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全部的电梯都需要定期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是指定的机构进行的,由于它需要专业学问和专业技能来保证电梯能够安全运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是一份特别紧要的文件,其中包含了对于电梯监督检验的方方面面的认真规定。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一、检验项目电梯监督检验需要对电梯的技术情形进行全面的评估,重要包括下列检验项目:(一)电梯机房检查:包括检查电梯机房内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井道等。
(二)电梯井道检查:包括检查电梯井道内的电气设备、导轨、滑动部件、弓字梁、滑轮等。
(三)电梯底坑和顶坑检查:包括检查电梯底坑和顶坑内的电气设备、减速器、限速器、安全钳等。
(四)电梯驾驶舱和对外门的检查:包括检查驾驶舱门的关闭、开启、锁合状态、电气设备以及对外门的关闭、开启、锁合状态、限位开关、掌控器等。
(五)电梯运行监测:包括轿厢运行测试、电气安全监测、限速器非常之一冲击负载测试,以及限速器动作速度测试等。
除了上述检验项目,全部的电梯都需要通过安全试验。
在安全试验中会测试电梯的静载本领和动载本领等细节。
这些测试都是很紧要的,为的是确保电梯能够保持安全运行,以保护乘坐电梯的人员。
二、检验标准检验标准是电梯监督检验的关键。
全部的电梯都需要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检验标准来进行监督检验。
这些标准会依据电梯类型、制造年份、规模、载重量和传送高度等要素不同而有所差别。
通常情况下,每个地区都会有本身的电梯监督检验标准,这些标准必需符合国家基本标准,并经过地方政府审核和批准。
同时,在检验的过程中也要依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建筑物结构等一系列因素进行设置。
这些标准的执行能够帮忙确保电梯运行在安全状态下,保护乘坐者和建筑物安全。
三、检验周期电梯监督检验周期是指电梯不同阶段的差异性。
对于全新的电梯,一般需要进行一次大保养和检查。
对于新的电梯,通常需要在12个月内进行监督检验。
而对于老旧电梯,则需要进行更频繁的监督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是对电梯设备和运营管理的一种监督检查制度,其目的是确保电梯的安全可靠运行。
下面是一份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内容包括监督检验的目的、检验的要求和流程等。
一、目的电梯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尽早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电梯设备及管理的合规性,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中高层、住宅小区及商业综合体等公共场所安装的电梯。
三、检验要求1.检验资质要求参与电梯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并具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资质及培训证明。
2.检验内容要求(1)电梯设备及相关配件的技术状况检查,包括各个运行部件、紧固件、传动系统、安全装置等的检测和评估。
(2)电梯使用管理的检查,包括维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备案台账的完善性等。
(3)运行记录的检查,包括电梯运行记录的完整性,异常事件的记录与处理情况等。
(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检查,包括电梯清洁、润滑、调试等方面的维护情况。
3.检验周期根据不同的电梯使用频率和条件,建议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验,以确保电梯设备的长期运行安全。
四、检验流程(1)检验前准备检测机构与被检单位依法建立检验合同,并明确检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准备工作被检单位应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运行记录和维保合同等信息,检测机构应准备好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3)现场检验检测机构将根据检验要求和检测计划进行现场检验,包括对电梯设备和管理的全面、系统、实时的检测和评估。
(4)数据记录和整理检测机构将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和发现的问题整理成检验报告,包括对电梯设备状况的描述、问题的归类和整改建议等。
(5)结果评估和整改被检单位应根据检验报告中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整改,检测机构会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6)复检和验收被检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应邀请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整改凭证和文件,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doc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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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是针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一项重要法规。
电梯作为现代城市交通和建筑中不可或缺的设施,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电梯的运行安全和人员乘坐的舒适度,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应严格执行。
首先,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应明确电梯的监督检验周期。
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和运行环境,规定不同类型电梯的检验周期,以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应该强调的是,电梯监督检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定的法规要求,更重要的是保障公众的安全。
其次,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应明确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检验内容包括电梯的结构、电气设备、控制系统、安全装置等方面的检查,以及电梯的运行性能、乘客载荷能力、紧急救援装置等方面的测试。
通过专业设备和相关技术手段,对电梯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验,保证其安全可靠。
此外,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还应明确监督检验的责任主体。
政府部门应通过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明确监督检验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电梯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电梯生产企业和维保单位也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加强对电梯设备的质量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最后,电梯监督检验规程还应明确检验结果的处理和整改要求。
一旦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复检确认。
对于严重违规和不合格的电梯设备,应及时采取强制停用和整改措施,确保电梯运行安全。
总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电梯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加强对电梯设备的监管和检验,才能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让人们更加放心地使用电梯服务。
电梯监督和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和检验规程一、引言电梯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人们提供快速、便捷的垂直交通方式。
然而,电梯的安全性关系到乘客的生命安全,因此电梯监督和检验成为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对电梯监督和检验的规程进行探讨,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二、监督机构和职责1. 监督机构电梯监督和检验由国家相关机构负责执行,具体包括建设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2. 监督职责(1)建设部门负责电梯的设计、安装和改造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电梯的生产和销售监管,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
(3)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电梯的日常运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乘客的安全。
三、电梯检验流程1. 设计审查在电梯的设计阶段,建设部门负责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电梯的结构图、电路图、使用材料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只有通过设计审查,才能获得施工许可。
2. 安装验收电梯的安装由专业的安装公司进行,安装完成后需要进行安装验收。
安装验收包括对电梯的机械性能、电气性能、安全装置和运行试验的检查。
只有通过验收,电梯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3. 定期检验电梯在正式投入使用后,需要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安全监管部门会委托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具体周期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规定。
