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解读
员工持股:三大政策文件,五个核心问题,别跑偏
员工持股:三大政策文件,五个核心问题,别跑偏新时代,新国企,新政策。
对于本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来说,最令人关注的便是积极稳妥的推员工持股。
这是国有控股企业认可知识资本、智力资本的最新体现,也是尊重人性的管理改革,所以,全国上下都高度关注,跃跃欲试。
不过,近几个月来接触到不少知识和智力密集型国有企业,还有几家双百工程示范企业,都在自我学习和理解现行政策中对国企推进员工持股的规定,也想推进自己企业的员工持股,甚至有几家企业已经初步形成了方案框架设想,他们都在问我员工持股设计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
有点遗憾的讲,就我们所理解的本轮国企改革员工持股政策,和这些企业的“理想”员工持股设计方案有些不同,他们不约而同的掉入了几个政策理解的误区。
我想,这样走下去,可能会把国家设计良好的员工持股政策走偏,因而,有必要系统和大家讲讲如何正确理解员工持股政策,以供双百企业和广大国企改革参考。
◆◆◆员工持股政策:三大文件定基调员工持股,国外已经伴随资本市场发展,有了一个世纪的经验积累。
我国的员工持股,也曾经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过不同版本的实验。
但作为一项国策出台,还是本轮国企改革的贡献!总体来说,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国内外同行的员工持股方法,比较容易统一理解,不在本文范围内。
我们要认真思考的,是那些非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下属企业,如何推动员工持股的工作。
在这个方面,截止目前,国企改革政策里,涉及员工持股的政策规定,集中在三大文件里体现: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2016年4号文件4号文件是科技部、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份重磅文件,这份文件里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员工持股(5%-30%)的模式,推动长期激励体系的建立。
2018年补充出台的54号文件,将这个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激励政策,从非上市企业扩大到了上市公司的下属企业,实实在在的扩大了适应范围,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2016年133号文件133号文件,《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是从国家层面,第一个单独规定国有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员工持股的政策文件,这份文件内容含量极大。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
员工持股与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一、宏观政策解读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1/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其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而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它的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的大小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股权激励水平等因素,在0.1%至10%之间合理确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法》(2006年9月)实施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经理层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董事会中有3名以上独立董事并能有效履行职责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管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上市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的,可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但只能参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总量: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授予的股权总量,应结合上市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薪酬结构及中长期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合理确定《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在达到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一半以上、薪酬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要求之后,要进一步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健全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1,考核方式:业绩考核指标应包含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等综合性指标,反映公司赢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等成长性指标,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2.授予、行权业绩水平;3、特殊企业业绩水平设定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1.实施公司条件;2.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约束:限制性股票激励的重点应限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财务部 文件部门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2/3)证监会文件《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试点意见》(2014年6月)资金与股票来源:资金来源为员工的合法薪酬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股票来源为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购买,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自愿赠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持股期阻与总量: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指导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激励对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股票总数: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如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部门国家层面的股权激励政策解读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3/3)文件部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股权激励有关备忘景1号》(2008年3月)《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2008年3月)•提取奖励基金问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如分权授予:一次授予、分期授予•行权指标设定问题;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不低于历史水平•授予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须明确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授予日期或授予日的确定方式、等待期或锁定期的起止月•激励对象资格问题: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股东大会投票方式问题•激励对象问题•股权激励与重大事件间隔期问题•股份来源问题•其他问题;考核问题: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关联董事回避问题:董事会表决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关联董事应予回避;预留股问题: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意见》主要内容(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探析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探析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中国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和内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经济的发展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竞争压力,传统的国有企业面临着效率低下、创新不足、资源浪费等诸多问题。
为了推动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应运而生。
其核心是通过引入非国有资本,改变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实现国企的多元化和市场化经营。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将有利于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企业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更好地融入市场经济体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国家效益的统一。
二、员工持股的基本模式与发展现状员工持股是指通过资本市场、企业内部配股或其他方式,让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和风险。
员工持股可以分为全员持股、骨干员工持股和核心员工持股等不同形式。
全员持股是指所有员工都可以持有企业股份,共同分享企业经营成果;骨干员工持股是指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让骨干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并给予相应的权益;核心员工持股则是指公司通过配股等方式,让核心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直接参与企业治理和决策。
