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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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0828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一售票或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四有赞助或捐助的;五以演出吸引顾客和观众、为其他经营活动服务的;六以其他经营方式组织演出的;第三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以审美欣赏为目的的文化艺术的现场表演活动;第四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单位、演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演出经营与行政管理应当分开;第二章演出单位第五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从事各类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第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从事演出活动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代理等服务的经营单位;第八条演出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符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演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获得高级职称,无故意犯罪的刑事处罚记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有高中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以上职称;第九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章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宗旨;二名称和住所;三经济性质;四注册资本数额及来源;五经营范围;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九劳动用工及收入分配制度;十章程修改程序;十一终止程序;十二其他事项;第十条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必须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和5人以上的演职员,演员应当通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的业务考试或考核;第十一条条例所指国家核拨经费的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投资兴办的文艺表演团体;其名称由审批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并受法律保护;上述团体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申领演出证应当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售票窗口和服务人员;新建、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营业性演出场所转营其他业务,应当向原发证发照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第十三条演出经纪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三类: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签订引进或派出演出合同并经营其演出活动;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引进的演出活动;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限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一类和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第十四条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5人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是经文化部认定有对外文化交流业务的国有经济单位,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有外汇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财会人员,经营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2年以上,并业绩良好的;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是国有经济单位,有5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1年以上,并业绩良好的;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第十五条经营业绩良好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可以申请在本场所内经营与其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组台演出的经纪资格,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其中经营涉外演出的,按照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或其他综合性企业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兼营演出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负责演出业务,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央各部门含部队、文化部直属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审批发证;除前款外,设立一类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审批,经批准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演出证;设立二类和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文化部备案;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发证;第三章演员个人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演员个人包括:一以演出为职业、无固定工作单位的个体演员;二文艺表演团体和专业艺术院校系中临时以个人身份参加本单位以外演出活动的演职员以下简称在职演员;三除一、二款外,其他单位人员兼职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业余演员;第十九条演员个人申领演出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周岁杂技演员可放宽至14周岁;二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个体和业余演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个体演员演出证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核发;个体演员到户籍所在地之外暂住6个月以上并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出具异地办证证明,到暂住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不得两地重复办证;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演员户籍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在职演员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所在单位的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证;第二十二条业余演员申领演出证,应当经所在单位批准,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发给演出证:一被文艺表演团体开除未满一年的;二被文化行政部门禁演尚未解禁的;三道德品德极端败坏引起社会公愤的;四被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演出证未满一年的;五吸毒、被强制戒毒结束未满一年的;第四章合同规则第二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间应当签订演出合同;非演出经纪机构委托人需要举办组台演出或涉外演出的,应当与演出经纪机构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第二十五条订立演出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经过审批的演出活动,其演出活动获得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审批机关应当责成当事人限期修改,不修改的不予批准;变更经批准的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批;第二十六条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应当与所邀请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业余演员签订演出合同;第二十七条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邀请在职演员演出的,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第二十八条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以下简称涉外演出,应当由一类演出经纪机构与所邀单位、个人签订演出合同;第二十九条演出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演出活动名称;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及主要演职员;三演出节目内容;四演出日期、地点、场所和场次;五演出票价及售票方式;六价款或酬金及支付方式;七演出收支结算方式;八演职员食宿、交通安排和各种附带费用;九违约责任;十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十二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当事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涉外演出合同还应当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使用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第三十条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委托人拟邀请的文艺表演团体的名称或个人姓名、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主要节目、演出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二委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应当承担的费用;三代理的有效期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四违约责任;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提供市场的行情、演出方情况等经营信息;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可以参加签订演出合同的谈判;但不得自行对演出方作出对合同条款的承诺、变更或废除已达成的演出合同;第三十二条受托人根据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与演出方签订演出合同,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送交委托人;受托人对演出方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进展情况;委托人与受托人联合与演出方或其代理人签订演出合同的,应当分别载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共同作为一个签约方;第三十三条演出经纪机构主办、承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办理与演出有关的各项报批手续;二安排节目内容;三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四支付演职员演出费、场租费;五依法缴纳或代扣代缴有关税费;其中一类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涉外演出时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入出境手续、支付引进或派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费、巡回演出的全程联络以及节目安排;第三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的门票是演出单位与观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形式;观众购票有权索取票券,票郑是观众依法获得补偿的凭证,但是票面上注明工作票和赠票的除外;观众应当凭票观看演出,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禁止伪造、加价倒卖演出门票;第五章演出管理第三十五条演出经纪机构申办组台演出,应当向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文件:一演出申请书;二演出合同意向书;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四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第三十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办涉外营业性演出的,由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报文化部审批,并提供以下文件:一演出申请书;二演出合同意向书中外文文本;三演出节目内容材料和节目录像带;四外方文艺表演团体及演职人员名单、艺术水平和资信情况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还应当提供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函;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的,接待其演出的演出场所或演出经纪机构应当于演出前10日将演出节目资料和演出广告稿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