳动安全卫生条件;7. 违约责任;8. 其他有关事项。
二、终止劳动合同1. 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照本法律规定经过一定时期协商不成者;2.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3. 劳动者因病患不能履行合同,经医院或者用人单位给予的医疗机构书面诊断证明2个月内仍不能履行合同的;4. 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累计多次无故迟到或无故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5. 劳动者违反本法律规定引起纠纷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6. 劳动者义务不能履行,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7. 劳动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有关机关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8. 劳动者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9. 其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注意事项1. 劳动者在办理劳动合同前,应当清楚了解和熟悉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 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实施劳动合同时,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3.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条款发生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本文仅对劳动合同法中92条内容进行了简单概括,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劳动合同法的权利义务,在实际的劳动交易中维护自身的权利,更好地发挥劳动价值。
总之,劳动合同法的92条是实施与管理劳动交易的根本法律依据,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保障彼此的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
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专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该法第9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文将针对劳动合同法92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1. 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根据劳动合同法92条,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应当约定为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劳动关系有效的合同,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没有约定具体时间限制的合同。
合同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约定,但是不能超过10年。
2.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92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被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继续签订新合同或者未提前通知解除的;•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获得对方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的;•劳动者无故不来上班连续不足合同约定工作日三分之一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双方应当提前通知对方或经过协商一致。
否则,解除行为将被视为违法。
3. 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长劳动合同法92条第2款规定,即使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但是用人单位继续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劳动合同仍然继续有效,期限自动延长。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并未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工作,那么劳动合同将自动延长,继续生效,直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 总结劳动合同法92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为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
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继续工作,劳动合同将自动延长。
劳动合同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期满、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形下解除。
劳动合同法92条的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约束。
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和解除条件,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

新版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的权利,保障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协商一致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保障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符合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关系,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第九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定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劳动者工资报酬;(四)劳动者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方式;(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者交付一份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迫、欺骗、利用劳动者。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92条

劳动合同法92条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对一般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
这里所指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
目前,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管。
相应的,劳务派遣单位也有一部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部分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进行。
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罚形式。
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吊销营业执照被认为是一种资格罚。
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种。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
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
如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分别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理解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协议关键信息项:协议协议编号签署日期签署地点协议双方信息雇主(公司/个人)信息员工(劳动者)信息原劳动合同基本信息合同编号签署日期主要条款变更内容变更条款及原因解除合同情况解除条款及理由变更与解除的程序提前通知书面确认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生效时间争议解决其他条款签字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协议1. 协议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协议2. 协议编号:[填写编号]3. 签署日期:[填写日期]4. 签署地点:[填写地点]5. 协议双方信息:5.1 雇主(公司/个人):公司/个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员工(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原劳动合同基本信息:6.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2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3 主要条款:a) 聘用职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薪酬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 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变更内容:7.1 变更条款:a) 聘用职位: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薪酬待遇: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工作地点: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d) 合同期限: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变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2 变更原因:[具体原因,如业务调整、公司结构变化等]8. 解除合同情况:8.1 解除条款:a) 解除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 解除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 解除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2 解除理由:[详细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如经济原因、工作表现不佳等]9.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9.1 提前通知: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对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为______天。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92条理解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和基本原则a. 合同目的① 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② 甲方聘用乙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相应的劳动服务。
③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
④ 在合同期间,甲方需提供安全和合法的工作环境,乙方需按要求履行职责。
b. 合同的基本原则① 合同订立以平等、自愿、公正、公平为原则。
②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工作。
③ 双方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④ 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履行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c. 合同的效力①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②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③ 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④ 合同在双方履行期满后自然终止,双方可协商续签。
第二条:工作内容与职责a. 乙方的工作岗位和职责①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岗位上从事相应的工作。
② 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
③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安排执行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工作。
④ 乙方应主动学习和提高工作技能,持续提升岗位能力。
b. 工作时间与休息日①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天________小时,每周________天。
②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但应保证乙方的合法休息时间。
