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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4•【字号】豫卫应急〔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体育局、疾控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各监管分局(含原济源监管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6个部门印发的《“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国卫医急发〔2024〕21号),倡导和推进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全民体重管理意识和技能,预防和控制超重肥胖,推动慢性病防治关口前移,我们组织制定了《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9月4日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2024—2026年)体重水平与人体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体重异常特别是超重和肥胖是导致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部分癌症等慢性病的重要危险因素。

调查显示,我省居民超重肥胖形势不容乐观,亟需加强干预,予以改善。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健康河南战略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6个部门印发的《“体重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我省筹备实施为期三年的河南省“体重管理年”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一)总体目标。

自2024年起,力争通过三年左右时间,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进居民预防控制超重、肥胖和体重管理的政策环境支持体系,强化健康教育和健康行为指导,提升居民体重管理意识和相关技能,普及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全民参与、人人受益的体重管理良好局面,改善部分人群体重异常状况。

郑州市某三甲医院住院患者地域来源分布及影响因素分析

郑州市某三甲医院住院患者地域来源分布及影响因素分析

郑州市某三甲医院住院患者地域来源分布及影响因素分析尚小平;刘福荣;魏乐;张素玲;岳馨培;董一超;刘新奎【摘要】目的:通过分析某三甲医院住院患者来源分布,探索影响患者就诊的影响因素.方法:采集郑州市某三甲医院2017年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采用多重线性回归方法分析患者就医来源的主要影响因素.结果:该院省内患者占94.3%.省内患者以郑州市最多,济源最少.每千常住人口就诊人数与各地市三级医院开放床位数、老年人口抚养系数(标准偏回归系分别为-0.552、0.540,P<0.05)有关.结论:医院应根据不同地区优质医疗资源拥有量和老年人口情况等确定医疗策略,拓展医疗市场;卫生行政部门应合理配置各地市三级医疗机构床位数量.【期刊名称】《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年(卷),期】2019(054)001【总页数】4页(P131-134)【关键词】患者来源;地域分布;影响因素【作者】尚小平;刘福荣;魏乐;张素玲;岳馨培;董一超;刘新奎【作者单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郑州45005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郑州45005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郑州45005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郑州45005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郑州45005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郑州45005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案管理科郑州45005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7.3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意识的加强,以及医疗保障力度的加大,医疗需求得到快速释放和增长,人们更倾向于选择医疗服务好、技术水平过硬的医疗机构就诊[1-2]。

因此,患者地域来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医院在一定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水平,是研究医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资源设置的重要体现。

郑州市某三甲医院是中原患者数量最多的三甲医院之一,交通便利,学科建设齐全、专业突出,主要解决省内外各级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患者的转诊,同时完成教学、科研任务。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豫卫人函〔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维护工作的通知豫卫人函〔2022〕22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2〕29号)、《河南省卫生系列基层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办〔2022〕30号)要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将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

其中,中医专业还将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

自2022年起,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中将对“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的病案首页数据进行提取分析,分析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为做好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数据准备工作,需对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和维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维护范围河南省职称管理系统中已创建帐号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数据维护内容(一)补充核对医疗机构四项基本信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卫生健康委卫生统计人员登录“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网址:http://222.143.34.168/irpt),对各医疗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医院等级(级)四项信息进行核对补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豫人口[2008]128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现将《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号),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

实施这项制度,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2022年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范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22年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范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022年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知范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为做好2022年度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调整(一)评委会设置。

取消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设立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因《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自2022年1月1日实行,今年暂时保留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河南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2022年度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审、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仍按照原申报评审条件进行,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22〕26号)进行。

县(市、区)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系列高级(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评审或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

乡镇卫生院今年只限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

(三)2022年及以后经河南省卫生系列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河南省乡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聘任满6年以上者,经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社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原证书上加盖“全省适用”印章,并将考核通过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省人社厅备案。

考核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自行制定。

(四)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病例、专题报告等参评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9月30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30•【字号】豫人口[2009]86号•【施行日期】2009.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豫人口[2009]86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有关县(市)人口计生委:为妥善解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深山村移民中的有关计划生育政策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厅发〔2008〕20号),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合理界定城乡不同生育政策的适用人群(一)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或依法具有承包农村土地资格的居民,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二)成建制地变更为城镇居民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成建制农转城”人员),尚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三)“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五年过渡期满不再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政策的规定。

但此前已经按省辖市有关规定适用了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成建制农转城”人员,不再适用五年过渡期。

(四)原适用深山村生育政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水利建设、扶贫开发等原因,成建制搬迁到非深山地区的,五年内继续适用《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关于深山村的生育政策规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政策法规处(奖励扶助工作处)
职能:起草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制定计划生育 行政执法规范;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的前瞻性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人口和计划 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的研究;研究拟订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工作建议;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利益导向 政策。
(六)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提出发布人口和 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职能:组织协调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 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承担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职能机构
01 主要职责
03 直属机构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现任领导
根据中央有关指示精神,经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整合省卫生厅、省人口委的机构和职 责,组建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于2013年5月31日正式挂牌。
组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资源配置,进 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举措。
主要职责
(一)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促 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 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 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时间:2016-06-02 浏览: 9127 来源: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字号:【大中小】(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那么最新的关于河南省计划生育的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所有单位,均应遵守和执行《条例》及本《细则》。

