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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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 〕23 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33 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领导下井带班管理制度
1、矿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一)矿长、书记 8 次 /月以上,分管生产、机电、安全、通风的副职 14 次 /月以上。
(二)矿调度室在安排每月全矿值班时,必须安排矿领导下井带班,要保证每个班至少有 1 名矿领导下井带班指导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
(三)在巷道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探放水、过断层、系统调风等关键阶段,矿分管领导,有关业务副总及科室人员必须亲临现场指导,到达现场后必须电话向矿调度登记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2、下井矿领导的职责
(一)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熟知重点工程的进展
情况,加强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
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区队长、班组长以及作业地点特殊条件下科(区)、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现场各岗位工种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现场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负责当班带班范围及巡查区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4)、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5 )、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6)、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三)矿领导每次下井必须查隐患、抓“三违” ,并在升井后填写在带班记录上。
二、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
并按《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
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或未当面交接班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
3、带班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接班(零点班: 7:30 — 8:00 ;八点班: 15:30 —16:00 ;四点班: 23:30 —24:00 ),30 分钟以内未交接班的罚款 100 元,30 分钟以外罚款 200 元。
4、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5、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隐患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综合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6、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位,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特殊情况除外)处理。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综合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7、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综合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三、矿领导带班、下井次数、隐患排查条数表
本制度从复工复产之日起执行
2010年10月29日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古交福昌煤业有限公司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