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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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对其销售渠道收取的各项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1. 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销售渠道收取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人员的薪酬和销售活动的费用。

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手续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收取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手续费,用于支付相关的结算和资金清算费用。

3. 操作费: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向销售渠道收取一定的操作费,用于支付系统开发和维护的费用。

4. 业绩报酬: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基金的业绩给予销售渠道一定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应当合理、公正,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 佣金透明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清楚、明确地披露销售渠道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服务费、手续费、操作费和业绩报酬等。

投资者应当在购买基金前充分了解这些费用,并知晓其对自己的投资收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6. 费用控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的属性和规模,合理控制销售费用的总体水平,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基金销售渠道也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配置费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7. 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的销售费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可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销售费用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费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市场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应当充分了解销售费用的相关规定,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023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23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23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开放式基金作为一种受欢迎的投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基金销售费用一直是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23年将出台一系列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规范和管理基金销售费用。

以下是对于这些规定的一些详细解读。

首先,2023年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将明确规定不同销售渠道的费用上限标准。

在过去,不同的销售渠道可能存在不同的费用标准,导致投资者难以对不同渠道的费用水平进行比较和选择。

新规定将明确规定不同渠道的销售费用上限,以确保投资者可以清楚地了解不同渠道的费用水平。

其次,新规定将对基金销售费用的透明度进行要求。

很多投资者在购买基金时,并不清楚所支付的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导致对费用水平的认知不足。

新规定要求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向投资者清晰地披露相关费用,并提供费用明细,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新规定将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

目前,一些销售机构存在以“返利”形式回报销售人员的问题,导致销售人员可能会将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而不是客户的利益。

新规定将明确规定基金销售费用只能以固定金额或者固定比例的方式支付,禁止以“返利”形式回报销售人员,以确保销售人员能够真正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

最后,新规定还将建立起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机制。

目前,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尚不完善,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新规定将建立起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严厉打击销售费用的违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2023年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将对基金销售费用的上限、透明度、支付方式和监管机制进行明确规定,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基金销售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增加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投资者也应当在购买基金时更加注重了解相关费用,提高自己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第五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

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4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4篇)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销售费用管理,维护基金投资者权益,规范基金销售行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佣金、销售费用补贴等。

第四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公平、公正、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第五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主动向投资者披露,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违背或者降低费用的披露标准。

第六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用于提供基金销售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返还给投资者,不得用于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基金销售费用的具体标准、收费方式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规定和披露。

第八条基金销售费用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费用的正确使用和合理性。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的标准和披露第九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按照市场规律确定。

第十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标准应当不高于管理费用的合理比例。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收费方式应当公平、透明,不得实施任何不公正的收费方式和行为。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并在销售前向投资者进行明确告知。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费用名称、费用标准、收费方式及费用支付方等。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披露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电子等形式,并应当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费用情况。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披露内容应当与相关销售文件保持一致,并不得随意修改或者隐瞒。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制度,保障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合规。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费用的使用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费用使用应当用于提供基金销售服务,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费用使用的具体情况应当建立完善的审计和监管机制,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基金销售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监管机关进行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管机关的审查和监督。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基金的销售费用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所有开放式基金产品。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应确保公平公正,不得歧视投资者,不得与基金公司以及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之间形成利益输送。

第四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及其他销售费用。

第五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由基金公司承担,禁止通过其他方式转嫁给投资者。

第六条基金销售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市场规律原则确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支付应符合真实、合规、合理、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费用的用途和金额合理合规。

第九条基金销售费用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在合同中明确标示,并及时公告和向投资者解释。

第十条基金销售费用的计提、支付和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和制度执行。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的计提与支付第十一条基金销售费用的计提,基金公司应当依据投资者的实际认购金额,按照约定比例计提。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支付,基金公司应当根据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向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支付。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形式,但应当与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之间存在明确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标准应当在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中约定,并及时向投资者公告。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费用的支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不得存在虚假敛财行为。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费用支付的资金应当来源于基金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来源于基金资产。

第十七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依法纳税,自行承担因销售费用结算而产生的税费。

第十八条基金公司应当每年向投资者公告并报送证监会相关部门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报告。

第三章基金销售费用的使用第十九条基金销售费用的使用应当符合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三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开放式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前端销售费用、后端销售费用和其他销售费用。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应当依法合规,合理适度,不得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二章前端销售费用第五条开放式基金前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订购基金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六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七条前端销售费用应当在投资者支付资金前与其签订相应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前端销售费用的实际金额或计算方法。

第八条前端销售费用不得超过投资者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九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条前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三章后端销售费用第十一条开放式基金后端销售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并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隐瞒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支付方式应当便利和安全,不得对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来决定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比例,不得设置任何不合理或不必要的限制。

第十五条后端销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进行,并在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开报告中进行透明披露。

第四章其他销售费用第十六条其他销售费用是指开放式基金销售过程中除前端销售费用和后端销售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____字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对于基金产品的需求逐渐增加。

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开放式基金在满足投资者需求的同时,也需要有一套合理的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来确保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围绕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展开论述。

首先,对于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

首先是销售费率的规定。

销售费率是投资者购买基金产品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对于投资者而言,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投资收益。