定期检验包括对电梯的机械、电气、运行控制系统以及安全装置的综合检查。
4. 特殊检验除了定期检验外,特殊情况下还需要进行特殊检验。
特殊检验包括电梯事故后的恢复检验、电梯改造后的改造检验等,以确保电梯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五、违规处理和处罚对于违反电梯监督和检验规程的行为,相关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六、提升电梯安全的建议为了提升电梯的安全性,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监督机构的力量,增加检验力度,加大对电梯生产、销售和运行的监管力度。
2. 完善电梯安装和维护的相关法规,确保施工单位和维保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水平。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doc 27)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doc 27)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这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一、引言电梯作为人行运输工具,在现代城市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电梯的监督检验要求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国家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二、规程内容1. 监督检验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监督检验是指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其安全运行和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监督检验的目的是规范电梯的使用和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
2. 监督检验的程序和周期监督检验由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具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实施。
监督检验的周期为每年一次,对于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则为半年一次。
3. 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方法监督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电梯机房、机器设备、控制系统、安全装置、轿厢、电气系统、电缆和强度等方面。
监督检验方法主要采用目测法、实验法、检定法和性能试验法。
4. 监督检验的报告和结论监督检验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编制监督检验报告。
该报告要详细说明电梯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按照报告中的要求及时修复问题,并经过检测合格后再次使用。
5. 违法行为和处罚对于未按照规程进行监督检验的使用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于严重违法的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给予行政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
三、总结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实行,可以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减少电梯事故的发生。
电梯生产单位、电梯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遵守规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以确保电梯的持续安全运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得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得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得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得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得验收检验与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得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得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得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得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得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得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得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得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得技术指标与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与《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得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与检验流程图在内得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得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与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得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得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得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得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得检测检验得仪器设备、计量器具与相应得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得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得,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得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得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与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与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得物品与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得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号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2002年1月9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骏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1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2002]【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国质检锅[2002]1号【颁布日期】2002-01-09【实施日期】2002-03-01【标题】电梯监督检验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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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工程施工 2009-09-17 16:27 阅读1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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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木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牧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木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 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周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
“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含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含格。
凡不含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含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含格”等四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附录1:
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附录2:
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注:带“※”为重要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