不同的员工持股模式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发展阶段进行选择,旨在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1. 对国企的影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到国有企业的转制和转变发展模式,引入非国有资本,改变企业的所有制结构,对国企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通过员工持股,国有企业可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竞争力,推动企业实现转型升级,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利于实现国企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稳定。
员工持股有助于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提高员工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员工持股可以让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分享企业的成长和发展,增加员工的财富积累和收入来源,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激发员工的创业热情和工作动力,有利于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质量。
浅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股权管理模式
浅谈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股权管理模式[摘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针对国企进行股份多元化改革,以提升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提升员工工作积极性。
员工持股作为股份多元化改革的措施之一,能够显著提升企业创造价值额能力,激发企业内生活力,所以本文阐述混改背景下员工持股内涵,确定员工持股的定位,并探讨具体的股权管理模式。
[关键词]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股权管理一、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界定及理论逻辑(一)混合所有制背景下员工持股内涵界定1、员工持股内涵员工以持股形式享有企业部分所有权和未来收益权的分享权益及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权益,称为员工持股,其属于长期激励制度。
员工不仅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
员工持股要求必须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多数员工都可参与,主要以第三方机构代员工行使股权,并具备长期激励性特点。
2、员工持股与内部职工持股区别上世纪八十年代的内部员工持股是现代员工持股的雏形,该阶段侧重筹资资金、改制及提升经营绩效,忽略长期激励性、股权多元化及重新分配社会财富。
员工持股与内部职工持股在实施目的上存在差异,上世纪末的内部职工持股受“法人化”与“社会化”影响,频繁出现抛售股票情况,难以发挥长期激励作用;而完善的员工持股则是将员工收益和企业效益及个人努力密切关联,通过体现员工主人翁的方式有效提升员工凝聚力,激发企业活力。
员工持股与内部职工持股持股在实施的形式上存在差异,上世纪末的内部职工持股以集体所有制或者直接由公有制改为私有制为主,职工持有的股份可以终身持有,也可以随时抛售;而员工持股设定了在岗持股,离岗退股条件,且对持有股份的流转约定了限制性条件,从而使员工持股成为一种激励手段和未来收益分配手段,而非仅仅是财产权益。
3、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持股区别管理层持股针对管理层及核心员工,人员较少,存在“阶层”、“特权”等问题,而员工持股则强调大部分普通员工持有相对平等的股权,侧重体现公平合法前提下的激励相容。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一、背景介绍。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激励机制,旨在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股东,激发其对公司业绩和股价的关注,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从而提高公司整体绩效。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对于公司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制定一些指导意见,以便顺利推进该计划。
二、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是激励员工,提高公司整体绩效。
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可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激发其对公司业绩的关注,从而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同时,员工持股计划也有助于稳定员工队伍,减少员工流失,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步骤。
1. 确定计划对象,确定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的核心员工,如高管、技术人员等。
2. 制定股权激励政策,制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政策,包括股权激励的比例、期限、解锁条件等。
3. 激励方案的设计,设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方案,包括股权激励的方式、数量、价格等。
4. 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能够顺利进行。
5. 宣传和培训,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计划的意义和具体操作流程。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控制。
1. 股权激励的风险,股权激励可能会导致公司股东利益的分散化,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执行效果。
2. 激励政策的风险,激励政策的不合理性可能会导致员工的不满和流失,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和发展。
3. 公司治理结构的风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可能会引发公司内部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评估和调整。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需要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其能够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评估的内容包括计划的执行情况、员工的参与意愿、股价的变化等,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六、结语。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对于公司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并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计划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践与评析
业绩效、企业投资、企业创新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制度 了发改委《关于 2016 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
优势,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员工持股本质上是对企 见》,确定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业剩余价值的一种分配行为,推动“企业—员工”构 支持地方国企因地制宜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
建利益共同体,共享企业的剩余价值。然而国内也有 2016 年 8 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印发《关
部分研究表明,员工持股对企业业绩的积极影响不可 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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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院 RESEARCH INSTITUTE
①功能保障类企业独特优势市场化的模式研究 ②探索新形势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施路径 ③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实践与评析 ④国有企业要准确把握增强核心功能建设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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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国 资 State-Owned Assets of Shanghai 总第283期
试点企业今后的人才激励,以满足企业人员规模和业 家安全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务发展、员工职级晋升及人才引进的需求。
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和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等领域
(三)加强员工股权管理
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
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
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2015 年 9 月,党中央、
一、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背景
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员工持股最早由美国提出,员工通过资本获得收入, 的指导意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要求“试
分享资本收益的所有权;因其对企业劳动生产率、企 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2016 年 3 月,国务院批转
员工持股方案
员工持股方案一、有关政策规定1、《有关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旳意见》,2023年6月要点:(1)重要采用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保证国有资本处在控股地位。
(2)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奉献占比较高旳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如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3)员工范围。