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应以宣传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实施。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在制定和落实本部门的政策规定时,必须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实行。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六条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一)按照病残儿鉴定的有关规定,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公证手续,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个子女随其回大陆定居或回大陆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四)经民政等部门证明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五)夫妻一方是国营企业正式职工,连续从事矿区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作出正式的书面保证继续长期从事井下第一线采掘作业的;(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豫卫家庭〔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2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城乡人口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扶助对象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三)年满60周岁;(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和具体政策解释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

二、奖励扶助标准(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标准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标准执行。

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年满60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老人供养等惠民政策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三、奖励扶助资金来源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基本标准的60%、20%、20%的比例分级负担;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财政80%、20%的比例分级负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化解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4年4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方式及程序第三章采购文件制定及发布第四章评标委员会和代理机构第五章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第六章内部控制第七章监督监管第八章附则河南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提高预算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范化解廉政风险,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促进大型(大宗)医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更加廉洁、优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大型和大宗医用设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纳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内的大型医疗器械。

本办法所称大宗医用设备,是指除大型医用设备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医用设备。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立项和结项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立项和结项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立项和结项项目的通知各医学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各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4年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立项及结项工作的通知》(豫卫教〔2014〕11号)精神,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医学院校申报的立项和结项资料进行了认真评审,确定《标准化病人在医学生全程临床能力培养体系构建中的应用》等209项医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确定《教与学的配合在高职高专院校病理学教学中的应用》等79项医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项。

现将立项和结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立项的有关问题提出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

开展医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工作,是进一步推动医学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和教育创新的重要举措,也是提升医学院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方法。

各承担项目的医学院校要在当地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研究与实践,确保高质量完成立项项目的研究任务。

二、切实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过程管理。

各有关学校(院)要及时将批准立项情况通知项目主持人,并督促其认真实施。

项目主持人所在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指导以及政策和经费支持。

项目主持人要认真对待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按照立项申请书中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开展研究。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要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提高项目的研究水平和效益。

三、准确把握立项项目的完成时间。

医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般在2-3年内完成,各项目按申请书预定时间按时结项。

结项时,需提供项目研究报告和已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

所有正式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应标注“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字样(含题名、批准号)。

其研究成果由我委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对于不能按时结项的项目主持人,将取消下一年的立项资格。

附件1.2014年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2.2014年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结项名单2014年7月25日附件1:2014年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名单重点项目3一般项目45678910青年项目附件2:2014年河南省医学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结项名单。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豫人口办[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的通知(豫人口办〔2008〕86号)各省辖市人口计生委,巩义市、项城市、邓州市、永城市、固始县、中牟县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人口〔2008〕128号),现印发《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请按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河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解释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要求,现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解释如下: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河南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

(三)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具体确认条件解释:(一)关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一般地,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

受特别扶助的家庭女方须年满49周岁,并且系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时起纳入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居民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对于从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则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依据。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提高管理效率
通过优化管理流程和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效率,确保该系 统的稳定运行。
加强信息共享
政府将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利用效率, 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更好的支持。
未来展望
系统升级优化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进步,该系统将不断进行升级优化,提 高系统的性能和稳定性。
数据挖掘深入
未来该系统将进一步深入数据挖掘,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准确、全 面的支持。
用户权限管理
系统可针对不同用户角色设定权限,限制 其对某些功能的访问和使用。
用户登录
注册通过的用户可在线登录系统,进行相 关操作。
用户信息管理
记录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 联系方式等,方便查询和管理。
数据录入
数据标准
系统支持导入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数据,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数据录入
支持多种方式录入数据,如手工录入、文 件导入等。
信息汇总与分析
数据汇总
系统可以对流动人口信息和生育信息进行数据汇总,生成各类报 表和图表,方便管理层了解整体情况。
数据分析
系统支持对流动人口信息和生育信息的分析,可以发现其中的规 律和趋势,为决策提供支持。
数据导出
系统支持将流动人口信息和生育信息导出为Excel或其他格式,方 便进行进一步的数据处理和分析。
服务质量提高
随着系统的不断升级和完善,服务质量也将得到提高,为流动人口 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数据备份
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的 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丢失。
数据查询
提供多种查询方式,如按条件查询 、组合查询和模糊查询等,方便用 户获取所需数据。
数据统计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05•【字号】豫卫财务函〔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集中申报工作的通知为促进我省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我委拟定于3月份开展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集中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安排(一)本次配额安排情况为解决我省当前供需矛盾,在国家尚未下发“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之前,我委拟按照我省“十三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配置指标的5%(一个季度的配置量),加上上年度指标结余量,作为本次预安排配置数量,主要以CT、MR为主。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要求,除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外,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指标纳入本次预安排配额之内,并单独按照一定比例预留配额安排配置。

详见附件。

(二)申报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效”改革有关要求,我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根据申报单位所在地划分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和非航空港区,分别实行不同的审批方式。

