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e55df9b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26.png)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云国土资办[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办〔2010〕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编制(一)时间和情形要求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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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10.16
•【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4.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公告
(2014年第21号)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有关事项的公告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审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方案”报送审查时只需提交以下材料:“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方案”报告书(或表)及附图、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证明。
我部不再组织或委托开展“方案”编制业务培训,审查时对编制人员培训情况不再作要求。
“方案”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查结果将以公告形式定期公开。
联系单位及电话:
地质环境司************ 66558316(传真)
2014年10月16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9daefb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16.png)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云自然资修复〔2021〕264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山企业,方案编制单位: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现将省级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中受理、审查、备案等各环节有关要求、责任认定、办理时限等予以公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参加评审备案。
二、省地质调查局应严格按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开展工作。
三、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熟知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主动提醒服务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并结合本州市方案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参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进行梳理公开。
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印发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主要按送审报告提交、组织评审、实地核查、方案修改、公示稿核对、组织公示、方案备案等程序组织开展,具体流程及主要内容、要求为:一、送审报告提交提交申请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https://img.taocdn.com/s3/m/2ba5a8e2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ab.png)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1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公示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我部委托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组织专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新疆准噶尔盆地吉康油田吉28块石油开采等11个企业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
现将拟同意通过的11个方案和专家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与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联系并提供有关材料。
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自然资源部2024年11月4日11个拟通过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名单序号方案名称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新疆准噶尔盆地吉康油田吉28块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二连盆地扎布油田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二连盆地欣苏木油田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4马尔康锂业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阿拉伯503锂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5资源县钨矿广西资源县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塔里木盆地吐孜洛克气田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7安图华祥矿业有限公司刘生店钼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8葫芦岛岭前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岭前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9鸡西市汇宇石墨资源有限公司鸡西市民主南山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新疆准噶尔盆地车排子油田车881井区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1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塔里木盆地吐东气田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附件: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新疆准噶尔盆地吉康油田吉28块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二连盆地扎布油田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3.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二连盆地欣苏木油田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4. 马尔康锂业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阿拉伯503锂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5. 资源县钨矿广西资源县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6.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塔里木盆地吐孜洛克气田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7. 安图华祥矿业有限公司刘生店钼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8. 葫芦岛岭前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岭前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9. 鸡西市汇宇石墨资源有限公司鸡西市民主南山石墨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10.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新疆准噶尔盆地车排子油田车881井区石油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11.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新疆塔里木盆地吐东气田油气开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12. 评审意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f6f9313968011ca30091ce.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18c13b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09.png)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09.12
•【字号】云财规〔2019〕4号
•【施行日期】2019.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财规〔2019〕4号
各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相关要求,现将《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12日附件: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e30b380f0066f5335a8121f1.png)
附件2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5月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等有关要求,将由矿山企业分别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合并编制。
为了进一步指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特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本指南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第二部分方案编写提纲,第三部分术语与定义,第四部分编写技术要求,第五部分方案格式。
第一部分方案信息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矿山企业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新申请持有变更以上情况请选择一种并打“√”编制单位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主要编制人员姓名职责联系电话审查申请我单位已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保证方案中所引数据的真实性,同意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文本进行相应处理后进行公示,承诺按批准后的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请予以审查。
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部分编写提纲前言一、任务的由来二、编制目的三、编制依据四、方案适用年限五、编制工作概况六、方案简介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一、矿山简介二、矿区范围及拐点坐标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四、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第二章矿区基础信息一、矿区自然地理二、矿区地质环境背景三、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四、矿区土地利用现状五、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重大工程活动六、矿山及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案例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和土地损毁评估一、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资源调查概述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三、矿山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可行性分析二、矿区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预防工程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三、矿区土地复垦四、含水层破坏修复五、水土环境污染修复六、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七、矿区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一、总体工作部署二、阶段实施计划三、近期年度工作安排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一、经费估算依据二、矿山环境治理工程经费估算三、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四、总费用汇总与年度进度安排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一、组织保障二、技术保障三、资金保障四、监管保障五、效益分析六、公众参与第九章结论与建议一、结论二、建议附件:一、附图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图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预测评估图3.矿山地质分环境影响预测综合分区评估图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部署图5.主要工程布置剖面或典型(单体、单元)结构图6.矿山地形地质图7.矿山总平面布置图8. 矿山地下开拓纵投影图、横剖面图9. 矿山露天开采终了平面图、横剖面图10.复垦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确认)11.复垦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加盖县级国土部门公章确认)12.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分析图总图13.损毁单元土地损毁预测分析图及相应预测纵横剖面图14.土地复垦规划总图15.复垦单元典型规划设计图16.土地复垦相关工程设计图册。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2109721ba1aa8114431d9f6.png)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考核、验收采矿权人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达标程度,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的要求,制订《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
二、编制依据与术语定义(一)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部委及地方性法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发[2005]109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1年7月28日);《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
