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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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本规范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2泡沫液和系统组件设计要求泡沫液,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检验机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1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也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绿色,2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红色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和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4隐蔽工程管道不可涂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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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设计规范:(1)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构、火灾风险等因素确定需要安装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区域和设备配置。

(2)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有关灭火设备的规范要求。

(3)确定灭火系统的喷射能力、作用时间、施工区域和声光报警方式等参数,以确保系统具有足够的灭火效果。

(4)设计应考虑系统的可靠性、灵敏性和操作便利性,保证可靠的自动灭火和手动启动。

(5)设计应提供详细的图纸、技术说明和设备清单,并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2.施工规范:(1)施工应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标准。

(2)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3)施工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具备相关技能和工作经验。

(4)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5)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相关测试和检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3.验收规范:(1)验收前应对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试运行,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正常。

(2)验收包括对设备、管道、喷嘴等部件的检查和测试,以及对系统的启动、自动灭火和手动控制等功能的测试。

(3)验收过程中应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系统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4)验收记录应详细、准确,并加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章。

(5)验收合格后,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和掌握系统的操作和维护方法。

总结而言,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以确保系统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合格的设计、施工和验收,才能确保压缩气体泡沫灭火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灭火。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GB50151

20世纪 80年代初,英国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为基料,添加适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剂制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纪 90丰代我国开发了这种泡沫液。

该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点,而且还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点,是当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种类之一。

从灭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适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但其价格较贵,对单纯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本规范不推荐采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条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说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体燃料表面上时,能产生一层防护膜。

其灭火效力不仅与泡沫性能有关,更重要的是依赖于它的成膜性及其防护膜的坚韧性和牢固性。

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适用于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气油,以及用一套泡沫灭火系统同时保护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说明]汽油中的含氧添加剂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体,对普通泡沫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

无铅汽油中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时,用普通泡沫液灭火困难,所以也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为此,参照NFPA11-1998《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标准》增加相应要求。

当添加剂为多组分的混合物时,只计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组分的净含量。

某些储罐区既有水溶性液体储罐又有非水溶性液体储罐,某些桶装库房同时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体,为了降低工程造价设计一套泡沫灭火系统是可行的,但须选抗溶性泡沫液。

用抗溶性泡沫液扑救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设计要求与普通泡沫液相同。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目 次1 总则2 术语2.1 通用术语2.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3 中倍数与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术语2.4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术语3 泡沫液和系统组件3.1 一般规定3.2 泡沫液的选择和储存3.3 泡沫消防泵3.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3.5 泡沫液储罐3.6 泡沫产生装置3.7 控制阀门和管道4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4.1 一般规定4.2 固定顶储罐4.3 外浮顶储罐4.4 内浮顶储罐4.5 其他场所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1 全淹没与局部应用系统及移动式系统5.2 油罐固定式中北数泡沫灭火系统6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6.1 一般规定6.2 全淹没系统6.3 局部应用系统6.4 移动式系统7 泡沫一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泡沫一水雨淋系统7.3 闭式泡沫一水喷淋系统7.4 泡沫喷雾系统8 泡沫消防泵站及供水8.1 泡沫消防泵站与泡沫站8.2 系统供水9 水力计算9.1 系统的设计流量9.2 管道水力计算9.3 减压措施 附录A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试验方法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场所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含有下列物质的场所,不应选用泡沫灭火系统:1 硝化纤维、炸药等在无空气的环境中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和强氧化剂;2 钾、钠、烷基铝、五氧化二磷等遇水发生危险化学反应的活泼金属和化学物质。

1.0.4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2.1 通用术语2.1.1 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2.1.2 泡沫混合液。

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挤液。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设计目标与系统选择首先,设计人员需要根据需要保护的区域大小、危险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等综合因素,确定所需的灭火能力和系统容量。

