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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关于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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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w_0926_《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doc6)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并于9月25日以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文印发。
其全文如下: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二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的调度、运行、检修、保卫等部门全天24小时值班,负责电网的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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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全文如下: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二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的调度、运行、检修、保卫等部门全天24小时值班,负责电网的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
第五条公司系统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机构,针对特定的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灾害,成立防汛、抗震救灾、防止非典、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研究领导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 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7日国务院第599号令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颁布日期】2011-07-07【实施日期】2011-09-01【标题】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电监会20110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20031031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电各分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为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即日起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重大灾害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电网事故规定抄送:公安部。
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3年9月26日印发附件: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三章技术保障第四章事故调查第五章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二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电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电网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一、预防安全事故规定:1. 生产现场安全防护措施:a. 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操作规程;b. 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员工能够清晰识别危险区域;c. 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d. 定期维修和检查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e. 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负责监督和检查生产场所的安全情况。
2. 员工培训和教育:a.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应急反应能力;b. 强调员工的个人安全责任,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c. 提供详细的操作手册和安全流程指引,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相关安全知识;d. 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并及时反馈和解决问题。
3. 安全巡检和检测:a. 建立定期的安全巡检制度,对生产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安全隐患;b. 配备先进的安全检测设备,如火灾报警器、烟雾探测器等,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c. 定期抽查员工安全操作和装备使用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应急处理规定:1. 应急组织与指挥:a. 成立应急指挥部,设立应急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责任;b.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流程;c. 建立应急信息报告系统,确保及时获取和传递信息。
2. 应急演练:a.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模拟各种紧急情况,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b. 分析演练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 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a. 配备充足、安全可靠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如灭火器、通讯设备等;b. 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紧急医疗用品、安全防护用品等。
4. 伤亡事故处理:a. 在发生伤亡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抢救工作;b. 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并保证伤者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c. 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详细调查事故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过以上预防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理的规定,电网公司可以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最大程度地保障员工和设备的安全。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法规标题】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字号】令第599号∙【颁布时间】2011-7-7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文号】国家电网工[2004]26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电网工[2004]264号)公司系统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电网建设分公司、安能建设总公司、河南国网宝泉抽水蓄能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公司:根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现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请按照文件规定建立事故应急处理机构,按管理层次分别将机构和人员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建立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电力工程建设安全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分管工程和安全的副总经理任副总指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为该小组工作成员。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在工程建设部,工程建设部主任为负责人,质量安全处全员为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成立后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及日常办公机构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通知所属各网、省公司及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
第四条各网、省公司及电网建设分公司参照公司本部的模式,成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其所属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并将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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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
规定》
为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行规定》,并于9月25日以国家电网生〔2003〕389号文印发。
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暂
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网大面积停电、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要用户停电、重大人员伤亡、水电厂大坝垮塌等重特
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二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分别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企业第一行政正职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由企业其他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信联系方式报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备案。
第三条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指挥本企业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企业事故应急处
理预案;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四条公司系统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的调度、运行、检修、保卫等部门全天24小时值班,负责电网的安全运行、事故处理及抢修,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理反应机制。
第五条公司系统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机构,针对特定的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灾害,成立防汛、抗震救灾、防止非典、突发事件处置等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研究领导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
第六条各级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在发生电网事故时,各级运行值班员应当立即向本网值班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况,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命令
进行事故处理。
在电网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值班调度员、运行值班员进行事故处理。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各网省公司、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结合生产管辖范围和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分层次组织制定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一)电网大面积停电;
(二)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
(三)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
(四)重要用户停电;
(五)重大人员伤亡;
(六)水电厂大坝垮塌;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有严重危沪或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设备事故或停电事故。
除上述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由各网省公司、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输变电、供电、发电企业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
第八条公司系统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应将并网发电厂与用户作为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考虑,提出并落实相关的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第九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理的需要,国家电网公司应急处理指挥部宣布公司系统处于应急处理紧急状态,统一指挥和调度公司系统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并视情况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系统各级应急处理指挥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主要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
府,并视情况请求上级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处理的全过程,结合事故类型和事故规律,制定并落实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预防性措施,限制事故影响范围及防止事故扩大的紧急控制措施,以及减少事故损失并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的恢复控制措施。
第十二条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综合考虑电网薄弱环节、运行突出问题、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外力破坏、季节性事故特点等各方面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大电网事故的处理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反事故演习,并要求并网发电厂参加。
第十三条并网发电厂要积极配合电网落实事故处理预案;要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及厂用电事故处理预案,并结合预案组织运行人员定期开展反事故演习;要合理安排厂用电方式,确保厂用电安全可靠。
对涉及电网安全的机组保护(如失磁保护,低压、低频解列保护)的定值以及调速系统、励磁系统的控制参数,均要符合电网的技术要求。
配置在发电厂的安全自动装置,必须按电网调度指令正确投入。
第十四条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要按照稳定导则要求,合理制定电网低频、低压减载方案,配置足够的减负荷容量,并定期开展实测工作;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要求,落实必要的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措施,防止电网失去稳定导致崩溃。
第十五条为了防止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运行管理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电网恢复控制研究,充分掌握系统内各类机组的启动特性和响应速度,利用现代分析和计算工具研究电网恢复过程中的各类技术问题,统筹考虑系统恢复
方案和恢复策略,组织编制适合本网实际的电网黑启动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各区域电网都应组织开展局部电网黑启动试验,检查黑启动机组的启动特性、响应速度和对电网提供启动电源的能力。
第十六条为了防止地震、台风、洪水、暴风雪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和电网大面积瘫痪,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常备的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并结合气候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抢险演习,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要落实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控制装置的技术监督和管理工作,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控制装置运行可靠、动作正确,严防因继电保护误动、拒动导致发生连锁反应和大面积停电事故;要加强通信、信息及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确保通信、信息系统畅通,信息准确,事故处理及时。
第十七条为了防止重要变电站、发电厂全停事故,公司系统各单位要组织开展防止500kV直流换流站、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220kV枢纽变电站、重要发电厂全停事故
工作,提出一、二次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继电保护配置的反事故措施要求,制定预防变电站、换流站、发电厂全停的事故处理预案,并印发相关单位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各类重要用户的保电措施。
对重要用户至少要求提供两路独立的外供电源。
对矿井、医院、地铁、机场、金融、通讯中心、新闻单位、党政机关、高层建筑等特别重要用户,用户必须备有保安电源,并定期对其进行启动试验检查。
在重大政治事件时期、电网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等情况下,要会同用户制定并落实临时保电方案,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为了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对存有或使用化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锅炉压力容器以及进行重大施工作业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危险源隔离、消防设施、医疗救护等各方面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第二十条为了防止水电厂大坝垮塌,公司系统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电力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在发生重大险情时,要立即向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国家电网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公司系统外特大安全事故时,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地方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
挥,按照地方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同时要尽快组织排除电网险情,修复受损设施,恢复灾区供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