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2020年)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2篇)
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和遏制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2024年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二、法律法规依据1.《安全生产法》2.《行政处罚法》3.《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条例》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煤矿安全规程》6.《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处罚的原则和目标1.预防为主。
重点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事后处罚相结合,防止事故发生,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2.严厉打击。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坚决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3.公正公平。
处罚依法依规,不偏袒任何一方。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惩违法者。
4.适用与人。
处罚制度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实现整体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四、主要处罚条款1.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私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罚款不超过500万元,并责令停产整顿。
2.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罚款不低于500万元,并限制其相关业务活动,直至解决隐患。
3.对于职业病因工作场所违规行为,造成人员受伤、患病或死亡的单位,罚款不低于100万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罚款不低于1000万元,并吊销相关企业的营业执照。
5.对于煤矿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罚款不低于2000万元,并限制相关企业的开采权。
6.对于交通运输企业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罚款不低于500万元,并吊销相关企业的运输许可证。
五、处罚的程序和方式1.处罚程序(1)接到举报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后,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保存相关证据。
(2)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 或者煤 矿安全 监察机 构( 下统称 安全 以 监管 监察部 门) 其行 政执法 人 员实施 行政 处罚 , 须以 事实 为依 及 必 据 行 政处 罚应 当与安全 生 产违法 行为 的事 实 、性 质 、情 节 以及 社会 危害程 度相 当 。
公正 ,公开 的原 则。
生地 的 设区 的市级 以上 安全监 管监 察部 门管辖 。 暂 扣、 吊销有 关许 可证和 暂停 、撤 销有 关执业 资格 、 岗位 证 书 的行 政处 罚 ,由发证机 关决 定 。其中 ,暂扣有关 许可 证和 暂停 有关 执 业资格 ,岗位证 书的 期限一 般不 得超 过 6 月 ,法 律 ,行 个
第 十条
本条 例 自 20 年 1 1日起 施行 。 08 月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 5号
新修订 的 《 安全 生 产违法 行为 行政处 罚办 法 已经 2 0 年 1 月 9日国家安 全生 产监督 管理 总局 局长办 公会议 审议 通过 , 予公 布 , 07 1 现 自20 年 1 1 08 月 日起 施行 。原 国家 安全 生产监 督管 理局 ( 国家 煤矿 安全监 察 局)0 3 5 1 2 0 年 月 9日公布的 《 全生 产违法 行为 行政处 罚办 安 法 0 1 4月 2 、2 0 年 7日公布 的 《 矿安 全监 察程 序暂 行规定 同时废止 。 煤 局 长 李毅 中 20 年 1 月3 07 1 0日
予的 行政处 罚 ,依法享 有陈 述权 、 申辩 权和 听证权 ;对 行政处讼 因违 法给 予
意 , 以不安排 职 工休 年休 假 。 可 对职 工应休 未休 的年 休假 天数 , 单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16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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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处罚条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处罚条例1、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
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
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
根据1957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
从行政处分主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
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
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
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
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管理条例》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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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1、安监局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zd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1)安全生产处罚条例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回基本方针,在此方针的规约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
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
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对于行政责任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条规定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惩罚条例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惩罚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员工和外部承包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该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1.公司领导层对生产安全有最后责任,对安全生产显现的问题负有最后责任。
领导层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下属部门或个人。
2.部门经理应确保其部门的生产活动和运营管理符合公司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他们有责任引导员工遵守标准操作过程,并通过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不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全部员工有责任保障自身及同事的安全。
不得以个人或生产需求为理由,违反公司或国家的安全规定。
三、违反安全规定的惩罚1.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的防护用品,情节细小者,应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佩戴或使用;情节较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依据工作环境和风险等级,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进行安全培训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2.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作环境不安全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操作;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并进行安全培训之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活动。
3.发生安全事故后发觉员工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实行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和违规的行为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严格批判,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雇其职位,需经领导层批准。
4.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擅自进入不安全地点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和劝离;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
5.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有意损坏或毁坏公司财产的,应依据损坏的程度予以相应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赔偿;情节严重者,应进行记过处理,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6.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据其影响和严重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雇和记过处理等。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按照安全工作责任制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导致员工未掌握必要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的,责令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编制的,责令限期补救,并处以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实施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出示证件、提供资料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七、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较大事故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严重者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上述罚则仅为部分案例,具体处罚标准和措施还需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而定。
