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_杨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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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2期总第328期前沿
Forward Position No.22013Sum No.328
法理学的学科定位及教科书体系
杨知文(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与部门法学相比,法理学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在与法律实践的关系上,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
,理应体现出能够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从知识和理论传统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阐释涵盖了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法理学课程与教科书体系应基于对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其内容基本构成的认识编排。[关键词]法理学;学科定位;教科书体系[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13)02-0071-03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财经学院校级教改课题《高等学校课程考核科学化研究》(项目编号:JK201120)。[作者简介]杨知文(1982—
),男,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本文曾提交浙江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全
国“法理学学科定位与教科书体系”青年论坛(2012年11月25日·杭州)讨论。
在法学体系中,法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而且被认为具有独特地位。在大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法理学也被视为法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然而,从中国既有法学专业学
科格局以及现实教学状况来看,法理学何为,法理学何有,法理学何用等问题广泛地笼罩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多个方面。在这种背景下,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以及课程改革等议题一时间成为中国法学领域一个焦点甚至难点问题。笔者认为,法理学学科定位及包括教科书体系建设在内的课程改革,实际上内含了三个层面的研讨题域: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关系,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关系,法理学自身维度及相互关系。是故,对这三个层面问题做出怎样的厘定就关涉着法理学如何被定位以及如何进行相应的学科内容编排。
一、法理学—
——部门法学: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学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法学从其他学科中逐渐分离的历史,也是法学自身内部不同学科不断分化的历史。尽管如此,从总体上看,虽然现代法学体系已经越来越细化,但是所有已分化出来的法学学科共享着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回答什么是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与各个部门法学不同,法理学的特殊性就在于它侧重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即从一般原理层面上回答什么是法律的问题。美国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中指出,法理学是“对所谓法律的社会现象进行的最
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层面的分析。”[1]如此,法理学的目标就是要揭示法律的一般原理,并以此与以各个法律部
门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相对应。在这个意义上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基本问题,其旨趣在于揭示法律现象中蕴含的一般原理,因此法理学具有很强的‘形而上’的思辩特点,常常被人们称之为法律哲学。
”[2]关于法律的一般原理,主要是指有关法律现象的一般性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规律或基础性道理。法理学就是要阐释法律的一般的原理,如若不鲜明地强调这一点,法理学难免就会被不自觉地偷换为部门法学的理论,作为这种情况在大学法理学课程实践中的表现之一就是,法理学的知识体系与后续的部门法学存在大量的知识重合。应当指出的是,强调法理学研究法律问题的一般性,需要进一步厘定一般性的意义所指。与一般性的原理相对应的是特殊性的、个别化领域的问题,后者是各部门法学要致力于考察的对象。在这里,研究一般性的原理与研究的角度关联性不大,不同的学科也可以有相同的研究角度,所以,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不应该笼统地被界定为就是对法律现象从宏观的、抽象的角度进行研究。例如,在我国现有的法理学教材中就这样的表述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它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