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旳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4)员工出资。
员工入股应重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
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旳,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5)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免费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6)入股价格。
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立案旳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7)持股比例。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总股本旳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企业总股本旳1%。
(8)股权构造。
实行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旳34%。
(9)持股方式。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合作制企业、企业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10)股权管理主体。
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置对应机构进行管理。
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
全文见附件12、《江苏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措施》,1999年7月要点:(1)合用于国有企业改制设置旳股份有限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
(2)职工股份可由职工本人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置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持有。
(3)内部职工持股数额,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职工出资能力确定。
容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最新版】目录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与意义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背景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流程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五、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正文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与意义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指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股票,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
在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旨在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激发企业活力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背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了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随后,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为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时代。
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流程1.制定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员工持股计划,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票来源、持股期限等。
2.审批与备案:企业应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给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按照审批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股票,并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与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作。
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以上海港务集团为例,作为地方国有企业,在鼓励政策相继出台之后,上港集团身先士卒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
高管入股金额非常大,动不动就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比如中金珠宝公司的老总入股 1400 多万,东航物流的老总入股 3200 万。
然后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高管拿的就是原始股。
五、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尽管员工持股计划在国有企业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度不高、持股比例不合理、股票来源不明确等。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全文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全文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多年来,一批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治理机制和监管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有许多国有企业为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正在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
当前,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需要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夯实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微观基础。
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坚决防止因监管不到位、改革不彻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引资本与转机制结合起来,把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探索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完善制度,保护产权。
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切实保护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出资人的产权权益,调动各类资本参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积极性。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探析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探析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国有企业逐渐进入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阶段,而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的实施,旨在通过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心,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和员工共赢。
本文将就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员工持股进行探析。
一、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源自201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推动国有企业“混改”试点。
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增强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了“鼓励国有企业引入有竞争力的战略投资者,实现持股混合”“鼓励员工持股,扩大内部股东的积极性”等针对国企改革的举措。
2015年8月,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
201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并提出要抓好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研究制定员工持股的实施方案。
1. 能够优化企业管理架构,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质上是对国企治理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引入其他所有制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帮助国企在补齐经营、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短板、提升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
通过员工持股,能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责任心,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核心竞争力。
2. 能够提高国企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国企改革的深入,强化市场化机制和竞争意识势在必行。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引入其他所有制的人才和资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而员工作为企业的主体,通过持股参与管理,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运营状况,提供切实有效的建议和意见,增强企业的灵活性和应变能力。