3、技术规范与标准《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 2004);《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 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 T0239-2004);《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 T0220-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8- 200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 T0222-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 T0221-200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 TD);《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 T1012-200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二)术语定义本标准采用的术语定义如下:1、矿山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740d7a26137ee06eff918b6.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执行。
矿山企业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意见。
三、方案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722c335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4a.png)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云国土资〔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74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6〕1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18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和开发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质量和开发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经2016年第12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6〕44号),国土资源部门对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经评审后不再进行备案,保留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的技术评估、评审。
矿业权(申请)人只需提交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机构或单位出具的专家审查意见。
涉及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1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云国土资储〔2012〕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https://img.taocdn.com/s3/m/8bc7765f71fe910ef02df888.png)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7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21〕10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1)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而由采矿权人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有的保证金。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是指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所涉及的地层、构造、岩石、土壤、地质遗迹、地下水、地形地貌等要素的总体,是蕴藏矿产资源的载体,具有环境和资源的双重属性。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灾害,是指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按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并交存保证金。
保证金属于采矿权人所有,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义务,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保证金本金和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交存保证金,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第四条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本息返还,按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土资源部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应由其负责的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及本息的返还。
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要包括预防和治理矿山地质灾害、保护矿区自然地质地貌景观成珍稀地质遗迹、开展土地复垦等。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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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e5488196bd97f192279e965.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自《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经申请并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
其中,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由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的资质。
“治理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三)“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其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要求。
油气、水气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规范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要求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应按采矿权审批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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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的公告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评审等有关工作,现将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专家库专家名单(附后)予以公告。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d61aa8b4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ed.png)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 要明确:监测位置、监测内容、监测措施、监测频 次;由谁监测。
• 这部分要审查监测对象是否合理、监测内容பைடு நூலகம்指标 是否全方面合理、监测点布置是否合理、监测频次 是否恰当、监测措施是否正确可行
探与取样测试等工作。填好现状调查表: • 矿山概况:矿山企业名称、位置、范围、相邻矿山旳分布与概况;矿山企业旳性质、总投
资、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 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开拓、采区或开采阶段 布置、开采方式(措施)、开采顺序、固体与液体废物旳排放与处置情况;矿区社会经济 概况、基础设施分布等。 •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涉及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地质、不良地 质现象、人类工程活动等。 •
2、治理恢复工程审查要点内容 • 露天不稳定边坡治理
• 原则上对于开采后不稳定边坡,削坡减载,要求到 达该岩性安全稳定坡角。对于危岩体可采用爆破清 除或划定危险区旳避让措施。
• 对于必须加固露天边坡,也是以临时加固为主。
• 对于弃土弃渣场防治,应采用永久防治工程,一是 消除或固化泥石流物源;二是消除泥石流旳激发条 件—水源条件
境整改到达预期效果;经过规范矿山开采活动和矿 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最大程度恢复到最初地质环 境状态。并尽量量化目的。 • 原则上每个阶段目的五年。并与时间紧密结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和要求
• 根据近中远期目旳提出详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详细 任务(按时间分任务),涉及三个方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 程、治理恢复工程和监测工程。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f702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9f.png)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办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6〕7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云国土资〔2016〕131号)及各地上报情况,为加快推进矿业权清理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及各类保护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限制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建设项目压覆区办理矿业权登记工作。
经2016年第28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精心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水务)、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衔接,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
严格矿业权审查审批管理,已有矿业权在各类保护区的,以及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转让变更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延续(保留)手续。
二、已有矿业权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与基本农田保护区重叠的,应区别情况实行分类处理。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0032c8dacc22bcd127ff0c28.png)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效防治矿山地质灾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促使矿山企业切实履行其保护资源与环境的义务,逐步建立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根据《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保证金的分级管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交存及本息返还(利息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山以及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大、中型矿山,由矿山所在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管理。
(二)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小型矿山,由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保证金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保证金的交存和本息返还,统一在本州(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保证金专户中办理。
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的保证金交存、和本息返还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保证金管理机关。
(五)采矿权人凭保证金交存凭证、相关材料及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附件1),到采矿权审批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
在《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经领取了采矿许可证,但尚未交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应按《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中的规定及时交存保证金。
《采矿许可证》年检时,采矿权人必须持保证金交存凭证、相关材料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责任书》到采矿权审批机关办理相关年检手续。
二、保证金账户设置州(市)国土资源局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在省国土资源厅指定的代理机构开设保证金专户。
(一)省国土资源厅指定代理银行具体负责办理保证金的专户开设、专户资金存储和支付业务。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cfcdb38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6b.png)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03.08•【字号】云国土资〔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涉及采矿权延续变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6〕20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快推进矿山企业转型升级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结合近期各地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业务中反映出的问题,经2016年第3次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煤矿山企业在采矿权申请延续时,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2〕63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4号)规定的情形,可以办理采矿权延续的,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和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续2年。