同时,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还可能面临法律追责的可能,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等。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
下面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500
字说明。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约束和惩处的重要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相关的处罚措施。
其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使用未经安全检测合格的设备、器材的;未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擅自改变生产工艺、工艺设备的;违反生产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等。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处罚措施。
首先,可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
对于企业单位,罚款的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影响和情节等进行确定;对于个人,罚款的金额一般较低,但可以依据情节严重性,适当提高罚款金额。
除了罚款外,相关部门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罚措施,如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此外,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了对于作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妨碍执法人员履职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于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总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依据,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通过合理的罚款和其他处罚措施,可以有效约束和惩处违法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办法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职工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10元,管理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罚款20元。
2、二米以上高处作业不拴安全带的每一个人罚款50元,临边作业无防护设施的罚款20元,"四口"无防护措施的罚款20元。
3、严禁酒后作业,违者每一个人罚款10元,不准赤脚、穿拖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违者每一个人罚款10元。
4、高空作业严禁穿硬底鞋,带钉易滑鞋,违者经纠正不听者,罚款10元并立即停止工作。
5、机械操作人员留长发不戴护发帽;维修电工,带电作业人员,调试作业人员不穿绝缘鞋,罚款10元。
6、使用导线代替插头直接插入插座上取电作业的,罚款50元。
7、用于高处作业的移动平台,未按规定设置围栏的,罚款20元。
8、脚手架(跳板)的搭设必须保证稳定、坚固不变形无跷头板,作业用单梯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上端要绑扎,下端应有防滑措施,禁止二人同时在一单梯上作业,违者罚款10元。
9、禁止非操作人员操作各种机械,非电工进行电气作业,电工、焊工、起重、司机(吊车)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机操证”持证上岗,违者罚款10元。
10、氧气瓶.乙炔瓶放置安全合理,间距不少于5米,与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乙炔瓶不准倒置使用,不正确使用者,罚款10元。
11、施工临时用电必须按规范架设,采用“三相五线制”实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用电设备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不得一闸多用,违者对责任人罚款10元。
12、现场和宿舍禁止使用胶术灯头点大灯泡(100W以上)非生产使用电炉,使用铜、铝、铁或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违者罚款10元。
1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不得使用,工地负责人或工长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班组每天无安全交底,一次罚有关责任人20元。
14、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兼)发现违章行为的人和事,不及时制止而发生事故后,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给予经济罚款。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下面是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界定和分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健全工作机制和安全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风险。
其次,条例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
一旦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报告,坚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配合政府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和执法方式。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或者进行处罚。
针对严重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暂停生产、关闭停业等强制措施。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也规定了严肃追责的措施。
最后,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行为,根据事故的轻重和后果严重性,可以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刑事责任等惩罚措施。
对于有安全生产违法记录的单位,还可以采取限制生产、暂时停业等管理措施。
总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通过明确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监察执法力度,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置事故,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为各类违法行为的追究和处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于规范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罚。
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安全生产的落实和执行。
以下为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及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宗旨是防范和控制事故的发生,倡导预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任追究原则和惩治犯罪与保护生产一体化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处罚的权力机关是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其职权为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停产整顿,以及通报批评等。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破坏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使用伪造或者无效的安全生产证件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故意隐瞒事故隐患、虚报事故情况或者阻碍事故调查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变相出租、变相抵押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证照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违法生产、经营、使用、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事故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照等。
第十四条对顶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社会。
第十五条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重处罚,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设施和措施不完善、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不足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救援、处置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如下:1.未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2.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的五分之三内容。)
十二、安全信息管理
1.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安全事件、隐患、整改措施等进行记录和分析。
2.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交流安全管理经验,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安全工作。
4.申诉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公司领导另有决定。
六、记录与档案管理
1.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处罚记录,详细记录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信息。