3. 能够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
员工持股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企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进而实现企业和员工互利共赢。
通过员工持股,能够让员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增强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意识。
17288214_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37调研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指导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其中,作为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之一,实施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分配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2017年10月,四川交投实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一家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新能源公司),成功获得四川省国资委批准成为省属4家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之一。
本文以该新能源公司在员工持股方面的探索为例,尝试探讨当前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现状及实践路径。
员工持股改革基本情况一是采取增资扩股的形式引入员工持股;二是持股员工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三是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其中可以包括部分预留股权,为后期新进入员工及职务调整员工预留;四是员工出资必须一次性缴纳;五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所有持股员工均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员工持股探索与实践的思考自实施员工持股改革以来,该新能源公司通过成立专项工作推进组,制订《员工持股实施方案》,完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各类报批报审等方式,落实相关改革工作。
在此过程中,呈现出几个特点。
改革对试点企业标准要求较高。
从企业分类来说,要求公司市场化程度高。
交投新能源公司主营业务为LNG 加注站运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等业务均处于充分市场竞争行业和领域。
从公司股权结构来说,要求公司股权结构合理。
交投新能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第三大股东均为国有企业,是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民营股东按持股比例在董事会中拥有一定的董事席位,股权结构清晰、合理。
从公司管理要求来看,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
交投新能源公司本身就是市场化竞争性企业,已初步完成了“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了劳动、人事、分配方面的市场化机制。
广东省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实施细则
广东省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实施细则广东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具体实施是怎么实施的呢?下文是x收集的广东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广东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实施细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xx〕133号),为规范广东省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确定试点企业的申报、审核相关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试点企业员工持股的积极导向作用。
(一)完善约束激励机制。
入股员工应与企业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企业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二)分级管理。
省、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及试点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职责。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省属企业试点工作的申报,各省直机关负责组织所监管省属企业试点工作的申报及初步审核,各地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市属企业试点工作的申报及初步审核。
(三)市场化运作。
坚持增量引入,员工持股应采取增资扩股等方式,员工自愿入股,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国有企业试点工作,首批试点企业5—10户。
试点企业成熟一户开展一户,实施过程中如有企业退出试点,可按照本细则增补新的试点企业。
计划单列市的试点企业工作实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省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xx〕33号)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试点企业条件第五条试点企业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如下:(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发展基础好、有一定规模和市场地位、市场前景良好、具备相应的竞争能力的商业类企业。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问题分析
时代金融56时代金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问题分析摘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的必然要求,员工持股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其对于国企改革和混合制经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然而在目前阶段,员工持股制度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恶意侵吞国有资产等风险,本文针对相关现状和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员工持股制度 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刘勇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十五届四中全会就已经提出要对国有制大型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经营改革。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根据当前时代特征和当下国情做出的重要决策,也符合新常态的经济规律和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影响力。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加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实现高运营收益;同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有助于政企分离,帮助不同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
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员工持股计划在国企改革中能更好地激励员工积极性,为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提供途径。
员工持股在提高员工积极性的同时也能提高员工收入,带动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经济绩效潜力。
另一方面,员工持股有助于所有制改革,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有很大作用,有助于劳资关系的缓解。
二、员工持股的发展历史与理论(一)发展历史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最早出现在19世纪80年代,历经40年发展,最初采取的是小范围试点,员工持股在企业股份制改革里面的主要作用是筹集内部资金,帮助企业扩大发展规模;随后,从90年代开始,员工持股制度开始大规模的实施,各类相关意见和法规的出台,为员工持股的大规模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进入90年代后期,由于在员工持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员工倒买倒卖侵吞国有资产,权力股、关系股等不合规股权买卖,操作不规范等相关问题,员工持股制度在1998年被证监会叫停;2013年国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制度重新启用,寄希望员工持股制度能够帮助推进国企改革、缓解劳资纠纷、有效分配剩余价值。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员工持股问题探究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员工持股问题探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越来越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国有企业的规范化、市场化、法制化和现代化。
在改革的过程中,涉及到国有企业的很多问题,其中员工持股问题是属于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背景出发,结合员工持股的概念和现状,探究员工持股在改革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有经济成为了中国经济的主体。
但是,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管理混乱、效益下降、企业文化缺失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开始了国有企业改革,从而引入了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指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实现合作发展,共同经营并分享利润。
这种企业形态可以让国有企业得到市场化管理,提高竞争力和创新力。
此外,混改还可以带动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国家财政和社会福利做出贡献。