剩余设计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余设计服务年限延续。
已无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仅用于办理储量评审备案、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价款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等,并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仅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采矿”,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与采矿权人一同到省厅办理领证手续,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原件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保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7824adca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ec.png)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减少管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矿山企业负担,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施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
矿山企业不再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
合并后的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即一个采矿权编制一个方案。
方案名称为:矿业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除采矿项目外的其它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依照土地复垦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方案编制(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在办理采矿权变更时,涉及扩大开采规模、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三)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订。
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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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稿时间:2010-2-24 8:54:13】【作者:】【主题词:】云国土资办〔2010〕8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全面建立并认真执行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监督检查等制度,做好“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方案”编制(一)时间和情形要求1.自2010年3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按权限规定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原施行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登记不再单独进行。
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采矿权人在申请延续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在两年内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审查。
2.2010年3月1日前,已申请并在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或已完成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其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规定的预留期内,完成“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
3.采矿权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开采方式的,或者申请延续、转让采矿权时“治理方案”时效性已过期的,以及矿山排土场、废石场等重要设施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编制或修编“治理方案”,并及时完成审查。
(二)资质要求1.“治理方案”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资质单位进行编制,原则上应当由同时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2.“治理方案”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3.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甲级资质。
4.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5.由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编制“治理方案”的资质单位应当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三)技术要求“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规定。
同时,“治理方案”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还应符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6〕11号)。
开发利用油气、水汽、地热水及砂石粘土类等矿产,其“治理方案”的编制内容可适当简化,可按DZ/T223—2009的要求编制方案表。
二、“治理方案”的审查(一)权限规定1.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2.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或者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3.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的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若变更采矿权属扩大矿区范围的,按前款要求办理。
4.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批登记发证的新立、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三级的“治理方案”,均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5.2010年3月1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登记发证并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矿山,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一、二级的“治理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为三级的“治理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和审查。
6.现阶段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将本级评审和审查权下放到县级国土资源局。
(二)专家库建设1.“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应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生态环境、土地整理、工程预算等相关专业领域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构成。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熟悉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
2.省国土资源厅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省级“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在原有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的基础上,参照以上要求建立完善“治理方案”评审专家库,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3.入选或调整后的专家库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省、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专家年度考核制度,专家评审必须客观、公正。
(三)专家评审1.省、州(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委托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承担具体的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2.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地质环境条件、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等特点,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论,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附件1)。
3.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客观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编制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治理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是否合理,措施和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充分合理等。
(四)审查备案1.资质和项目备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管理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质单位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签订“治理方案”编制合同后10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附件2)。
2.成果审查(1)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治理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个月内,应及时与负责保证金管理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按权限规定到相应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成果审查。
(2)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的“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3)及其符合规定的审查报件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负责评审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上签署意见。
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评审程序是否合理、符合规定,评审专家组成是否合适,评审结论是否获得通过,对评审提出的意见是否已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4)同意审查后的“治理方案”文本、图件及其相关材料,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山地质环境的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查,并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随采矿权申请登记报件材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采矿权审批的必备要件。
3.审查报件材料采矿权人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报送“治理方案”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报件材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审查表。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书(附件4)。
(4)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治理方案”文本(报告书或表)及附图。
(5)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交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7)延续、转让、变更(不涉及矿区范围变动)的,应附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8)新立、变更扩大矿区范围的,应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监督管理(一)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经审查批准后的“治理方案”开展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依法依规定期报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恢复等情况,并对“治理方案”中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度建设为切实提高“治理方案”工作质量,加强对“治理方案”编制、评审等情况的监管,建立野外工作抽查核实、方案报告年度评奖等四项制度。
1.野外工作抽查核实制度承担评审工作的技术单位,根据提交的“治理方案”项目情况和地质环境条件,抽取适当项目,进行野外调查核实、检查。
在评审中对“治理方案”有疑义的,也可进行野外核实。
若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资质单位每年总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提交报告的2%。
2.报告年度评奖制度为提高“治理方案”编制资质单位工作积极性,加强“治理方案”编制工作经验交流,每年举办“治理方案”报告评奖活动,对获奖报告编写单位进行奖励,并通报表扬。
3.业绩通报制度为实现“治理方案”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社会对治理方案工作的监督,每年对“治理方案”报告评审结果等情况进行通报。
4.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聘用制度,建立专家个人信息管理,接受社会监管,加强对专家的日常考评,努力建立健全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专家队伍。
附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备案表(附件1-4).doc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05月30日星期日 09:0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方案”的编制(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治理方案”,并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