第三十八条除前条外,其他文艺表演团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演出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毗连县市的文艺表演团体往来演出的,由相关县市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同时分别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邀请其他演出单位在职演员参加演出的,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其中属营业性演出及拍摄电影、电视节目的,应当与其单位签订演出合同;第四十条在职演员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任何演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其中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持演出证经所在单位审批盖章后,由邀请其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个体、业余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由邀请其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演出证上盖章;按合同约定在固定场所连续演出一段时间的,按一次演出活动办理;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所属文艺表演团体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临时合作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可以委托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也可以由文艺表演团体自行组织,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审批;第四十三条专业艺术院校经批准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艺术专业人员到本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临时需要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承办,按规定程序报文化部审批;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举办公益性演出活动,但需要经营广告以弥补演出资金不足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家机关不得从中提取演出收入;演出单位和国家机关利用演出活动经营广告业务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手续;第四十五条演出活动的出资单位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单位作为演出主办单位,经审批机关核准可以享有演出活动冠名权,并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演出收入分配权;第四十六条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村业余文艺表演团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演出,一年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不得发给条例规定的演出证;但其演出活动应当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营业性演出时间超过3个月或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演出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演出证;第四十七条在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等单位所属的群众性业余文艺表演团体不得举办营业性演出;艺术水平达到一定要求且确需在所在地临时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报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八条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演出时,观众和演职人员活动区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但演出节目需要的除外;第四十九条有演出经纪资格的演出场所在本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应当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五十条宾馆、饭店、商场、餐饮场所以及其他没有演出证的场所临时邀请国内演员进行伴奏、伴唱、伴舞等演出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一条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电脑网络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发布演出广告,其广告内容应当经审批该演出活动的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经文化部批准按规定应当到演出地办理具体手续的演出活动发布演出广告,其广告内容由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第五十二条需要经过审批的演出活动,应当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新闻宣传、出售门票;第五十三条文化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各项演出活动的审批申请,应当及时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五十四条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捐赠款物和广告赞助收入; 必要的成本开支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等租用费、宣传费用等;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主办单位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五条因演出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可向演出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文化行政部门提请调解,也可依照合同约定方式解决;第五十六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文化行政部门的上岗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第六章演出证管理第五十七条营业性演出单位的演出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在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演出单位可根据需要申领副本2份;演员个人演出证只有正本;演出证由文化部统一印制,并由发证机关按照文化部制定的规范要求统一填写或打印;第五十八条文化行政部门对持证单位和个人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演出单位应当按照发证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对其经营行为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具备继续经营的资格;未办理年检从事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第五十九条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申请办理变更演出证的主要事项、注销演出证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注销申请书,发证机关应将原证收回;第六十条文化行政部门吊销演出证的,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变更经营范围;除文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吊销演出证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和毁坏;第六十一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发证登记档案和发证统计制度;第七章罚则第六十二条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或取消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处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未经审查从事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场所或演出经纪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违反2次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演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演出或补办手续,单处或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组织营业性演出及拍摄电影、电视剧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演出或补办手续、罚款1000元以下的处罚;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或业余演员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涉外演出经纪机构组织涉外演出,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外交事件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暂停或取消涉外演出经营资格的处罚;涉外演出经纪机构2年内无涉外演出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其该项经营资格;第六十八条未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擅自发布演出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及有关广告管理法规处罚;伪造或加价倒卖门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第六十九条以虚假文件报批,骗取演出证和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除责令其提供真实情况外,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申领演出证条件或演出条件的,吊销演出证或撤销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条演出单位使用未经核准的名称或擅自改变名称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对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演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对按规定不办理工商登记的演出单位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第七十一条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年检不合格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缓办年检登记,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办理年检登记;不合格的,其演出证自行废止;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七十二条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未按文化行政部门的规定期限申请年检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报检并停止其经营活动;超过限期仍不报检的,视为自动停业,其演出证自行废止;文化行政部门发现使用过期、无效、伪造、篡改的演出证从事演出的,应当予以暂扣或收缴;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七十三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于在职演员和业余演员;第七十四条对演员实施禁演处罚、吊销、注销演出单位和演员个人演出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部备案;第七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对演出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演出证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第八章附则第七十六条条例第五十四条所称民间游散艺人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民间文艺表演活动、按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具备申领演出证条件的农民;第七十七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六、四十七、五十、七十六条规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可以发给临时性演出证;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制定;第七十八条演出单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10日内,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第七十九条文化部以前发布的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关于民间艺人管理工作的若干试行规定、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演员个人营业演出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及其他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证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全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0月1日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蔡武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四)项规定的文件。

