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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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内容 (1)总则 。规定了商业保险含义、法律适用地域、
经营单位、监管机构等内容。
(2)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及人 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分别规定。
(3)保险公司。规定了保险公司设立条件、营业 执照领取等内容。
(4)保险经营规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资金运用、保险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等内容。
第9章 汽车保险相关 法律法规分析
•目 录
• 9.1 保险法律法规 • 9.2 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 9.3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
第一节 保险法律法规
一、保险法
1.修订与施行 《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次修订 版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版于2009 年10月1日起施行。
(6)损害赔偿调解。规定了损害赔偿调解日期和程 序等内容。
(7)附则。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管理 规定、车辆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文书式 样等内容。
四、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施行时间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机动车驾驶证。主要规定了驾驶证内容、准驾车
五、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施行时间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4年10月1 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总则。规定了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拉机驾驶证的管理部门等内
容。 (2)拖拉机驾驶证。规定了拖拉机驾驶证内容、
准驾机型等内容。 (3)审验。规定了拖拉机驾驶证审验周期和体检
等内容。
六、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施行时间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1.施行时间
1997年国家经贸委等联合发布456号文,颁布实 施了《汽车报废标准》。
1998年7月7日,国经经贸第407号文对《汽车报 废标准》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 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等,对汽车报废标 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 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于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主要内容 (1)机动车。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种类及相关事项、
汽车强制报废制度、行驶记录仪配备、车辆安全 技术检验等内容。
(2)机动车驾驶人。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 实习期、不能驾车的情形等内容。
型、驾驶证有效期、不适宜驾驶年龄等内容。
(2) 申请、考试和发证。主要规定了军队、武警部队 或境外驾驶证换证等内容。
(3)换证、补证和注销。主要规定了驾驶证的换证和 注销等内容。
(4)记分和审验。主要规定了驾驶证的记分和审验时 的体检等内容。
(5)附则。主要规定了驾驶证的样式、拖拉机驾驶证 管理等内容。
( 4)道路通行规定。规定了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 及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高速公 路通行的分别规定。
(5)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了事故后驾驶人义务、 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认定、事故损害赔 偿的争议处理、抢救费用的支付与垫付、责任的 确定等内容。
(6)其他部分。执法监督部分规定了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和具体监督等内容。法律 责任部分规定了驾驶人违规的处罚、车辆违规处 理等内容。
(5)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规定了保险代理 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内容
(6)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规定了条款与费率的监 管及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方法等内容。
(7)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等 存在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规定。
(8)附则。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及海上保险、农业保险的适用法律等内容。
二、 交强险条例 1 .施行时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2006年7 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施行。
2.主要内容 (1)强制责任保险含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主要内容 (1)经营许可。规定了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分类等
内容。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 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2)维修经营。规定了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 的规定、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的规定等内容。 (3)质量管理。规定了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内 容。
七、 汽车报废规定
第二节 车辆管理法律法规
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 1 .修订与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
1日起施行,修订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总则。规定了法律适用对象、交通安全管理
部门等内容。
(2)车辆和驾驶人。规定了对车辆管理和对驾驶 人员管理的内容。
(3)路通行条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特殊情 况下的通行等内容。
(3)机动车通行规定。规定了机动车载物、载人、 牵引挂车、牵引故障机动车以及漫水路段安全行 驶等内容
(4)附则。规定了拖拉机的管理等。
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施行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2009年1月1日 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总则。规定了法规制定目的和处理道路交通
事故的交警应具备资格等内容。 (2)报警和受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
当报警的情形和现场未报警而事后又报警处理的 规定等内容。 (3)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规定了自行协商的情 形、简易程序的适用等内容。
(4)调查。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交警数量、 非道路佳通事故的处理、抢救费用垫付、人身伤害 程度认定依据等内容。
(5)认定与复核。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依 据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内容。
(2)基本原则。规定投保人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即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 事项。
(3)保险合同。对合同的生效、解除、变更、续 保等作了具体规定。
(4)保险赔偿。对赔偿的范围、拒赔情况、追偿 的条件、赔偿的注意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
(5)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