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稿终)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二)、(三)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对《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项包括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及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指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所涉及的范围和规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在进行招标工作时,招标方需要明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便更好地进行招标工作,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下将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制定依据和执行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具体内容。
1. 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是指招标活动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招标标的、招标范围、招标工程的地点、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履约期限等。
2. 招标规模标准,招标规模标准是指招标工作所涉及的规模和标准,包括招标项目的总投资额、招标工程的总工程量、招标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保证金的缴纳标准等。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等。
在制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要求。
在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招标方需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的规定进行,确保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四、结论。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招标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方在进行招标工作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和执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确保招标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招标方还需要加强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22日修改后)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22日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流程,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质供应商,并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因此,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应该秉承公正、合理和高效的原则,以使招标过程更加透明和规范。
首先,在制定新的招标范围时,需要明确招标的适用范围和项目类型。
招标范围应涵盖各个行业,包括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环境保护等。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应包含各类工程,如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工程等。
同时,还应明确招标适用于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类招标主体。
其次,新的规模标准应该更加细化,并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规模标准可通过项目的总投资、工程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来界定,可以设置不同的标准,如小型工程、中型工程和大型工程。
同时,还应结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将一些关键工程或重要项目列为优先考虑招标的对象,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此外,制定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时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程建设市场的供需状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可以组织相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研究和评估,形成科学合理的标准,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标准符合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期望。
最后,新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可以建立专门的招标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招标结果和评价信息,提高招标的公开透明。
综上所述,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制定应该注重公正和公平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兼顾各方面的考虑和意见,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和规范,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管理水平。
这样才能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工程招标项目规模标准(3篇)
第1篇一、总则1. 为规范工程招标项目规模标准,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程招标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工程、环境工程等。
3. 工程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工程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划分1. 按投资规模划分(1)大型项目:总投资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2)中型项目: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3)小型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2. 按工程类别划分(1)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交通、水利、能源、环保等建筑工程。
(2)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堤防、渠道、灌区、泵站、水闸、供水、排水等水利工程。
(3)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航道、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工程。
(4)电力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核能发电等电力工程。
(5)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工程。
(6)环境工程: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废弃物处理、节能减排等环境工程。
3. 按施工周期划分(1)长期项目:施工周期在2年(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2)中期项目:施工周期在1年至2年以下的工程项目。
(3)短期项目:施工周期在1年以下的工程项目。
三、工程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应用1. 招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参照本标准确定招标项目的规模。
2. 招标人应将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告知投标人。
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参与投标,不得以低于规模标准的项目投标。
4.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本标准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招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
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说明(一)(2008年5月30日深圳市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处招标投标指引第17期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2008年5月8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提出咨询,要求做出相关解释。
现就部分较为普遍和集中的问题,根据规定的起草本意,说明如下:一、关于“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判定问题《规定》第二条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园林绿化等工程中,属于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适用本规定”。
其中“利用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一)国有或集体资金投资累计≥50%,(二)最大股东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不同国有股东间不得累加)。
相反,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是否招标发包,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在判断外商或者私人投资是否累计超过50%时,具体操作是将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的外商或者私人股权,逐层按比例加权累计,按累计值是否超过50%(>50%)来判定。
在判定国有资金投资是否占主导地位时,首先根据投资人工商登记资料,找出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即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不同股东间不得累加)。
然后,根据该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判断其是否属于非国有成分。
如仍难以界定,再找出下一层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循环往复,直至最后明确定性。
如果最终定性的占投资比例最大的股东属于私人或外商性质,则认为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
在此,对公众股、工会股性质的判定也做一说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原则上以工商登记证明为准,工商登记证明显示个人持股的视为私人成分,外资企业持股的视为外资成分,但有两种情形要特别说明:第一:上市公司的公众股由于股权分散且易变动,故公众股按高度分散的私人股权论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订完整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修订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国开《工程招投标概论》终考2020版
【多项选择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等。
选择一项或多项:a.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b.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c. 用于食品加工的饮食基地建设项目d.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e. 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正确答案是: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单项选择题】A建设单位的一个施工项目由于资金困难而停工,但按照合同约定,B施工单位仍有该项目的照管责任,该地区突遇山洪暴发,与该项目相邻的C单位在未与A、B单位联系的情况下主动帮助抗灾抢险,C单位为此行为付出了一定的资金,该笔资金应当由()选择一项:a. C单位b. A单位c. 监理单位d. B单位正确答案是:B单位【判断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10万元的罚款。
(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单项选择题】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
选择一项:a. 运输行为b. 运输人c. 运输的货物d. 运输工具正确答案是:运输行为【判断题】投标人拿到招标文件后,应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
若有疑问或不清楚的问题需要招标人予以澄清和解答的,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的答案是“对”。
【单项选择题】无效合同从()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选择一项:a. 谈判b. 被确认无效c. 订立d. 履行正确答案是:订立【判断题】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5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招标规模标准是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定招标规模的标准,是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法规制定的。
