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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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6.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28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年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年11月5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149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7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年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年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年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3,5-二氯溴苯等20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年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

家电以旧换新协议2024

家电以旧换新协议2024

家电以旧换新协议为积极响应响应政府以旧换新政策,为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份力,进一步释放家电消费潜力、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按照“流程简单、方便快捷、经济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本单位决定将自2024年05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

甲方(旧产品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乙方(新产品提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鉴于:2024年月日1.甲方拥有一台(或多台)使用年限较长,型号为_______________的旧产品(以下简称“旧产品”)。

2.乙方生产并销售全新的型号为的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

3.双方希望通过此合同,以旧换新的方式进行交易,并达成共识。

基于上述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旧换新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交易内容1.甲方将旧产品交由乙方进行回收处理,并向乙方购买新产品。

2.乙方同意接收甲方提供的旧产品,并在回收处理后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全新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

第二条产品规格明细1.旧产品规格:2.新产品规格:第三条交易价格1.甲方将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总价为: (大写: )人民币,该价格已包含新产品数量及回收处理费用。

2.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货及回收1.甲方应将旧产品交付给乙方,并经过乙方确认验收后,乙方方可提供相应数量的新产品。

2.乙方应当负责对旧产品进行回收处理,并做好环保工作,确保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第五条交付及验收1.新产品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2.新产品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绍政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绍政发〔202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2日绍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为更好拉动投资、促进消费,提升产业、畅通内循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到2027年,全市工业、农业、建筑、交通、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5%以上。

全市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5%、80%。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到2027年,全市新能源汽车年销售额较2023年增长40%,家电年销售额较2023年增长25%。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到2027年,全市建成7处以上土地使用年限至少10年的固定分拣中心,新增再生资源回收站点300个,二手车交易量增长至10万辆以上,报废机动车回收量超3.5万辆。

(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到2027年,全市建立符合各方需求的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体系,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10项以上、“浙江制造”标准15项以上,发布市级地方标准5项以上。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

深入实施“4151”先进制造业强市计划,聚焦纺织、金属加工、通用设备等体量规模大的传统优势行业,加快淘汰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针对光伏、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等发展迅猛、技术迭代快的新兴行业,鼓励企业适应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新要求,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先进设备;聚焦化工、医药、黄酒、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在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和检验检测环节,更新一批先进设备,提升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国家在我省开展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浙江省、青岛市为国家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省市的函》(发改办环资[2003]13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工作方案意见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04]117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

废旧家电包括废家电和旧家电。

废家电指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家电;旧家电指没有经过维修或经过经济合理条件下的维修后,经测试达到旧家电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可作为二手商品继续销售、使用的家电。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

第四条我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管理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科技、财政、信息产业、质量技监、环保、供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责。

第五条我省将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鼓励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

组建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置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试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生产者责任制制度。

生产者包括家电生产企业、家电进口货物收货人及代理人。

其责任是:(一)要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电产品说明书中提供有关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浙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

浙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

浙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商务联发[2011]4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5.11【实施日期】2011.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1〕46号)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财政局,各有关中标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程序,保障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效果,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函〔2011〕210号)(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逾期未交的,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购买单位必须出示自用说明(加盖公章),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如装修图纸、合同等);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超过50台的,需经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审批;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电视机、电脑、冰箱、洗衣机、空调)销售的商贸流通企业参与以旧换新(如办公设备更换等)应加大审核力度。

三、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如提出退货申请,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再按企业退货程序处理,同时销售企业(网点)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销售联退还给购买人。

四、严格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凭证规范填写,回收企业(网点)要及时准确的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嘉政发〔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嘉政发〔2024〕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7日嘉兴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浙政发〔2024〕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到2027年,全市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4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工艺技术设备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5%、80%。

(一)推进制造业设备更新改造。

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全市重点围绕纺织服装、箱包、集成装饰、紧固件等传统行业和光伏新能源、化工新材料、汽车及零部件、网络通信等新兴产业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每年组织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500个以上。

支持企业对原有装备、生产线、车间等实施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到2027年创建省级未来工厂(试点)、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灯塔工厂”20家以上,省级以上绿色工厂100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推动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8.27•【字号】浙财企字[2009]194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9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贸易局、经委(经贸委)、宣传部、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委)、工商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做好我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十部门制定了《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浙江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本细则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I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政策与现有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2〕742号)相衔接,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发布09年07月02日 22:50:33 来源:财政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废弃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先试点再全国推广。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

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试点省、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试点省、市当地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

