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龙尚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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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龙尚教育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市萧山区龙尚教育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学校,学校由谢龙一人举办,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杭州市萧山区龙尚教育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万达中路222号5层;邮政编

码为:311258。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谢龙个人出资100万元,占100%。

第六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是:从事业余非学历文化教育。

以后视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断调整专业设置。学校近期(指5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500人,远期(指10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1000人。

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负责。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陈迪宇。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董事分别为谢龙、刘关镠、徐传玺、任赟、蒋梦美,董事长由谢龙担任。董事须有三分之一以上曾经研究教育、或从事同级或较高级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当经验者。

第十六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举办者的决议;

2、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

3、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4、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

5、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6、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7、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

8、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9、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规定,以及举办者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开,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2、校长提议、并有1名以上董事附议时;

3、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召集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派代表。

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1、董事长的选举、改选和罢免;

2、校长的选聘与解聘;

3、通过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和终止方案。

第二十四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章:校长

第二十五条:学校聘任楼关镠为校长,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学校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校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提议召开校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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