2.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处罚记录和档案进行整理、分析,为公司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七、附则
1.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四、处罚执行
1.处罚决定书由安全管理部门制作,明确处罚事项、理由、依据、期限和申诉途径。
2.处罚决定书经公司领导签署后生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送达给当事人。
3.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罚,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4.对于警告、记过等轻微处罚,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于降职、撤职、开除等较重处罚,当事人需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注:本文完成全文的五分之五内容。)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临时工、实习生及第三方服务人员。
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解释和监督实施。
二、违规行为及处罚
1.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罚: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一、目的为加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公司员工安全行为,控制和减少各种违反安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造成的损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安全管理执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和所有外方施工单位“先订安全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实施全员安全管理。
二、奖惩规定奖励:对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中表现突出、出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预防和制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为公司挽回损失有功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发放奖金、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等形式的奖励,并记入个人档案。
正常情况下,奖金额度在500~5000元,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公司将给予5000元以上的奖励。
惩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定不听劝阻者,公司将给予通报批评、记大过、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不同形式的处罚,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1、进入车间必须戴好安全帽和正确系好安全帽下颌带,发现未戴安全帽和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帽下颌带者,通报批评,每次罚款100元。
2、上班时间必须穿长衣、长裤。
禁止短袖、短裤、凉拖鞋。
正确穿戴好劳保用品,发穿短袖、短裤、凉拖鞋上班的每人次罚款50元。
3、安全过道必须畅通,各类管材、设备不能侵占安全过道,对吊装人员乱吊乱的罚款100元。
4、:香蕉水、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安全区域,防火、防撞击、防泄漏。
对使用后将其乱丢乱放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5、电工作业必须切断电源,挂好“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示牌,违反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车间接用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或指定人员进行,禁止私拉乱扯电线,对违反规定私自接线或接线不符合标准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200元处分。
6、公司员工上班期间禁止饮酒。
上班期间饮酒者每次罚款100元并扣除当天工资。
7、维修工维修设备时操作工必须监守现场,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
2023年最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023年最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最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为宗旨,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条例。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100元/人次,不扣帽带100元/人次,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0元/次。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100-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0元/次。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7、一旦发现对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罚款100元/次。
8、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罚款100元/次。
9、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处以罚款200元/人次。
10、在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以100-300元罚款,并赔偿所有损失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现场落手清工作是搞好项目现场场容场貌的基础,也是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的有效措施,为节约原材料,充分利用材料,特制定以下制度。
1、施工现场必须做到边施工边清理落地灰、钢筋、砖块、木料、扣件等及时清理回收利用,清理出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倒在指定地点。
2、楼层、道路、建筑物四周要求做到无散落的砼、砂浆、碎砖等杂物。
3、落手清工作最根本的要求是“工完料尽场地清”。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场容场貌管理制度为了工地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一律罚款100元。
2、各工种材料,质量及半成品,构件应整齐堆放,搬运到指定地点,不服从管理,乱堆乱放者,罚工种负责人每次100-300元。
2024年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七篇)
2024年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干部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旨在通过奖励安全生产行为、处罚各类不安全行为及消防隐患,从而保障员工在经营、生产及建设工作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
一、奖励条款对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将给予____元的奖励:1. 在安全生产领域持续推动科技进步,管理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2. 在推动本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进程中做出杰出贡献,且实际效果显著的。
3. 在上级部门组织的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
4. 在一年内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连续多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
5. 在安全生产的其他方面,如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等,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处罚条款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立即整改外,还将给予____元的经济处罚:1. 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且对重大事故预防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2. 未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3.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防器材或设施的。
4. 拒绝执行上级或公司安全部门的安全检查指令,阻碍安全监督检查,或隐瞒相关安全隐患的。
5.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6. 在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工伤事故达到____次及以上的。
2024年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二)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特此制定本安全生产奖励与惩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全面适用于巴林左旗海洋食品厂内所有部门及全体员工。
三、基本原则本制度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并重;明确责任,依责处理”的基本原则。
四、奖励与惩罚条款4.1 奖励对于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方针,认真履行厂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为预防事故发生及减少职业病危害作出显著贡献的车间、部门及个人,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适当奖励:4.1.1 对安全生产有创新贡献或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显著效果的;4.1.2 成功制止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行为,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4.1.3 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4.1.4 事故发生时,积极参与救援并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有效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减少损失的;4.1.5 积极参加公司及车间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竞赛,表现突出,被评为先进的;4.1.6 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部门;4.1.7 在消防、安全及其他相关领域作出特殊贡献的。