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

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浙财建〔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的通知浙财建〔2024〕28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4月17日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进一步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持续推动经济回升向好,特制定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及各级财政专项等资金,坚持省市县三级联动,发挥财政政策措施杠杆作用,加快打造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需求,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商家适度让利。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与金融、标准、产业政策的协同,形成“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

(二)坚持全力保障、顶格支持。

中央有政策支持的,按“能早则早”最快速度做好项目储备;国家规定需地方联动的,尽最大可能支持保障投入强度,优化调整存量资金,全面推进四大行动落地落细。

(三)坚持聚焦重点、惠企利民。

加强财政政策集成,强化资金统筹,集中财力保障“安全隐患大、设备能耗高、群众需求强、拉动效应好”的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惠企利民,实实在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浙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浙政发〔2024〕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4月2日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根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举措。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和消费潜力,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

遵循市场规律,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企业适当让利。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惠企利民,激发最大乘数效应。

(二)坚持标准牵引、扶优汰劣。

以标准为基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快淘汰超期服役、高耗能高排放、具有安全隐患的产品设备,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三)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强化统筹谋划,明确目标任务,分领域分层级推进,清单化闭环式管理,破解堵点卡点,确保政策精准、服务便捷、群众有感。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到2027年,全省工业、能源、建筑、交通、农业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先进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3%、75%。

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简报

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简报

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简报第1期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8月31日我省召开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培训8月17日,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培训会议在浙江新世纪大酒店四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省商务厅组织,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各市商务(财政、环保)部门负责人以及中标销售(回收)企业代表参加。

会议重点就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解读,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等方面展开了培训,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期间,回收企业与浙江96365生活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届时我省部分地区将能够使用统一的废旧家电回收服务电话。

会议结束后,中标回收企业领取了第一批20万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这意味着从8月18日开始,我省正式启动“家电以旧换新”工作。

《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正式出台8月19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7号)文件,我省家电“以旧换新”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实施细则共十章七十二条,详细规定了试点时间,补贴范围及标准,回收、销售和拆解企业的确定和管理,家电以旧换新操作流程,补贴资金的来源、拨付及申领等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从今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我省将进行为期一年的家电“以旧换新”试点,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我省当地户口的个人,在试点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均可按新家电售价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分别为:电视机400元每台、电脑400元每台、空调350元每台、冰箱(含冰柜)300元每台、洗衣机250元每台。

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启动以来进展情况截止到8月31日,我省共回收五类家电1357台,其中电视机906台,冰箱179台,洗衣机103台,空调53台,电脑116台;共销售家电775台,其中电视机375台,冰箱145台,洗衣机76台,空调128台,电脑51台,销售额达到300多万元。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7•【文号】财建[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53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和《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以下简称拆解补贴)是对指定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在政策规定时间按要求拆解处理完成以旧换新旧家电给予的财政补贴资金。

第二章补贴标准、期限第三条拆解补贴根据拆解企业实际拆解处理完成的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四条拆解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予以拆解补贴。

第三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第五条拆解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接到申报7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浙价费[2008]333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8〕333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对收费标准偏高、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予以降低。

收费标准降低后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经专项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本通知和《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附件1)、《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附件2)的规定执行。

二、今后新增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新增项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本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扣除财政拨款后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

计量检定成本包括:直接用于计量检定的检定用房折旧费及维护费;计量基准、标准装置及附属设备折旧费及维护费;能源消耗费(包括计量检定环境条件保证费);原材料费;人工工时费;计量基准、标准溯源考核费;管理费。

其中管理费按不超过前6项费用之和的10%计算。

三、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经委)、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为切实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物价局二○○九年八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弃的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方案,浙江省是9个试点省、市之一,试点时间一年,从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试点期满后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的产品包括电视机、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脑、空调等五类。

补贴品种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

鼓励各地结合当地产业特色,积极探索地产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其财政补贴由当地自行安排。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浙江省当地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交售旧家电并到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其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补贴。

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方案

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方案

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方案嘿,各位看官,今天给大家带来一份超级实用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方案》!这可是我积累了十年方案写作经验的心血结晶,保证让你看了之后跃跃欲试,摩拳擦掌!一、活动背景近年来,家电市场发展迅速,新产品层出不穷,而老旧家电不仅耗电量高,还存在安全隐患。

为了推动家电行业的发展,提高消费者生活品质,我们决定开展一场盛大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二、活动目的1.促进家电市场消费,拉动内需。