【学习课件】第五章演出市场类法律法规

【学习课件】第五章演出市场类法律法规
第五章 演出市场类法律法规
2021/7/13
1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年修改)
[关键字词]营业性演出 管理条例 [文件类别]行政法规 [发布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5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 [效力状态]有效 [国家地区]中国大陆
2021/7/13
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
应当在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外商投资
2021/7/13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7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十三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 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
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021/7/13
17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
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 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 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 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 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丰富人民群众的 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鼓励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创作和演出思想性艺术性统一、 体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优秀节目,鼓励到农村、工 矿企业演出和为少年儿童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演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其他有效证明。

管理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管理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9年8月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壹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壹)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运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壹款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运营单位。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运营单位:(壹)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运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运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运营单位。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壹)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五)和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能够是下列文件之壹:(壹)中专之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壹)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五)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制定的实施细那么,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目录第47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曾经2009年8月5日文明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部长蔡武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经过以下方式为群众举行的现场文艺扮演活动:〔一〕售票或许接受资助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许团体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停止广告宣传或许产品促销的;〔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国度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运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制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合理竞争行为。

第四条文艺扮演集团是指具有«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则条件,从事文艺扮演活动的运营单位。

第五条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有«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则条件,从事以下活动的运营单位:〔一〕演出组织、制造、营销等运营活动;〔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三〕演员签约、推行、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演出场所运营单位是指具有«条例»第八条规则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效劳的运营单位。

第七条央求设立文艺扮演集团,应当向文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央求书;〔二〕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三〕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担任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员的艺术扮演才干证明;〔五〕与业务相顺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扮演才干证明,可以是以下文件之一:〔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扮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历证明;〔四〕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央求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文明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央求书;〔二〕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法定代表人或许主要担任人的身份证明;〔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历证明;〔五〕资金证明。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
(三)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身份证明;
(六)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一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营主体或者分支机构的,在取得文化部颁发的批准文件后,应当在90日内持批准文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文化部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部修订发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修订发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实施细则》遵照《条例》的立法精神,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融资渠道,壮大演出行业实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行政成本,方便广大演出经营者;进步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确保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将从事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管理范围国务院新三定”方案明确了民办演艺机构”由文化部管理。

据此,《实施细则》将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纳入演出市场管理范畴。

今后,凡是从事舞台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均应当依照《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扩大市场开放,简化审批手续(一明确了港澳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程序,为港澳资本进入内地演出市场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放宽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条件,鼓励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允许文艺院团在职演员在计划演出之外、艺术院校师生在教学之余从事营业性演出,促进演出资源的合理流动,增加演出有效供给。

(三简化演出审批手续。

《实施细则》规定: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港澳台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并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段内增加演出地的,到增加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方便演出经营者。

三、加强管理,确保演出市场规范有序(一明确了临时搭建舞台、看台工程质量的验收程序。

《实施细则》规定:凡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审核演出举办单位提交的舞台、看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确保演职人员和观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 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课件