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097(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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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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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2020年)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5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6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7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8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9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40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1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元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应戴眼镜上班作业不戴眼镜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2•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5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6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7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上岗者。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9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20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3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4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5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6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7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8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9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30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1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2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3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4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5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6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7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8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9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
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
2•41因生产需要,发放备件不及时者。
2•42乱接乱拉临时电源而危及安全者。
2•43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者,参加者考试达不到80分(含)以上者,个人要求补考达不到80分以上者。
3、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元3•1随便带压紧固和检修设备者。
3•2敲砸、打击带压设备管道者。
3•3带压设备管道震动过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者。
3•4不严格安全用电规程者。
3•5带电作业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者。
3•6带电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7电工工具不绝缘或绝缘不良进行作业者。
3•8停电作业不坚持挂牌、解断电源、无人监护者。
3•9电器设备没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种避雷设施)。
3•10电器作业不按规定办理作业票者。
3•11不是电工人员,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出入配电室者。
3•12不是电工乱动电器设备,乱拉乱接电线者。
3•13用湿手或用金属导电物体起动电器、设备者。
3•14凡进入设备检查、检修、不置换合格、佩戴防毒面具、专人监护、随便进入塔罐等、违反其中一项者。
3•15进入塔罐检修所用临时灯不用低压电源(36伏以下)者。
3•16进入潮湿的设备内作业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场所作业时,不采用12伏安全电压者。
3•17生产中停用设备或更换后闲置设备,不经置换分析合格,不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随意动火者。
3•18电焊、气焊所用设备(氧气瓶、乙炔气瓶、切割机等)没按规定保持三者距离者。
3•19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器离开火源,可燃物三者距离不足10米或离危险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处理不当造成毒者。
3•21超重吊装违犯安全规定者。
3•22人字架、脚手架、抱杆固定不牢,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装工具不符合规定超负荷者。
3•24不经允许随便将风绠、地锚铃挂在生产管道、设备上或墙垛、框架、支撑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击正在生产的设备、管道者。
3•26吊装作业不设专人监护者。
3•27吊装作业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者。
3•28化工检修不办手续者(句括电器、仪表、电气焊工等)。
3•29虽办理手续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业不足2米,但因坡度较小较滑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者(包括2米)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经安排本岗有他(她)人闲聊者。
3•33电缆沟内的水不及时排除者。
3•34生产跑、冒、滴、漏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灭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规定及时枝验、更换或铅封损坏不及时查明原因上报者。
3•36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者。
3•37不认真巡回检查,造成设备损坏,较轻影响生产者。
3•38因设备失修或维修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39因检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0因原材料,备件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3•41因操作不当轻影响生产者。
3•42工作失职,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较轻影响生产者。
3•43因责任心不强,对已发现的隐患处理不及时,较轻影响生产者。
3•44本岗安全防护设施拥品用具保护不好,损坏,交、接班双方不严格者。
3•45不按安全班组活动或活动达不到要求者。
4、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分4•1违反管理规定不服从处罚态度不好者。
4•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轻微事故者。
4•4弄虚作假,使工作无法进行者。
4•5出现事故不及时处理,不按时上报者(按照事故类别,由分工负责人组织查找原因,责任人、安全部门监督填写事故报告单和处理报告单)。
4•6无故造成缺员一人者。
4•7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票证而作业者。
4•8购进或使用不合格产品,造成较大未遂事故者。
4•9进入化工区域的机动车辆未办证,未按阻火器者。
4•10违犯化工部安全生产41条禁令其中一项者。
4•11因管理不严、不细,而造成较小事故者。
4•12巡检不及时,故障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组织人员维修者。
5、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5•1因操作、指挥、联系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产甲醛不产托品)。
5•2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书而进入生产岗位学习、顶岗、安排工作者。
5•3因设备、电器仪表等维修不当,造成半负荷生产者(调试阶段不算)。
5•4因违反《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戌一般事故者。
6、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0元,并停职捡查,按旷工处理或除名6•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一定损失者。
6•2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
6•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6•4随便动用行车、电气焊、卷板机、砂轮机、电钻、磨光机、盖板、护栏等设施,酿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者。
6•5上下投掷物体,砸伤人员损坏设备、管道、阀门、电缆、照明灯、安全标志等设施者。
6•6对他人违章违纪不制止、不汇报者。
6•7对他人违章违纪而不制止、汇报、且酿成事故者。
6•8因采购不合格原料,备件或其他物品,酿成生产事故或伤善事故者。
7、违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300-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