2.提高消费者对绿色环保的认识,倡导低碳生活。

3.解决老旧家电处理问题,降低安全隐患。

4.提升品牌形象,扩大品牌影响力。

三、活动时间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四、活动对象1.面向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包括个人和家庭用户。

2.拥有老旧家电,有更换需求的用户。

五、活动内容1.以旧换新:消费者可将家中老旧家电拿到指定回收点,根据家电的种类和年限,可获得相应的优惠额度。

2.购买优惠:在活动期间,消费者购买家电产品,可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3.回收奖励:回收老旧家电后,我们将对其进行环保处理,并对参与活动的消费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4.家电保养:在活动期间,我们还提供家电保养服务,消费者可免费预约,让家电焕然一新。

六、活动流程1.宣传推广: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活动宣传,让更多消费者了解活动内容。

2.回收登记:消费者携带老旧家电到指定回收点进行登记,并领取优惠额度。

3.购买新家电:消费者在活动期间购买新家电,享受折扣优惠。

4.回收奖励:回收老旧家电后,消费者可获得相应奖励。

5.家电保养:消费者预约家电保养服务,享受免费保养。

七、活动宣传1.线上宣传:利用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等进行活动宣传。

2.线下宣传:在各大商场、家电卖场等地设立宣传展台,发放宣传单页。

3.合作媒体:与各大媒体进行合作,发布活动新闻稿。

4.口碑传播:邀请知名博主、意见领袖参与活动,分享活动体验。

八、活动预算1.宣传费用:10万元2.回收奖励:20万元3.家电保养:5万元4.其他费用:5万元总计:40万元九、活动效果预期1.拉动家电市场消费,提升品牌知名度。

家电废物回收再利用方法

家电废物回收再利用方法

家电废物回收再利用方法现代家庭中,家电产品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家庭经济水平的提高,家电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越来越快,导致了大量的家电废物产生。

这些废弃家电中蕴藏着丰富的资源和价值,如果不加以适当的处理,不仅会对环境造成影响,还会浪费宝贵资源。

因此,家电废物的回收再利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家电废物的回收体系建设。

政府应该加大对家电废物回收处理的投入,建立健全的回收体系。

可以通过设置家电回收箱,设立回收点或者设立专门的回收站点等方式,方便居民们将废弃的家电产品投放到指定的地方。

同时,政府还可以与一些处理家电废物的企业合作,共同开展废电器回收业务,将回收的家电废物进行分类、处理和利用。

这不仅能够为居民提供更方便快捷的回收渠道,还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家电废物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其次,还应加强对家电废物的分类处理。

家电产品的种类繁多,不同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材料也存在差异,因此在回收过程中需要进行分类处理。

比如,电视机、冰箱等大型家电可以通过无害化处理进行资源回收,将其中可利用的金属、塑料等材料提取出来进行再利用。

小型家电如手机、电脑等可以通过专门的电子废物处理企业或者回收站点进行拆解,将其中的有毒或可再利用的部件进行分离处理。

这样不仅能够避免环境污染,还能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此外,可以鼓励家电企业主动参与家电废物的回收再利用。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来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回收业务。

一方面,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或奖励,鼓励企业承担更多的回收任务。

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强制性法规,要求家电企业对其生产的家电产品实行“以旧换新”政策,即消费者购买新的家电产品时,可以选择将旧的家电交给企业进行回收和处理。

这样既可以减少废物的产生,又能够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

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科技手段来提高家电废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例如,可以借助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家电废物的回收进行智能化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7•【字号】浙财企字[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5号)各市、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家电下乡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8〕7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中央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零余额账户支付到各市、县(市)财政局“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通过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支付到市、县(市)国库。

市、县(市)财政收到省级拨付资金后,应按当地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此项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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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浙江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的通知
各中标回收企业:
为顺利推进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召集了省再生资源行业协会、部门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和废旧家电拆解企业进行磋商。

在充分考虑拆解企业承受亏损能力以旧回收企业和消费者交售旧家电的积极性基础上,参考北京、福州等地的指导价,初步拟定了我省旧家电回收指导价(试行),请遵照执行。

试行期为一个月(2009年9月1-31日),此后将根据市场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附件: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目表(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附件:
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目表(试行)
单位:元
注:1.空调价格不含拆机费,拆机费需由交售人自行支付,支付标准按市场价执行;
2.电脑显示器(CRT)可视同电视机单独交售,而主机只能和显示器一同交售;考虑到用户个人信息保密问题,交售旧电脑的硬盘可拆下,其他主件必须齐全.
3. 电脑液晶显示器参照笔记本电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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