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仅可以维护国家的利益,还可以推动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员工持股的概念和现状:员工持股是指员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成为公司的股东。
这种股票的购置是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一种约定,员工可以通过股票获得公司的分红和股价上涨等福利,还可以透过议案表达对公司治理的意见。
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员工持股已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许多国企通过员工持股制度,鼓励员工的创新和创造力,提高员工的参与感和责任感,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和企业文化建设。
此外,员工持股还可以为员工提供更高的工资待遇,增加员工的收入来源。
存在的问题:虽然员工持股带来很多好处,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员工持股在操作上较为复杂。
由于员工种类不同、利益分配不均等原因,如何实施员工持股制度,要求政府和公司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技能,这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一个难题。
其次,员工持股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由于员工持股会进一步扩大企业内部的控制组别,可能会对公司的治理造成不同的影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4•【文号】国资发改革[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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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解读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和推出背景1、什么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指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员工意愿,合法使公司员工取得公司股票或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一种制度安排。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有利于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出背景(1)在推进国企改革的大环境下,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推出员工持股的大环境基本成熟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了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等要求,为员工持股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2016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2)《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首次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试点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试点意见》。
二、国有控股混合制企业员工持股主要内容分析1、员工持股试点企业范围员工持股试点范围仅包括中央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和省级国有企业一级以下子企业,即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其二级子企业、省级国有一级企业因其复杂性特性具备操作难度暂不开展试点,主要的原因在于:(1)企业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管理层级多、业务种类多;(2)大部分属于国有独资且主要职能为资本管控而非具体经营;(3)不少企业经营业务涉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2、员工持股试点企业条件试点意见规定,员工持股试点企业需要符合如下条件:(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同时,试点意见规定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企业及院所员工持股如下:(1)转制科研院所;(2)高新技术企业;(3)科技服务型企业。
上述规定表明,试点企业行业主要为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即商业一类国企(需要剔除金融、文化行业,主要集中在家用电器、汽车、纺织服装、食品饮料、机械设备、TMT、农业、医药等行业),并没有提到“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商业二类)”。
另外,改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科技服务业领域国企的员工持股获得特别支持。
3、持股员工范围参与持股员工范围要求:(1)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3)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4)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上述规定表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核心岗位员工持股”,而并非全部员工持股,并且需要根据岗位绩效动态调整。
“核心岗位员工持股”操作性较强,能够起到有效激励效果。
4、员工出资方式出资方式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
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5、员工持股的股票/股份来源及持股规模试点意见规定,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且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
但试点意见并未限制试点企业通过存量股份转让,以及二级市场购买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等方式进行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遵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即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6、员工入股价格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目前证监会规定了几种方式: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是按照市场价格或相应的定增价格。
7、保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试点意见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8、持股方式根据试点意见规定,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
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对于拟上市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持股员工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后,公司股东人数合计不超过200人;实施员工持股后,需保持公司股权清晰明确。
9、员工持股的管理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
10、员工持股锁定期及流转根据试点意见,员工持股锁定期及股权流转遵循如下规定:(1)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2)锁定期满后,董事、高管每年可转让股份不高于所持股份25%。
(3)员工离开本公司,应12月内内部转让所持股份。
如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11、股权分红根据试点意见,试点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上述规定表明,试点企业既要关注员工激励程度,也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控股混合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主要流程1、试点企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3、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4、地方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央试点企业的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还需要遵照《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四、投行业务机会我们认为的业务机会有:(1)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特别是改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和科技服务业领域的国企,引入员工持股并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增发实现员工持股;(3)试点企业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及后续资本运作方案所产生的财务顾问机会。
根据试点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分别选择5-10户企业,国务院国资委可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
建议项目组优先选择国企改革进度较快的区域、商业一类企业较多的区域(典型的是上海、广东、山东、浙江等)进行项目拓展。
五、符合员工持股试点条件的国企相关上市公司根据试点意见,因国务院国资委从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中选择10户企业,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别选择5-10户企业,故本次国有控股混合制企业试点员工持股主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级以下子企业,因此本次主要筛选符合员工持股试点条件的地方国企相关上市公司。
本文筛选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级以下子企业、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国有第一大股东持股34%以上,公司PB大于1倍,PE(TTM)低于100倍(注:PE过高不利于员工持股)。
具体情况如下:注:统计表数据基于2016年8月23日收盘价投资银行总部研究拓展部201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