③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休假权利,甲方应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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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92条篇一:《劳动合同法》第92条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研究龙源期刊 .cn《劳动合同法》第92条连带责任相关问题研究作者:董梦晔来源:《法制与社会》XX年第09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该规定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连带责任规定滞后,用工单位在无义务、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有悖于公平原则和无义务无责任的法律理念,连带责任规定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等。
应当通过改进劳动争议程序法、细化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等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连带责任立法价值问题与完善作者简介:董梦晔,河海大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XX)03-064-03一、《劳动合同法》第92条连带责任规定概述《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一旦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损害,都有与劳务派遣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义务。
连带责任制度是中国民事立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被分为法定和约定两种。
《民法通则》规定,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全体连带责任债务人或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的清偿责任,该被请求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无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只要债务尚未全部清偿,无论连带债务人是否已经清偿过债务,对于未清偿完毕的那部分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的义务。
连带责任制度的特殊性表现在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以及诉讼效力三个方面,除了上面提到的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和诉讼效力的相对于其他责任制度也有所不同。
在诉讼效力方面,债权人可以将数个连带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将所有连带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甚至允许其仅仅起诉所有债务人中的某一个连带债务人。
在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原告或被告时,所有连带责任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出席。
所有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承担对外给付义务的一人或数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相应份额,连带责任人无权以无过错或无责任为由对债权人的请求权主张抗辩权。
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使被派遣劳动者受到损害时,可以向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中的一方或者全体提出全部或者一部分给付,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篇二:劳动合同法解读92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二: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对一般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是对违法者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要求。
这里所指的主管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
目前,根据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分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人事部门负责对人才市场的监管。
相应的,劳务派遣单位也有一部分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部分是由人事部门审批,因此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应由其审批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进行。
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罚款作为最常见的行政处罚之一,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罚,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承担金钱给付的处罚形式。
与罚款是一种财产罚不同,吊销营业执照被认为是一种资格罚。
资格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暂定或剥夺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能力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两种。
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为能力,行政相对人因此失去合法经营的资格,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
我国以营业执照为企业成立要件之一,即营业执照的取得是企业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故营业执照与企业的存续密切相关。
如公司法第七条规定:“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三条也分别规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此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因此,企业的成立不仅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还要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否则,就不能视为合法成立,不具有作为一个企业从事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能力。
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成为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最常用、最严厉和最有效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罚款应由其主管部门即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实施,而吊销营业执照,则应由该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实施。
因此,吊销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只能由企业登记部门,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XX年4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对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应由原公司登记机关作出。
”根据该答复意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应由原登记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因此,劳动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人事部门处以罚款。
但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都不可直接行使吊销营业执照的权力,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可以将该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情况通知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建议,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只能由企业原工商登记机关行使。
本条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了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两种处罚,但与我们所称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相违背。
“一事不再罚”是一个法理学上的概念,也被认为是行政处罚的一项基本原则,目的在于防止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行为,采取相同或者相似的多次处罚,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及法律安定性的要求。
“一事不再罚”是指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意思,第一,一事不再罚的“一事”是指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第二,“不再罚”是指一次处罚原则上只能给予一种处罚,特别是罚款一般情况下只适用一次。
第三,作为一种例外,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其他行政主体可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再次给予性质不同,或者同一种类但一定合理限度内的处罚。
因此,一事不再罚并不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行为,只能给予一种处罚,本条款中,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并不相违背。
劳务派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作为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不再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能力,并最终导致企业法人消灭,但该企业法人并没有立即消灭,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吊销执照将直接导致企业终止,但仅是导致企业终止的原因,其本身并非企业终止的时间标志,只有等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才归于消灭。
吊销劳务派遣单位的营业执照后,劳务派遣单位应进入清算阶段。
在清算阶段,劳务派遣单位并未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但其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民事主体的性质由经营法人转变为清算法人,民事活动的目的由盈利转变为清算,并且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清理债权债务的,应以清算主体为诉讼主体,清算主体可以起诉应诉。
二、民事责任“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还包括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具有高灵活、低成本以及用工风险转移等特点,现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用工方式。
但与一般的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用人单位两方当事人,劳动派遣中劳动关系的实质与形式相分离,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三方,由一个完整的劳动关系割裂为两个残缺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是有关系没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有劳动没关系。
因此,劳务派遣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如同工不同酬、责任分担不清,被派遣劳动者的民主参与权利得不到保障等。
因此,为防止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本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是一种加重责任,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示约定时方可认定成立,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使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确保及满足。
连带责任通过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
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除一个或几个责任人或全体责任人就责任范围承担全部责任的对外效力外,连带责任的特殊性还表现在诉讼效力和对内效力上。
诉讼效力是指,根据连带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一个、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同时或先后为一部或全部之请求,与之相适应,在诉讼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某一债务人,也可将数个或全体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