一般来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低危险等级的区域,如办公室、商场等。

2.系统布局系统布局需要根据被保护区域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设计。

一般来说,泡沫灭火系统主要包括供水系统、泡沫贮存设备和泡沫喷洒设备。

供水系统应能够提供足够的水压和流量,而泡沫贮存设备应能够储存足够的泡沫剂。

泡沫喷洒设备的布置应覆盖到被保护区域的每个角落,确保灭火剂能够全面喷洒到火灾现场。

3.泡沫喷洒设备的选择泡沫喷洒设备的选择应考虑被保护区域的特点和所需的灭火效果。

常见的泡沫喷洒设备包括喷头、喷洒管道和喷洒控制阀等。

喷头的选择应适合被保护区域的布局和需求,喷洒管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能,喷洒控制阀应能够准确控制泡沫的喷洒时间和量。

4.泡沫贮存设备的选择泡沫贮存设备的选择应根据需要保护的区域大小和灭火能力来确定。

常见的泡沫贮存设备包括泡沫液体贮存罐、增压泵和压力容器等。

泡沫液体贮存罐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增压泵应能够提供足够的压力,压力容器应具有足够的耐压能力。

5.系统管道和接口的设计系统管道和接口的设计应合理布置,以确保泡沫剂能够顺畅地输送到喷洒设备并喷洒到火灾现场。

管道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耐腐蚀性,接口应能够稳固地连接各个部件。

此外,应为每个关键部位设置手动切断阀,以便在发生泡沫喷洒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供水系统。

6.控制系统的设计控制系统应能够准确控制泡沫喷洒设备的喷洒时间和量,以达到最佳的灭火效果。

常见的控制系统包括手动控制和自动控制。

手动控制可以由人工操作来控制泡沫喷洒,而自动控制则可以通过火灾探测器等设备来感知火灾并自动启动喷洒设备。

7.系统维护与检测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与检测是确保其正常工作的关键。

设计人员应确保系统设备易于维护,如喷头和喷洒管道应易于拆卸和清洗,供水和泡沫贮存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条主要是说明制订本规范的意义和目的,即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合理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的危害,特制订本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对扑救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火灾普遍使用的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效率高等优点。

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四化建设的发展,尤其是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以及本规范的制订和实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将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从调查中得知,在火灾危险性大的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其他危险性场所,设计安装这一灭火系统的优越性越来越明显,但调查中也发现国内某些单位在设计、安装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制订我国自己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是保卫四化建设,减少火灾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1.0.2条本条说明在进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火灾危险性和着火后对国家和人身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选择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型式,使该系统的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条是指本规范适用和不适用的范围。

根据实践经验和国际1so/D1S7076一1990以及美国消防协会NFPA11一1983标准规定,低倍数泡沫适用于下列危险性场所:即提炼、加工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以及燃油锅炉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钻井平台、采油平台、输油平台和交通部门管理的油码头等场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因这些场所交通部门另有规范。

本规范也不适用于海军的舰船,这方面部队有专门规范。

第1.0.4条本规范是一本专业性的技术规范,只要规定需要设置低佰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工程,就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8.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8.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要求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基本要求2.固定顶储罐3.外浮顶储罐1.非水溶性液体储罐腋下或半腋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5.0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40min1.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12.5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2.外浮顶储罐泡沫堰板设计1.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按罐内用量、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计算2.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240L/min,4L/s3.泡沫消火栓布置间距<=60m4.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水泵起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5min1.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管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泡沫堰板应高出密封0.2m;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3m2.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罐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6m3.应在泡沫堰板最低位置设排水口,开口面积宜按每1平米环形面积280mm平方确定,排水孔高度不宜大于9mm4.内浮顶储罐1.泡沫堰板距离罐壁距离不应小于0.55m,其高度不应小于0.5m2.单个泡沫产生器保护周长不应大于24m3.非水溶性液体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12.5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系统油罐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1.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宜为固定式2.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4L/min*平米,连续供给时间>=30min3.油罐式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1.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储罐2.单罐容量<10000立方的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储罐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水时间>=10min2.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水时间之和>=60min。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是一种常见的灭火设备,主要用于灭火和控制火势蔓延。

