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4章提单及提单业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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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4.1.2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的证明
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提单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 的根据。但是提单只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 是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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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提
单缺少前述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提单 的记载事项应符合《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这一但书表明: 与提单三个功能有关的记载事项目是不能缺少的,如第 (1)、(2)、(4)、(9)、(11)项。其他记载事项, 应属提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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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4.1.3 提单的分类
1.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根据签发时间不同,提单可以分为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
单。 2.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 根据提单上的抬头不同提单可以做以上划分。记名提单是记
载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空白提单是在收货人一栏未作任何
记载的提单。指示提单是记载凭指示交货的提单。
第四章 提单及提单业务
4.1 提单概述 4.2提单的业务流程 4.3 提单业务 4.4关于提单的法律及承运人责任 4.5 提单签发与货运代理身份的关系 4.6 案例分析指导
4.1 提单概述
4.1.1提单的概念
提单出现在中世纪,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完整的提单制度。 提单是国际海运与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单证及法律文件。不 仅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也是买方获得货物的凭证,而且 口岸管理,保险等领域都涉及到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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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2.提单的背面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 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确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签订 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 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 发生争执时,按照预定,提单上列明的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 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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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4.1.5 提单条款
1.提单正面条款 (1)确认条款。说明所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上船,
并会在上列的卸货港或者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 卸货。 (2)不知条款。说明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 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3)承认接受条款。托运人、收货人和该提单持有人接受 并同意该提单及其背面所记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 定、免责事项的条件。 (4)效力条款。所签发正本提单的各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提货时必须交出经妥善背书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中一份正本 提单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行失效
(4)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 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理解为货物卸越过船 舷的期间,即“舷到舷”,当然使用船舶装卸设备(船吊) 则为“钩到钩”。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给 指定收货人为止。
承运人已接收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或者,已将该货物装于提 单上载明的船舶。 《海商法》第77条具体规定了提单的这种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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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
付货物的单证”。据此规定,不论是记名提单还是可转让提 单,承运人均需凭提单交付货物。但是,该条同时规定,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 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 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我国没有提单法,《海商法》中并未规定提单的物权功能。 国际上倾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 物的物权脱钩。
(3)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也称为法律适用 条款,列明本提单适用的实体法律或法规。一般列明提单所 属人所在国家的海商法,或者《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 规则》。在有首要条款时,提单不再列明承运人的责任和免 责条款,完全依据适用的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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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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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4.1.4提单的记载事项
为保证提单的作用,保障收货人的利益,有关国际公约和各 国海商法都对提单记载事项作出规定。
《海商法》第73条规定为11项,即: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
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 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 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 易单证。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或者由承运人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 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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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Baidu Nhomakorabea
3.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这是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不同后做的划分。清
洁提单是未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的提单。清洁提单表 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状况良好。 4.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根据提单上记载运费是在装货港支付还是在目的港支付,分 成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此外还有依照运输方式区分的直达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 运提单等。
4.1 提单概述
4.1.2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的证明
提单的这一作用表明,提单是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 的根据。但是提单只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 是合同本身。
2.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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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但是,该条同时规定,提
单缺少前述一项或者几项内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提单 的记载事项应符合《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这一但书表明: 与提单三个功能有关的记载事项目是不能缺少的,如第 (1)、(2)、(4)、(9)、(11)项。其他记载事项, 应属提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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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
4.1.3 提单的分类
1.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根据签发时间不同,提单可以分为己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
单。 2.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 根据提单上的抬头不同提单可以做以上划分。记名提单是记
载了收货人名称的提单。空白提单是在收货人一栏未作任何
记载的提单。指示提单是记载凭指示交货的提单。
第四章 提单及提单业务
4.1 提单概述 4.2提单的业务流程 4.3 提单业务 4.4关于提单的法律及承运人责任 4.5 提单签发与货运代理身份的关系 4.6 案例分析指导
4.1 提单概述
4.1.1提单的概念
提单出现在中世纪,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完整的提单制度。 提单是国际海运与国际贸易的重要业务单证及法律文件。不 仅是卖方交付货物的证明,也是买方获得货物的凭证,而且 口岸管理,保险等领域都涉及到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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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的背面条款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 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确定。前者包括与托运人签订 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后者包括提货人、收货人、提单 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 发生争执时,按照预定,提单上列明的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 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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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提单条款
1.提单正面条款 (1)确认条款。说明所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已装上船,
并会在上列的卸货港或者能安全到达并保持浮泊的附近地点 卸货。 (2)不知条款。说明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 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 (3)承认接受条款。托运人、收货人和该提单持有人接受 并同意该提单及其背面所记载的一切印刷、书写或打印的规 定、免责事项的条件。 (4)效力条款。所签发正本提单的各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提货时必须交出经妥善背书的一份正本提单,其中一份正本 提单完成提货后其余各份自行失效
(4)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ity,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的期间的条款。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 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理解为货物卸越过船 舷的期间,即“舷到舷”,当然使用船舶装卸设备(船吊) 则为“钩到钩”。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给 指定收货人为止。
承运人已接收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或者,已将该货物装于提 单上载明的船舶。 《海商法》第77条具体规定了提单的这种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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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
付货物的单证”。据此规定,不论是记名提单还是可转让提 单,承运人均需凭提单交付货物。但是,该条同时规定,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 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 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我国没有提单法,《海商法》中并未规定提单的物权功能。 国际上倾向于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货 物的物权脱钩。
(3)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也称为法律适用 条款,列明本提单适用的实体法律或法规。一般列明提单所 属人所在国家的海商法,或者《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 规则》。在有首要条款时,提单不再列明承运人的责任和免 责条款,完全依据适用的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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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提单的记载事项
为保证提单的作用,保障收货人的利益,有关国际公约和各 国海商法都对提单记载事项作出规定。
《海商法》第73条规定为11项,即: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
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 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 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既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运输单证,又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 易单证。提单是托运人按事先与承运人达成的货物运输协议, 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或者由承运人装船后,应托运人要求, 由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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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提单概述Baidu Nhomakorabea
3.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这是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不同后做的划分。清
洁提单是未对货物表面状况作不良批注的提单。清洁提单表 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状况良好。 4.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根据提单上记载运费是在装货港支付还是在目的港支付,分 成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此外还有依照运输方式区分的直达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 运提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