象。”[3]笔者认为,这种表述显然没表达出其欲阐述的意义,反而给人带来了误解。因为,法理学除了对法律进行整体的、宏观的研究与阐释,也从微观的、具体的角度阐释法律问题,关键在于其阐述的是一般性原理。这些年,中国法理学界对法律问题的微观论证风格的兴起,以及所谓的“具体法理学”概念的出现,都是对相当长时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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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大叙事”般地法理学研究的超越。当然,法理学从微观或具体视角关注法律现象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3]16思考和回答其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铸就了法理学较强的理论性特点,在这一点上,基本的观点是,“法理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理论法学,是理论法学的主干,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理论基础的作用”[4],或者说,“在所有的法学学科中,法理学是理论性、思想性最为突出的学科,它是法学的智慧之学。”[3]16这是法理学目前在中国既有法学体系中的基本定位,也是我们以之区别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在研究目标和旨趣关注方面具有相异性的一般表述。笔者认为,这种定位如若能够凸显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功能还是要仰赖于法理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原理这个根本特点。按照德国法学家魏德士的说法,“将历史的研究和经验进行谨慎地、探索性地并不断自我纠正地一般化”,将这种一般化称作理论。[5]正是法理学的这种一般化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属性,法理学是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基础学科,是所有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
二、法理学———
法律实践: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
法理学“形而上”特点体现了法理学对法律基本问题的一般性反思,哲理性、思辨性是法理学的特色,特别是在对法的本体、法的价值等问题的阐释方面法理学都体现了较强的“玄思”取向。法理学的这种情况使其长期留给人们一种印象,即法理学不提供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例如,有法理学教材就认为“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抽象的、基础的理论。”[3]16如此,法理学因其不具备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而在中国语境中颇受非议。所以,讨论法理学的学科定位以及法理学知识体系必须考量以下问题,即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关系如何。对于这个问题,数年以来在中国兴起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已经做出了回应,特别是“司法定向的法理学”概念的提出更是让法理学的功能和意义发生了转向。据笔者判断,陈金钊教授主编的《法理学》(北大版2002年)是国内第一部系统地以法律实践为取向编排和撰写法理学问题的教材,该书还对法理学回应司法实践的能力问题做了说明。[6]与一般性的对法律问题的形而上的哲理思辨相比,这种“司法定向的法理学”更关注研究法官的工作、行为和裁判,试图通过更为细致的讨论,为法官适用法律寻找到保证统一性、安定性和公正性的方法论技术和哲学解释的根据。[7]从中国近些年来法理学研究情况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一般性原理的研究已经历了一场可称为“返回法的形而下”的运动。[8]
在法理学与法律实践关系问题上,法理学应当关注并回应法律实践大概是没有人反对的,法理学理应回应法律实践,法理学知识体系与学科建设也理应体现出其能够回应法律实践的能力。实际上,“在西方法治国家,法理学与时俱进,它与法律实践的困惑与进步同在,它总是理解与解释着不断出现与法律实践的困惑并为之提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它的发展也总是显然标志着法律实践的不断进步。”[9]在这种背景下,在西方法理学知识构成中,关于法律适用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法律适用方法、法律规范解释、法律漏洞填补技术以及法律推理等是关注实践的法理学研究所不能背离或跳过的。对于这个问题,魏德士说,对智慧的爱(哲学)要以观察和认知(理论)为前提,“法理学要认知与表达法本身及其在各个法律系统中的实际作用过程。法理学的目的在于对具体的法律职业问题领域、法的因果关系及其效力进行论证,法理学注重的是对法律思维的描述。”[5]8
当然,主张法理学应当“返回法的形而下”并不意味着法理学要完全转向对法律问题形而下的阐述,就总体的法理学定位而言,这个命题所倡导的应该是,法理学要同时具备形而上和形而下的性质,法理学不只是对法律问题的形而上的研讨,而且要适时偏好“形而下”的经验实用。既然实际生活中理论和实践不是分离的,那么法理学两种趋向的特性应当同时具备,如此法理学才不会出现严重的功能失灵与歧途现象。法理学是生动活泼的知识体系,它不仅要注重法律的一般的抽象性理论,还要以具体的法律实践为依托回答法律运行场合的关于法律的问题,关注和回应特定时空场景下法律调整的需要和特点,关注其中存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所以,就现有认识水平来看,法理学应该是形而上与形而下的有机统一:对法律的基本问题不进行哲理上的理性反思就称不上法理学,而缺乏实证法律材料脱离法律实践的法理学也只能是悬于半空中的思辨,这种失去了形而下的法理学只会是抽象的论理体系,甚或退化为概念、范畴或命题的自我推演。
三、法理学的基本构成:法律现象的法理之维
作为对法律现象进行综合性和全面性研究的理论学科,法理学不是只站在一个角度、运用一种方法,而是多角度地运用多种方法阐释法律现象的一般原理。从法理学知识和理论传统来看,法理学对法律现象的把握与论述涵盖了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价值、规范与事实就是关于法律现象的三个基本的法理之维。我们知道,在人类法律思想传统中,自然法学侧重法的价值判断,分析法学注重法的规范分析,社会法学强调法的事实性质,从而形成各自的基本特征。[10]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往往包括了价值、规范或事实的维度,从每一个维度出发都可以发展成法理学的一个学派,建构出一种一定维度下的法理学知识与理论体系。然而,以今天的视域来看,法理学显然已经是价值、规范和事实三个维度兼顾的学科体系。
“法理学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要系统地观察、思维与验证法的全部,以获得可被证明(可反驳)认识。”[5]13法理学不仅要以法教义学的形式分析法律渊源、法律规范、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结构等问题,而且要探求正确和公正的法即法的正当性问题,不仅如此,作为对生活中特定事物经验观察的总结,法理学涉及到如何看待法律规范与社会的相互影响问题。所以,法理学在聚焦地探索“什么是法律”这个核心问题上,在对这个有关法的根本问题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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