因此,针对不同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应设定不同的销售费率,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其次是销售费用的透明度。

投资者在购买基金产品时,应能够清晰地了解所需支付的销售费用,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因此,销售费用的收取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明确告知投资者,并在产品的宣传材料和合同中充分披露。

对于不按照规定收取销售费用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最后是销售费用的合理性。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应设定上限或限制高额销售费用的收取。

对于风险较高的基金产品,销售费用可以适当提高,但应保持合理性和透明度。

其次,对于开放式基金销售渠道的监管也是重要的一环。

2024年的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应设定明确的销售渠道要求。

首先,应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监管。

基金销售机构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资质审查和注册登记,并严格遵守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对于不合规销售的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其次,应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基金销售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严禁进行误导性宣传和隐瞒销售费用的行为。

对于违规销售行为,应加强监管力度,并对相关个人进行处罚和追责。

最后,应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公众对销售渠道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进行及时有效的核查和处理。

再次,针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2024年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的重要方面。

首先,应加强对投资者教育的力度。

通过组织投资者教育活动、发布投资者教育材料等方式,提高投资者的理财意识和风险认知能力,降低投资风险。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

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管理,提升基金销售行业的规范化程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在销售开放式基金过程中的费用管理。

第三条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佣金、营销费用等。

第四条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诚信守法,勤勉尽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收益,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七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其职责不符的其他业务,不得接受除正当渠道以外的费用或福利。

第二章销售佣金管理第八条销售佣金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从投资者购买基金时获得的报酬。

第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销售佣金政策,确保基金销售人员的报酬合理、公平。

第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销售佣金政策公示于官方网站及相关销售渠道,明确标明销售佣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以虚构交易、提高基金费率等方式增加销售佣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销售佣金比例。

第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销售佣金政策,定期向基金销售人员支付相应的销售佣金。

第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佣金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相关销售佣金的数据。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示基金销售佣金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暗示或要求投资者支付超过销售佣金政策规定比例的佣金。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销售佣金,不得收受投资者的现金或非正当费用。

第三章营销费用管理第十七条营销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用于推广和宣传基金产品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2.22【实施日期】2013.0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就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更好地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销售费用市场化竞争,我会拟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09]32号)进行修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3年2月23日至3月9日。

联系方式:传真:(010)88061446电子邮箱:fundsupervisio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邮编:10003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件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附件3: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规定》的说明附件1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更好的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现予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新发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本决定发布日之前已发行的基金,其销售费用结构、水平不变。

附件2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凤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本规定,公司应当合理定价,采取必要措施向投资者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管理增发和变动基金的费用,动态管理基金的定价和发行,加强销售费用和其他费用管理,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要求第四条公司的基金的销售费用应当根据基金的风险类型及市场发展情况等情况进行管理,定价必须符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一)以实际发行和管理基金所需费用为基础,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程度和投资者需求,确定合理的价格。

(二)充分调整价格设置,改善发行和管理的效率,降低发行和管理的成本,提高发行和管理的质量。

(三)决定费用和收益水平,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行为。

(四)对于投资者的忠诚度得到体现,为不同投资者类型设置不同的价格,促使投资者长期持有投资者。

第六条公司应对投资者提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参数和价格设置,在实际设置前应当与发行渠道协商,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价格或价格结构上的变化以及未经公司认可的基金价格调整行为,以确保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公司应当重视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定期更新基金的费率标准及执行细则,及时根据市场变化采取措施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如发现投资者利益受损情况应及时采取修复措施,恢复投资者遭受损害的赔偿。

第八条权限明确并完善的费用管理机构和流程,对基金的销售费用进行规范,同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保证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确保销售费用的专业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由凤凰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并执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13修订)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13修订)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销售费⽤管理规定(2013修订)⽂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6号颁布⽇期:2013-06-06执⾏⽇期:2013-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基⾦销售费⽤结构和费率⽔平第三章基⾦销售费⽤规范第四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法》、《证券投资基⾦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基⾦是指依据《证券投资基⾦法》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本规定所称基⾦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销售业务的基⾦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本规定所称基⾦销售费⽤,是指基⾦销售机构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份额以及办理基⾦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

创新型封闭式基⾦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品种,参照本规定执⾏。

第三条基⾦管理⼈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销售费⽤结构和费率⽔平,不断完善基⾦销售信息披露,防⽌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基⾦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健全对基⾦销售费⽤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对基⾦投资⼈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销售业务。

第⼆章基⾦销售费⽤结构和费率⽔平第五条基⾦销售费⽤包括基⾦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基⾦管理⼈发售基⾦份额、募集基⾦,可以收取认购费。

基⾦管理⼈办理基⾦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在基⾦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式,也可以采⽤在赎回时从赎回⾦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式。

基⾦管理⼈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式的投资⼈根据其申购(认购)⾦额的数量适⽤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管理⼈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式的投资⼈根据其持有期限适⽤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市场秩序,保护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费用,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售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销售活动中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创新型封闭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销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第二章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第五条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

对于不收取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持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

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

基金产品同时设置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前端收费的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应低于对应的后端最高档申购(认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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