1.航空港区内医疗机构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要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事项要以委托形式下放到航空港区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要求和部门权责分工,省卫生健康委委托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办理航空港区内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事项,具体申报流程由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另行通知。

2.非航空港区医疗机构(1)社会办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要求,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其中,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实行备案管理。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篇一: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已经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XX年3月6日河南省人口计生委XX年工作任务分解2月23日至24日,在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培训会上,省委副书记陈全国、副省长宋璇涛发表重要讲话,省人口计生委主任孟宪臣就贯彻落实两位领导讲话精神,做好XX 年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现依据孟主任提出的工作要求,参照各处室制定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将XX年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紧紧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坚定不移地落实四大重要任务(一)坚定不移地稳定低生育水平1、开展生育秩序整顿分管领导:鲍常勇责任人:周宏目标任务:改革完善生育证管理办法,整顿二孩生育秩序。

具体措施:针对生育证发放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专项调查、专项督查,总结、推广、借鉴规范二孩生育证发放的好做法,理顺生育证发放管理体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严格执行生育政策,规范再生育审批制度,遏制违法生育。

10月份完成。

2、加强人口预警分管领导:鲍常勇责任人:周宏目标任务:做好人口预警,积极应对第四次人口出生高峰。

具体措施:(1)3月份起草《河南省XX年人口形势预警报告》;(2)运用监控调查结果,做好上半年和全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分析报告;(3)组织开展以《人口发展功能区》为主要内容的XX年人口发展战略研究。

(二)坚定不移地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分管领导:陈若黎责任人:许辉华目标任务: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问题的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强化社会公众的优生优育意识,提高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普及率、孕前优生筛查接受率,使年度出生缺陷人数明显减少,优生技术服务能力显著提高。

具体措施:(1)进一步抓好焦作市预防出生缺陷试点工作,总结试点经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形成具有河南特色的一级预防工作模式。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

2024年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新规定一、前言为了应对河南省人口结构的变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人口发展规划1. 人口规模与结构根据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人口规模和结构,确保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结构优化。

2. 人口分布与城乡规划优化人口分布,促进城乡人口协调发展,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市人口承载能力。

三、计划生育政策1. 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夫妇合理生育,鼓励适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尊重适龄夫妇生育三个孩子的意愿。

2. 生育调节加强生育政策宣传和指导,提供生育服务,引导家庭合理规划生育。

3. 生育支持加大对生育家庭的支持力度,完善生育保障体系,提高生育待遇,降低生育成本。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1. 人口管理加强人口信息采集与登记,提高人口信息质量,实现人口精细化管理。

2. 计划生育服务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计划生育服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3. 监督管理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考核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政策实施与保障1. 政策宣传与培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提高公众对政策的认知度,加强对政策执行人员的培训。

2. 政策评估与调整定期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政策。

3. 政策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六、结语本规定旨在促进河南省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规定的顺利实施。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如有未尽事宜,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日期:2024年1月1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7•【字号】豫卫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23〕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方便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公安厅2023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工作管理第四章签发管理第一节首次签发第二节换发第三节补发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废证管理第七章使用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申报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实行一人一证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收取费用。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分为三联,第一联为正页,由申领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作为出生登记原始凭证永久保存;第三联为存根页,由签发机构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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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卫指导(20XX)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XX〕5号)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我委对《河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年4月24日
河南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民合法生育权益,规范生育服务证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生育服务证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户籍或现居住在本省的中国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

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管理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见附件1、附件2)制度、委托代理代办制度、承诺制和首接负责制等规定,推行网上办理。

第二章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和审批发放机关
第四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办理。

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办理。

批准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干部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在批准后10日内报上一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登记表归档和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受理、初审、上报等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复核、审批、发放、备案、案卷归档等工作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一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均可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育服务证登记的相关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办理。

二孩生育服务证在夫妻双方户籍地均可办理,女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应协助受理地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章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的登记程序
第七条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生育前可按以下规定登记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1.个人登记。

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发放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
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见附件4),并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属于流入人口如果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没有其婚育信息的,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2)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3)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

2.乡级发放。

受理登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实申请人信息(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为其登记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夫妻双方户籍均为外省的流动人口只登记发放《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见附件5)。

受理登记地要将办理结果在15个工作日通报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如发现不符合一孩生育服务证登记条件的,取消其一孩生育服务证(证明)。

第四章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妻,生育前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1.个人申请。

申请人填写《二孩生育服务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6)。

《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或现居住地(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女方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地核实意见)。

非申请人签名的《审批表》应提供有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2)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
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关证件或材料);(4)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张;(5)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未生育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独生子女生母(养母或抚养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见附件7);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应提供抚养该子女并长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证明,并注明其所有婚育情况。

跨县域人口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

合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或相关证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应提交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应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夫妻只有一个孩子
且为女性证明(审批表能说明情况则无需提供)。

——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应提交男方入赘到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公证书。

——农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应查看其身份证或户口簿。

2.乡级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确保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与所提供证件信息一致。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将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对材料齐全的,可下达《受理通知书》(见附件8);对需要补正材料的,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见附件9)。

3.乡级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通过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对申请人填写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核实工作(需要跨省核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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