其工作原理是通过喷洒泡沫剂将火焰、燃烧区域和可能引起火灾蔓延的物质覆盖,达到灭火和控制火势的目的。

在泡沫灭火系统设计中,需要遵循以下几点规范。

一、设计原则1.整体设计原则:根据灭火对象、消防对象以及工程要求,采用全面的、可靠的灭火技术和装备。

2.安全性原则:确保泡沫灭火系统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使用安全可靠,杜绝泄露、爆炸等事故风险。

3.环保原则: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泡沫剂,并严格控制释放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系统组成1.水源系统:确保水源供应充足,包括水泵、水箱和水管等设备。

2.发泡系统:包括泡沫发生器、混泡器和消防管道等设备。

3.控制和监测系统:采用现代化的自动控制和监测设备,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控制。

4.泡沫储存和供给系统:确保泡沫剂的储存和供给充足,并采取相应的保养保管措施。

三、设备选择1.泡沫发生器:根据灭火对象、燃烧液体性质、空间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泡沫发生器类型和数量。

2.消防管道:根据灭火距离和水压要求,选择合适的消防管道和接口,并确保其材质和安装符合相关标准。

3.水泵和水箱:选择适用于泡沫灭火系统的水泵和水箱,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4.控制和监测设备:选择具有自动监测和控制功能的设备,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

5.电气设备:选择符合相关安全规范的电气设备,并设置相应的防爆、防水等保护措施。

四、安装要求1.组织施工:根据设计方案和要求,进行组织施工,确保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2.安装位置:根据灭火对象、燃烧液体性质和泡沫类型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安装位置。

同时,要保证设备易于维护和检修。

3.管道布置:合理布置消防管道,确保泡沫剂能够迅速覆盖火源,并覆盖周围的可燃物体。

4.连接方式: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确保各设备之间的连接紧密可靠。

五、维护保养1.定期检查:定期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各设备的正常运行。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确定需求: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之前,必须充分了解灭火需求。

这包括了解灭火区域的大小、形状以及可能的火源。

只有在了解这些信息后,才能确定所需的泡沫喷射量和系统的设计参数。

2.确定适用标准:在设计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时,需要遵守适用的消防安全标准。

例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的标准可以用作参考。

这些标准提供了有关泡沫消防系统的设计、测试和维护的详细指导。

3.选择合适的泡沫喷射设备: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发生器和泡沫喷嘴。

在选择这些设备时,应考虑其泡沫产生效率、泡沫的稳定性以及适应不同火灾等级的能力。

还应考虑设备的可靠性、易用性和可维护性。

4.确定喷射系统的布置: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喷射系统布置应根据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设计。

系统的喷射设备和管道应能够覆盖整个灭火区域,并确保泡沫能够覆盖燃烧表面。

还应考虑将喷射设备和管道布置在易于操作和维护的位置。

5.确定泡沫液的配比和储存: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通常使用泡沫液混合剂。

在设计系统时,需要确定合适的泡沫液配比,以确保系统提供足够的泡沫量来灭火。

此外,还需要考虑储存和供应泡沫液的设备和容量。

6.确定监测与控制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监测与控制系统,以确保系统的及时响应和灭火效果。

这些系统应能够检测火灾和泡沫喷射设备的故障,并自动触发灭火操作。

还可以考虑将系统与其他消防设备以及建筑自动化系统集成,以提高整体的消防安全性。

7.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完成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后,应进行系统验证和测试。