招标规模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最新招标规模标准规定如下:一、项目类型。
1. 建设工程类项目,按照工程造价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单项工程造价为基础,根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2. 货物采购类项目,按照采购数量和金额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采购数量和金额为基础,根据货物的特性、市场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3. 服务类项目,按照服务内容和金额确定招标规模,一般以服务内容和金额为基础,根据服务的特性、技术要求等因素确定招标规模。
二、招标规模标准。
1. 小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不超过500万元,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 中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500万元至1亿元之间,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
3. 大型项目,建设工程类项目单项工程造价超过1亿元,货物采购类项目采购金额超过500万元,服务类项目服务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招标规模标准的调整。
1.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及时调整,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
2. 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根据市场供应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招标规模与市场需求相适应。
3. 根据项目特性的调整,招标规模标准应当根据项目的特性进行相应的调整,确保招标规模符合项目实际情况。
四、招标规模标准的执行。
1. 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最新的招标规模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招标规模。
2.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规模标准,并依据标准进行招标。
3. 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规模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招标规模标准的执行效果。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8•【文号】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各中央企业:现将《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18日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中央企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打造依法合规、公开透明、集约高效的供应链,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体系,增强采购价值创造能力,全面推动中央企业采购管理规范化、精益化、协同化、智慧化发展。
(一)坚持依法合规。
严格遵循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和管控要点,切实规范中央企业采购行为。
(二)坚持公开公正。
平等对待中央企业内部和外部各市场参与主体,破除行业垄断和保护主义,完善企业内控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竞争择优。
广泛搜寻供应资源,充分激活市场竞争,以性能价格比最佳、全生命周期综合成本最优为目标,优选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商。
(四)坚持协同高效。
整合内外部资源,推动供应链上下游协作,助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集约高效、合作共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本文档旨在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规定,以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标范围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计方案的编制与修改;- 建筑物、设备、工程等的施工或安装;- 工程监理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配送;-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的委托和代理服务。
2. 投标人应根据项目需求,对投标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所需人力、材料、设备等。
3.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根据投标范围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及技术方案。
规模标准规定1.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应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来制定,并考虑以下因素:- 工期要求;- 项目的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 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可行性;- 预算和资金的可用性。
2.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明确规模标准的范围并提供相应的计划和预算。
3. 相关部门应对投标人提供的规模标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注意事项1. 本文档仅为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不涉及具体的投标流程和要求。
2.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3. 相关部门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和评估,以选取最符合项目需求的投标人。
结论通过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可以提高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项目的实施效果。
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和项目的成功实施。
以上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感谢阅读此文档。
工程项目招标规模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标行为,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招标规模分类1. 小型项目: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 中型项目: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3. 大型项目: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
4. 特大型项目: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招标规模确定1. 项目招标规模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1)项目投资规模;(2)项目技术难度;(3)项目工期要求;(4)项目合同金额;(5)项目施工条件;(6)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查时间;(7)项目招标机构组织能力。
2. 项目招标规模确定后,招标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四、招标公告1. 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规模确定后,在招标公告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地点、规模;(2)招标内容;(3)招标方式;(4)招标文件获取方式;(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6)开标时间、地点;(7)招标人联系方式;(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招标文件编制1. 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招标规模和招标文件编制规范编制。
2.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合同条款;(4)技术规范;(5)图纸及技术资料;(6)工程量清单;(7)投标报价要求;(8)投标保证金要求;(9)评标办法;(10)其他需要编制的内容。
六、招标文件审查1. 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
2. 招标文件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招标文件是否完整、清晰;(3)招标文件是否公平、公正、公开;(4)招标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稿终)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docx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3 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 月4 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年五月一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 年4 月4 日国务院批准2000 年5 月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修订〕《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22年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出版的图书,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工程建设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开展方案委员会令第3号,2022年5月1日发布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根底设施工程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工程;(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工程;(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工程;(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工程;(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工程;(六)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七)其他根底设施工程。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安平安的公用事业工程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工程;(二)科技、教育、文化等工程;(三)体育、旅游等工程;(四)卫生、社会福利等工程;(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工程。
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工程;(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工程;(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工程。
第五条国家融资工程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工程;(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工程;(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工程;(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工程;(五)国家特许的融资工程。
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工程;(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工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货物和服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水路、航空、邮政、运输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
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
(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以估算投资额、概算、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每次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事先低估单项合同估算价、事后追加投资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使用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资金,但其总额少于项目总投资10%,或者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
(二)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投资补助或者贴息之前,已经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或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用于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项目;
(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
前款第三项的项目,数量上以满足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为限,以市场价格支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