第五章 演出市场管理类法律法规课件

4.外国人、港澳台 1)条件:除演出经纪机构外,不得举办 自行举办,可邀请外国团体个人 2)申请:非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 歌舞娱乐场所-省文化厅 台湾-文化部会同国务院 3)材料: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演员、演 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视听材料
5.安全保障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建筑、 设施、消防、照明、出口) 2)公共场所(保卫、灭火、应急、观众数 量、危险物质
8.营业性演出的管理 1)演出过程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 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 理由。观众有权退票。演出过程中,除 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 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芭蕾 舞团租借上海大剧院大剧场 举办《世界芭蕾精品》演出。 演出当晚,辽宁芭蕾舞团在 未通知上海大剧院有关部门 的情况下,未按照演出节目 单既定内容演出。不仅擅自 取消了《世界芭蕾精品》中 最后一个节目《天鹅湖》选 段,还把俄罗斯古典芭蕾舞 剧《奥贝尔》的选段,临时 改换为《堂.吉诃德》选段。
结果:被取消演出 由于时间紧急,尽管当时承办方一度希望演 唱会能够“改回原名”按时举办,但《同一首 歌》发表声明坚决要求演唱会取消,同时要求 调查事件真相。百仕辰最终只有做出退步,发 表声明正式向《同一首歌》道歉并宣布暂时取 消原定演唱会的演出,而该演唱会将以“健康 生活走进家得利”为名,在两个月内重新举办, 公司为观众办理换票手续。 另外,《同一首歌》方面还向警方报案,追 查欺骗栏目组和上海百仕辰公司的王先生,并 考虑追究其刑事责任。
3.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与审批 • 工商-注册、执照、审批
4.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变更 5.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的登记 6.外资进入

演出管理(法律法规)ppt

演出管理(法律法规)ppt

(三)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条例》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并办理有关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向所在地县 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所需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及港澳台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 管部门审批(广东省例外)。
《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外国(台湾地区)投资者可以与中国(内地) 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 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经省报文化部审批) (1)中国(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应拥有经营主导权;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 主任为中方(内地)代表,中方(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 会中居多数。 (3)中外合资、合作应当依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
试题: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门备案(判断)X (20)
2.营业性演出许可制度包括对营业性演出单位的主体资格实行许可证制度,以下对这 制度描述错误的是: A.任何单位或个人进人演出市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B.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外资进入经营;包括独资及 合资、合作经营 X
试题: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可以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的是:() A.文艺表演团体可以自行举办 B.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 C.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举办 √ D.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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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演出从开始到结束的持续时间。 ❖ 五是演出地点和场所。是指演出服务的交换场所,
主要有广场、体育场馆、剧场、娱乐场所及适合演 出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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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的四种方式
❖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
品促销的; ❖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3
二、适用范围
▪ 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 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 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 演出的含义:演出就是组织者组织演员在演出场所 把节目表演给观众欣赏的过程,在干这个过程中包 含了多种要素,共同构成演出的全部内容。
▪ 营业性演出的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为公众举 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即通过明确界定什么叫 “营业性演出”的方式,来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一、 事项: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二、审批主体: 市文广新局。
三、依据: 国务院令第 439 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6 条、第 7 条。
四、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述材料请用 A4 纸,如提供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五、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1、申请人将申办材料备齐交审批中心文广新窗口; 2、文广新局依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 证》。 六、承诺期限: 5 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窗口电话:57379087
投诉电话:57321620 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备案)
一、 事项: 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备案)。
二、主体: 市文广新局。
三、依据: 国务院令第 439 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 8 条。
四、需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证明材料;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 5、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6、卫生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7、《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备案表》(提供格式文本)。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2、申请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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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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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演出的五个要素
❖ 一是演出的组织者。可以是演出商,也可以是演出 经纪人、演出场所、演出团体本身和演出需要人。
❖ 二是演出节目形式和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单 纯剧种演出形式;二是综合剧种演出形式,即综艺 性节目演出。
❖ 三是演出受众(观众)。是演出市场中的消费者。 ❖ 四是演出时间。演出时间有两个含义,演出的开始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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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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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
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从事下列活 动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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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事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场所备案 个体演员备案 个体经纪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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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演出场所备案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演出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 取证照之日起20日内,持 上述证照和有关消防、卫 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 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县 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出具 备案证明
五、程序: 演出场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20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发放《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1、申请人将申办材料备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2、文广新局依法予以备案; 3、发放《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六、期限: 即办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1997年颁布实施的《营业性演 出管理条例》是我国演出市场 第一部国际行政法规。
2005年进行了重新修订,于7 月7日正式颁布,9月1日起施 行。同年8月30日发布《实施细 则》。
2008年再次修订,于 7月22日 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5日发布新修订《实 施细则》 ,于2009年10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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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
一、文艺表演团体的设立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 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 演员和器材设备。申请提交 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 所和从事的艺术类 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 设备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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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一部指导、规 范和保障我国营业性演出事业发展的重要 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总则,共有五 条,主要规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营业性演出的经 营方针、营业性演出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 职责等内容。
2பைடு நூலகம்
一、立法宗旨
❖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 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 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
窗口电话:57379087
投诉电话:57321620
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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