这包括对喷射设备的压力测试、泡沫喷射的均匀性测试以及泡沫灭火剂的测试。

通过这些测试,可以确保系统满足设计要求,并且在实际火灾情况下具有良好的灭火效果。

8.定期检查和维护: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灭火效果。

这包括对泡沫喷射设备和管道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泡沫液的储存情况,并更换过期的泡沫灭火剂。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ng of high & medium expansinon foam sysytemsGB 50196━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 9 9 4 年 8 月 1 日工程建设标准局修订公告第32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9]308号)的要求,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进行了局部修订。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规范中涉及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2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2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主编,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12月30日目次1 总则 (6)2 术语、符号 (6)2.1 术语 (6)2.2 符号 (7)3 基本规定 (8)3.1 系统型式的选择 (8)3.2 泡沫液的选择、贮存和泡沫混合液的配制 (9)3.3系统组件 (10)4 高借数泡沫灭火系统 (11)4.1 一般规定 (11)4.2 系统设计 (12)4.3 系统组件 (14)4.4 探测、报警与控制 (16)5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6)5.1 系统设计 (16)5.2 系统组件 (18)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19)附加说明 (20)1 总则1.0.1为合理地设计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通常涉及以下内容:
1. 系统设计目的和范围:明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目的和使用范围,例如适用于哪种类型的火灾、涉及到哪些区域或设备等。

2. 系统参数要求:确定系统所需的泡沫药剂类型、泡沫发生器容量、喷头数量和位置、泡沫灭火系统压力等参数要求。

3. 设计方案:根据设计参数要求,制定泡沫灭火系统的具体设计方案,包括设备布置、管道布置、泡沫灭火系统控制、监控和报警等部分内容。

4. 系统材料选用:选择合适的泡沫灭火系统材料,包括管道、阀门、泵、喷头、泡沫药剂等,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持久性。

5. 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制定泡沫灭火系统的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包括施工验收的各种细节要求以及测试、调试等方面的要求。

6. 维护保养要求:制定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要求,包括经常性检查、保养清洗、设备更换等内容,以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和有效性。

总之,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标准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有效控制火灾、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的基础,应格外重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2〕30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为国家标准,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1月10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中国石化总公司北京设计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大庆石油勘察设计研究院和天津市公安局消防总队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的同志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我国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科学研究、设计和使用现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和研究,结合国内历次大型及中日石油灭火试验,对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等进行验证,并专门为环泵式比例混合流程在自灌条件下适用情况进行了验证,在吸收现有科研成果和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参考了美国、日本、德国、苏联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安装、验收规范和资料,并征求了部分省、市和有关部、委所属的科研、设计、高等院校、大型石油化工企业以及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等部门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地址:天津市李七庄,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如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旳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以便。

第l.0.3条本规范合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除执行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旳规定。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旳选择第一节泡沫液旳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旳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旳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旳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旳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旳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旳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旳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旳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旳设置状况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不小于、等于500m^3独立旳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不小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局限性旳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旳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旳场所。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³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³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l.0.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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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本规范适用范围(1)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2泡沫液和系统组件设计要求泡沫液,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压力容器泡沫产生装置火灾探测与启动装置,控制阀门及管道等,必须采用给国家产品质量监管检验机场检验合格的产品且必须符合系统设计要求系统主要组件宜按下列规定涂色,(1)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泵,泡沫液储罐,泡沫产生器泡沫也管道,管道过滤器宜涂绿色,(2)泡沫消防水泵给水管道宜涂红色(3)当管道较多,泡沫系统管道和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4)隐蔽工程管道不可涂色。

3低倍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5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6泡沫—水喷淋系统与泡沫喷雾系统的设计规定泡沫-水喷淋系统可用于下列场所:(1)具有非水溶性液体泄漏火灾危险的室内场所(2)存放量不超过25L/㎡或超过2525L/㎡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液体室内场所。

(3)泡沫喷雾系统可用于保护独立变电站的油浸电力变压器,面积不大于200㎡的非水溶性液体内场所。

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混合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泡沫混合液与水的连续供给时间之和不应大于60min。

7泡沫泵站及供水的设计要求泡沫消防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泡沫消防泵站可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并应符合国家现有管标准对消防水泵房或消防泵房的规定;(2)消泡沫消防泵站与被保护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3)当泡沫消防泵站与保护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装置的距离为30到50米时,泡沫消防泵站的门,窗不宜朝向保护对象。

(4)泡沫消防水泵,泡沫混合液泵应采用自灌引水启动其宜组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怀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5)系统应设置备用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其工作能力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泡沫消防泵站内应设置水池(灌)水位指示装置。

泡沫消防泵站应设置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当泡沫比例混合装置设置在泡沫消防泵站内无法满足时应设置泡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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